温湿度计外壳(带折叠支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温湿度计外壳(带折叠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6
决定日:2012-11-19
委内编号:6W1022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10866.3
申请日:2008-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潮安县保德仪器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原峰
主审员:安辉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王霞军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7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通过对外观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如果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之间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不显著影响,而二者之间的相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30110866.3、名称为“温湿度计外壳(带折叠支架)”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04日,专利权人为原峰。
针对涉案专利,潮安县保德仪器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1日的200830103371.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2日的01325087.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13日的200430080027.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25日的200630029029.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2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的200630069068.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7月21日的03340376.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2日的200630170514.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18日的200530011802.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10日的02312080.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10: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10日的200430076592.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1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8日的200530003127.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1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1月07日的03351792.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附件1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01日的200530169737.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信息及图片,共1页。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附件1相比,二者整体形状完全相同,区别在于涉案专利设有U形折叠支架,而附件1设有底座,但认为涉案专利的U形支架为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并用附件2至附件6证明U形折叠支架为惯常设计,用附件7至附件12证明温湿度计的整体形状具有足够的设计空间,由于附件1申请在先,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认为涉案专利与附件13的整体形状完全相同,区别在于U形支架和双指针结构;但认为双指针为功能设计,U形支架属于惯常设计,理由同上,由于附件13公开在先,因此认为涉案专利相对于附件13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于一个月内答辩。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表盘内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请求人提出的在先设计的U形折叠支架与涉案专利的U形折叠支架皆不相同,不能认为其属于惯常设计;涉案专利的折叠支架及其配合的凹槽能够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后视图的设计方案未被附件13公开;因此,涉案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13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9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并补充认为表盘的区别并不存在,专利权人所述的涉案专利后视图的区别在产品的使用状态下不可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应适用2001年起施行的第二次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依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附件1至附件13均涉及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至附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其中,附件1至附件13的公开日在均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温湿度计外壳(带折叠支架)”,附件13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禽流感温度计”,二者包含相同的用途,属于相近种类的物品。
涉案专利公开了温湿度计外壳的除右视图之外的五面正投影视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支架折合状态图。该外壳整体上呈阶梯状圆台形,小圆台的直径略小于大圆台,小圆台的外周侧面等间距地设有三段格栅;主视图中看,圆台上表面设有折叠的U形支架及与U形支架相配合的凹槽,圆台上表面的上方有型支架及凹槽中设有梨形悬挂孔,下方一次设有两个小圆孔;从后视图中看,圆台中部形成空腔,空腔的底面设有与凹槽相对应的突起。(见涉案专利附图)
附件13公开了温度计的六面正投影视图。该温度计的外壳为一整体上呈阶梯状圆台形,小圆台的直径略小于大圆台,小圆台的外周侧面等间距地设有三段格栅;从后视图看,圆台上表面的上部设有梨形的悬挂孔,下部设有一段弧形凹槽;该壳体的另一侧被仪表盘遮挡。(见附件13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附件13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的外壳具有相同的整体形状,均为阶梯状圆台形;小圆台的外侧面均等间距地设有三段格栅;小圆台上表面上部均设有梨形的悬挂孔。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的后表面设有U形支架及与之相配合的凹槽,附件13无该设计;(2)涉案专利的后表面上设有两个小圆孔,附件13设有一条弧形凹槽;(3)涉案专利显示了外壳的内部设计,附件13的后部外壳的内部被表盘遮挡,未显示。
合议组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通常,一般消费者应当对与该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于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及色彩方面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本案中,关于区别(1),在对框架类产品进行支撑时采用折叠支架是一种惯常设计,而U形支架属于各种折叠支架设计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设计形式,请求人亦提供了附件3至附件6用于对以上事实予以说明,因此,该区别设计特征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的影响;区别(2)中的小圆孔及弧形凹槽相对于产品的整体而言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区别(3)处于产品使用状态下看不到的部位,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关于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外壳的整体形状基本不受产品功能的限制,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且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很大,对此,请求人亦提供了附件7至附件13予以说明;外壳上开设的用于使温度计和湿度计的功能构件与外界空气接触的通道也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由附件3至附件5、附件9至附件12可以得到说明,并且也可以对外壳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当需要对温湿度计进行悬挂时,梨形悬挂孔属于惯常设计。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附件13公开的外壳之间的相同点对于外壳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更显著的影响,而两者之间的区别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附件13中的外壳设计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鉴于已得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30110866.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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