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气泡加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2
决定日:2012-11-21
委内编号:5W1034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8161.8
申请日:2007-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索顿飞羽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4H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为“一种防气泡加热装置”,专利号为200720108161.8(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27日,专利权人为宁波索顿飞羽电器有限公司(原专利权人为陈非)。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气泡加热装置,包括有若干个相互连通的上行段水路和下行段水路,以及设置在所述水路中的加热丝(6),其特征在于:加热丝(6)仅仅设置在上行段水路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气泡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丝(6)为裸丝加热元件,两端头通过两个金属接线柱(7)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气泡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接线柱(7)上还套有密封圈(8)。”
针对本专利,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即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32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即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587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即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2006年10月25日,公开号为CN185134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4(即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日1999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55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5(即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日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46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6(即对比文件6):授权公告日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07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7(即对比文件7):授权公告日2003年7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34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或2或3分别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1-3之一公开,部分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4-7之一公开,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4-6之一公开,所以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5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6月15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附件8作为证据:
附件8(即对比文件8):公开日为1966年1月18日,公开号为US3230346的美国专利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3对于附件8不具备新颖性,或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8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22日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1-8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与附件1不同,附件1是螺旋式电阻丝,且在环形腔内,这种设计不可能出现气泡问题,而本专利将加热丝放在上行水段中是防气泡的目的,解决了干烧问题,且附件1未设计防电墙,水流出后因带电而无法使用,所以附件1无实用性;(2)本专利是在附件2基础上改进的,主要用于解决气泡问题;(3)附件3是U形管道,与本专利不同;(4)本专利与附件8不同,首先,二者原理和方法均不一样,本专利与附件8虽然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但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方法;其次,附件8设置电阻通道的目的与本专利设置两加热丝之间的通道的目的不同。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对并签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8不具备新颖性;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8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有两个,第一个附加技术特征(即“加热丝为裸丝加热元件”)被附件1-3之一公开,第二个附加技术特征(即“两端头通过两个金属接线柱连接”)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4-7之一公开,或上述两个附加技术特征都被附件8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④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6之一公开或被附件8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结合方式;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法律的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二)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授权公告后的权利要求书未进行过修改,故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三)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8为美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附件8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8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作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8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部分中文译文为准。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气泡加热装置。附件8公开了一种具有多段加热通道的电连续流加热器,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8的中文译文第1-3页,附图4、5):在绝缘材质的块型塑胶体37的下表面设置有用于冷水供应38和热水流出39的连接孔,形成电水柱电阻的相对窄的电阻通道40从连接孔38延伸穿过流动开关41到达加热通道42的下端,该加热通道的上端通过电阻通道43连接至另一加热通道的下端,所述另一加热通道44的上端通过电阻通道45连接至出水侧的连接孔39。在加热通道42内设置有一个接另一个地轴向布置的并且与水直接接触的两个加热线圈46、47,线圈46、47以较小螺距绕成,与之相反,以较大螺距绕成的单个加热线圈48布置在另一个加热通道44中。加热通道42、44的上部开口(通过该开口插入加热线圈46、47、48)通过绝缘材质的公共密封板49密封,密封板49承载有两个接线柱31、33,加热线圈48和47的上端通过这两个接线柱延伸到塑胶体37的外面。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8公开的相互连通的电阻通道40、加热通道42、电阻通道43、加热通道44、电阻通道4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若干个相互连通的上行段水路和下行段水路,设置在水路中的加热线圈46、47、4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在水路中的加热丝,且根据附件8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仅在两个加热通道42、44(均为上行段水路)中设置了加热线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加热丝仅仅设置在上行段水路中也被附件8公开。可见,附件8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两者均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电加热装置,客观上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裸加热丝加热过程中产生气泡附着于加热丝上易引起加热丝烧断,并且客观上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加热丝上的气泡由于本身上浮外加被上行水流携带而不会驻留在加热丝上,从而有效防止加热丝表面因附着气泡而导致加热丝烧断的现象。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指出,本专利与附件8不同,首先,二者原理和方法均不一样:附件8中认为气泡产生在紧密缠绕的加热线圈缝隙中并导致局部过热,其解决办法为加热线圈缠绕稀疏、缝隙大,而本专利认为气泡产生后有向上的力,如果水流的力向下时,两力抵消,气泡会在原地停留扩大导致加热丝局部过热,其解决办法是让水流的力的方向与气泡自身力的方向相同(向上),气泡就会顺着水流被冲走,验证方法是附件8的图4旋转180度使用时,原理同样成立,而本专利如果旋转180度使用则不成立,因此,本专利与附件8虽然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但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方法;其次,附件8设置电阻通道的目的是增加两电极之间的电阻,防止极间水放电,以便使加热管有多种连接方式,并不是让水倒向的目的,而本专利两加热丝之间的通道完全是让水流倒向的目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附件8客观上已经公开了仅在上行段水路??加热通道42、44中设置加热丝46、47、48,而且不论附件8中加热丝的螺距大小,由于其位于上行水路中,客观上上行水流就会将上浮的气泡携带往上走,而使得气泡不会附着在加热丝上,这是附件8附图4、5所示结构所带来的客观存在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加热丝螺距的情况下,不能因为附件8附图4、5所示结构反转180度后能够取得本专利所不能取得的技术效果(即其仍能够通过加热丝螺距大小来解决气泡附着问题)而否认附件8附图4、5所公开的结构客观上带来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带来的相同的技术效果;其次,不论附件8中指明了加热通道之间的水流通道是产生何种作用,但是客观上该水流通道已经产生了使水流倒向的作用,虽然附件8还指出利用这种相对窄的水流通道作为极间电阻通道,但并不影响其客观上该水流通道使水流倒向的作用。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加热丝为裸丝加热元件,两端头通过两个金属接线柱连接”。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8已经公开了(参见附件8的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9行-2页最后1行,图4、5)加热线圈46、47、48与水直接接触,加热线圈47、48的上端连接至接线柱31、33,加热线圈47、48的下端连接至接线柱32、36。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向加热丝导通电流,附件8中的接线柱必然采用金属材质。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8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金属接线柱上还套有密封圈”。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8公开了(参见附件8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加热通道42、44的上部开口(通过该开口插入加热线圈46、47、48)通过绝缘材质的公共密封板49密封,密封板49承载有两个接线柱31、3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8公开的密封板49替换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密封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五)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0816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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