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饼染色新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丝饼染色新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2
决定日:2012-11-22
委内编号:4W1018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33370.X
申请日:2002-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郭丽娜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D06B3/0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中之一属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丝饼染色新工艺”的02133370.X号发明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2年06月28日,专利权人是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丝饼染色新工艺,具体工艺流程如下:纺丝机生产丝饼、压洗、脱水、染色、烘干、成筒,其特征在于:丝饼经过压洗脱水后直接在染缸内一次完成染色,包括精练、上色、皂煮、固色、柔软、上油,其中丝饼在进行染色工序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丝饼高度为126±2毫米、厚度为24±2毫米、丝饼理论重量500克、丝饼渗透能力不低于8L/min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饼染色新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染色工序中的精练选用皂洗剂,用量为相对丝饼干丝重量的1-3%,温度不大于100℃,压力不大于1Mpa,时间不大于20分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饼染色新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染色工序中的上色选用匀染剂相对丝饼干丝重量的2.5%,染料0.02-6%,元明粉50克/毫升,纯碱25克/毫升,温度为不大于100℃,时间不大于8小时,压力不大于0.9Mpa。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饼染色新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染色工序中的皂煮选用皂洗剂为相对丝饼干丝重量的3-5%,温度不大于100℃,时间不大于1小时,压力不大于0.8Mpa。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饼染色新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染色工序中的固色选用相对丝饼干丝重量5%的固色剂,温度不大于50℃,时间不大于1小时,压力不大于0.8Mpa。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饼染色新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染色工序中的柔软选用相对丝饼干丝重量1-2%的柔软剂,温度不大于50℃,时间不大于1小时,压力不大于0.8Mpa。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丝饼染色新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染色工序中的上油选用白油2.5克/毫升,温度不大于50℃,时间不大于1小时,压力不大于0.8Mpa。”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邵阳合盛纺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9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登载于期刊《浙江科技简报》1984年第2期“ZM-6型饼装粘胶人造丝的染色工艺与设备”一文的复印件,含期刊封面页、目录页、第11、12页(共4页);
证据2: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1981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纤维素与粘胶纤维(下册)》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38、13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3:登载于期刊《丝绸》1984年第9期(总第245期)“粘胶丝饼装染色设备及工艺”一文的复印件,含期刊封面页、版权目录页、第45、46页(共4页);
证据4: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1991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活性染料染色的理论和实践》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278、279、308?313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登载于期刊《丝绸》1975年第8期“饼装丝染色工艺与设备”一文的复印件,含期刊封面页、目录版权页、第34-36页(共5页);
证据6:纺织工业出版社出版,1990年8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绞丝染色》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62-65、170-179页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7:登载于期刊《印染》1996年第22卷第11期“活性染料纱线浸染工艺”一文的复印件,含期刊封面页、目录版权页、第16-19页(共6页);
证据8:中国纺织工业出版社, 2001年8月第1版第3次印刷的《染整工程(第四册)》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58、59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9:登载于期刊《印染》1994年第20卷第8期“新型粘胶纤维的染整”一文的复印件,含期刊封面页、目录版权页、第25、33-37页(共8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2、4、6、8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2)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染色、烘干、成筒,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生产丝饼、压洗、脱水工序;②丝饼经过压洗脱水后直接在染缸内一次完成染色,包括精练、上色、皂煮、固色、柔软、上油;③丝饼在进行染色工序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丝饼高度为126士2毫米、厚度为24士2毫米、丝饼理论重量500克、丝饼渗透能力不低于8L/min锭。其中,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①,证据3、4、6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证据2、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3-9中的一个或多个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2年0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任何特征,证据2仅公开了纺丝机生产丝饼,其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①,也未公开染色过程,证据3、4、6均未公开区别特征②,证据3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2、3、4、6不具有结合的动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经过本次口头审理,明确了如下事项:
①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表示不再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进行书面答复;
②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9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后表示对证据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③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与请求书一致,请求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证据2、4、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请求人特别强调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不采用证据5,证据9(参见证据9第36页)用以证明不同种类的纤维素可以采用相同的工艺进行染色,因此证据之间可以进行结合。双方当事人围绕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3、9为期刊类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4、6为教科书类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3、4、6、9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鉴于证据1、2、3、4、6、9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它们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3、9可以用作现有技术证据,证据2、4、6可以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染色、烘干、成筒,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①;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3第45页介绍了背景,从左栏第2行开始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其使用一台设备替代了原来不同的工序,由此可以看出证据3公开了染色工艺是通过一台机器直接完成的;证据4第308、309页公开了纤维素的印染工艺,粘胶丝属于纤维素,证据4公开了漂炼、水洗、固色、上色、皂煮等染色工艺,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看不出染色工艺中各工艺的顺序,因此证据4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②中的具体工艺;另外,证据6第178页公开了柔软、上油工艺;证据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证据2、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关于区别特征②,本专利的丝饼经压洗、脱水后不需要烘干即可直接在染缸内一次完成染色,整个过程仅需一次烘干,按照常规有两次烘干,这一效果是通过特征“压洗脱水后直接在染缸内一次完成染色”体现的。另外,特征“在染缸内一次完成染色”,可以减少工序,降低成本和生产风险。
经查,证据1是有关ZM-6型饼装粘胶人造丝的染色工艺与设备的综述性文章,其首先说明了扛丝、绞丝染色工艺的缺点,然后介绍了杭州丝绸炼染厂将色织丝绸产品的工艺简化为饼丝染色、烘丝、织造三道工序,同时研制成功了ZM-6型饼装粘胶丝染色机与其配套,从而提高了染色质量,缩短了工序。
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比较后可知,证据1中的饼丝染色、烘丝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染色、烘干,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的染色工艺还包括纺丝机生产丝饼、压洗、脱水、成筒工序;②本专利的丝饼经过压洗脱水后直接在染缸内一次完成染色,包括精练、上色、皂煮、固色、柔软、上油;③本专利的丝饼在进行染色工序时满足下列要求:丝饼高度为126士2毫米、厚度为24士2毫米、丝饼理论重量500克、丝饼渗透能力不低于8L/min锭。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可知,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烘干次数,简化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品质。
证据2第139页公开了粘胶长丝的生产工艺流程如下:由纺丝溶液生成的纺丝可通过筒管法生成筒管丝,或通过离心法或半连续法生产丝饼,也可通过连续法制成丝锭;筒管丝和丝饼都要通过淋洗或压洗法进行后处理以除去丝条上含有的硫酸、硫酸盐、各种金属氧化物等杂质,然后经上油、脱水、烘干、调湿、成筒或成绞、分级、包装工艺制成粘胶长丝成品;而丝锭则可以直接通过成筒或成绞、分级、包装工艺制得粘胶长丝成品(参见证据2第139页)。由此可见,证据2仅公开了粘胶长丝成品的生产工艺,该工艺流程包括丝饼的压洗和脱水工序,但不涉及染色工序。
证据3重点介绍了一种ZM-6型饼丝染色机及其工艺,在此之前,证据3首先介绍了绞丝染色的生产工艺及其缺陷,为解决“擦伤、擦毛、断头”等问题,杭州丝绸炼染厂试制出一台六管饼丝染色机并总结出与之相适应的饼丝染色工艺,经批量生产证明对X型活性染料可全部适用,质量稳定在99%以上,革除了原工艺中的成绞、?丝、摊丝、包丝、络丝等工序,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参见证据3第45页左栏第1段)。然后,证据3详细公开了ZM-6型饼丝染色机及其工艺如下:待染色的饼丝规格为?175×?125×120毫米,重量为500±5克;染色时,饼丝装在丝笼内固定不动,外面套上不锈钢罩壳进行密封染色,机内的染液由于液流泵的作用可以正反两个方向循环流动,在正循环时,染液从饼丝内层进入饼丝体,在饼丝外层离开饼丝而去,在反方向循环时,染液从饼丝外层进入饼丝体,在饼丝内层离开饼丝而去,正反循环交替进行从而取得匀染效果;在染色前,白饼丝打湿浸10分钟,经脱水后甩松,再装入丝笼内,在装笼时不能有间隙,染色后,水洗要充分,以免产生雾块;后处理固色上油应严格控制浴比、温度、时间(参见证据3第45、46页,图1)。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3没有公开“丝饼经压洗脱水后直接进行染色”,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3第45页左栏第1段的文字内容也不能得出证据3公开了“在染缸内一次完成染色,包括精练、上色、皂煮、固色、柔软、上油”这一结论。
证据4第308页表6-7公开了常用各类染料一浴两阶段工艺染色处方及工艺条件,该页第(三)小节公开了“全料-阶段工艺”的工艺流程为:练漂->水洗润湿->脱水->染色->冷水洗->热水洗->冷水洗->脱水->皂煮->热水洗->脱水->烘干;第309页表6-8公开了常用各类染料全料-阶段工艺染色处方及工艺条件,“二、粘胶散纤维及长丝染色”部分公开了“粘胶纤维多用活性染料染色。卤代均三嗪染料是常用的染料。有两阶段及全料一阶段两种工艺。粘胶散纤维是在散纤维染色机上进行,粘胶人造丝则主要是喷射式绞丝染色机”,该页同时披露了粘胶散纤维染色两阶段工艺的工艺流程为:染色->固色->水洗->皂煮->水洗->烘干(参见证据4第308、309页)。由上述内容可知,证据4公开的上述两个工艺流程的作用对象均不特指丝饼;其次,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包括精练、上色、皂煮、固色、柔软、上油”体现了染色工艺的流程顺序,证据4公开的两个工艺流程均不同于本专利的染色工艺流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够将证据4中两个各自独立的工艺流程中的个别工序抽离并组合出本专利的染色工艺;最后,证据4中的染色工艺并非是在压洗脱水后直接在染缸内一次完成的。
证据6第178页首先指出“上油是各种纤维染色的最后一道工序,粘胶人造丝、醋酯人造丝、铜氨人造丝在上油中加入胶,使分散的纤维胶合,避免产生毛丝断头”,然后介绍了上油及上胶工艺中用到的油剂有:桑蚕丝专用的乳化油、高度磺化油、乳化白油、柔软剂HC、羟基硅油305,胶剂有低粘度PVA和骨胶,然后依次介绍了上油工艺、上胶工艺、操作注意事项及常见病疵,表11-2介绍了粘胶人造丝上胶配方(参见证据6第178、179页)。可见,证据6仅公开了纤维染色中的上油、柔软工艺,并未公开染色工艺是“在压洗脱水后直接在染缸内一次进行的”,也未公开本专利丝饼染色工艺中包括的其它工艺步骤。
另外,请求人认为:证据9可以证明不同种类的纤维素可以采用相同的工艺进行染色,因此证据之间可以进行结合。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9第36页左栏“3.染色”部分首先记载了如下文字内容:“粘胶一般用活性染料染色,但也可用直接、还原、硫化染料以与全棉同样的染色方法染色。染色方式有使用绳状机、溢流、喷射机的吸尽染色和冷轧堆以及浸轧卷堆法”;然后分别介绍了“吸尽染色法”、“冷轧堆染色法”、“连续染色法”、“粘/棉混纺织物染色”的具体方法。可见,证据9公开的上述内容涉及的均为染色方法,而并非包括多个工序的染色工艺流程,不能由此直接得出不同种类的纤维素可以采用相同的染色工艺这一结论。证据9没有给出证据1、3和公知常识相结合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证据3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2、4、6也不能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的丝饼染色工艺只需烘干一次,工艺流程更加简化,丝饼强、伸度损失小,得率高,毛丝少,从而能够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产品品质;也即,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鉴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5、7、8均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故而本决定不再针对证据5、7、8进行评述。
至此,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133370.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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