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用以支援上链及下链信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无线通信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提供用以支援上链及下链信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无线通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2
决定日:2012-11-23
委内编号:5W103094
优先权日:2003-11-18
申请(专利)号:200420117440.7
申请日:2004-1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
主审员:刘宁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张峥
国际分类号:H04Q7/20、H04Q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20117440.7,发明名称为“提供用以支援上链及下链信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无线通信系统”,最早优先权日为2003年11月18日,申请日为2004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为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提供多个上链(UL)信道与多个下链(DL)信道的无线通信系统,所述多个上链(UL)信道与所述多个下链(DL)信道是由多个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s)所共享,所述系统包含:
至少一B节点,包含:
一用以分派一上链(UL)信道与一下链(DL)信道以与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通信的装置;
一发送装置,用以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具有一指示的一信道分派信息,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以及
一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进行通信的装置;以及
至少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包含:
一用以从所述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装置;以及
一通信装置,用以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与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B节点进行通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的信道化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的利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利用。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链(UL)信道的所述循环冗佘检查(CRC)是一针对所述下链(DL)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是利用分派给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一辨识符(ID)而产生。
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掩蔽序列(masking sequence)。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通过一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专用信道而传输。
9.一种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包含:
一接收装置,用以接收一信息,所述信息包含信道分派信息以及一指示,所述指示是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以及
一判定装置,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借以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以及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进行通信。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的信道化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的利用。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传榆/接收单元(WTRU),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利用。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链(UL)信道的所述循环冗余检查(CRC)是一针对所述下链(DL)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其特征在于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是利用分派给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一辨识符(ID)而产生。
1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掩蔽序列(masking sequence)。
15.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
16.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
17.一种集成电路(IC),包含:
一接收装置,用以接收一信息,所述信息包含信道分派信息以及一指示,所述指示是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以及
一判定装置,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借以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以及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进行通信。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集成电路(IC),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的信道化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的利用。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集成电路(IC),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利用。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集成电路(IC),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链(UL)信道的所述循环冗余检查(CRC)是一针对所述下链(DL)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集成电路(IC),其特征在于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是利用分派给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一辨识符(ID)而产生。
22.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集成电路(IC),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掩蔽序列(masking sequence)。
23.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集成电路(IC),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
24.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集成电路(IC),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示是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
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①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权利要求1-24应当被无效;②权利要求1、9、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2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9、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⑥以对比文件1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以下称为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EP1248476A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公开日为2002年10月9日,共18页;
附件1-2:对比文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请求人认为: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中未对“无线通信系统”、“共用控制信道”、“CRC”、“反向WTRU-特定CRC”、“接收传输”、“栏位1”、““EU的一第一WTRU的反向ID可用来指示一第二WTRU的HSDPA服务,因此,可协助一UL资源分派信道和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SCCH)是否存在的同步检测”、“RRC”、“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第五实施例,由针对EU所分派的特定无线资源的指示是借由一相关DL专用信道( DCH)的层次l的指示所提供。一或更多的位在该相关DL DCH是借着一固定预先决定计时关系来指示一UL资源分派信道作为相对于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HS-SCCH)的逼近出现”、“提供用以支持上链及下链信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无线通信系统的各个网元,如RNC、B节点以及无线传输/接收单元( WTRU)、以及集成电路(IC)的具体结构”等内容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1、9、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B节点的发送装置发送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所针对的WTRU的指示信息”、“所述WTRU包含用以从共用信道接收到具有一指示的信道分派信息的接收装置”、“所述WTRU包含一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当前WTRU的装置”以及“在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当前WTRU时判定是否为针对一UL信道或一DL信道”;权利要求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通过共用控制信道接收该信息”、“接收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所针对的WTUR的指示信息”“所述WTRU包含一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当前WTRU的装置”、“在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当前WTRU时判定是否为针对一UL信道或一DL信道”以及“所述多个上链(UL)信道与多个下链(DL)信道是由多个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URs)所共享”;权利要求17基于与权利要求9相同的理由,也缺少上述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均没有限定以上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即使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也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
③权利要求1-2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1,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信道分派信息"与“指示”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对于权利要求9和17,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WTRU从什么信道接收所述信息;对于权利要求2、10、18,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信道化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的利用”;对于权利要求3、11、19,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利用”;对于权利要求4、12、20,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对于权利要求5、13、2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中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是何关系,也不清楚如何“利用分派给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一辨识符(ID)而产生”和“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对于权利要求6、14、2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根据“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掩码序列(masking sequence)”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对于权利要求7、15、16、23、24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根据“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的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对于权利要求8,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所述指示到底是通过共用信道传输的还是通过WTRU的专用信道传输的;此外,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也不清楚。
④权利要求1-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l、9、17中限定的无线通信系统所包含的B节点和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以及上述B节点以及WTRU所含有的各个装置,在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权利要求1中表明“信道分派信息”与“指示”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但说明书第4页第9-10行记载明确表明“信道分派信息”与“指示”是并列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0、18中“的利用”是多余的,且与说明书第4页第15-16行的记载不一致,其限定的技术方案不仅包括了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了现行HSDPA的信道化编码集合图的可能的组合;权利要求3、11、19限定的内容与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的记载不一致;权利要求4、12、20限定的内容与说明书第5页第1段的记载不一致;权利要求5、13、21限定的内容与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权利要求8限定的内容与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权利要求16限定的“所述指示是通过一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专用信道而传输”与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也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⑤权利要求1、9、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了权利要求1、9、17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17不具备新颖性。
⑥以对比文件1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但对比文件1的0004段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对比文件1还未公开基站和移动台的具体结构,也未公开任何组成基站或移动台的功能装置,但该区别不需要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有益效果和技术进步,此外,如果权利要求1中的“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是并列的概念,对比文件l中是“包括UDSF(上链/下链状态标识)的分组上链分派消息”,其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将指示和信道分派信息作为并列的概念发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基站和移动台的具体结构,也未公开任何组成基站或移动台的功能装置,但该区别不需要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有益效果和技术进步,因此,权利要求9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具有创造性;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10-16、18-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6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更新对比文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2-2(下称对比文件2):3GPP TSG RAN WG2 #21会议提案复印件,提案编号为R2-011274,上标有日期2001年05月21-25日,共5页;
附件2-3: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2-4(下称对比文件3):3GPP TR25.855 v5.0.0(2001-09),共20页;
附件2-5:对比文件3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请求人认为:①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说明书未对“信道化编码集合图的不可能组合”、“CRC”、“反向WTRU-特定CRC”、“栏位1”、“另外,WTRU IDs可由该网络以此方式所配置,所以一特定WTRU ID不会与另一个WTRU ID抵触。譬如,EU的一第一WTRU的反向ID可用来指示一第二WTRU的HSDPA服务,因此,可协助一UL资源分派信道和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SCCH)是否存在的同步检测”、“RRC”、“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第五实施例,由针对EU所分派的特定无线资源的指示是借由一相关DL专用信道( DCH)的层次l的指示所提供。一或更多的位在该相关DL DCH是借着一固定预先决定计时关系来指示一UL资源分派信道作为相对于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 HS-SCCH)的逼近出现”、“提供用以支持上链及下链信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无线通信系统的各个网元,如RNC、B节点以及无线传输/接收单元( WTRU)、以及集成电路(IC)的具体结构”等内容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②权利要求1、9、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同2012年03月06日所提交的无效请求书中所述及的理由。
③权利要求1-24不清楚或不简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对于权利要求1,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整个技术方案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信道分派信息"与“指示”到底是怎样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装置”和“通过……进行通信的装置”是何关系,而该“通过……进行通信的装置”是指什么;对于权利要求9和17,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WTRU从什么信道接收所述信息;对于权利要求2、10、18,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信道化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的利用”;对于权利要求3、11、19,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利用”;对于权利要求4、12、20,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何为“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对于权利要求5、13、2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中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是何关系,也不清楚如何“利用分派给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一辨识符(ID)而产生”和“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对于权利要求6、14、2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根据“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掩码序列(masking sequence)”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对于权利要求7、15、16、23、24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是何含义,如何根据“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的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也不清楚通过共用信道发送的信道分派信息中具有的指示如何又能够通过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对于权利要求8,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所述指示到底是通过共用信道传输的还是通过WTRU的专用信道传输的;权利要求15和16、23和24的保护范围相同,不简要;此外,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也不清楚。
④权利要求1-2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l中限定的无线通信系统所包含的B节点和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以及上述B节点以及WTRU所含有的各个装置以及装置之间的关系,在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也没有相应的结构图,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说明书中也未限定“多个”上链信道和“多个”下链信道;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包含的接收装置和判定装置在说明书中均没有记载,也没有相应的结构图,也无法根据原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权利要求9中没有限定传输信道分派信息的方式和指示信息的实现方式,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7与权利要求9的理由相同,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10、18所限定特征概括了较大的范围,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15-16行的记载,其限定的技术方案不仅包括了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了现行HSDPA的信道化编码集合图的可能的组合,说明书仅给出了一种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 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的信道化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其他替代方式;权利要求3、11、19限定的内容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但说明书只提供了一种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限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方案无法达到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仅给出了一种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 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 DL)信道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 CRC)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其他替代方式;权利要求4、12、20限定的内容与说明书第5页第1段的记载不一致;权利要求5、13、21限定的内容与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权利要求6、14、22与说明书第5页第3段记载的方案不一致,说明书记载的方案并非只是利用 WTRU特定掩蔽序列来指示;权利要求7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指示信息”包含在“无线资源分派信息”中,通过同一共用信道发送,但说明书中与该技术方案对应的第四实施例中却并非如此,并且权利要求7限定的内容该限定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说明书第6页第二段中仅给出了一种实施方式;权利要求8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指示信息”与说明书中的第五实施例不一致,并且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与该内容相关的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权利要求15、16、23、24限定的内容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与该内容相关的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也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⑤该权利要求1-24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⑥对比文件1已经揭示了权利要求1、9、17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9、17不具备新颖性。
⑦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
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对比文件1未公开“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但对比文件1的0004段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对比文件1还未公开基站和移动台的具体结构,也未公开任何组成基站或移动台的功能装置,但该区别不需要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有益效果和技术进步,此外,如果权利要求1中的“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是并列的概念,对比文件l中是“包括UDSF(上链/下链状态标识)的分组上链分派消息”,其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将指示和信道分派信息作为并列的概念发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9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基站和移动台的具体结构,也未公开任何组成基站或移动台的功能装置,但该区别不需要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有益效果和技术进步,因此,权利要求9和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具有创造性;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10-16、18-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a) “用B节点上的装置进行信道分派和分派信息的发送,且还包括一个通过一上链( 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UTRU)进行通信的装置”和(b)“至少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 WTRU)包含:一用以从所述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装置;以及一通信装置,用以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与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 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B节点进行通信”,但是对于区别特征a,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或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若对比文件2未公开“所述多个上链( UL)信道与所述多个下链( DL)信道是由多个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s)所共享”,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只是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接收装置”和“判定装置”,但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上述两个装置,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和权利要求9类似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2012年03月0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和所提交的附件于2012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2年05月1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以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5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2年05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2012年04月0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以及附件于2012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7、8、16和24,并适应性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专利人认为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2012年05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于2012年07月0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0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2年0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07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2012年06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口审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7份反证,即:
反证1:3GPP TS 25.331(V5.6.0),扉页、目录、第35-36页,以及中文译文,共7页;
反证2:3GPP网站截屏,用于证明反证1的公开日,共4页;
反证3:WCDMA for UMTS, Harri Holma & Antti Toskala,封面、版权页、第138-143页,以及中文译文,共15页;
反证4:3GPP TS 25.212 (V5.6.0),扉页、目录、第66-67页,以及中文译文,共8页;
反证5:3GPP网站截屏,用于证明反证4的公开日,共3页;
反证6:3GPP TS 44.018(V4.3.0),扉页、目录、第69、78页,以及中文译文,共10页;
反证7:3GPP网站截屏,用于证明反证6的公开日,共2页。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文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
合议组明确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无效理由以2012年04月06日提交的为准,无效理由为: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并放弃请求书中1.7部分的无效理由;②权利要求1、7、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2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26条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7、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有关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如下: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2、3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7、14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3,15-20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所公开。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由于请求人于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一个月内未对从属权利要求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合议组对从属权利要求2-6、8-13、15-20的创造性无效理由不予考虑。请求人明确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以2012年04月06日提交的为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请求人认为其公开日期为2001年05月,专利权人认为这是一个会议日期,不能证明该对比文件2在会议上被公开。双方当事人明确对于双方提交的3GPP通信标准的证据都使用首页右上角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请求人更正请求书第17页第6行存在的明显笔误,“权利要求4”应为“权利要求12”。专利权人明确当庭提交的反证1-7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其中,反证1和3用于证明RRC发送信令是通用的技术术语,反证4用于证明掩码序列是公知术语,反证6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的GSM系统的下行链路的再分派。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无法核实公开日期,请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对提交的反证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反证2、5、7未提交中文译文,合议组不予接受。双方当事人对涉及的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2012年07月1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更正了2012年06月25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明显笔误,将权利要求15中的“集成电珞”修改为授权文本表述的“集成电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相对于授权文本删除了权利要求7、8、16和24,并适应性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2012年07月19日专利权人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仅更正了2012年06月25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明显笔误,将权利要求15中的“集成电珞”修改为授权文本表述的“集成电路”,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2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20项,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证据认定
关于对比文件1-3是否能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合议组认为:
对于对比文件1-3,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于对比文件1其为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经合议组核实,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以及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其均来自3GPP组织的官方网站,3GPP是领先的3G技术规范机构,进行相关标准的研究、规范和发布,信誉度高,并且该网站各类文档一经发布,公众便可查询,无访问限制。合议组根据无效请求书中的网络地址信息,可以获得上述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经合议组核实,对对比文件2、3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也予以认可。
对于对比文件1,其为欧洲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2年10月09日,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因此,对比文件1及其中文译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中译文以2012年04月06日提交的附件2-1为准。
对于对比文件2,其为其为3GPP会议提案,请求书上给出用于证明其公开时间的网址“http://www.3gpp.org/ftp/teg_ran/WG2_RL2/TSGR2_AHs/2001_05_WG1_HSDPA/”,其从3GPP官方网页获取时网页所显示的“最后修改(Last Modified)”日期为2001年05月28日,由此,可以确定该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为2001年05月28日,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因此,对比文件2及其中文译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专利的创造性。
对于对比文件3,其为3GPP组织发布的通信标准,该通信标准首页右上角显示日期为2001年09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为使用通信标准首页又上角所显示的时间为该通信标准的公开日期,并无异议,因此,该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推定为2001年09月30日,早于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对比文件3及其中文译文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实施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陈述中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由于本专利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依职权将“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变更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3.1 权利要求1保护的无线通信系统中包含一B节点以及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并且所述B节点包括用以分派上链和下链信道的装置、发送分派信息的发送装置以及与WTRU通信的装置,所述WTRU包括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的装置以及根据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与B节点通信装置,由此可见,该无线通信系统所包括的B节点和WTRU以及B节点和WTRU的构成属于对产品构造的改进;并且,权利要求1中对于各个装置的限定属于对装置的功能性限定,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4节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当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时,而且该功能或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书,允许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中包括上述各个装置的无线通信系统是对产品构造本身提供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实施则第2条第2款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以及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集成电路IC包括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的装置以及根据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与B节点通信装置,其都是对产品构造本身提供的改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
3.2 权利要求2-6、8-13、15-20分别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7、14,是对各独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无线通信系统、无线传输/接收单元和集成电路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6、8-13、15-20也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4.1 关于 “信道化编码集合图的不可能组合”
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第一实施例部分的记载,“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SCCH)使用七(7)位通知该WTRU 106哪一个SF=16的信道化编码系用于对应的HS-DSCH,在该128可能组合的范围外,八种(8)组合现在并未于一HSDPA使用(详见图2中标示的[冗余区域]),八种未使用组合之一或更多是庸医分派无线资源或是制式该解调传输系用于UL传输,而非DL传输”,由此可见,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将未使用的冗余区域作为不可能的组合,将其他区域作为可能的组合,因此通过分辨指示是属于可能的组合还是不可能的组合就可以分辨该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DL还是UL。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清楚、完整地说明了何为用于指示UL上链信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信道化编码集合图的不可能组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能够实施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2 关于“CRC”
首先,对带传送信息进行CRC校验计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的记载“一个16位的CRC系自预被传输的信息计算,而该计算的CRC系以一独特的16位WTRU识别(ID)所掩蔽,该掩蔽的CRC系被传输至一WTRU 106作为一WTRU-特定CRC”,其对如何计算CRC进行了清楚地说明,即,WTRU-特定CRC是通过如下方式得到的:通过预被传输的信息计算16位CRC,再以独特的16位WTRU ID来掩蔽计算出的16位CRC,得到掩蔽的CRC作为所述WTRU-特定CRC。
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3行记载了“此WTRU-特定CRC系可经由一独特且决定的方式修正,以指示该解调传输为了UL传输,而非DL传输。举例来说,一WTRU-特定CRC在执行一信道编码前,计算为了一EU的反向HSDPA”。上述记载清楚地说明了所述“独特且决定的方式”例如可以是“计算为了一EU的反向HSDPA”,这里的“计算为了一EU的反向HSDPA”指的就是“对针对HSDPA的WTRU-特定CRC进行反向,得到针对EU的反向WTRU-特定CRC”。这一点在说明书第5页第6-7行也有清楚的记载:“如果该WTRU 106成功以一反向WTRU-特定CRC解码该接收传输,则该WTRU 106识别该传输为了一EU”。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第二实施例,“在现行HSDPA规格下,一WTRU特定CRC系被包含于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SCCH)区域2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HSDPA实施例中,CRC是基于控制信息计算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2行记载的“一个16位的CRC系自预被传输的信息计算”中,“预被传输的信息”指的是将要通过共用控制信道112传输的信息,例如无线电资源分派信息。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对如何计算CRC、“独特且决定的方式”、“欲被传输的信息”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能够实施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3 关于“反向WTRU-特定CRC”
在无线通信中,基于信息字段计算CRC以实现数据校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项公知的技术,典型的CRC通过对有限长度的信息进行计算得到N位CRC。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WTRU-特定CRC”指的是被转换成包含将CRC与特定WTRU关联的信息的CRC。根据上述4.2的审查意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处的“为了一EU的反向HSDPA”是通过“对针对HSDPA的WTRU-特定CRC进行反向”这样的计算得到的,而 “反向”是通信领域公知的技术术语,专利权人认为,此处含义和通用技术术语相同,即通常是指将一种逻辑状态变成它的相反的状态,如对二进制比特进行反向,进行逻辑非(NOT)操作,将每个二进制1变成二进制0,反之亦然。因此,说明书中已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反向WTRU-特定CRC”,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能够实施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4 关于“栏位1”
首先,“栏位1(field 1)”即“字段”、“场域”,是通信领域中公知的技术术语,其含义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两行的记载“该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SCCH)是于三(3)时槽上送出(两秒时间间隔2ms TTI),但是其存在于两个场域中,第一场域(第一时槽)包含通道化码的配对以及调整格式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栏位 1”就是“第一场域”,是组成HS-SCCH的两个场域中的一个,该第一场域包含通道化码的配对以及调整格式信息。虽然由于不同的翻译习惯造成“栏位1”与“第一场域”字面上的差异,但两者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并且都属于通信领域的专用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栏位1”的含义。
其次,说明书第5页第12-15行的记载“在栏位1的WTRU特定掩蔽以一个独特且具有决定性的方式来修改,用以指示其为一EU的传输,而不是一HSDPA的传输。例如,在第二实施例中所产生的反向16位CRC可用来驱动该40位长的掩蔽序列”中,“驱动”实质上应为“得到”,这可以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9-11行的记载来确定“在目前HSDPA规格书中,一个栏位1的40位是以一个由16位WTRU ID所产生的40位WTRU特定中间码序列所掩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进行理解,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第二实施例中所产生的反向16位CRC可用来驱动该40位长的掩蔽序列”中,“40位长的掩蔽序列”指的就是“被掩蔽的栏位1的40位”,其可以通过第二实施例中所产生的反向16位CRC来得到。
再次,与上述4.2的审查意见类似的,说明书第5页第12-15行的上述记载清楚地说明了所述“独特且具有决定性的方式”例如可以是“使用在第二实施例中所产生的反向16位CRC来得到”,其目的是得到针对EU的反向WTRU特定掩蔽序列。这一点在说明书第5页第16-17行也有清楚的记载:“而若该WTRU 106能有效解码由一反向WTRU特定掩蔽序列所接收的传输,该WTRU 106可识别出由一EU的传输”。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若该WTRU 106能有效解码由一反向WTRU特定掩蔽序列所接收的传输,该WTRU 106可识别出由一EU的传输”,由此可见,所接收到的信息用于WTRU识别出一EU的传输,而用于指示EU传输是由相应的信道分派信息来标示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说明书第5页第15行中的“所接收的传输”指的是接收到的传输,即通过共用控制信道传送的信道分派信息。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栏位1”、“独特且具有决定性的方式”、如何驱动40位的屏蔽序列,以及“所接收的传输”均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能够实施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5 关于“第一WTRU的反向ID可用来指示一第二WTRU的HSDPA服务”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20-22行的记载“另外,WTRU IDs可由该网路以此方式所配置,所以一特定WTRU ID不会与另一个WTRU ID抵触”。譬如,EU的一第一WTRU的反向ID可用来指示一第二WTRU的HSDPA服务”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处的“EU的一第一WTRU”指的是“一特定WTRU”,而“第二WTRU”指的是“另一个WTRU”。
根据说明书第二实施例和第三实施例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处的“第一WTRU的反向ID”指的是对第一WTRU ID进行反向得到的,并且该“反向”是通信领域中公知的技术术语,通常是指将一种逻辑状态变成它的相反的状态,如对二进制比特进行反向,进行逻辑非操作,将每个二进制1变成二进制0,反之亦然。
对于如何实现“可协助一UL资源分派信道和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HS-SCCH)是否存在的同步侦测”,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第三实施例的记载,两个WTRU可以被分配以相同的ID(第一WTRU的反向ID)。两个WTRU接收在HS-SCCH上接收到的控制信息。第一WTRU使用与EU相关的控制信息以实现其EU传输,而第二WTRU使用与HSDPA相关的控制信息以实现其HSDPA传输。因此,两个WTRU能够使用第一WTRU的反向ID同时侦测UL和DL分派的存在。而对于任何一个WTRU来说,在接收控制信息时,均会首先判断该控制信息是否是针对该WTRU而不是另一个WTRU的控制信息,例如本专利说明书6页第4段,图3所示,从B节点接收一信息后,首先判断该信息是否为这对一特定的WTRU,因此在判断是针对该WTRU的控制信息时才会使用WTRU ID或反向WTRU ID来判定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的传输,因此不会导致两个WTRU的传输无法区分。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EU的一第一WTRU”、“反向ID”、如何实现“可协助一UL资源分派信道和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是否存在的同步检测” 均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能够实施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6 关于RRC
首先,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5行的“无线资源控制(PRC)上下文发信号”中,“(PRC)”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根据括号外的中文解释“无线资源控制”可以确定,其应为“无线资源控制(RRC)”。“PRC”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
其次,该“无线资源控制(RRC)上下文发信号”以及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行的“RRC发信号信息”、倒数第1行的“RRC信号信息”、第6页第5行的“RRC传输信号”在字面上略有差异,但通过说明书中的记载进行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描述互为解释说明,实质上均指的是使用RRC信令发信息,并且使用RRC信令发送相关的控制信息也是通信领域中公知的技术。
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RRC”的相关信息标示均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能够实施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7 请求人在口审中明确放弃关于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五实施例部分中关于“相关DL专用信道(DCH)的层次1”以及“一或更多的位在该相关DL DCH是借着一固定预先决定计时关系来指示一UL资源分派信道作为相对于一高速共享控制信道的逼近出现”的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因此,合议组在此不再评述。
4.8 对于本专利要保护的无线通信系统,本专利的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行以及附图1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系统100包含一RNC 102、一B节点104以一WTRU 106”。此外,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三段也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可整合至一IC或是配置于一包含许多互连元件的电路中”。
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3行以及附图1和附图3记载了:
“该B节点 104系配置以支持一HSDPA和EU操作。每一B节点104动态地分别在一HS-ESCH和一EU信道中,配置来自该WTRU 106以及传输至该WTRU 106的UL和DL传输的无线资源”,由此确定B节点的“用以分派一上链(UL)信道与一下链(DL)信道以与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通信”的功能;
“该共用控制信道112系用于UL和DL传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传输。该共用控制信道112是用于UL和DL传输的无线资源分派信息,且提供一特定指示用以识别该无线资源分配是否是用于UL或是DL传输”,由此确定B节点的“用以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具有一指示的一信道分派信息,一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功能;
说明书第6页第14-27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无线资源分派的信息借着一公共控制信道从一B节点104传输到一WTUR 106。该WTRU接收后并使用预先决定码去解调每个预先决定的TTI;即如果该WTRU 106决定该信息是否在DL传输或者UL传输的无线信息配置来达成本实用新型之前所描述的任一实施例”,由此确定WTRU的“用以接收一信息,所述信息包含信道分派信息以及一指示”的功能;
说明书第6页第21-22行以及:“该WTRU 106随后根据在步骤208的判断采取适当行动(步骤210)借由DL或UL信道去接收或是传输数据封包”,由此确定B节点的“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进行通信”的功能以及WTRU的“用以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与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B节点进行通信”的功能;
说明书第4页第12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该WTRU 106是配置以识别一特定传输是否是为了分派该DL或UL传输的无线资源”,由此确定WTRU的“用以从所述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功能。
根据上述充分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采用实现上述功能的装置来构成无线通信系统中的B节点、WTRU,以及集成电路(IC),此外,B节点、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以及集成电路(IC)也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技术。
由此可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无线通信系统”、“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以及“集成电路(IC)”均作出了清楚、完整地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方式能够实施本发明,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5.1 权利要求1记载了“用以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与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B节点进行通信”,且说明书第4页第9-10行的记载“该共用控制信道112是用于UL和DL传输的无线资源分派信息,且提供一特定指示用以识别该无线资源分派是否是用于UL或是DL传输”也明确表明了“信道分派信息”与“指示”是并列关系。因此,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信道分派信息”与“指示”是并列的关系,权利要求1的“一发送装置,用以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具有一指示的一信道分派信息”指的是通过共用信道发送的消息包括信道分派消息和指示,其是通过共用信道发送附加了一指示的一信道分派消息。
此外,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清楚地得知,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装置”仅用于发送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其本身并不具备与WTRU进行通信的功能,而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装置”用于通过UL信道或DL信道与WTRU进行通信,以实现上链数据和下链数据的传递。由此,所述“发送装置”与所述“通信装置”是不同的功能组件,并且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发送装置”用于发送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的指示,而所述“通信装置”用于通过UL信道或DL信道与WTRU通信,“通信装置”必然是根据来自“发送装置”的指示来选择与WTRU进行通信的信道,因此,“发送装置”与“通信装置”之间必然具有连接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因此,权利要求1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2 说明书第4页第14-16行记载了:“一特定无线资源系被分派给一UL传输的一指示,是借由一或多个在一现行高速下链封包存取(HSDPA)中的信道化编码集合图的不可能组合所提供”。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HSDPA系统使用信道化编码集合图,其中存在一些不用于DL的信道化编码集合的组合(即,不可能组合)。由于一个或多个这些不可能组合不用于指示DL,因此可用于指示信道分派是用于UL。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所述下链(DL)信道的信道化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的利用”的含义是“所述指示是利用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的信道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来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2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3 说明书第4页第25-26行记载了:“一特定无线资源系被分派给一UL传输的一指示,系由一WTRU-特定CRC所提供”,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所述下链(DL)信道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利用”的含义是:所述指示是利用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的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来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3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4 说明书第5页第1-7行记载了:“举例来说,一WTRU-特定CRC在执行一信道编码前,计算为了一EU的反向HSDPA;如果该WTRU 106成功以一反向WTRU-特定CRC解码该接收传输,则该WTRU 106识别该传输为了一EU”,其中,“反向WTRU-特定CRC”就是权利要求4中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此处的“反向(invert)”是通信领域公知的技术术语,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反向”含义和通用的术语含义相同,即通常是指将一种逻辑状态变成它的相反的状态,如对二进制比特进行反向,进行逻辑非操作,将每个二进制1变成二进制0,反之亦然。因此,权利要求4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5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是利用分派给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的一辨识符(ID)而产生”,而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所述上链(UL)信道的所述循环冗余检查(CRC)是一针对所述下链(DL)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5中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指的就是权利要求4中的“一针对所述下链(DL)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
此外,根据说明书第4页最后三行的记载:“一个16位的CRC系自预被传输的信息计算,而该计算的CRC系以一独特的16位WTRU识别(ID)所掩蔽,该掩蔽的CRC系被传输至一WTRU 106作为一WTRU-特定CRC”可以得知,“WTRU-特定CRC”是通过如下方式得到的:首先通过预被传输的信息计算16位CRC,再以独特的16位WTRU ID来掩蔽计算出的16位CRC,得到掩蔽的CRC作为所述WTRU-特定CRC。因此,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WTRU-特定CRC”的产生利用了分派给WTRU的ID。因此,权利要求5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6 权利要求6中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掩码序列”是通信领域公知的技术术语,具有本领域公知的含义。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如何判定信道分派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即根据用于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的指示来判定信道分派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而根据说明书第5页第8-10行的记载:“由针对一EU而分派的特定无线资源的指示是借由一WTRU特定掩蔽序列来提供”可以清楚地得知,所述“指示”是利用WTRU特定掩蔽序列来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6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7 权利要求7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支持UL和DL操作的有效信道分派方案。根据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通过一指示判定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并根据信道分派信息和所述指示通过所确定的UL信道或DL信道通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4行以及第6页第10-11行的记载,WTRU可以通过共用信道或专用信道接收针对UL和DL分派的信道分派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WTRU可以通过共用信道或专用信道接收所述信息,权利要求7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8 权利要求8-12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相同,基于前述5.2-5.6的相同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8-12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9 权利要求13中的“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即“RRC信令”,是通信领域公知的技术术语,具有本领域公知的含义。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如何判定信道分派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即根据用于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的指示来判定信道分派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而根据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6-7行的记载:“由针对一EU所分派的特定无线资源的指示是借由一无线资源控制(PRC)上下文发信号所提供”可以清楚地得知,所述“指示”是利用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来实现的。
此外,根据权利要求13以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限定的内容以及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二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得知“所述指示是借由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而传输”的含义,该特征限定了所述“指示”的一种实现方式,即所述指示是通过RRC信令这种方式来实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了解,根据所述指示来判定信道分派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该指示中必然包含了判断信息,用于实现UL信道或DL信道的判断。另外,权利要求7中并未记载指示信息是通过共用信道发送的,因此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指示是通过RRC信令的方式发送也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3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10 权利要求14-20与权利要求7-13仅在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不同,但限定的内容相同,根据针对权利要求7-13陈述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20也表述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5.11 专利权人已经将原权利要求16和24删除,因此,请求人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5和16、23和24的保护范围相同,不简要的缺陷已经克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1 对于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第1行至第13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
“该B节点 104系配置以支持一HSDPA和EU操作。每一B节点104动态地分别在一HS-ESCH和一EU信道中,配置来自该WTRU 106以及传输至该WTRU 106的UL和DL传输的无线资源”,由此公开了B节点的“用以分派一上链(UL)信道与一下链(DL)信道以与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通信”的功能;
“该共用控制信道112系用于UL和DL传输的信道分派信息的传输。该共用控制信道112是用于UL和DL传输的无线资源分派信息,且提供一特定指示用以识别该无线资源分配是否是用于UL或是DL传输”,由此公开了B节点的“用以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具有一指示的一信道分派信息,一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功能;
说明书第6页第21-22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该WTRU 106决定该信息是否在DL传输或是UL传输的无线信息配置来达成本实用新型之前所描述的任一实施例(步骤208)。该WTRU 106随后根据在步骤208的判断采取适当行动(步骤210)借由DL或UL信道去接收或是传输数据封包“,由此公开了B节点的“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进行通信”的功能以及WTRU的“用以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与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B节点进行通信”的功能;
说明书第4页第12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该WTRU 106是配置以识别一特定传输是否是为了分派该DL或UL传输的无线资源”,由此公开了WTRU的“用以从所述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功能。
由于权利要求1的B节点具有上述用以分派的功能、用以发送的功能、以及用以通信的功能,其必然包括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分派装置、发送装置以及通信装置,同样的,由于权利要求1的WTRU具有上述用以判定的功能以及用以通信的功能,其必然包括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判定装置以及通信装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这些装置可以通过多种实施方式来实现。并且,这些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能够根据其限定的内容来确定,例如,“通信装置”必然是根据来自“发送装置”的指示来选择与WTRU进行通信的信道,因此,“发送装置”与“通信装置”之间必然具有连接关系。
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线通信系统所具有多个无线资源共享,存在多个上行链路及下行链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适用于提供多个UL信道和多个DL信道的无线通信系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多个上链(UL)信道与所述多个下链(DL)信道是由多个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s)所共享”。
综上,权利要求1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2 对于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4页第14-19行记载了“一特定无线资源系被分派给一UL传输的一指示,是借由一或多个在一现行高速下链封包存取(HSDPA)中的信道化编码集合图的不可能组合所提供”;“在该128可能组合的范围外,八种(8)组合现在并未于一HSDPA使用”,根据上述记载可以得知,所述指示是利用了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的信道化码的一组映射组合来实现的,其中,无线资源分派给DL传输的指示是利用HSDPA中信道化码集合的可能组合实现的,无线资源分派给UL传输的指示是利用HSDPA中信道化码集合的不可能组合实现的。换句话说,某些信道化编码被用于指示DL,某些信道化编码被用于指示UL。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3 对于权利要求3,说明书第4页第25-26行记载了:“一特定无线资源系被分派给一UL传输的一指示,系由一WTRU-特定CRC所提供”,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指示为针对所述上链(UL)信道或所述下链(DL)信道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利用”,由此可见,所述指示是利用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的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来实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4 对于权利要求4,说明书第5页第1-7行记载了:“举例来说,一WTRU-特定CRC在执行一信道编码前,计算为了一EU的反向HSDPA;如果该WTRU 106成功的以一WTRU-特定CRC解码该接收传输,则该WTRU 106识别该传输时为了一HSDPA,如果该WTRU 106成功以一反向WTRU-特定CRC解码该接收传输,则该WTRU 106识别该传输为了一EU”,根据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该实施例中,WTRU-特定CRC编码针对HSDPA,即DL,而反向WTRU-特定CRC解码针对EU,即UL;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上链(UL)信道的所述循环冗余检查(CRC)是一针对所述下链(DL)信道的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特定循环冗余检查(CRC)的反向版本”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一致,因此,权利要求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5 对于权利要求5,根据说明书第4页最后三行的记载:“一个16位的CRC系自预被传输的信息计算,而该计算的CRC系以一独特的16位WTRU识别(ID)所掩蔽,该掩蔽的CRC系被传输至一WTRU 106作为一WTRU-特定CRC”可以得知,“WTRU-特定CRC”是通过如下方式得到的:首先通过预被传输的信息计算16位CRC,再以独特的16位WTRU ID来掩蔽计算出的16位CRC,得到掩蔽的CRC作为所述WTRU-特定CRC。因此,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WTRU-特定CRC”的产生利用了分派给WTRU的ID。因此,权利要求5与说明书的记载一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6 对于权利要求6,根据原说明书第5页第3段的记载,利用WTRU特定掩蔽序列实现的指示用于指示针对DL的传输,利用反向WTRU特定掩蔽序列实现的指示用于指示针对UL的传输。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此处限定的反向WTRU特定掩蔽序列是WTRU特定掩蔽序列的反向,其本身仍属于WTRU特定掩蔽序列。因此,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原说明书的记载一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7 对于权利要求7,说明书第6页第14-27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无线资源分派的信息借着一公共控制信道从一B节点104传输到一WTUR 106。该WTRU接收后并使用预先决定码去解调每个预先决定的TTI;即如果该WTRU 106决定该信息是否在DL传输或者UL传输的无线信息配置来达成本实用新型之前所描述的任一实施例”,由此公开了WTRU的“用以接收一信息,所述信息包含信道分派信息以及一指示,所述指示是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功能;
说明书第4页第12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该WTRU 106是配置以识别一特定传输是否是为了分派该DL或UL传输的无线资源”,说明书第6页第21-22行以及附图3记载了“…该WTRU 106决定该信息是否在DL传输或是UL传输的无线信息配置来达成本实用新型之前所描述的任一实施例(步骤208)。该WTRU 106随后根据在步骤208的判断采取适当行动(步骤210)借由DL或UL信道去接收或是传输数据封包”,由此公开了WTRU的“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借以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以及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进行通信”的功能。
由于权利要求7的WTRU具有上述用以接收的功能以及用以判定的功能,其必然包括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接收装置以及判定装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这些装置可以通过多种实施方式来实现。
此外,权利要求7限定了接收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该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的传输方式可以通过多种实施方式来实现,同样的,权利要求7限定了指示是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一UL信道或是一DL信道,而该指示的实现方式也可以通过多种实施方式来实现,如实施例中使用共用控制信道、专用信道、无线资源控制发信号等,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对信道分派信息和指示的传输方式以及指示的实现方式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概括得出“一接收装置,用以接收一信息,所述信息包含信道分派信息以及一指示”。
因此,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8 权利要求8-12与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相同,基于前述6.2-6.6的相同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8-1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9对于权利要求13,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方式中,RRC信令可指示在“偶数”TTI中的传输针对DL信道,在“奇数”TTI中的传输针对UL信道,由此可见,使用RRC信令指示所发送的信道信息是UL信道或DL信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6.10权利要求14-20与权利要求7-13仅在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不同,但限定的内容相同,根据针对权利要求7-13陈述的理由,权利要求14-20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4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7.1 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支持UL和DL操作的有效信道分派方案。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一指示判定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并根据信道分派信息和所示指示通过所确定的UL信道或DL信道通信,其中所述指示通过共用控制信道发送。
权利要求1记载了:“用以从所述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其中的“所述指示”指的就是来自B节点的“用以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具有一指示的一信道分派信息”中的“一指示”,由于该“一指示”是通过共用信道发送的,且其用于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因此对于WTRU来说,必然包括通过接收装置来接收该“一指示”的接收步骤,才能通过接收到的“所述指示”对信道分派信息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进行判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并且由上述记载的“用以从所述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可见,该WTRU是通过“所述指示”获得信道判断结果,并由此与B节点进行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述指示”是针对该特定WTRU的指示,WTRU是在已经判定过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该特定WTRU的情况下,才能接收到与信道分派信息一起发送的、针对该特定WTRU的指示。并且,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至少一B节点,包含:用以分派UL信道与一DL信道以与一WTRU通信的装置”,因此,根据上述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特征可以清楚地得知,B节点尝试与特定WTRU通信,将信道分派信息和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指示”指向不同的WTRU是没有意义的。其隐含公开了WTRU能够确定经由控制信道接收的UL或DL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该WTRU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指示”是用于确定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当前WTRU的指示。
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述WTRU包含用以从共用信道接收到具有一指示的信道分派信息的接收装置”以及“B节点的发送装置发送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所针对的WTRU的指示信息”、“所述WTRU包含一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当前WTRU的装置”和“在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当前WTRU时判定是否为针对一UL信道或一DL信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2 权利要求7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支持UL和DL操作的有效信道分派方案。根据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通过一指示判定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并根据信道分派信息和所述指示通过所确定的UL信道或DL信道通信。
除使用共用控制信道传送信道分派信息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四实施例的记载,所述指示可以通过RRC信令发送,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五实施例的记载,所述指示可以通过专用信道发送。WTRU通过一个信道,如共用信道或专用信道,或者RRC信令接收针对UL和DL分派的信道分派信息,由此能够节省资源,提高效率,解决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权利要求7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通过共用控制信道接收该信息”。
基于前述7.1中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WTRU是在已经判定过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该特定WTRU的情况下,才能接收到与信道分派信息一起发送的、针对该特定WTRU的指示,以实现信道判断,因此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接收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所针对的WTUR的指示信息”“所述WTRU包含一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是针对当前WTRU的装置”、“在判定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当前WTRU时判定是否为针对一UL信道或一DL信道”。
权利要求7是针对WTRU的权利要求,WTRU接收相关的信道指示信息,即可确定所接收的信道信息是针对DL信道还是UL信道。因此权利要求7并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述多个上链(UL)信道与所述多个下链(DL)信道是由多个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s)所共享”。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7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3权利要求14与权利要求7不同之处仅在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不同,基于前述7.2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8.1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基站和移动台之间传输/接收分组数据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2-1中有关第0001、0004、0021、0028段译文):“在GSM中,无线载频的一个时隙可被复数个用户在传输/接收期间共享。用于上链和下链传输的共享资源由网络,例如一个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管理。基站(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B节点)通过监测无线链路状态检查分组信道是否可用。如果分组信道可用,基站发送包括UDSF的分组上链分派信息给移动台(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移动台通过监测分组上链分派消息中的UDSF检查下链状态标识是否存在。如果下链状态标识存在,当移动台完成上链分组数据传输后,移动台在专用模式下从基站接收下链分组数据”。
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中使用一接收装置,用以接收一信息,所述信息包含信道分派信息以及一指示,所述指示是用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以及一判定装置,用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分派无线资源至所述上链(UL)信道或是所述下链(DL)信道,借以所述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以及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进行通信。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支持UL及DL操作的有效信道分配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随信道分派信息发送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的指示,并根据所述指示进行UL信道或DL信道通信,实现了灵活配置信道资源、节省了监听更多控制信道资源,提高了效率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上链建立期间通知移动台在上链信道释放前建立下链信道,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基站发送包括UDSF(上链/下链状态标识)的分组上链分派消息给移动台,果下链状态标识存在,当移动台完成上链分组数据传输后,移动台在专用模式下从基站接收下链分组数据,实现了简化下行链路建立过程中不必要的呼叫建立流程,节省了电源损耗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权利要求7和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UDSF(上链/下链状态标识)”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用于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一上链信道或下链信道”的指示信息。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UDSF用于指示上链或下链的状态,其并非是指示所分派的信道信息是用于上链还是下链,而是指示基站存在待发送的下链数据。相反,对比文件1中所分派的“上链分派信息”已经表明该信道分派信息用于上链信道的传输,并不存在该信道分派信息是用于上链通信还是下链通信,只是在存在UDSF下链状态标识的情况下,不释放相应的链路资源,而建立专用模式,以实现下链数据的传输,节省初始下链传输的呼叫建立流程,如避免分组寻呼请求/响应等。
8.2权利要求14限定了一种集成电路(IC),除主题名称外与权利要求7的特征相同,基于上述8.1相同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8.3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放弃了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在此,合议组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1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9.1.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供多个个上链信道与多个下链信道的无线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基站和移动台之间传输/接收分组数据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2-1中有关第0001、0004、0021、0028段译文):“在GSM中,无线载频的一个时隙可被复数个用户在传输/接收期间共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多个上链信道与所述多个下链信道是由多个无线传输/接收单元所共享)。用于上链和下链传输的共享资源由网络,例如一个无线通信系统的基站(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B节点),管理。基站通过监测无线链路状态检查分组信道是否可用。如果分组信道可用,基站发送包括UDSF的分组上链分派信息给移动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移动台通过监测分组上链分派消息中的UDSF检查下链状态标识是否存在。如果下链状态标识存在,当移动台完成上链分组数据传输后,移动台在专用模式下从基站接收下链分组数据”。其中,基站必然包括通过一上链信道或下链信道来与移动站进行“通信的装置”,这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
权利要求1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特征至少在于:B节点包含“一用以分派一上链(UL)信道与一下链(DL)信道以与一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通信的装置;一发送装置,用以通过一共用信道发送具有一指示的一信道分派信息,以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以及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包含“一用以从所述指示来判定所述信道分派是否为针对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的装置;以及一通信装置,用以根据所述信道分派信息与所述指示、通过一上链(UL)信道或是一下链(DL)信道来与所述B节点进行通信”。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支持UL及DL操作的有效信道分配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随信道分派信息发送指示所述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的指示,并根据所述指示进行UL信道或DL信道通信,实现了灵活配置信道资源、节省了监听更多控制信道资源,提高了效率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在上链建立期间通知移动台在上链信道释放前建立下链信道,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基站发送包括UDSF(上链/下链状态标识)的分组上链分派消息给移动台,果下链状态标识存在,当移动台完成上链分组数据传输后,移动台在专用模式下从基站接收下链分组数据,实现了简化下行链路建立过程中不必要的呼叫建立流程,节省了电源损耗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上链/下链信道分派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进行上链或下链的信道分派通常根据相关的协议信令使用不同的信令消息,接收端只要在对应的控制信道上接收并解析相应的信令消息即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1.2 对于权利要求7,根据前述8.1评述权利要求7具备新颖性的理由,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存在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和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上链/下链信道分派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进行上链或下链的信道分派通常根据相关的协议信令使用不同的信令消息,接收端只要在对应的控制信道上接收并解析相应的信令消息即可。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1.3权利要求14与权利要求7相比,除主题名称外与权利要求7的特征相同,基于上述9.2相同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4也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2 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9.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提供多个个上链信道与多个下链信道的无线通信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时分双工高速下行分组接入的下行链路信号要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附件2-3):HSDPA系统包括用户设备UE;用于时分双工高速下行分组接入(TDD HSDPA)共用控制信道方法的信号要求已经体现在[1]中;该方法的进一步的可能信号需求已经在[3]和[4]中确认,和同一级别的相关的专用信道方法的需求一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共用信道发送信道分派信息);第3节还公开了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共享信道(HS-DSCH)的时分双工资源分派信息包括HSDSCH物理信道配置或资源ID、上行共享控制信道资源ID或信道配置,以及消息类型;时分双工测量报告和上行共享控制信道的分派信息包括上行资源ID或用于上行共享控制信道的物理信道配置以及消息类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以分派上链信道与下链信道以与无线传输/接收单元通信的装置);对于消息类型,如果TDD中有几种独立信令消息,显示区分是需要的,备注:该参数的需求待定。由于对比文件2用于HSDPA系统,其必然包括用于发送控制信息的控制设备如节点B,节点B也必然包括通过一上链信道或下链信道来与无线传输/接收单元进行“通信的装置”,并且对于HSDPA系统来说也必然存在多个上链信道和多个下链信道,并且上述信道是被多个用户设备所共享的,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节点B“装置”执行分派信道信息以及发送,且发送装置发送的信道分派信息具有一指示发送一指示,以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否针对UL信道或DL信道;以及至少一WTRU包含:用以从指示来判定信道分派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的装置;以及一通信装置,用以根据信道分派信息和所述指示、通过UL信道或DL信道来与B节点通信。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支持UL及DL操作的有效信道分配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共用信道发送信道分派信息,但是并未公开该信道分派信息具有一指示信息,用于指示该信道分派信息用于上链信道还是下链信道,其是通过不同的信令消息所包含的参数实现的,如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共享信道(HS-DSCH)的时分双工资源分派信息包括HSDSCH物理信道配置或资源ID、上行共享控制信道资源ID或信道配置,时分双工测量报告和上行共享控制信道的分派信息包括上行资源ID或用于上行共享控制信道的物理信道配置等,由此可见,各信道分派信息并不具有该分派信息用于上链或下链的“指示”。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配置包括用于通过该指示来判断信道分派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的的判定装置以及根据信道分派信息和所述指示、通过UL信道或DL信道来与B节点通信的通信装置的用户设备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上链/下链信道分派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进行上链或下链的信道分派通常根据相关的协议信令使用不同的信令消息,接收端只要在对应的控制信道上接收并解析相应的信令消息即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RNC结构和基于Node B的调度结构,HS-DSCH的调度器位于Node B中。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信道分派信息具有一指示信息,即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指示”,同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第3节表中的“消息类型”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指示,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第3节表1包括了用于TDD的下行链路信令参数的汇总,然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任何文字公开或暗示表1中的“消息类型”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指示”,也没有任何文字公开或暗示该“消息类型”用于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UL信道还是DL信道;并且对比文件2中关于“消息类型”的描述为“如果TDD中有几种独立信令消息,显式区分是需要的。备注:该参数的需求待定”,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消息类型”是用于区分信令消息的类型,并不是用于指示信道分派信息是针对UL还是DL的,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的“指示”。
9.2.2 对于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无线传输/接收单元WTRU,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时分双工高速下行分组接入的下行链路信号要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附件2-3):HSDPA系统包括用户设备UE;用于时分双工高速下行分组接入(TDD HSDPA)共用控制信道方法的信号要求已经体现在[1]中;该方法的进一步的可能信号需求已经在[3]和[4]中确认,和同一级别的相关的专用信道方法的需求一样;第3节还公开了用于高速下行链路共享信道(HS-DSCH)的时分双工资源分派信息包括HSDSCH物理信道配置或资源ID、上行共享控制信道资源ID或信道配置,以及消息类型;时分双工测量报告和上行共享控制信道的分派信息包括上行资源ID或用于上行共享控制信道的物理信道配置以及消息类型(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信道分派信息);对于消息类型,如果TDD中有几种独立信令消息,显示区分是需要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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