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7
决定日:2012-12-06
委内编号:4W1017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259073.1
申请日:2009-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埃斯倍风电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F04D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6月0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的200910259073.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9年12月08日,专利权人为苏州能健电气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用于连接风机控制系统的主控系统(2)和变桨控制系统(1),所述主控系统(2)包括信号处理模块(21),所述变桨控制系统(1)包括可变程序控制器通讯模块(11)和其他信号模块(12),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桨控制系统(1)的可变程序控制器通讯模块(11)和其他信号模块(12)通过电磁兼容重载插头(4)连接到所述主控系统(2)的信号处理模块(21),所述主控系统(2)和变桨控制系统(1)内均设有电磁兼容重载插头(4),所述设于主控系统(2)和变桨控制系统(1)内的电磁兼容重载插头(4)通过滑环系统(3)进行电信号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桨控制系统(1)的可变程序控制器通讯模块(11)和其他信号模块(12)与所述电磁兼容重载插头(4)通过一屏蔽信号电缆(5)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屏蔽信号电缆(5)一端接地。”
针对本专利,埃斯倍风电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兆瓦级风机变桨系统的电磁兼容研究》的复印件(共79页);
证据2: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兆瓦级直驱式复合励磁同步风力发电机组主控制器研制》的复印件(共8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明确产品“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的结构特征,不清楚其所包含的部件及其连接关系;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三个“电磁兼容重载插头”以及两处“连接”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1)主控系统包括信号处理模块,变桨系统连接到的是主控系统的信号处理模块;(2)主控系统中也设有电磁兼容重载插头,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包括“电磁兼容重载插头”和“滑环系统”,其结构和连接关系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兼容重载插头”配对使用,并非一个、或同一个,或多个“电磁兼容重载插头”,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清楚;
(2)对比文件1揭示了“电磁兼容重载插头”,对比文件2揭示了“风机控制主控系统”,但是并没有任何将两者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2年09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期刊《电气制造》2009年第9期刊登的标题为《搭建可靠的变桨、控制系统》一文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4:期刊《电气制造》2007年第6期刊登的标题为《重载连接器/重载接插件》一文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5:期刊《电子产品世界》2009年6月刊登的标题为《用于风力发电设备的连接器的简易安装与维护》(共3页)。
证据6: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1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电气传动自动化技术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896、897页(共4页)。
请求人认为:
(1)证据3-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证据6也公开了通过屏蔽信号电缆进行连接和将屏蔽信号电缆一端接地,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的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于2012年09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本次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其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 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6的原件和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对证据1-5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
3)请求人明确表示针对2012年10月18日的转文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4)请求人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2为学位论文的复印件,证据3-5为期刊文献的复印件,证据6为书籍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出示了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证据1-5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和证据6的原件,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证据1-6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6均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1和证据2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记载有:证据1收录于2009年06月16日至07月15日出版的2009年第07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I辑》;证据2收录于2007年09月16日至10月15日出版的2007年第04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I辑》,即证据1的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5日,证据2的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5日;由证据3-5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可以确定:证据3的公开日为2009年9月25日,证据4的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5日,证据5的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4日;由证据6的原件可以确定证据6的公开日期为2006年1月,因此,证据1-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证据1-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机控制系统连接设备。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变桨距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变桨控制系统),伺服电机驱动的变桨距控制系统由充电器及超级电容器、逆变器、交流伺服电机及减速齿轮机构、位置检测器及限位开关、桨距PLC控制器等组成;变桨过程中,变桨PLC控制器接收中央PLC控制器发送来的桨距角给定值;在风力发电系统中,轮毂导电滑环(对应于本专利的滑环系统)安装在叶轮的主传动轴上,随着叶轮的旋转而旋转,转速等于叶片的角速度;导电滑环上除了有三相380V交流电源线(额定电流为20A)外,还有如Profibus-DP总线、安全链保护线等通讯线路;三相电源线与Profibus-DP通讯信号传输环布置时应隔开并保持适当的间距,Profibus-DP通讯信号线及安全链控制信号线根据需要应选用带屏蔽的导线,与变桨控制柜的接头选用屏蔽效果好的Harting接头(对应于本专利的电磁兼容重载插头);旋转连接中电源与信号地线分开,还可在旋转连接器的进出线上加装磁环,在阻带内吸收噪声的能量转化为热损耗,从而起到滤波效果;采用了Harting接头可以使得通讯信号线受到较少的电磁干扰,因为接头在设计上充分地考虑到了抗干扰问题,为了减小电源线路对通讯线路的电容性、电感性耦合的发生,通讯线布局时和电源线间有隔离措施,并辅以屏蔽层降低对信号线的干扰;Harting接口的上面的接头为继电器和变桨系统的安全链信号接口,屏蔽线的接口,中间为Profibus总线信号接口及屏蔽线,下部为三相四线制的电源线接头;另外,Harting接头的外壳壁有专门的接地螺栓,和变桨系统的接地线相连,避免了信号在传输过程中的干扰发生;风力发电机组为了实现系统内各个设备之间的通讯,采用了Profibus-DP现场总线来通讯;风机的主控制PLC将系统的控制命令通过现场总线传送给机舱柜、变桨柜、变流柜等各个子系统,同时各个子系统将系统各个监测量的运行状态送给主控制柜(参见证据1第4页第11-17行、第6-8页1.4节、第13-15页2.2.1节、第33-35页3.1.2节,图1-4、图2-1、图2-2)。
经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1)主控系统包括信号处理模块,变桨控制系统连接到主控系统的信号处理模块;(2)主控系统内设有电磁兼容重载插头。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主控系统和变桨系统之间建立信号连接以实现主控系统对变桨系统的控制,选择一种避免数据传输过程中信号干扰的主控系统的接口形式。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复合励磁同步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其包括复合励磁控制器、逆变器控制单元、变桨距控制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变桨控制系统)、偏航控制系统等几个子控制系统,这些子系统是风力机组控制系统的基本构成单元,它们是整个机组集散控制系统中的现场控制系统,而机组主控制器(对应于本专利的主控系统)作为集散控制系统的监控级,管理整个机组控制系统,并将现场采集的参数传送给整个风电场的监控室,进行统一管理;机组主控制器从功能上分为如下几个模块:电源模块、CPU模块、模拟量采集模块、脉冲量和开关量输入输出模块、通讯模块;本系统的涉及采用PROFIBUS总线将中央控制器和外围的复合励磁控制器、变流器控制单元、变桨距控制系统和偏航控制系统一起构成集散控制系统(参见证据2的第16页的3.1.2、第17页第5-12行、第29页的4.2.1节、第42-44页的4.6节,图3.2、图3.3、图4.1)。
证据2的机组主控制器具有信号处理模块,变桨距控制系统连接到机组主控制器的信号处理模块,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且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2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在变桨距控制系统和主控系统之间建立通讯信号连接,即证据2给出了与证据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1给出了电动变桨距系统采用Harting接头可使通讯信号线受到较少电磁干扰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与之连接的主控制器中也设置电磁兼容重载插头以避免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信号干扰,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变桨控制系统(1)的可变程序控制器通讯模块(11)和其他信号模块(12)与所述电磁兼容重载插头(4)通过一屏蔽信号电缆(5)连接”。电器元件间采用屏蔽信号电缆连接以消除或降低干扰,使系统正常运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使用该技术,该技术为本专利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屏蔽信号电缆(5)一端接地”。屏蔽信号电缆的一端接地同样是本领域为抑制电磁场干扰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其为本专利带来的技术效果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10259073.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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