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9
决定日:2012-12-06
委内编号:4W101376
优先权日:2003-01-11
申请(专利)号:200710110782.4
申请日:2003-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亚通杰威电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袁丽颖
参审员:于行洲
国际分类号:D06F37/36、F16H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4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效果,则对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的200710110782.4号发明专利 (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专利权人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它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所述的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所述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所述的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包括输入轴齿轮(2)、第一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及内齿轮(4);第一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0)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相联接;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0)为2-6个。”

针对本专利,常州亚通杰威电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 0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3755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3日,共5页;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WO02/40761A1的国际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文本(英文),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3日,共35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2月02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2年02月1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如下补充证据:
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共24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1090694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9月11日,共19页。
其补充意见主要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2年03月15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及附件1(公开号为CN15316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其意见为:请求人应该提交对比文件2的翻译件,对比文件1、2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效果与本专利完全不同,两篇文件结合不能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2012年05月11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02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1转给请求人。
2012年06月11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意见为: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译文是对比文件2的中文同族专利,即,其于2012年03月15日提交的公开号为CN15316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这样不妥。请求人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专业翻译机构所做的翻译件。
2012年06月20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11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2012年07月2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24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8月0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其变更了代理公司。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专利权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其间,明确了如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表示认可制动的工作原理是现有的技术;此外,其还明确了关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补充意见为准。
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同时认可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
(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机械传动设计手册》(下册)的原件和版权页、第640-643页的复印件,江耕华等主编,煤炭工业出版社,1983年04月第1版。其为了证明本专利中的密封圈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海尔家用洗衣机原理与维修》封面页、版权页、第48-51页的复印件,海尔集团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02月第1版。其为了证明制动轮是公知常识。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4)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口头审理之后将专利权人于08月08日提交的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并视具体情况来规定请求人的答复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一)证据
对比文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所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机械传动设计手册》的原件及部分复印件、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海尔家用洗衣机原理与维修》的原件部分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方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也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未修改过权利要求书,所以本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
(三)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第26条第3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全文没有任何关于“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上装有的离合装置”如何实现离合过程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说明无法理解在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上装有的离合装置在洗涤工况中,制动轮被完全制动、输出轴套为旋转状态时如何实现始终保持分离状态;且根据其说明书附图中可知,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之间的离合装置为单点闭锁关系,而在脱水工况时,制动轮与输出轴套为高速旋转状态,离合装置又如何实现始终保持为闭锁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加无法理解本专利完成脱水工况后,由于其制动轮与输轴套装有的离合装置为闭锁状态,如何解锁再次进入洗涤工况;本专利之前的现有技术中,离合装置通常是采用设置在输入轴和输入轴套附近的棘轮、棘爪和离合弹簧等部件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结合现有技术无法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的情况下,知晓离合装置13是如何操作的。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离合销13说明离合装置是现有技术,记载于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二段倒数第4行。动力源是输入轴输入动力,通过行星轮动力源传导内齿轮,内齿轮通过输出轴套连接,上面有离合装置13,本身内齿轮是转动的,当制动轮不动的时候,两个挡块(即离合装置13)一个动一个不动,没有接触的时候就是“离”。脱水的时候,两个挡块朝着一个方向运转,碰到一起就是“合”,不需要解锁装置的。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0042]段中公开了“当洗涤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制动,行星轴11处于定轴状态,同步变频电机经输入轴1直接带动输出轴6转动,同时输入轴齿轮2经行星齿轮10、内齿轮4带动输出轴套7转动,输出轴套7与输出轴6相逆向,双向按比例反复旋转”。说明书第4页第[0033]段中公开“当脱水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松开,传动电机按需要单方向连续旋转,通过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间的离合装置13相联后的闭锁作用,使减速离合器自动结合为一个整体,完成离心脱水程序,而无需常规减速离合器的整套离合部件及其操纵机构”。
由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洗涤时,制动轮12被制动,制动轮12上的离合装置13随之固定,经齿系带动,输出轴套7在同步变频电机的带动下往复运动,输出轴套7上的离合装置13也随之往复运动,这是“离”的过程;脱水时,传动电机按需要单方向连续旋转,制动轮12被完全松开,制动轮12上的离合装置13与输出轴套7上的离合装置13靠紧,以实现制动轮12与输出轴套7的单向连续旋转,这是“合”的过程。这个离合过程,由同步变频电机提供动力。
因此,说明书已充分公开离合装置13的工作过程,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由于相关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导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参见上面第(三)点,本专利说明书中对离合装置13的工作原理已有充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 22 条第 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离合装置无法实现离合,即使可以实现离合,也只能进行一次性洗涤与脱水工况,且制动轮无法被制动和松开,因而本专利根本不能制造或使用。
合议组认为:参见上面第(三)点,本专利说明书中对离合装置13的工作原理已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包括离合装置13的解锁装置;此外,制动轮(12)需被完全制动才能实现洗涤工况、被完全松开才能实现脱水工况,权利要求1没有披露制动轮(12)实现制动和松开的部件。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0004]段的记载,其解决简化减速离合器及其操纵系统结构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记载了离合装置13及其具体位置、双驱动齿轮机构15所包括的部件及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其中,“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对离合装置(13)的位置关系进行了描述;“所述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所述的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包括输入轴齿轮(2)、第一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及内齿轮(4);第一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0)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相联接;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对操纵系统所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了描述。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减速离合器”这一装置,根据当前的记载,其所包括的各部件及每个部件的连接关系已经清楚、完整地进行了描述,所述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解决本专利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此外,参见上面第(三)点,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离合装置(13)的工作原理,其工作时不需要额外的解锁装置,因此请求人所指出的“解锁装置”不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关于,“制动轮(12)实现制动和松开的部件”的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0041-][0042]段及图6可知,制动轮(12)与输入轴套8相连,控制所述制动轮(12)运动或静止的部件必然是控制输入轴套8的电机部件,所述电机结构并非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指出的“制动轮(12)实现制动和松开的部件”也非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已从整体上反映所述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所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七)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 1
(1)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的大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①制动轮的上口与输出轴套间装有密封圈;②所述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所述的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包括输入轴齿轮(2)、第一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及内齿轮(4);第一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0)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相联接。
专利权人在口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制动轮的上口与输出轴套间装有密封圈”在专利文献、技术手册和教科书上没有公开过。本专利“双驱动齿轮机构”在用于洗衣机的洗涤工况时有四个必要条件(说明书第2页[0019]段),即,波轮与内桶能正反转;波轮和内桶能按照比例正反转;波轮和内桶能同时按照比例正反转;波轮和内桶能同时按照比例正反转,还能洗涤时完成换向工作。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行星结构不同导致零部件不同,从而导致相互的连接关系不同。本专利是波轮洗衣机,对比文件2明确是滚筒洗衣机,波轮洗衣机和滚筒洗衣机结构不同、洗涤原理不同,因而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没有可比性。对比文件2在洗涤的时候是只能朝着一个方向转动,本专利是能够同时按照比例正反方向转动且能完成换向的。对比文件2没有输入轴套、没有制动轮,导致连接关系不同。
针对双方意见,合议组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对比文件1也涉及一种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2页、图1):
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主要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双套行星齿轮机构组成(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由输入轴(1)、输出轴(6)、输出轴套(7)、输入轴套(8)、制动轮(12)及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构成”);
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看出,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轴(1)安装在输入轴套(8)内,输出轴(6)安装在输出轴套(7)内,输入轴套(8)固接在制动轮(12)的下端,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部件间装有离合装置(13)”);
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还可看出,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行星轴(11)固定安装在输入轴套(8)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①所述的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
②所述的安装在制动轮(12)内部的齿轮机构为双驱动齿轮机构(15),输入轴(1)、输出轴套(7)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所述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为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所述的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包括输入轴齿轮(2)、第一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及内齿轮(4);第一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0)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相啮合,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相联接。
由所述区别特征①、②,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是提供一种防止水向下渗入制动轮的方法;同时提供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已解决简化减速离合器及其操纵系统结构的技术问题。
针对区别特征①, 设置密封圈是为了防渗透、防泄漏,是本领域常用的部件,设置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来放置的,在对比文件1减速离合器结构的基础上,将密封圈(16)设置在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以防止水向下渗入制动轮中,这是容易想到的。
区别特征②的工作过程为(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0042]、第6页[0033]、图6):洗涤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制动,同步变频电机经输入轴(1)直接带动输出轴(6)转动,同时输入轴齿轮(2)经行星齿轮(10)、内齿轮(4)带动输出轴套(7)转动,输出轴套(7)与输出轴(6)相逆向,双向按比例反复旋转,低速摆动。脱水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松开,传动电机按需单方向连续旋转。可见,区别特征②结构的设置实现了“双驱动齿轮机构”的工作特点,即,输出轴套7与输出轴8可以同时、按比例、正反转、还能洗涤时完成换向工作。
针对区别特征②的工作过程,对比文2公开了如下内容(译文第7页倒数第3段-第10页第4段,图4、5):
齿轮机构包括恒星齿轮315、多个行星齿轮71和72、行星架80、转动轴81及轴外伸部215(所述各部件相应于区别特征②中的“输入轴齿轮(2)、第一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及内齿轮(4)”);
行星齿轮71和72由位于支架80的基座82上的相应转动轴81支撑,多个行星齿轮71和72 获得并通过该恒星齿轮315的旋转力而转动,行星齿轮71和72 与轴外伸部215 的齿轮部215a啮合(相应于区别特征②中的“第一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0)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相啮合”);
内筒轴310与恒星齿轮315同轴安装(相应于区别特征②中的“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和“输入轴(1)及输出轴(6)分别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
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工作原理如下(译文第9页最后1段?第10页第3段):洗涤时,第二单向转动装置402允许支架80逆时针转动,使该支架80与内筒轴310同向转动时,内筒轴310和外筒轴210的转动方向相反。脱水时,通过第一单向转动装置401的限制,使外筒轴210像内筒轴310一样沿逆时针方向转动。可见,上述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还不能实现洗衣机的工作,还需要第一单向转动装置401、第二单向转动装置402的配合方能实现洗涤、脱水两种工况。且其在洗涤时,外筒轴210与内筒轴310的转动虽然是同时、按比例、正反转的,但二者无法在洗涤时完成换向工作。换言之,外筒轴210与内筒轴310不能如区别特征②中的“输出轴套7与输出轴8”在洗涤工况时可以反复换向、来回正反转。
此外,由上面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还未公开区别特征②中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安装在制动轮(12)的内部”及“输出轴套(7)”。
可见,区别特征②所涉及的结构可使本专利的洗衣机完成洗涤和脱水的功能,进言之,使得洗衣机在洗涤工况时,输出轴与输出轴套同时被驱动、相互逆向、双向按比例反复旋转。而上述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实现洗涤、脱水的功能,还需要第一单向转动装置401和第二单向转动装置402的配合方能完成所述功能,且其在洗涤时还无法实现区别特征②中“双驱动齿轮机构”的功能。
因此,上面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既未完全公开区别特征②,也无法实现区别特征②所能实现的功能,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将区别特征②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中“制动轮的上口与输出轴套间装有密封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即属于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3中,以锯齿状形成上轴81(相当于输入轴齿轮2),行星齿轮77(相当于第一行星齿轮10),托盘90(相当于行星架5),轴72(相当于行星轴11),内侧设有环形齿轮79的上转筒73(相当于内齿轮4),在行星齿轮77的上部安装有托盘90, 由设置在行星齿轮77的内部的轴72根据行星齿轮的旋转来使托盘90同时旋转,在连接器80的上轴81周围设置了多个能低速旋转的行星齿轮77,而且这些行星齿轮77的外周围都与形成在上转筒73内侧的环形齿轮79相啮合,主动轴70(相当于输入轴1)和洗涤轴93(相当于输出轴6)通过上轴81、行星齿轮77、托盘90进行连接;旋转甩干轴91强制插入上转筒73的内侧中间部分,而环侧齿轮79形成在上转筒73内侧(即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相连接)。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的结构实质上是相同的,作用也是一样。即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2“双驱动齿轮机构采用一级内齿轮传动机构”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的意见与上述第1点第(1)中引用的专利权人的意见相同。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可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区别特征①的评述及区别特征②的工作过程,均参见上述第1点第(1)的内容。
针对区别特征②的工作过程,对比文3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6-8页第23行,图4、5):
连接器80、多个行星齿轮77、托盘9、轴72及环形齿轮79 (所述各部件相应于区别特征②中的“输入轴齿轮(2)、第一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及内齿轮(4)”);
在行星齿轮77的上部安装有托盘90,由设置在行星齿轮77的内部的轴72根据行星齿轮77的旋转来使托盘90同时旋转,连接器80的转速通过多个行星齿轮77而减小,行星齿轮77沿着形成在上转筒73内的环形齿轮79而旋转(相应于区别特征②中的“第一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所述第一行星齿轮(10)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并与内齿轮(4)相啮合”);
当主动轴70旋转时,插入主动轴70中的连接器80就旋转(相应于区别特征②中的“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和“输入轴(1)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
当托盘90旋转时,形成在托盘90上部的洗衣轴93旋转(相应于区别特征②中的输出轴(6)与双驱动齿轮机构(15)相联接”)。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3未公开区别特征②中的“双驱动齿轮机构(15)安装在制动轮(12)的内部”、“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及“输出轴套(7)”。
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工作原理如下(对比文件3第7页第21行?第8页第19行,图4、5):
洗涤时,浮漂件107向上移动,其下端的连接器80随之向上移动,主动轴70由动力驱使旋转时,插入主动轴70中的连接器80就旋转,连接器80带动行星齿轮77沿着环形齿轮79旋转,多个行星齿轮77旋转时,通过轴72与行星齿轮77连接的托盘90也同时旋转,形成在托盘90上部的洗衣轴93按顺时钟和逆时钟方向旋转,由于行星齿轮77和环形齿轮79相对转动,使上转筒73与洗衣轴93按相反的方向相互旋转。
脱水时,浮漂件107向下移动,其下端的连接器80随之向下移动,使连接器80与下转筒71啮合在一起,当主动轴70旋转时,插入主动轴70中的连接器80旋转,下转筒71与上转筒73随连接器80的旋转同时旋转。
可见,由于对比文件3未公开所述区别特征②的部分部件,导致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方案的结构并不相同,由此使得两者完成洗涤、脱水功能的方式也不相同。进言之,对比文件3中的洗衣机在洗涤状态时,由于托盘90设置在行星齿轮77的上方,导致行星齿轮77所连接的上转筒73与洗衣轴93是依靠惯性而来回摆动的,而无法体现区别特征②中“双驱动齿轮机构”的工作特点,即,“输出轴套7与输出轴8”有控制的同时、反复换向地来回正反转。
因此,上述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既未完全公开区别特征②,也与区别特征②所能实现之功能的工作原理相异,其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案在洗衣机洗涤工况时,输出轴与输出轴套同时被驱动、相互逆向、双向按比例反复旋转。因此,对比文件3不仅没有完全公开区别特征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将区别特征②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 . 决定
维持20071011078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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