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1
决定日:2012-12-07
委内编号:5W1033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70590.6
申请日:2010-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王荣
参审员:倪晓红
国际分类号:G01G19/22,G01G23/18,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根据对比文件的文字结合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属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公开,且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7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的201020670590.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0年12月21日,专利权人是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主要由上位监控机、以及分别与上位监控机相连的显示控制器、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组成,所述的上位监控机与显示控制器、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之间采用CAN总线电缆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位监控机采用PC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显示控制器包括数据采集模块、以及与数据采集模块相连的显示控制模块,数据采集模块与显示控制模块之间采用CAN总线电缆相连;而所述的数据采集模块与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相连,显示控制器与上位监控机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据采集模块包括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以及分别与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相连的通信子模块和电源电路,所述的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及电源电路还分别与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相连。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由单片机构成,在所述的单片机内包括依次相连的放大器、A/D转换器及MCU微处理器;所述的通信子模块包括依次相连的CAN总线接口芯片、光隔离收发器及CAN控制收发器;所述的电源电路包括传感器供电电路、DC-DC电源、低压差稳压器及抗干扰电路,所述的DC-DC电源分别与通信子模块内的CAN控制收发器、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内的单片机及传感器供电电路相连,所述的低压差稳压器分别与通信子模块内的CAN总线接口芯片、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内的单片机、传感器供电电路及抗干扰电路相连,而所述的传感器供电电路与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相连,所述的抗干扰电路外接24V电源。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显示控制模块包括信息处理子模块、以及分别与信息处理子模块相连的通信子模块、显示子模块、键盘电路及电源电路;所述的通信子模块还与上位监控机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子模块还包括有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及通信电路,所述的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与上位监控机相连,而所述的通信电路与数据采集模块中的通信子模块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息处理子模块包括依次相连的MCU微处理器及CAN总线接口芯片;所述的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包括依次相连的光耦和驱动电路;所述的通信电路包括依次相连的光隔离收发器及CAN控制器;所述的显示子模块包括依次相连的LED显示屏及驱动电路;而所述的电源电路还分别与通信电路内的光隔离收发器、及信息处理子模块内的MCU微处理器相连。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手持监控器,所述的手持监控器还分别与上位监控机、显示控制器及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CAN总线电缆采用四芯电缆。”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湖南三一智能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工程机械》,第39卷第3期的封面、第5-8页的复印件,共5页,2008年03月。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9、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控制模块的组成,并且隐含公开了显示控制模块中的通信子模块与上位监控机相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另外,为了实现显示控制模块与工控机之间的通信,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显示控制模块的通信子模块与上位监控机相连,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图4-6披露了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必然会想到将显示控制模块的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与上位监控机相连。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6月0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并告知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9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10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在2012年10月16日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刘明玉、朱武、彭清祥、杨惠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与请求书中的理由一致,此外,还有如下补充意见:
权利要求5中有关低压差稳压器的连接关系的内容,由对比文件1第6页第2栏第3段及图5可以得到,即该内容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6中的显示控制模块中的通信子模块与上位监控机相连的技术特征能够由对比文件1的图4结合图6必然得到,即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使没有被公开,也是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
权利要求7中的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与上位监控机相连的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6的上述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参考对权利要求6的上述评述,该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4、6必然能够得到的,是隐含公开的内容。即使没有被公开,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如果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则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则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的图9公开了手持监控器与显示控制模块和数据采集模块相连,虽然没有示出传感器终端,但结合图4可知,数据采集模块必然与传感器相连才能测数据。
请求人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仅提交了对比文件1,即《工程机械》第39卷第3期的封面、第5-8页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发行日期为2008年03月,应认定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03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凝土搅拌站嵌入式称重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混凝土搅拌站称重仪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第2栏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栏第2段,图2、4):该智能混凝土搅拌站称重仪表包括工控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位监控机”)、称重显示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控制器”)、称重传感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称重显示控制器由显示控制模块和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组成;只需要一根4芯CAN总线电缆就可以实现显示控制模块、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以及工控机之间的相互通信。而且,对比文件1的图2示出,称重传感器与带CAN接口信号转换模块相连,后者经CAN总线4芯屏蔽电缆与带CAN接口称重显示模块相连,且该CAN总线4芯屏蔽电缆与工控机相连。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上位监控机采用PC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7页第2栏倒数第2行至第8页第1栏第1行、图9)PC为上位监控机。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的显示控制器的组成及其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第2栏倒数第1段至第6页第1栏第2段、图2-4):采用CAN总线的新型称重显示控制器由显示控制模块和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组成,模块之间由CAN总线连接。而且,对比文件1记载了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不断地采集传感器模拟电压信号,可见,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必然与称重传感器相连。此外,对比文件1的图2和图4均示出,称重显示控制器与工控机相连。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中的数据采集模块的组成及其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1栏倒数第2段至第6页第2栏第1段,图5):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由传感器信号采集子模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通信子模块和电源电路组成。而且,对比文件1的图5示出了通信子模块、电源电路分别与传感器信号采集子模块相连,且传感器信号采集子模块及电源电路分别与传感器相连。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的传感器信号采集处理子模块、通信子模块和电源电路的具体构成及其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1栏倒数第2段至第6页第2栏第1段,图5):传感器信号采集子模块由单片机M8C1210构成,在该单片机内包括依次相连的放大器、A/D数模转换器及MCU;通信子模块包括依次相连的CAN总线接口芯片SJA1000、光隔离收发器6N137及CAN控制收发器A82C250;电源电路包括传感器供电电路、DC-DC模块、LM2956低压差稳压器及抗干扰电路,DC-DC模块分别与通信子模块内的CAN控制收发器A82C250、传感器信号采集子模块内的单片机及传感器供电电路相连,LM2956低压差稳压器分别与通信子模块内的CAN总线接口芯片SJA1000、传感器信号采集子模块内的单片机、传感器供电电路及抗干扰电路相连,传感器供电电路与称重传感器相连,抗干扰电路外接24V电源。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7
本专利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的显示控制模块的组成及其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的通信子模块及其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5页第2栏倒数第2行至第7页第1栏第4段、图4-6):显示控制模块由信息处理子模块、通信子模块、显示子模块、键盘电路和电源电路组成,显示控制模块通过CAN总线接收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发送的信息,转换成重量值,经过主程序的处理,显示重量并发送相应的控制信息,图6示出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和通信电路构成的通信子模块、显示电路构成的显示子模块、键盘电路和电源电路分别与信号处理子模块相连。而且,对比文件1的图4示出了显示控制模块与工控机相连,并且经由“CAN H”、“CAN L”和“24V”、“GND”与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相连;图5示出了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的结构,其中通信子模块引出“CAN H”和“CAN L”,电源电路引出“24V”和“GND”;图6示出了显示控制模块的结构,其中通信子模块中的通信电路引出“CAN H”和“CAN L”,电源电路引出“24V”和“GND”,通信子模块中的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引出“I/O 1”……“I/O 7”。由对比文件1的图4-6示出的内容,结合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文字信息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显示控制模块中的电源电路经由“24V”和“GND”与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中的电源电路相连;显示控制模块的通信子模块中的通信电路经由“CAN H”和“CAN L”与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中的通信子模块相连,而显示控制模块的通信子模块中的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显然经由“I/O 1”……“I/O 7”与工控机相连,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控制模块的通信子模块中的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与工控机相连,且该通信子模块中的通信电路与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中的通信子模块相连。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的信息处理子模块、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通信电路、显示子模块和电源电路的组成及其连接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2栏倒数第2段至第7页第1栏第4段、图6):信息处理子模块包括依次相连的MCU及CAN总线接口芯片;模拟量输入输出电路包括依次相连的光耦PC817和驱动电路;通信电路包括依次相连的光隔离收发器及CAN控制收发器;显示子模块包括依次相连的LED显示屏及驱动电路HD7279;电源电路分别与通信电路内的光隔离收发器、信息处理子模块内的MCU相连。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有手持监控器,所述的手持监控器还分别与上位监控机、显示控制器及传感器数据采集终端相连。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1栏第2段、第7页第2栏倒数第1段至第8页第1栏第2段,图2、4、9):PC为上位监控机、MC为手持监控器,该MC分别与上位监控机PC、显示控制模块和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相连。而且,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不断地采集传感器模拟电压信号,可见,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必然与传感器相连。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9、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
本专利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或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CAN总线电缆采用四芯电缆。对比文件1第5页第2栏倒数第2行至第6页第1栏第3行公开了CAN总线电缆是4芯的。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9、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67059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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