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剖切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剖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5
决定日:2012-12-07
委内编号:5W1035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0053.X
申请日:2007-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汕头市宏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乐伦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B26D1/46(2006.01);B26D5/08(2006.01);B26D7/12(2006.01);B26D7/01(2006.01);C14B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对装置的各组成部件的布置位置、连接方式和相对运动关系作出了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所具备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实现说明书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披露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050053.X,发明名称为“一种剖切机”,申请日为2007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1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认为余乐伦。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剖切机,包括机架、安装在机架上的工作转盘和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由通过工作转盘的中心孔驱动工作转盘和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转动的传动机构、控制传动机构和上模板驱动机构的控制器,其中,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位于工作转盘的上方,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包含上模板以及上模板上下移动的驱动机构,工作转盘上与上模板对应的位置处各安装有下模板,刀带运动机构固定在机架上且其刀带分布于工作转盘的上下面,它的一个刀带轮固定在工作转盘的侧面,其特征是,刀带运动机构的另一个刀带轮固定在工作转盘的中心孔处。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剖切机,其特征是,它还包括磨刀机构,该机构由电机带动砂轮转动,砂轮可接近并接触刀带。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之一的剖切机,其特征是,工作转盘沿半径形成有一缝隙或者工作转盘构成可分离的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的剖切机,其特征是,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包括上缸板、上模板、上气缸以及压缩气源和旋转气接头,上模板以及上气缸安装在上缸板处,上气缸与压缩气源通过旋转气接头由导管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2的剖切机,其特征是,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包括上缸板、上模板、上气缸以及压缩气源和旋转气接头,上模板以及上气缸安装在上缸板处,上气缸与压缩气源通过旋转气接头由导管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3的剖切机,其特征是,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包括上缸板、上模板、上气缸以及压缩气源和旋转气接头,上模板以及上气缸安装在上缸板处,上气缸与压缩气源通过旋转气接头由导管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汕头市宏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并未公开工作转盘2与机架1的连接关系,也未公开上缸板30与机架1或工作转盘2等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并未说明传动机构的齿轮如何让工作转盘2和上缸板30同步转动,从两个附图中也无法直接获得这些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6中均未记载以下技术内容:工作转盘2与机架1的连接关系、上缸板30与机架1或工作转盘2等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传动机构的齿轮如何让工作转盘2和上缸板30同步转动,因此,权利要求1-6未能清楚地说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及附图并未公开工作转盘与机架,以及上缸板与机架或工作转盘等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并未说明传动机构如何让工作转盘和上缸板同步转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已清楚公开了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和相互位置,且对实现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进行了说明,且实现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的具体结构也属于机械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剖切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技术中的剖切机需要两个人且操作空间较小易于发生危险”,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该剖切机包含安装于机架1上的工作转盘2、位于工作转盘2上方的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3、使工作转盘2和上缸板30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以及刀带运动机构,其通过工作转盘和上模板在机架上的同步转动实现待切片材在两个工位之间的移动及剖切,使得可通过一个操作员进行操作。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记载了“安装于机架1上的工作转盘”、“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装置3位于工作转盘2的上方”、“使工作转盘2和上缸板30同步转动”和“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3包括上缸板30、上模板31、上气缸32以及压缩气源和旋转气接头35,上模板31以及上气缸32安装在上缸板30处”,通过这些描述可知,本专利的工作转盘2可转动地安装于机架上,而属于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的上缸板、上模板、上气缸等均设置于工作转盘2的上方且与工作转盘2同步转动,上模板和上气缸安装于上缸板上。从附图2中可见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通过穿过工作转盘的中心孔的一个立柱连接于机架且位于工作转盘上方。附图1清楚显示了机架、工作转盘以及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的相互位置及关系,而且,在机械领域中,实现上下布置的两个部件的同步转动可采用多种驱动方式和结构,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也通过“主电机及其齿轮减速机构,通过齿轮使工作转盘2和上缸板30同步转动”进行了举例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同步转动的功能需要,可选择诸如说明书所描述的“电机 齿轮减速机构”的方式或其他本领域常用的同步驱动机构进行驱动。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已经对组成剖切机的各部件的相互位置及其连接关系进行了必要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在其常规设计能力范围内完全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其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6中均未公开工作转盘2与机架1的连接关系、上缸板30与机架1或工作转盘2等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传动机构的齿轮如何让工作转盘2和上缸板30同步转动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未能清楚地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包括机架、安装在机架上的工作转盘和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由通过工作转盘的中心孔驱动工作转盘和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转动的传动机构、控制传动机构和上模板驱动机构的控制器,其中,两套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位于工作转盘的上方,上模板及其驱动机构包含上模板以及上模板上下移动的驱动机构”,其中已明确描述了工作转盘和机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相对运动关系、上缸板与机架和工作转盘之间的位置关系和相对运动关系,以及使工作转盘和上缸板同步转动的传动机构的实现方式。而且,在机械领域中,实现上下布置的两个部件的同步转动可采用多种驱动方式和结构,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也通过“主电机及其齿轮减速机构,通过齿轮使工作转盘2和上缸板30同步转动”进行了举例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同步转动的功能需要,可选择诸如说明书所描述的“电机 齿轮减速机构”的方式或其他本领域常用的同步驱动机构进行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清楚地理解并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的说明,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5005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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