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恒温控水阀安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7
决定日:2012-12-07
委内编号:5W1037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301326.5
申请日:2010-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开平市国人温控卫浴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汉特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丽娜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F16K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1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恒温控水阀安装结构”的2010203013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10年01月23日,专利权人为广东汉特科技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恒温控水阀安装结构,包括控水阀主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控水阀主体(1)上安装有上、下导向轮(2、3),上、下导向轮(2、3)的外侧均开有环形槽(4),有固定块(5)上设置有螺钉孔(6),固定块(5)上开设有与上、下导向轮(2、3)对应的上、下定位口(7、8),上、下定位口(7、8)两侧分别设置有与环形槽(4)相嵌合的导向板(9),所述上定位口(7)为开口状,下定位口(8)中设有供下导向轮(3)穿过的圆孔(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温控水阀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下定位口(7、8)的外侧分别设置有用于支撑上、下导向轮(2、3)的上、下弧形板(11、1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恒温控水阀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水阀主体(1)的侧面设置有支承所述固定块(5)的平台(13)。”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开平市国人温控卫浴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552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60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2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2年08月31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08年07月23日,公开号为CN1012259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01月03日,公开号为CN18885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及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2年09月25日,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2年09月2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其后,应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本案合议组将口头审理日期确定为2012年10月31日。
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2012年10月31日举行的口头审理。通过本次口头审理,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①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转交给请求人,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可于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②请求人当庭明确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
自口头审理结束后至今,请求人并未针对口头审理当庭转送的文件提交书面意见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4均属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采用带环形槽的导向轮”以及“上定位口为开口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证据2公开了“上定位口为开口状”。(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而言,证据3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是“下定位口中设有供下导向轮穿过的圆孔”,另外本专利中导向轮和对应的定位口为两个,而证据3中的螺母和卡槽是一个,但将其设置为两个使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证据4公开了供导向轮穿过的圆孔。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恒温控水阀安装结构。
(1)以证据1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悬挂电子装置的墙面固定架,该墙面固定架包括固定板137与扣件135;固定板137具有一固定本体119和垂至于固定本体119延伸且其上具有锁固孔127的挡片111,固定本体119上具有四个用于将固定本体119固定于墙面的定位孔105、四个呈倒葫芦形的用于悬挂一电子装置的第一挂孔103和滑动孔117;扣件135具有壳体133和弯折部131,壳体133具有椭圆形的第二挂孔109以及侧定位孔129,弯折部131用于容纳弹簧107且其上缘具有定位孔125;在悬挂电子装置之前,需要先组合墙面固定架,组合时,将挡片111置于扣件135的弯折部131之内并抵住弹簧,扣件135的壳体133与固定本体119叠合,扣件135上的第二挂孔109、侧定位孔129与固定本体的第一挂孔103、滑动孔117分别对应,两个滑动螺丝115穿过滑动孔117并栓锁于扣件135上的两个侧定位孔129,滑动螺丝115在滑动孔117内上下滑动,使得扣件的滑动范围受到限制,最后将锁固螺丝101贯穿定位孔125和弹簧107并栓锁于挡片111上的螺孔127,螺丝越旋入螺孔127,扣件135越往下滑动,反之扣件在弹力作用下向上滑动。组合完墙面固定架之后,用螺丝贯穿固定本体上的定位孔105并将墙面固定架栓锁于墙面之上,接着,将平面显示器301上的固定螺丝303穿过叠合的第一挂孔103和第二挂孔109,然后将螺丝101进一步旋入螺孔127,使扣件往下滑动,扣件135上的第二挂孔109相对于第一挂孔103移动而夹压固定螺丝303,从而悬挂平面显示器(参见证据1第5页第1段至第6页第5段,附图1-4)。
比较后可知:(1)证据1中的平面显示器、平面显示器上的固定螺丝30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控水阀主体、安装在控水阀主体上的导向轮,但是,①本专利中“上、下导向轮的外侧均开有环形槽”,证据1并未公开固定螺丝303上设置有环形槽;(2)证据1中的固定本体119、定位孔105、第一挂孔10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块、螺钉孔、定位口,但是,②本专利中“上、下定位口两侧分别设置有与环形槽相嵌合的导向板”,而证据1并未公开第一挂孔103两侧设置有可与槽嵌合的导向板;③本专利中“上定位口为开口状”,而证据1中四个第一挂孔的形状相同。总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至少存在上述①、②、③共三项区别特征。
证据2公开了一种固定于墙面的卡榫装置,该装置包括一卡榫装置本体10,其通过其上的螺丝孔洞18固定于壳体12上,本体上表面101的中央具有长条状的镂空轨道14,该轨道的末端较宽大,该轨道背面的中央两侧设置凸块20;螺丝帽16固定在墙面上,安装时,使螺丝帽16穿入镂空轨道的末端进而将螺丝帽固定卡合镂空轨道14中,凸块20可使螺丝帽16更加卡合于镂空轨道14中,本体10不会轻易脱落(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5页第2段至第6页第1款,附图1-3)。
分析可知,证据2中公开的卡合结构是将螺丝帽直接卡合于镂空轨道中,证据2中的螺丝帽上没有环形槽,其镂空轨道上也没有与环形槽嵌合的导向板。也即,证据2也没有披露上述三项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用于加强卡合牢固度的技术手段是设置凸块,其与本专利的技术手段差别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无法得到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取得了安装简单、快速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其掌握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2)以证据3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大屏幕平板电视壁挂式支架,该支架包括连接板1和螺丝5;连接板1包括若干连接孔、卡槽和锁紧件,连接孔内设有用于固接墙壁的膨胀螺钉7,连接板上还开有相对水平面倾斜的卡槽2,螺丝5卡入卡槽2底部,螺丝头部51在卡槽2外,螺丝5上还套有垫片8,垫片8主要是垫在螺丝5连接的墙壁悬挂物与连接板之间,使墙壁悬挂物与连接板1的接触面受力均匀,同时垫片8同螺丝头部一起将连接板1夹在中间也可有效防止螺丝5的前后活动;在具体使用时,螺丝5先从卡槽2中拆下,固定在待安装的墙壁悬挂物上,之后螺丝沿卡槽2滑入其底部;另外,需要两个或多个支架组合使用,支架之间可以根据大型墙壁悬挂物的实际尺寸灵活调整中心间距再固定墙壁(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3段至第6页第3段,附图1-5)。
比较后可知,①证据3中螺丝5连接在墙壁悬挂物上,垫片8垫在墙壁悬挂物与连接板之间,垫片8同螺丝头部51一起将连接板1夹在中间;这种结构与本专利直接在安装于控水阀主体的导向轮上开有环形槽的结构并不相同,证据3没有公开特征“所述控水阀主体上安装有上、下导向轮,上、下导向轮的外侧均开有环形槽”;②证据3在具体悬挂时需要组合使用多个带有开槽的连接板,每一个连接板仅用作多个定位点之一;而本专利的固定块自身即可完成控水阀的安装,其上的上、下定位口构成了固定块上的两个定位点。也即,证据3中的单个连接板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块,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如下特征“固定块上开设有与上、下导向轮对应的上、下定位口,上、下定位口两侧分别设置有与环形槽相嵌合的导向板,所述上定位口为开口状,下定位口中设有供下导向轮穿过的圆孔”。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并不容易想到在仅作为多个定位点之一使用的连接板上设置两个卡槽以对应上、下导向轮,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卡槽设置为两个以对应上下导向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证据4公开了一种抽油烟机的安装构造,抽油烟机的后板上设有两个葫芦型的上小下大的安装孔400,安装时,先在墙壁上开孔,再把螺丝300的扩张部320放入孔内,接着把螺母310拧到螺丝300上,拧紧以后,扩张部320就扩大令螺丝300固定在墙壁上,然后将吸油烟机100以向上倾斜的角度紧贴橱柜200底部,安装孔400套入螺母310的前端311,缓慢向后移动直到卡在后部的凹槽312上(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5页第5段至第6页第3段,附图1-4)。
可见,证据4没有公开上述第①、②项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上述两项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取得了安装简单、快速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其掌握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3013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