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6
决定日:2012-12-10
委内编号:5W1028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8459.2
申请日:2009-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纷美包装(山东)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65B9/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申请而言,说明书应当对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及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尤其是对那些属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应当予以清楚、完整的说明。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920308459.2,申请日为2009年08月20日,专利权人原为山东泉林包装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纷美包装(山东)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包括分别设置在成对的封钳(1)和反向封钳(2)上的容量托(31、32)、设置在所述封钳(1)或反向封钳(2)上的用于拉动包装材料管的成对的可动件(6);其特征在于:所述容量托(31、32)呈平板型,所述可动件(6)上固定有成型板(61、62);该成型板(61、62)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该容量托(31、32)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6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位于该两容量托(31、32)之间;该成型板(61、62)的宽度等于所述容器的侧面宽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容量托(31、32)的两侧面分别形成有用于引导所述成型板(61、62)合拢的引导斜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夹持该两容量托(31、32);该容量托(31、32)的宽度等于所述容器的正面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的两端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分别与所述两容量托(31、32)的两端相对;该容量托(31、32)的宽度等于所述容器的正面宽度,该成型板(61、62)的宽度等于所述容器的侧面宽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和所述两容量托(31、32)的两端分别形成有斜面,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所述成型板(61、62)的两端斜面与所述两容量托(31、32)的两端斜面相对;该容量托(31、32)的内侧面宽度等于所述容器的正面宽度,该成型板(61、62)的内侧面宽度等于所述容器的侧面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和所述两容量托(31、32)的内侧面分别形成有弧状凸出部;所述成型板(61、62)的弧状凸出部的两侧边之间的距离等于或略小于所述容器的侧面宽度;所述容量托(31、32)的弧状凸出部的两侧边之间的距离等于或略小于所述容器的正面宽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的高度等于或略小于所述容器的侧面高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可拆卸地固定在所述可动件(6)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板(61、62)与所述可动件(6)一体成型。”
针对上述专利权,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日为1967年06月20日,公开号为US3325961的美国专利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9年01月06日,公开号为CN 12038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3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09月19日,公开号为CN 1010370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1日,公开号为EP 2042433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共22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成对的可动件”的结构和形状均未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加以描述,并且“所述可动件”如何“拉动包装材料管”、如何与整个装置的其他结构元件共同作用也未在说明书中加以描述,再者,“成型板”固定在所述可动件上,“该成型板”如何“在所述可动件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容量托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亦未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上述这些未清楚、完整地加以说明的地方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理解该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容器成型装置,更加难于实现该容器成型装置。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所述可动件上固定有成型板”及其“所述可动件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是不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所述成型板和所述可动件到底是怎样的位置关系以及该成对的可动件是如何“拉动包装材料管的”,并且这些内容也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理解“所述可动件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和“成型板与容量托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如何同时进行,又如何对包装材料管进行成型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中“可动件”的结构和功能是完全不清楚的,并且“该成型板在所述可动件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该容量托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这样的描述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理解,导致整个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10也没有对“可动件”的特征加以限定,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8-10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缺乏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3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3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2012年04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的技术内容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清楚的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具体认为,本专利“成对的可动件(6)”是现有技术己经公开的特征,因此“成对的可动件(6)”的结构和形状无需再说明书和附图中加以描述,且“所述可动件(6)如何”拉动包装材料管、如何与整个装置的其他结构元件共同作用也是现有技术,也无需在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1、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6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的答复意见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在庭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05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于2012年05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和主张,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已提出且经双方当事人充分辩论,故合议组对此不再将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l?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l?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4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证据1、4译文的准确性亦予以认可。而且,证据l?4的授权公告日或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l-4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4公开的内容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中的一些未清楚、完整地加以说明的地方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理解该实用新型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容器成型装置,更加难于实现该容器成型装置。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在于:1)可动件如何拉动包装材料管,2)可动件如何与整个装置的其他结构元件共同作用,3)成型板固定在可动件上,成型板如何在可动件拉动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容量托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
专利权人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记载“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包括分别设置在成对的封钳(1)和反向封钳(2)上的容量托(31、32)、设置在所述封钳(1)或反向封钳(2)上的用于拉动包装材料管的成对的可动件(6)……”,通常写在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其次,在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介绍砖包在灌装机中制造的过程中描述到“同时,筒状物在成型装置和密封装置的作用下,沿着预设的折痕成型为两端横封、矩形截面的包装容器。”这就说明,筒状物在成型装置中进行成型,必须有将筒状物拉动至成型装置的拉动件。另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介绍了一种用以由一热封包装材料制造的管连续生产无菌密封包装的包装装置,其中描述到“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钳包括拉动装置,所述拉动装置相对于封钳是可动的并与所述包装材料管相互作用以便沿所述供给路径正确的进给所述管;所述控制装置,用以响应指示所述图案设计沿所述供给路径的位置的信号,控制所述拉动装置……所述拉动装置包括用于每个所述封钳的并与所述包装材料官的相对侧面配合的一对可动件”,因此本专利“成对的可动件(6)”是现有技术己经公开的特征,因此“成对的可动件(6)”的结构和形状无需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加以描述,且“所述可动件(6)如何”拉动包装材料管、如何与整个装置的其他结构元件共同作用也是现有技术,也无需在说明书中加以描述。另外,在说明书[0031]段中描述到:“成型板61、62的高度等于或者略小于容器的侧面高度,这样,成型板61、62与现有技术中的容量托侧板的作用相同,即成型板61、62的下端与其所在的封钳1配合,对包装容器的下脚进行挤压成型,并随着封钳1的下移而拉动包装材料管;成型板61、62的上端与后一封钳1的底面配合,对包装容器的上脚进行挤压成型”,而且,从说明书附图(图2和图3)也可以看出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容量托(31、32)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60),而且根据说明书记载,“该成型板61、62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该容量托31、32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在可动件6部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成型板61、62向封钳1的两端方向打开”可见,说明书中也对其进行了描述。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技术内容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
另外,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进一步认为,可动件6带动成型板61、62形成矩形成型腔时封钳1会下移,成型板对包装材料有一定挤压,随着封钳1的移动,材料包装管也向下移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器成型装置在闭合容量托的运动、成对容量托在相互啮合的过程中,单个包装容器在受到挤压时,容量托的夹缝不会夹轧筒状物的侧面。在本专利中,为了解决单个包装容器在受到挤压时容量托的夹缝不会夹轧筒状物的侧面的技术问题,提出了这样的技术方案:一种用于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包括分别设置在成对的封钳和反向封钳上的容量托、设置在所述封钳或反向封钳上的用于拉动包装材料管的成对的可动件;其中,所述容量托呈平板型,所述可动件上固定有成型板;该成型板在所述可动件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该容量托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与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即发明点主要在于“所述可动件上固定有成型板;该成型板在所述可动件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该容量托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尤其应当对涉及上述“发明点”的特定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再现其技术方案并实现其发明目的。
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灌装机的容器成型装置包括分别设置在成对的封钳1和反向封钳2上的容量托31、32、设置在所述封钳1上的用于拉动包装材料管的成对的可动件6。本专利的容量托31、32呈平板型,可以从包装容器的正反两面夹持包装容器;可动件6上可拆卸地固定有成型板61、62;该成型板61、62在所述可动件6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该容量托31、32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60,成型板61、62位于两容量托31、32之间,在可动件6不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成型板61、62向封钳1的两端方向打开;该成型板61、62的宽度等于所述容器的侧面宽度,这样,容量托31、32和成型板61、62的四角合拢线与包装容器的四角对应,即四条折角线与成型板61、62的合拢线对应,由于包装材料的折角线部位预压有折痕线,在包装材料管受挤压过程中,折角部位就会产生规则变形而不会被挤入合拢线。
因此,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要实现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要求容量托31、32和成型板61、62的四角合拢线与包装容器的四角对应,即四条折角线与成型板61、62的合拢线对应,必然需要成型板61、62和容量托31、32共同合拢来完成“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60”。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容量托31、32设在成对的封钳1和反向封钳2上,受成对的封钳1和反向封钳2的动作控制;而成型板61、62设在可动件6上,该可动件6又设在封钳1上,因此,成型板61、62的动作也受封钳1的动作影响。成型板61、62的运动方式与容量托31、32完全不同,成型板61、62设在可动件6上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还可受其他装置控制,因此控制成型板61、62和容量托31、32的不同动作方式仅依靠封钳的动作,而要彼此联动且不产生干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目前的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难于实现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未说明如何控制“该成型板”动作并与其他零件如何配合、如何能够“在所述可动件拉动所述包装材料管状态时与容量托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
故,在没有任何能够证明上述涉及“发明点”的技术特征系现有技术的证据佐证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目前的记载无法实施成型板61、62和容量托31、32共同合拢,“形成围绕包装材料管的矩形截面的成型腔60”的目的,进而无法实现本专利。
再次,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以及现有技术,本专利的可动件6作为包装材料管的拉动装置系现有技术,用于拉动包装材料管。但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31段的记载,成型板61、62与现有技术中的容量托侧板的作用相同,即成型板61、62的下端与其所在的封钳1配合,对包装容器的下角进行挤压成型,并随着封钳1的下移而拉动包装材料管。因此,本专利对拉动包装材料管的记载相互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样矛盾记载的教导下,无法构建正确实施对包装材料管拉动的技术方案,进而同样无法实现本专利。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对设在可动件上的成型板以及包装材料管的拉动装置等涉及“发明点”的技术特征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目前的记载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之处涉及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
鉴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30845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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