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3
决定日:2012-12-12
委内编号:4W1014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69107.4
申请日:2003-09-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
授权公告日:2009-04-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姜岩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E04B5/16,E04B5/18,E04B5/36,E04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的名称为“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专利号为200610169107.4(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9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8日,专利权人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授权公告时为邱则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包括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 (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为泡沫塑料块、膨胀珍珠岩块、膨胀蛭石块、发泡或加气砼块、陶粒砼块、稻草谷壳胶结材料块、木炭砼块或者水泥胶结的泡沫粒料,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外表面局部或全部裹覆有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或水泥纤维浆或水泥纤维网砂浆或水泥钢丝网砂浆或砼外膜层(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内夹有网状增强物(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至少一个竖向拐角处设置为竖向倒角(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四周竖向拐角处均设置为竖向倒角(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四周横向拐角处设置为横向倒角(3)或横向阴角(4)。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竖向倒角(2)与横向倒角(3)或横向阴角(4)彼此呈正交或斜交或立交或环交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中含有增强物(6)。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有增强物(6)露出。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水平剖面或垂直剖面形状为多边形、多弧形、波纹形或圆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多边形为长方形、正方形、弧角多边形或倒角多边形。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还设置有凹槽(7)、凹坑(8)、孔洞(9)、凸台模块(10)、凸条(11)、阳角(12)中的至少一个。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竖向倒角(2)、横向倒角(3)、横向阴角(4)、凹槽(7)、凸条(11)自身或相互呈串接、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中设置有加劲肋(13)、加劲杆(14)、加强筋(15)中的至少一个。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有加劲肋(13)、加劲杆(14)、加强筋(15)中的至少一个露出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外。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加劲肋(13)、加劲杆(14)、加强筋(15)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外表面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6)。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设置有方便搬运用的搬运件(17)。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设置有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18)。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之间由连接件(18)连接构成成组组件,彼此之间构成内肋模腔(19)。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设置并连接在底板(20)上。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底板(20)内还含有增强物(6)。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底板(20)比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底面大而伸出构成挑板(21)。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挑板(21)外露有增强物(6)。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多个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设置在同一底板(20)上构成成组组件,彼此之间构成内肋模腔(19)。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肋模腔(19)内设置有固定或活动的撑拉件(22)。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是由至少两块实心胎模构件(23)组合构成的整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2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044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310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415815A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6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184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页,共1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92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5及权利要求6-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6及权利要求7-27引用权利要求6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5)权利要求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7)权利要求7在引用权利要求1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在引用权利要求2时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8)权利要求9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9)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2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0)权利要求11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不具备创造性;(11)权利要求13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以及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16-19、21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不具备创造性;(13)权利要求22-25(权利要求21在引用权利要求1、2时)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4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原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水平剖面或垂直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形、波纹形或圆形,并非请求人主张的轻质构件都必然具有竖向倒角,因此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2、5以及权利要求6-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主张不成立;(2)竖向倒角并非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成立;(3)权利要求6保护范围清楚;(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5)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清楚,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6)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核对并签收;
(2)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权利要求1、2、5以及权利要求6-27引用权利要求1、2、5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
权利要求6、权7-27引用权利要求6的方案、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
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案、权利要求9、10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特征是在附件3基础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结合常规选择公开;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被附件3或被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21、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7、9-11、13-19、21-22、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3)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23、2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结合方式。
(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5均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2-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作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①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附件2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混凝土双向空心楼盖,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3、5,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行-第2页第4行):该空心楼盖包括混凝土上面层、混凝土下面层、预置在混凝土下面层与混凝土上面层之间的双向成孔用预埋构件,所述的双向成孔用预埋构件为封闭式硬质空腔筒或封闭式硬质空腔盒(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膜层),所述的封闭式硬质空腔筒或封闭式硬质空腔盒为钢筋混凝土薄壁筒(盒)或钢丝增强水泥筒(盒)或纤维增强水泥筒(盒)或钢筒(盒)或塑料筒(盒)或防水硬质纸筒(盒),在封闭式硬质空腔筒或封闭式硬质空腔盒的内部空间可以填充膨胀珍珠岩、陶粒、焦渣、泡沫塑料、蛭石等轻质材料。
可见,附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轻质胎模构件是在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外表面裹覆外膜层,而附件2中的预埋构件是在封闭式硬质空腔筒(盒)中填充轻质材料;(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膜层和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所用材料与附件2中的外膜层和填充用轻质材料不完全相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要求保护局部裹覆外膜层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在空腔构件中填充轻质材料或轻质材料构件的作用都是用于改善楼盖的保温隔音性能,在减少楼盖水泥用量的同时相应的增强空腔构件的强度和刚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的在硬质空腔构件中填充轻质材料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实心轻质材料构件外表面裹覆硬质外膜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带来的避免了硬质空腔构件破损会导致其中的轻质材料泄露、降低轻质构件的强度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被附件2公开的外膜层和填充轻质材料所用的材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外膜层材料和填充轻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的设计、施工需求具体选择采用何种材质;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轻质材料构件外表面局部裹覆外膜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外壳如果破损,则其内的颗粒填充物会落入水泥中,降低其强度,而本专利的轻质构件本身就是一个整体的轻质实心块。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的在硬质空腔构件中填充轻质材料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实心轻质材料构件外表面裹覆硬质外膜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整体轻质实心块不会出现构件外壳破损导致其中的轻质材料泄露、降低轻质构件的强度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②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内夹有网状增强物、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中含有增强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增强构件的强度和刚度而在构件内设置增强物或网状增强物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关于权利要求9-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水平剖面或垂直剖面形状为多边形、多弧形、波纹形或圆形。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多边形为长方形、正方形、弧角多边形或倒角多边形。附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双向成孔预埋构件可以使封闭硬质空腔筒(盒)或用轻质材料制成的实心体,其截面形状可以是圆形、方形、梯形或其他异形。在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施工的需求,容易想到将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水平或垂直剖面形状设置成各种适合的形状,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上还设置有凹槽、凹坑、孔洞、凸台模块、凸条、阳角中的至少一个。同属于砼填充用轻质构件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轻质构件,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13、附图1-26)在构件外表面上设置有浇注孔洞2和凹槽3。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在轻质构件上设置孔洞和凹槽,且其在附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形成局部现浇砼加强构造,提高楼盖的强度和刚度。可见附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中的技术启示;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构件上设置凹坑、凸台模块、凸条、阳角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形成局部现浇砼加强构造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设计、施工需求进行具体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⑤关于权利要求13-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中设置有加劲肋、加劲杆、加强筋中的至少一个。同属于砼填充用轻质构件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轻质构件,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14、说明书第8页第4段,附图1-26):轻质构件中有加劲杆、加强筋、加劲肋中的至少一个。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且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轻质构件的强度和刚度,进一步改善楼盖的受力与传力性能,提高楼盖的力学性能。可见附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加劲肋、加劲杆、加强筋中的至少一个露出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外。附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8页第4、7段,附图22)轻质构件1中有露杆6、露肋8。可见,权利要求14中的露出轻质构件的加劲杆、加劲肋已经被附件3公开,而将加强筋露出轻质构件以增强现浇砼与预制板的结合强度、改善楼盖力学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加劲肋、加劲杆、加强筋上还有增强物露出。附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8页第5、7段,附图22)轻质构件1、加劲杆6、加强筋7或加劲肋8中的至少一个中有增强物9,轻质构件中有露增强物9。在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强现浇砼与胎模构件的粘结强度、提高楼盖的整体性,容易想到将加劲杆、加强筋或加劲肋上的增强物露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⑥关于权利要求16-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外表面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同属于砼填充用模壳领域的附件4公开了一种砼用结构模壳,并具体公开了模壳外表面为波纹形(参见其摘要、摘要附图)。可见,构件外表面为波纹形已被附件4公开,且其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加强胎模构件与现浇砼的粘结力,可见,附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中的技术启示;而将构件的外表面设置成锯齿形、拉毛形或糙面外表面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加强胎模构件与现浇砼的粘结力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上设置有定位构件。同属于砼填充用轻质构件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轻质构件,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8页第8段,附图23):轻质构件上有定位构件10。且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胎模构件的准确定位、防止胎模构件上浮、移位,并可对钢筋进行限位。可见,附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上设置有方便搬运用的搬运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方便胎模构件的搬运而在其上设置搬运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上设置有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同属于砼填充用轻质构件领域的附件3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轻质构件,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8页第9段,附图23):轻质构件上有对接构件11。且其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控制胎模构件之间的距离、方便胎模构件之间的连接定位或便于构成成组组件,从而加快施工速度。可见,附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⑦关于权利要求21-22、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6之一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设置并连接在底板上。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2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底板内还含有增强物。同属于模壳填充楼盖板领域的附件5公开了一种组合砼暗肋楼盖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1-4)模壳2固定在预制薄板1上,模壳可以是实心的也可以是空心的,它可用植物秸秆、玻璃钢、薄铁板、玻纤水泥等轻质材料制成,预制薄板内有钢筋、钢丝或网片,以保证其强度。可见,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5公开,且其在附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固定模壳构件并增强底板强度。因此,附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附件2的技术启示。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22(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2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设置在同一底板上构成成组组件,彼此之间构成内肋模腔。同属于模壳填充楼盖板领域的附件5公开了一种组合砼暗肋楼盖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附图1-4)模壳2固定在预制薄板1之上,模壳可以是实心的也可以是空心的,它可用植物秸秆、玻璃钢、薄铁板、玻纤水泥等轻质材料制成,相邻的预制薄板1之间和相邻的模壳2之间设有暗肋3,在楼盖板的最上层是上板4,上板是由砼整体浇注而成的。可见附件5已经公开了实心轻质模壳构件设置在底板上,彼此之间构成内肋模腔,且其在附件5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降低采用施工模板带来的材料损耗,并加强楼盖的承载能力。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每个模壳下面设置一块底板还是将多个模壳至于同一块底板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具体设计、施工等需求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7、9-11、13-15、16-19、21-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若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由其母案的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分案申请不超范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采用了本专利的母案的申请文件来具体说明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在口头审理当庭依职权引入本专利的母案的申请文件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2、5及权利要求6-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对本专利的母案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亦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本专利的母案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母案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5行记载了“本发明的解决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包括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至少一个竖向拐角处设置为竖向倒角”,其后的所有技术特征均是建立在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具有竖向倒角的基础上(原文记载为: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母案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均包括有“竖向倒角”的技术特征。但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该特征,而这类不包含“竖向倒角”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母案申请中,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属于“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根据水平剖面、垂直剖面为长方形或正方形不能毫无疑义的得出竖向倒角的特征,在倒角非常小的情况下,工程上可认定为近似的长方形或正方形。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2、5,以及权利要求6-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时,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原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水平剖面或垂直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形、波纹形或圆形,并非请求人主张的轻质构件都必然具有竖向倒角,因此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2、5以及权利要求6-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主张不成立。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的母案的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本发明的特征还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水平剖面或垂直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形、波纹形或圆形”,可见,当轻质构件的水平剖面为正方形或长方形时,轻质构件的竖向拐角处并不具有竖向倒角。可见,本专利的母案的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非都包括“竖向倒角”的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由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以及权利要求6-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5时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7-27引用权利要求6时的技术方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作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时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权利要求6中对权利要求1和5均未提及的技术特征“竖向倒角(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7-27引用权利要求6时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具有竖向倒角的技术特征,同时还进一步限定了竖向倒角与其它结构的位置关系,竖向倒角的位置只可能设置在拐角处。因此,权利要求6-27保护范围清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竖向倒角与横向阴角彼此呈正交或斜交或立交或环交设置”。尽管权利要求6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均没有提及“竖向倒角”,严格来讲表述上略有瑕疵,但并不足以使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6的表述完全可以理解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首先是限定了有竖向倒角,然后是限定了竖向倒角与横向阴角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在模壳上设置竖向倒角只可能是在模壳构件的拐角处设置。因此,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基于同样的原因,无效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6、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
如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7、9-11、13-19、21-22、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涉及上述权利要求或上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169107.4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以及权利要求7、9-11、13-19、21-22、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2时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6、8、12、20、23-24、26-27、以及权利要求7、9-11、13-19、21-22、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6中任一项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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