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阻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5
决定日:2012-12-12
委内编号:4W1014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29403.3
申请日:2008-07-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伟伟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B23K11/02(2006.01);;B23K11/34(2006.01);;B23K10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足够的技术启示使得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专利号为 200810029403.3、授权公告日为 2009年11月25日、名称为“一种电阻焊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7月11日 ,专利权人原为广州(从化)亨龙机电制造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亨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阻焊方法,用于焊接铜或铜合金管件与钢铁或钢铁合金板件或壳体,焊接时上电极头压紧金属管件,下电极头压紧金属壳体或者板件,其特征在于,其焊接工艺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1) 安装备焊物件;
(2) 通过上电极头和下电极头对两个备焊物件预设第一次的压力;
(3) 保持预设的压力,焊接电源施加第一次中频脉冲电流进行预焊,持续一段时间把两个备焊物件焊接压合形成良好的导电体后停止预焊;
(4) 对两个备焊物件施加第二次的压力;
(5) 保持压力不变,同时加大电流,焊接电源施加第二次中频脉冲电流进行加热,持续一段时间;
(6) 保持压力不变,再次加大电流,焊接电源施加第三次中频脉冲电流进行加热,持续一段时间后结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5)步与第(6)步之间增加一步,停止脉冲电流并保持压力不变,维持一段时间;在第(6)步完成后,停止脉冲电流并保持压力不变,维持一段时间后停止施加压力,完成焊接过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安装备焊物件之前,将铜或铜合金管件的焊接处锻压形成一圈环形突起,将板件或壳体的焊接处锻压形成一圈斜坡状凸缘。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电源提供的中频电源,第一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36KA至200KA,第二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42KA至240KA,第三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50KA至280KA。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36KA至50KA,第二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42KA至70KA,第三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50KA至280KA。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51KA至80KA,第二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60KA至150KA,第三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70KA至280KA。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80KA至160KA,第二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90KA至240KA,第三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100KA至280KA。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60KA,第二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70KA,第三次施加的脉冲电流是80KA。
9. 如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焊接电源的频率为1000HZ、1200HZ或1500HZ。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阻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次压力的压力值是1至3Kgf/cm2,所述第二次压力的压力值是3至5.9Kgf/cm2。”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鹏煜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US7323653B2、公开日为2008年01月29日的美国专利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电阻焊方法,用于焊接铜或铜合金管件与钢铁或钢铁合金板件或壳体,焊接时上电极头压紧金属管件,下电极头压紧金属壳体或者板件,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限于,没有限定再次加大电流,焊接电源施加第三次中频脉冲电流进行加热,持续一段时间后结束;然而,为了使得焊接效果更好,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继续增大电流再次对焊接部位加热,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一般常识即可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至10是对具体参数的简单限定,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有限次实验的情况下即可得到这些具体参数,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至9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并非针对被焊物件为铜与钢两种熔点和热传导系数差异都非常大的不同材料,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是两次递进的加压、三次递进的电流,证据1中不是。证据1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既不能解决对于不同金属材料之间达到液相熔合的焊接效果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对不同金属材料焊接给予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2:编号为“JB/T 10110-1999”、名称为“中国人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电阻焊机控制器 通用技术条件”第132-146页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3:“电阻点焊设备及工艺”的网络下载资料打印件,共6页。
请求人明确表示,使用证据2的图2、图3以及证据3第1页的“复杂点焊焊接循环示意图”用于证明电阻焊工艺中采用多次加压、多次施加电流焊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两份公知常识性证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
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专利文献,证据2是技术标准手册,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3是网络下载打印的资料,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未能证明该证据的可靠来源,亦未能证明该证据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已公开,因此,该证据在本案中不能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金属片、管和类似形状的变形电阻焊,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提供一种针对薄壁金属管和相似形状的构件进行电阻焊的方法,该电阻焊方法利用了设置于一构件上的折叠凸环,该折叠凸环的内部具有一气隙,该环形凸环与另一构件间产生相互作用力,并在足够压力的作用下变平为一尖端,使该气隙在尖端内基本消失,这样就可通过电阻焊将二个构件连接在一起(参加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栏第36行至第3栏第3行)。第一管10具有折叠凸环28,其在导向部32的引导下将第一管10插入第二管12的开口端内(相当于安装备焊物件);在使第一电极头38与该折叠凸环28相结合,并利用该第一电极头38在基本与该接合表面34,36相垂直的第一方向上为该折叠凸环28施加压力的作用下,以及,同时使该第二管12的环形凸缘20与一第二电极头40相结合,并利用该第二电极头40在与该第一方向相反的方向上施加压力的作用下,将该折叠凸环28与环形凸缘20挤压在一起(相当于通过上电极头和下电极头对两个备焊物件预设第一次的压力);在通过电极头39,40施加足够的压力,并使第一电极头38和第二电极头40中的至少一个电极头向另一电极头的方向运动时,该折叠凸环28将变平,对第一管10和第二管12进行电阻焊,在变形电阻焊期间,压力持续作用(保持预设的压力,焊接电源施加第一次电流进行预焊),有利的是,对该第一管10和12施加压力,为该第一管10和第二管12施加第一电流加热,并持续第一预设时间,通过电阻加热使凸环28软化,在电极头38、40的作用下,凸环28紧靠第二管12发生变形(相当于把两个备焊件焊接压合形成良好的导电体后停止预焊),随后加大电流,施加第二电流进行加热,并持续一段时间,使得折叠凸环28至少部分熔化,并在第一管10和第二管12之间形成电阻焊(相当于保持压力不变,同时加大电流,焊接电源施加第二次电流进行加热,持续一段时间)(参见说明书译文第5-7栏、第1-2图)。
通过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其用于焊接“铜或铜合金管件与钢铁或钢铁合金板件”,而证据1公开的方法用于薄壁金属管件的焊接,所述金属可以是钢和铝;(B)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第(4)步骤和第(6)步骤。也就是说,证据1是施加了一次压力和两次递增的电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施加了两次压力和三次递增的电流,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次压力和第三次增大的电流,并且本专利采用的是中频脉冲电流,证据1仅提及采用脉冲电流。
根据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分段施加压力和分段施加递增的中频脉冲电流的方式焊接铜或铜合金管件与钢铁或钢铁合金板件。
证据2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标准,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其公开的“电阻点焊焊接循环示意图”(参见证据2第135页图3)中可以看出,进行电阻焊时,可以分段施加压力和分段施加电流,图3中是施加了三次压力和三次电流。并且,证据2还公开了“电流阶跃递增的步数和每步递增的电流幅度,应根据工件的材质、电极材料、焊接电流、电极压力等因素经过多次实际焊接而确定”(参见证据2第137页第7.10节)。因此,根据证据2可以确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在申请日之前知晓可以采用分段施加压力和分段施加电流的方式对金属材料施加电阻焊,至于施加压力的次数、施加电流的次数、施加电流的递增情况,证据2也给出了技术启示,可以根据焊接的工件材质等条件进行多次实际焊接确定。
因此,尽管证据1中未记载其焊接方法可以焊接铜、钢这两种熔点相差很大的金属材料,但是证据1公开了其适用于任何适合电阻焊的材料(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9栏第8-9行),并未排除其能够焊接铜和钢,并且本专利能够焊接这两种材料是因为其采用了分段施压、分段通电流的方法,这一方法已被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另外,中频脉冲电流也是所属领域已知的一种电流,本专利仅是利用了已知方法的已知性能。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在第(5)步、第(6)步之后停止脉冲电流并保持压力不变,维持一段时间。在证据2中(参见证据2第135页图3)已经公开了在施加第二次焊接压力和第三次锻压力之后停止电流并保持压力不变,维持一段时间。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在安装备焊物件之前,将铜或铜合金管件的焊接处锻压形成一圈环形突起,将板件或壳体的焊接处锻压形成一圈斜坡状凸缘”,但是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附图1A-2),其中第一管10的凸环28相当于本专利的圈环形突起,第二管12的凸缘20相当于本专利的圈斜坡状凸缘。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10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8进一步限定了三次脉冲电流的数值范围,证据1仅施加了两次电流,因此没有公开第三次电流及其具体数值,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权利要求限定的第三次脉冲电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采用从属权利要求4-8所限定的具体参数能够实现铜管与钢壳体的液相溶合和焊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4-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8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焊接电源的频率,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施加的两次压力的具体数值范围,均未被证据1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权利要求限定的第三次脉冲电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采用从属权利要求9-10所限定的具体参数能够实现铜管与钢壳体的液相溶合和焊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4-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0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029403.3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3无效,在权利要求4-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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