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4
决定日:2012-12-24
委内编号:4W101212
优先权日:1995-06-30
申请(专利)号:02143971.0
申请日:1996-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武磊
国际分类号:H04J13/02H04Q7/20H04B7/26H04B7/0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43971.0,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优先权日为1995年06月30日,申请日为1996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5月03日,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本案是申请号为96195906.1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的递交日是2002年10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的方法,该需要的接收信号利用码分多址来扩频,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该方法包括:
在接收机处接收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
解调接收的信号和噪声以产生解调的信号;
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及
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该解扩是由不同于用于解扩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AUX解扩器完成的。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解扩之前,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
4、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该接收信号和噪声利用需要的接收信号码进行解扩,该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被测量作为接收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以用于发射机的功率控制。
5、一种利用码分多址通信的无线扩频用户机单元,一需要的信号由该用户机单元在一频谱上接收,该用户机单元包括:
一个解扩器,具有一输入端,用于接收该频谱上的解调的接收信号和噪声,及用于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的信号和噪声;
一功率测量装置,用于测量该解扩的信号的功率水平作为相对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噪声水平的估算值。
6、根据权利要求5的用户机单元,其中该解扩器是把同于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一个AUX解扩器。
7、根据权利要求5的用户机单元,还包括一个可变增益放大器,用来在接收信号和噪声输入到解扩器之前调整其增益。
8、根据权利要求7的用户机单元,还包括:
需要的信号解扩器,用于利用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信号和噪声;
该功率测量装置测量该需要的信号解扩器的解扩结果的功率水平。
9、一种利用码分多址通信的扩频无线载波基站(RCS),一需要的信号由RCS在一频谱上接收,该RCS包括:
一解扩器,具有用于接收该频谱上的解调的接收信号和噪声的输入端,及用于利用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信号和噪声;
功率测量装置,用于测量解扩的信号的功率水平作为相对于需要的接收信号的噪声水平的估算值。
10、根据权利要求9的RCS,其中该解扩器是不同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一个AUX解扩器。
11、根据权利要求9的RCS,还包括一个可变增益放大器,用来在接收信号和噪声输入到解扩器之前调整其增益。
12、根据权利要求11的RCS,还包括:
需要的信号解扩器,用于利用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信号和噪声;该功率测量装置测量该需要的信号解扩器的解扩结果的功率水平。”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5、8-9、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第1、5、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两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A: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31页;
附件B:公开号为JP特开平7-38496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文本的复印件,共19页,公开日为1995年02月0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3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JP特开平7-38496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文本的复印件共19页以及译文复印件共7页,其公开日为1995年02月07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公开号为WO9508876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4页及其译文复印件1页,其公开日为1995年03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公开号为WO9221196A1的PCT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52页及其译文复印件1页,其公开日为1992年11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1254933C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1页(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5:申请号为96195906.1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0页(本专利的母案申请公开文本);
附件6:申请号为02143971.0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31页(本专利的公开文本);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指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说明书第17页第5-6行中的不相关扩展码是指什么,英文“AUX”对应的中文含义是什么,以及AUX解扩器是采用怎样的解扩处理过程实现解扩,进而也无法确定如何实现解扩解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
2、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中记载了在呼叫/连接之中的自动反向功率控制,并详细记载了确定第一误差值的公式(6),其中公式(6)中的P是解扩信号加噪声功率,这与本专利说明书第16页倒数第2行至第17页第8行记载的不一致,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6页的记载,对应到公式(6)中P应当是功率测量电路515测量的解扩用户报文信号MS而产生的信号功率指示,并不包括噪声功率,前后的矛盾导致了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
3、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中记载了在呼叫/连接之中的自动前向功率控制的具体公式,如公式(4)所示,第一误差信号是由P减去(1 SNR)P得出,P是解扩信号加噪声功率,这与本专利说明书第18页记载的仅仅是解扩用户报文信号SUMS不一致,前后出现矛盾,导致了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
4、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7页第10行至第15行中记载了在产生反向APC比特流信号过程中如何产生第二误差信号,而这与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记载的产生反向APC位给SU过程中的公式(7)不一致,公式(7)表示是由RCS接收的平均总功率的测量值与AGC设定点的差值来产生第二误差信号,前后的不一致导致了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
5、本专利说明书第18页最后一段记载了在产生前向APC比特流信号过程中如何产生第二误差信号,而这与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记载的产生前向APC位给RCS过程中的公式(5)不一致,公式(5)表示总接收功率的测量值与AGC设定点的差值来产生第二误差信号,前后的不一致导致了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
6、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7行至倒数第5行、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第12至14行、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第4行、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7页第17至18行中记载的与本专利说明书中第18页倒数第4行记载的均不一致,因为说明书第17页、18页记载的部分没有记载权重、;其次是SU调制解调器和RCS调制解调器与增量调制器521和547的不一致,是否都能实现相同的功能也不清楚,最后,SU调制解调器和RCS调制解调器如何实现不等式的判断以形成APC位也不清楚,增量调制器521和547如何实现不等式的判断以形成APC位也不清楚;此外,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第14至17行记载的是针对呼叫/连接处于进行之中时确定APC,但是却采用了与前述完全不一致的方法,导致了前后矛盾,并且此处记载的内容不清楚,仅仅通过对最大SIR信道的码元的SIR与阈值比较就能确定针对所有信道的APC升高或降低,显然这样的方式并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来实现针对所有信道的APC的升高/降低决定。从而导致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7、说明书本第3页第1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段中的记载可知,本专利通过在两个误差信号的基础上作出判定以增加或降低发射器的功率就能使系统输出功率稳定和最小。而对于如何能够实现此技术效果却并没有给出仿真数据,也未进行相应的分析,也就是说,根据两个误差信号来判定增加或降低就能实现发明目的缺少相应的依据,不管是理论上的分析还是实际验证的效果都缺少,也就是说,本专利说明书缺少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所述技术效果相对应的内容,导致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
由于权利要求1-12所述技术方案是用于估算接收信号的噪声水平,是进行闭环功率控制的一部分,并且在权利要求1-4中明确限定了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在上述阐明的闭环功率控制系统及方法存在公开不充分的基础上,因此应导致权利要求1-12被无效。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正如说明书第2、3页所记载的,本发明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响应用户数量的变化对所有用户的发射功率作出调整使得系统的整个功率要求最小并在每个远程接收机处保持足够的BER以及如何控制远程用户的初始发射功率电平并管理总的系统容量。
1、权利要求1仅仅说明了如何估算接收信号中的噪声水平,并且仅仅限定该估算的噪声水平来对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而没有限定如何来对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更没有限定如何来分别对基站和用户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在不知道如何对基站和用户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更不能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2、权利要求5仅仅说明了利用解扩器来对接收的解调的信号和噪声进行解扩,以及利用功率测量装置来测量解扩的信号的功率水平作为噪声的估算值;但权利要求5没有限定对基站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的装置,在权利要求5的用户机单元不知道如何对基站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更不能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3、权利要求9仅仅说明了利用解扩器来对接收的解调信号和噪声进行解扩,以及利用功率测量装置来测量解扩的信号的功率水平作为噪声的估算值。权利要求9没有限定对用户机单元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的装置,在权利要求9的基站不知道如何对用户机单元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的情况下,无论如何也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更不能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5、9缺少有关闭环功率控制、控制远程用户的初始发射功率电平、管理总的系统容量等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6-8、10-12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限定,即使将权利要求10-1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限定的技术方案仍然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该“需要的接收信号”是指的什么接收信号? “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以及“不相关的码”没有明确定义,也不具有本领域通用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什么样的码是有关的码,什么样的码是不相关的码?权利要求1中提到了“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特征的描述不清楚如何来对发射机的功率进行控制,也就是说,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对发射机的功率进行调整(例如升高或降低)。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清楚。
2、在权利要求1和2中均没有记载用于解扩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也没有记载该解扩器的结构和功能,从而对“不同于该解扩器的AUX解扩器”也就不清楚是什么样的解扩器,另外,“AUX解扩器”没有给出对应的中文明确定义,也不具有本领域通用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2不清楚。
3、权利要求3中所述“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中的被利用一词导致该句话表述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如何将权利要求1中的解调步骤、权利要求3中的调整步骤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解扩步骤衔接起来,因此权利要求3不清楚;
4、权利要求4中所述测量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用于发射机的功率控制不清楚,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对发射机的功率进行调整(例如升高或降低),并且在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了估算噪声水平用于进行功率控制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又限定了测量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用于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导致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怎样来进行功率控制,是结合噪声水平和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来进行功率控制,还是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进行功率控制,因此权利要求4不清楚;
5、权利要求6中进一步限定的“该解扩器是把同于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一个AUX解扩器”表述不清楚,语句不通顺,不清楚其所要表达的意思,另外,“AUX解扩器”没有给出对应的中文明确定义,也不具有本领域通用的含义,导致了权利要求6不清楚;
6、权利要求8中所述“需要的接收信号码”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需要的接收信号码是什么样的信号码,因此导致了权利要求8不清楚;
7、权利要求5、9中所述“需要的信号”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需要的信号是什么样的信号; “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以及“不相关的码”没有明确定义,也不具有本领域通用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什么样的码是有关的码,什么样的码是不相关的码,因此导致了权利要求5、9不清楚;
8、权利要求10中进一步限定的“该解扩器是不同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一个AUX解扩器”表述不清楚;
10、由于存在引用关系,上述缺陷也导致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清楚。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解扩器的类型,则包括了除AUX解扩器以外的其他解扩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其覆盖范围内的一种或几种解扩器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专利说明书中仅仅限定了分别用两个误差信号以确定前向和反向APC比特位从而对基站和用户机单元的功率进行控制以将前向和反向链路信道信号维持在最小功率电平的方式,权利要求1概括的所有方式中存在并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的方式;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对解扩的信号的功率进行测量作为该频谱的噪声水平的估算值,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是根据解扩的噪声信号来进行功率测量得到噪声功率的测量值,同时没有说明该频谱的噪声水平,权利要求1的限定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说明书给出的实现方式为“接收后先解调后调整增益”,权利要求3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接收后先调整增益再解调”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4概括了所有利用测量的信号的功率水平来进行发射机的功率控制的方式,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限定了分别用两个误差信号以确定前向和反向APC比特位从而对基站和用户机单元的功率进行控制以将前向和反向链路信道信号维持在最小功率电平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4概括了过大的保护范围;其次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码”并未在说明书中予以揭示,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中并未限定解扩器的类型,则包括了的除AUX解扩器以外的其他解扩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其覆盖范围内的一种或几种解扩器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用户机单元是利用功率测量装置来进行对解扩的信号的功率进行测量作为噪声水平的估算值,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用户机单元中利用AUX解扩器来输出噪声功率指示并且是根据解扩的噪声信号来获得噪声功率指示,权利要求5的限定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导致了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5、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还包括一个可变增益放大器,用来在接收信号和噪声输入到解扩器之前调整其增益”,该限定使得存在“接收后先调整增益再解调”的可能,但说明书仅描述了一种实现方式,因此权利要求7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6、权利要求8、12中限定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码”并未在说明书中予以揭示,因此权利要求8、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权利要求9中并未限定解扩器的类型,则包括了除AUX解扩器以外的其他解扩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其覆盖范围内的一种或几种解扩器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是对解扩的信号的功率进行测量作为噪声水平的估算值,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是根据解扩的噪声信号来进行功率测量,权利要求9的限定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导致了权利要求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8、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还包括一个可变增益放大器,用来在接收信号和噪声输入到解扩器之前调整其增益”,该限定使得存在“接收后先调整增益再解调”的可能,但说明书仅描述了一种实现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1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由于存在引用关系,上述缺陷也导致上述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第33条
权利要求1与原始说明书相比,有如下差异:1)在接收机处接受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2)解调后就直接由不相关的码解扩;3)权利要求1仅仅涉及估算噪声水平。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非原申请记载的方案,而是基于原申请实施例进行了重新概括和节选,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原申请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5和9是产品类独立权利要求,其限定的方案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相比是从方法方案到装置方案的简单映射,并无任何实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5、9均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8以及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10-12限定的技术方案均相对于原申请进行了概括或节选,同样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8和原权利要求12中的“接收信号”(参考证据6)修改为“接收信号码”,“接收信号码”在本技术领域不具有通用的含义,且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毫无疑问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8和12修改超范围。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9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一个装置权利要求,其只是将权利要求1公开的几个步骤的操作限定为解扩器和功率测量装置的功能,只是简单地将其步骤作为这两个功能单元的功能性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简单地设置一下各步骤执行的主体并未给技术方案整体上带来任何实质性变化,同样应当认为对比文件1揭示了权利要求5和9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和9不具备新颖性。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以及权利要求9-12是与权利要求1-4分别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只是将权利要求1-4中技术特征,作为装置项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因此,权利要求5-8以及权利要求9-12分别基于与前述相同的理由,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是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明确说明用什么码来解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是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而由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能得出需要对噪声水平进行测量,但没有明确是对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测量而得出。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需要估算噪声水平时通过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的码所不相关的码来解扩解调的信号得到噪声信号从而测量该信号的功率以便得到噪声水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由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可以得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很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权利要求9-12与权利要求1-4类似的评价方式,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2日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9月30日提交的无效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2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主要指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1、专利权人给出的两处“相关”的含义说明是矛盾的,即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也没有给出“不相关的扩展码”的清楚含义;其次,请求人不认可“有关的扩展码”和“相关的扩展码”是相同的含义;再次,说明书中只记载了“不相关扩展码”,并没有具体指出与什么相关或与什么不相关,即没有记载比较的对象;最后,即便“有关的扩展码”和“相关的扩展码”是相同的含义,但什么情况属于相似的码,什么情况属于不相似的码,本说明书中仍没有给出清楚的说明;
2、使用所谓的“不相关扩展码”进行解扩并非公知常识,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使用所谓的“不相关扩展码”进行解扩;其次,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也没有明确表示其中的“不相关扩展码”是与什么数据或信息不相关,也没有说明该“不相关扩展码”不是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扩展码;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12中均涉及到利用码进行解扩解调,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12被无效。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权利要求中未限定其中的“码”是扩展码,且说明书也没有做出“码”即是“扩展码”的任何说明,因此不能将权利要求中的“码”生硬地解释为“扩展码”;根据“不相关的码”的一般语义理解,与一个不确定是什么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具有非常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其仍将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2、权利要求1、2、5、6、9、10限定的内容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之间技术方案混乱;
3、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其次,在解调、增益调整和解扩依次执行的情况下,增益调整步骤和解扩步骤处理的对象都是解调得到的解调信号,这显然是矛盾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清楚;
由于存在引用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12均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说明书本身都没有对“不相关扩展码”和“AUX解扩器”进行充分的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9中“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的不相关的码”和“解扩器”也不存在能得到不充分公开的说明书内容的支持的可能性;其次,权利要求1、5、9中限定的“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或限定的“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的信号和噪声”与说明书中“不相关扩展码”的描述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5、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3、7、11中均限定了“在解扩之前,调整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这一类似特征,只是描述的角度稍有不同,无论权利要求3、7、11中的哪种描述均存在“接收后先调整增益再解调”的可能,但说明书仅描述了一种实现方式,导致权利要求3、7、11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专利权人将“需要的接收信号码”和“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等同毫无理由和根据;“需要的接收信号码”并不是码分多址原理中的基本概念,其与“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特定扩展码”无论从字面意思理解还是从说明书的描述,都无法得出两者具有相同含义;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虽然该解扩一解多路复用器512生成的是报文信号MS,但并没有报文信号MS是扩频前的信号的记载或相关描述,因此不能想当然地得出,解扩一解多路复用器512使用的是分配给用户单元的特定扩展码进行解扩, 因此专利权人的说法不能成立,权利要求4、8、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位置:首先,公知的,接收机包括天线、滤波器、放大器、A/D转换器等多个功能部件,天线只是接收机的一部分,二者显然不能等同;其次,请求人指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在接收机处接受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超出了原申请中记载的“反向链路RF信道信号在RF天线处被接收” 的记载范围,其中的RF天线即射频天线,是天线的一种,根据该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接收机处接受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用于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的方法,与功率控制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因此引用原说明书中“功率控制”部分的内容中的接收机来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机是不合理的。
2、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类型:“频谱上的信号”即落在频谱范围内的所有能量,其不仅包括前向和反向链路上的信号,还包括其他用户的信号、噪声,显然地,专利权人在原申请记载范围的基础上,进行了不合理的概括;既然在接收信号的同时都会接收到噪声,则意味着信号和噪声是并列接收到的,但专利权人所引用的原说明书的内容“解扩信号, 因此得到解扩噪声信号”,即说明了信号中已包括了噪声,则前后发生了矛盾。
3、根据权利要求1步骤流程之间的关联性可以看出,解调得到的“解调的信号”正是解扩的对象,解调步骤与解扩步骤是先后紧密承接的,如果在解调步骤和解扩步骤之间有增益调整步骤,则显然解扩的将不再是解调得到的“解调的信号”;即使没有增益调整并不在本质上阻碍或限制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实现,但这并不能说明一个存在撰写缺陷的方案就没有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4、上述修改或与上述类似的修改导致权利要求1-12修改超范围。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请求人于2011年10月3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中已经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了针对性答复,并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1、关于“不相关码”
“不相关扩展码”则指的是任何与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扩展码不相关的扩展码。所谓“不相关”是指码之间的相关度较低。而码序列的“相关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概念,参见Digital Communications(数据通信),1995年第三版,McGraw-Hill公司出版,第65-66页及第724-727页;Probability, Random Variables and Stochastic Processes(概率、随机变量和随机过程),1984年第二版,McGraw Hill公司出版;以及《无线通信与网络》,第181页,2004年6月第一版,清华大学出版社。本专利提出了使用“不相关扩展码”得到解扩噪声信号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以理解所谓使用不相关扩展码来解扩即是使用与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扩展码相关度较低的扩展码来解扩得到解扩噪声信号,因此“不相关扩展码”是清楚的。
2、关于“AUX解扩器”
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中对该AUX解扩器的功能进行了清楚的描述,并指明了该AUX解扩器与解扩-解多路复用器的区别在于其使用不相关扩展码进行解扩而不是使用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扩展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AUX解扩器的工作原理、结构、功能。因此,该“AUX解扩器”描述是清楚的。
3、关于计算第一误差值
是功率,其不可能是一个信号与一个功率的和,是解扩信号功率;并且图5中MS的功率与公式(6)中的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矛盾的地方;在用户单元中的情况与RCS中类似,相关部分同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具体来讲,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估计需要的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该估计出的噪声水平在说明书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用于计算第一误差值,而理由1.4-1.5是关于第二误差值的计算,这是与计算第一误差值完全独立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否公开充分不会影响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理由1.6关于如何对已经计算出的第一误差值和第二误差值进行合并以生成APC位,理由1.7关于对整体技术效果的仿真数据支持,这都是在计算得到第一和第二误差值之后的后续技术内容,其是否公开充分也不会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计算第二误差值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14页公开的公式(7)和说明书第17页以及图5的记载可知,第二误差值的计算前后不矛盾。
5、关于如何确定提高或者降低发射功率
本专利的说明书在控制用户单元发射功率(或RCS向用户单元的发射功率)时明确地同时考虑两个因素:改变用户数量引起的噪声功率变化(相当于考虑所有其他有效用户单元的系统发射功率电平的变化(或供给所有其他用户单元的RCS发射功率电平的变化),对应于第二误差信号)和特定承载信道的接收信号功率的变化(对应于第一误差信号);具体到两个参数如何取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两个因素的物理意义和整体性能的实际影响来进行确定,说明书第10页第1段也指出了“针对每种服务类型和APC更新速率选择方程式中的权重和;。因此,“”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体现出了本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的优越性,至于其中符号的差异,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和的过程中,所得到的也会相差一个符号,这并不会对整个技术方案的实现产生影响。
从图4和说明书第14页第4-5行中可知,RCS调制解调器的功能包括形成组合误差信号以及形成单个APC位。而在图5中,形成组合误差信号由合并器520实现,而形成单个APC位则由增量调制器521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在RCS调制解调器中通过不同的模块来实现其不同的功能,图4和图5中虽然使用不同的主体来形成单个APC位,但它们本质上是一致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
以上只说明了RCS中的情况,用户单元中的情况与之类似,这两部分相关的说明书都是清楚完整、充分公开的。
本专利其他部分所描述的闭环自动功率控制方法并没有排斥其他的功率控制机制,并不限制系统对其他可能的功率控制因素进行考虑。只是使用本专利其他部分已经说明的闭环自动功率控制方法已经能够实现本专利母案申请中设定的发明目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SIR因素,进行更为优化的处理,必然也能实现发明目的。
6、关于闭环功率控制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的闭环功率控制方法在功率控制过程中明确的将两种功率因素考虑在内,已经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了优越性。而且其技术方案清楚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方案的理论根基,并确定该方案如何实现对用户单元或RCS的自动功率控制,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请求人所指出的技术问题是本专利的母案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分案的技术问题并不一致。
通过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关于“需要的接收信号”
在RCS与用户单元的CDMA通信中,RCS的“需要的接收信号”是所述用户单元在通信所使用的频谱上发送的针对该RCS的信号,该信号经过扩频在上述频谱上进行传送;而用户单元的“需要的接收信号”是所述RCS在通信所使用的频谱上发送的针对该用户单元的信号,该信号与针对其他用户单元的信号在上述频谱上分别经过不同的扩展码进行扩频,并一起传送到用户单元。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需要的接收信号”是清楚的。
2、关于“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和“需要的接收信号码”
在码分多址通信系统中,使用一组扩展码来对信号进行扩频处理,并为每个用户单元分配特定的扩展码,以供其进行扩展和解扩操作。对于一个用户单元来讲,其所需要的接收信号是由基站使用为该用户单元所分配的特定的扩展码扩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理解并确定“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就是该特定的扩展码。
如上文所述,说明书中提到的“不相关扩展码”是清楚的,它就是与分配给用户单元的扩展码所不相关(相关度低)的扩展码。
在用户单元与RCS的CDMA通信中,为用户单元分配了特定的扩展码,并且RCS在将所发送的针对用户单元的信号(即用户单元的“需要的接收信号”)发送到用户单元之前需要使用该特定的扩展码对该“需要的接收信号”进行扩频,可见每个用户单元的“需要的接收信号”在被发送之前都要使用相应的用户单元的特定扩展码进行扩频,这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理解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码”就是“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是一致的。
3、关于“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
按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估算的噪声水平能够被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而具体如何实现该应用则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关于“不同于用于解扩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AUX解扩器”
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确定,“用于解扩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可以为解扩解多路复用器512和542,该“用于解扩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功能、结构和作用都是清楚的;
专利权人在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中已经对AUX解扩器进行了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能够理解“AUX解扩器”的含义,从而权利要求2、6、10中的AUX解扩器是清楚的。
5、关于“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并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后,能清楚、毫无疑义地确定,“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的含义为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来调整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也就是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所以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6、关于增益调整步骤
权利要求3中清楚的将该增益调整步骤限定为“在解扩之前”,并且明确指出了增益调整步骤应该位于解调步骤与解扩步骤之间,并且根据说明书第16页最后一段第3-5行中的描述“从RCS功率控制模块501开始,反向链路RF信道信号在RF天线处被接收并解调”和图5的相关模块连接关系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些步骤的顺序关系。至于申请人提出的信号名称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理解增益调整处理的对象是经过解调处理的“接收信号和噪声”,而不会对增益调整步骤的顺序产生疑虑,从而权利要求3、7、11是清楚的。
7、关于权利要求4
该特征仅表明了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的一种用途,而不必写入该噪声水平实现其用途的具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功率水平能够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并且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实现所述功率电平的用途的任何特定方式。因此,权利要求4是清楚的。
8、权利要求6
“把同于”属于打字错误,应为“不同于”。
9.权利要求7、11-12
请求人并没有具体说明权利要求7、11-12不清楚的理由,其所依据的理由只是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清楚,根据以上意见陈述,权利要求7、11-12是清楚的。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关于权利要求1、5、9
根据以上意见陈述中对“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和“不相关扩展码”的解释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确定,说明书中的“不相关扩展码”与权利要求1、5、9中的“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是指与已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扩展码不相关的任一扩展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还能够确定,权利要求5、9中出现的“解扩器”以及权利要求1的解扩步骤所应使用的“解扩器”,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AUX解扩器得到支持,它们享有相同的结构、功能和工作原理,这可以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AUX解扩器的具体描述来确定。
说明书中多处明确记载了(参见图5及相关描述),按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估算的噪声水平能够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并且记载了具体的实施方式,因此特征“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的“解扩”是指“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这对应于说明书中的“解扩”噪声信号的过程。说明书是在CDMA的语境下进行描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RCS和用户单元之间的CDMA通信(传送它们各自“需要的接收信号”)需要一个频谱,这也就是每一个“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因此特征“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3、7、11
在以上意见陈述中,专利权人对“增益调整步骤”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是,该步骤明确的位于解调步骤与解扩步骤之间,清楚明晰,与说明书的记载一致。因此,权利要求3、7、11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4、8、12
说明书中多处明确记载了(参见图5及相关描述),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能够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概括得出,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可以用于发射机的功率控制,而利用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控制发射机的功率的具体方式不限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4、8、1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8中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码”,根据上文中关于“需要的接收信号码”的意见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理解其与权利要求1、5、9中的“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是同一概念,也就是码分多址通信系统中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特定扩展码,这些是通信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毫无疑义的确定的。
(五)关于专利法第33条
1、关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接收机处接收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
关于信号位置:在码分多址通信系统中,用户单元或基站中的接收机的基本作用、基本原理以及基本结构是不言自明的,本专利的接收机、发射机必然通过天线来接收、发射信号,用来接收、发射信号的天线必然作为本专利的接收机、发射机的一部分,也是清楚明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天线处”就是要“在接收机处”,这两种描述是一致的;
关于信号类型(“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与“反向链路RF信道信号”):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能够适用于前向链路和反向链路两个方向的噪声估计方法,说明书中也对这两个方向的噪声估计方法分别进行了记载,这一点可以在申请文件的图5及其在说明书的相关描述中清楚的看出。请求人所提到的“反向链路RF信道信号”只对应于传递前向功率控制比特的信号,相应地,说明书还记载了“前向链路RF信道信号”,前向链路和反向链路上的信号合起来,构成了“频谱上的信号”,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2)至于“噪声”,任何现实通信中,在接收信号的同时都会接收到噪声,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属于基本常识;因此,这些特征没有超出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2、关于“解调后就直接由不相关的码解扩”
诸如AGC和VGA1之类的增益调整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清楚的知道该装置对于推导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噪声来讲是非本质组件,由于所有接收到的信号和噪声都相应的在无线接收机中进行了调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VGA1和AGC并不在本质上阻碍或限制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的实现,VGA1和AGC的缺失不会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本专利解决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内容没有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3、关于“权利要求1仅仅涉及估算噪声水平”
请求人的观点恰恰表明了权利要求1的内容作为“一个环节”已经完全记载于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也就是没有超出说明书的记载范围。。
关于实审过程中将“接收信号”修改为“接收信号码”,这一修改同样没有超出原始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特征: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5的新颖性
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类似的理由, 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下列技术特征:相对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噪声水平;一个解扩器,具有一输入端,用于接收该频谱上的解调的接收信号和噪声,及用于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的信号和噪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5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9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任何对反向信道的功率进行控制的内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站也不包含权利要求9的RCS的任何组件,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9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综上,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七)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下列区别技术特征:(1)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2)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同时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另外,请求人没有提出任何能够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对比文件,并且以上特征显然不属于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这些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不具有技术特征“该接收的信号和噪声使用需要的接收信号码进行解扩”,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4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12也具有创造性。
(八)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下列技术特征: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而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此外,以上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
基于与权利要求1-4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12也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02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四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即:
反证1:数字通信,电子工业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版权页、第58-61页、704-709页,共6页;
反证2:扩展频谱系统,国防工业出版社,1982年02月,第1版,版权页、第56-59、64-67页,共5页;
反证3:Spread Spectrum System with commercial Application, John Wiley&Sons,Inc.,1994,第三版,版权页、第352、404-405页及中文译文,共5页;
反证4:Mobile Communications Design Fundamentals, John Wiley&Sons,Inc,1993年第2版,版权页、第300-301页及中文译文共4页。
专利权人当庭还提交了供合议组参考的对比文件1的译文,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反证1-4以及对比文件1的译文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附件4-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3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了创造性的具体评价方式是: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12的评价方式与权利要求1-4的评价方式相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2011年10月31日所提交意见陈述为准。请求人明确放弃2011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部分的第1.2-1.7的无效理由,即上述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具体理由的第2-7点。经过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5、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2不具有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可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15日内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发表书面意见,除此之外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任何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指出:1)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2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2的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5)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2相对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1日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并于2012年04月2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2年05月0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3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三份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三份对比文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2、3均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比文件2、3的公开内容以其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都是正规出版的书籍,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3、4的译文,请求人对反证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反证3、4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反证1-4的版权页记载的印刷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对反证1-4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合议组认定反证1-4可以作为本案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专利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对“不相关扩展码”的描述“VGA1的输出也由AUX解扩器来解扩,该解扩器使用不相关扩展码解扩信号,因此得到解扩噪声信号”中可以得出不相关扩展码的作用是用于解扩得到噪声信号,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本发明所提到的“不相关扩展码”是能够对接收到的信号执行解扩以得到噪声的扩展码,因此对“不相关扩展码”的描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AUX解扩器”中的“AUX”只是对解扩器的一种命名方式,以便与解扩-解多路复用器(参见说明书和图5中的节点512)相区别。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中对该AUX解扩器的功能进行了清楚的描述,并指明了该AUX解扩器与解扩-解多路复用器的区别在于其使用不相关扩展码进行解扩而不是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扩展码。而AUX解扩器与常规解扩器之间的差别在于,在AUX解扩器中,施加到所接收的解扩信号的扩展码是不相关的扩展码,而不是与扩展原始信号时所使用的扩展码相同的扩展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掌握的现有知识实现AUX解扩器,获得相应的功能或效果。因此,该“AUX解扩器”描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的方法,权利要求5和9分别保护一种噪声估算的用户机单元和基站。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的记载:“与多址、扩频通信系统相关的另一问题是由于用户也许已限制可用功率,因而需要减少系统中总的用户发射功率。扩频系统中要求功率控制的相关问题与扩频系统的固有特征有关,即一个用户的扩频信号由另一用户接收为具有一定功率电平的噪声。结果,用户以很高的信号功率发射时可能干扰其它用户的接收”,因此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而上述权利要求1、5、9的技术方案正是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主要涉及有关噪声估计的技术手段,而有关功率控制以及说明书提到的所要解决的其它技术问题的有关技术手段并不是上述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手段。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5、9缺少有关对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对基站和用户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以及闭环功率控制的特征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请求人相关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为分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因此对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对基站和用户的发射机进行功率控制以及闭环功率控制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9的必要技术特征。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
在功率控制模块与用户单元的CDMA通信中,功率控制模块的“需要的接收信号”是所述用户单元在通信所使用的频谱上发送的针对该功率控制模块的信号,该信号经过扩频在上述频谱上进行传送;而用户单元的“需要的接收信号”是所述功率控制模块在通信所使用的频谱上发送的针对该用户单元的信号,该信号与针对其他用户单元的信号在上述频谱上分别经过不同的扩展码进行扩频,并一起传送到用户单元。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需要的接收信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
在码分多址通信系统中,使用一组扩展码来对信号进行扩频处理,并为每个用户机单元分配特定的扩展码,以供其进行扩展和解扩操作。对于一个用户机单元来讲,其所需要的接收信号是由基站使用为该用户机单元所分配的特定的扩展码来扩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就是该特定的扩展码,因此“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
“不相关扩展码”它就是与分配给用户单元的扩展码所不相关(相关度低)的扩展码。上文已经解释清楚,“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就是该分配给用户单元的特定的扩展码,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中的“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就是说明书中的“不相关扩展码”,因此“不相关扩展码”是清楚的。
“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清楚地限定了估算的噪声水平的用途,至于如何对发射机的功率进行控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特征的理解,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
综上所述,上述有关内容并未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AUX解扩器”只是对解扩器的一种命名方式,在说明书第17页第5-7行中已经对AUX解扩器进行了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能够理解“AUX解扩器”的含义。
因此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情况下,上述有关内容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说明书第16页最后一段中记载:“反向链路RF信道信号在RF天线处被接收并解调,以产生供给可变增益放大器(VGA1)510的反向CDMA信号RMCH”,因此根据说明书上述的上述记载以及附图5的信号走向可以看出,“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的含义为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来调整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也就是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所以这句话的含义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3的记载明确指出了增益调整步骤应该位于解调步骤与解扩步骤之间,并且根据说明书第16页最后一段第3-5行中的描述“从RCS功率控制模块501开始,反向链路RF信道信号在RF天线处被接收并解调”和图5的相关模块连接关系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些步骤的顺序关系。
因此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情况下,上述有关内容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
根据权利要求4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仅表明了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的一种用途,而不必写入该噪声水平实现其用途的具体方式;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功率水平能够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
因此在权利要求3清楚的情况下,上述有关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请求人所指出的相关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5-7、9-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在由用户机单元与RCS构成的CDMA通信过程中,为用户机单元分配了特定的扩展码,并且RCS在将所发送的针对用户机单元的信号(即用户机单元的“需要的接收信号”)发送到用户机单元之前需要使用该特定的扩展码对该“需要的接收信号”进行扩频,可见每个用户机单元的“需要的接收信号”在被发送之前都要使用相应的用户机单元的特定扩展码进行扩频,这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码”为码分多址通信系统中分配给该用户机单元的特定扩展码。因此,所述“需要的接收信号码”是清楚的,因此上述有关内容不会导致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而权利要求10中的解扩器是对权利要求9中的解扩器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中限定了“一解扩器,……,及用于利用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信号和噪声”,因此权利要求10限定的特征“该解扩器是不同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解扩器的一个AUX解扩器”与权利要求9中对解扩器的限定不矛盾,其只是对解扩器进一步的功能性限定,并不需要限定该解扩器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0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根据上面第(五)点中对“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和“不相关扩展码”的解释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确定,说明书中的“不相关扩展码”与权利要求1、5、9中的“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是指与已分配给该用户单元的扩展码不相关的任一扩展码;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7页第2段的记载“VGA1的输出也由AUX解扩器来解扩,该解扩器使用不相关扩展码解扩信号,因此得到解扩噪声信号”和第18页第3段的记载“来自AUX解扩器的解扩噪声功率指示……是解扩噪声功率的指示”等有关内容记载可知,权利要求5、9中出现的“解扩器”以及权利要求1的解扩步骤所应使用的“解扩器”,都可以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AUX解扩器的具体描述来概括得出;其次,参见说明书的附图5说明书第16页最后一段到第19页第1段可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估算的噪声水平能够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并且记载了具体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概括得出,该估算的噪声水平可以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最后,而权利要求1中的“解扩”是指“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这对应于说明书中的“解扩”噪声信号的过程;说明书是在CDMA的语境下进行描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RCS和用户单元之间的CDMA通信(传送它们各自“需要的接收信号”)需要一个频谱,这也就是每一个“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并通过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
综上所述上述有关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说明书第16页最后一段记载“从RCS功率控制模块501开始,反向链路RF信道信号在RF天线处被接收并解调,以产生供给可变增益放大器(VGA1)510的反向CDMA信号RMCH。。VGA1 510 的输出信号供给自动增益控制(AGC)电路511,此电路产生进入VGA1 510的可变增益放大器控制信号。此信号将VGA1 510的输出信号电平维持在一近似恒值。VGA1的输出信号由解扩-解多路复用器(demux)512解扩”和图5的相关模块连接关系可以明显的看出这些步骤的顺序关系,即在解扩之前,接收信号和噪声的增益被利用可变增益放大器调整,因此上述有关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参见说明书的附图5及说明书第16页最后一段到第19页第1段可知,本专利说明书限定了分别用两个误差信号以确定前向和反向APC比特位从而对基站和用户机单元的功率进行控制以将前向和反向链路信道信号维持在最小功率电平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概括得出,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可以用于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该解扩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被测量作为接收的需要的信号的功率水平以用于发射机的功率控制”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概括得出的。
此外在说明书第19页倒数1-2行记载了“VGA1的输出信号由解扩-解多路复用器512解扩,它产生-解扩用户报文信号MS和前向APC位”,可见,该解扩-解多路复用器512生成的是报文信号MS,即“需要的接收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确定其使用的是分配给用户机单元的特定扩展码进行解扩,该特定扩展码对应于特定用户机单元,从而对应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该特定扩展码就是“需要的接收信号码”,因此上述有关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说明书第18页第二段记载了“AUX解扩器使用不相关扩频码解扩输入数据,因此其输出是解扩噪声功率的指示”,也就是AUX解扩器输出的是关于噪声功率的信号,在该AUX解扩器的输出端连接功率测量器,可以对该AUX解扩器输出的是关于噪声功率的信号进行测量,也得到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噪声水平的估算值,因此权利要求5相关记载与说明书的记载相一致,因此上述有关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7页第二段以及图5的相关描述可知,AUX解扩器输出的是解扩噪声信号,而在AUX解扩器之后连接的是功率检测器,功率检测器必然是对解扩噪声信号进行功率检测,因此权利要求9的相关记载与说明书的记载相一致,因此上述有关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7、1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与权利要求3相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可知,有关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7、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可知,有关特征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8、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述有关特征也不会导致上述各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七)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鉴于双方对附件5与原始申请文件的一致性均未提出异议,本案审查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依据即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以附件5为准。
1)就权利要求1而言,本专利的接收机、发射机必然通过天线来接收、发射信号,用来接收、发射信号的天线必然作为本专利的接收机、发射机的一部分,本申请权利要求1只涉及接收天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天线处”就是要“在接收机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能够适用于前向链路和反向链路两个方向的噪声估计方法,参见本专利的原说明书的附图5及其在原说明书第13页第4段到第15页第2段的相关描述、记载原说明书第9页的表1清楚的看出,本专利包括前向链路和反向链路,并且前向链路和反向链路上的信号合起来,构成了“频谱上的信号”;本专利原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5行记载“该解扩器使用不相关扩展码解扩信号,因此得到解扩噪声信号”,这就说明RCS所接收的除了有用的信号还包括噪声。
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任何记载表明请求人所提到的“直接”二字;诸如AGC和VGA1之类的增益调整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在本专利中,包括接收信号和噪声在内的所有信号都是用增益调整装置进行了增益调整。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原说明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VGA1和AGC并不在本质上阻碍或限制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的实现,VGA1和AGC的缺失不会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本专利解决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仅涉及估算噪声水平,并且原说明书图5及其第13页第4段到第15页第2段也记载了这样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修改不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5和9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在CDMA系统中,使用分配给用户机单元的特定扩展码来解扩出需要的接收信号。在原说明书第13页第16-17行中记载了“VGA1的输出信号由解扩-解多路复用器512解扩,它产生一解扩用户报文信号MS和前向APC位”,该解扩-解多路复用器512生成的是报文信号MS,即“需要的接收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使用的正是分配给用户机单元的特定扩展码进行解扩的,该特定扩展码对应于特定用户机单元,也就是对应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因此该特定扩展码就是与“需要的接收信号一一对应的扩展码”,即“需要的接收信号码”。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接收信号和噪声,是利用“需要的接收信号码”进行解扩的。
因此,在上述有关特征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5、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情况下,相关特征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5、9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八)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技术特征:
(1)该需要的接收信号利用码分多址来扩频;
(2)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
(3)在接收机处接收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
(4)解调接收的信号和噪声以产生解调的信号;
(5)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
(6)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
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在扩频通信系统中的信号发射功率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16、0037至0042段,附图1,2,3):在终端设备上,从天线301接收的信号通过一个循环器302输入到高频电路303,并被转换为基带射频信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3)、(4));被输入乘法器310的接收信号通过由正交码产生器306产生的S/N测量专用正交符号Wn进行第二次反扩散,反扩散信号被输入到累加器311进行一定期间的累加;为了使上述正交符号Wn不被用于基站上发送信号调制的特定正交符号,从上述基站的发送信号中要完全除去,能够作为与噪声相当的部分被取出。也就是说,把乘法器310的输出在累加器311中进行一定期间的累加,通过在自乘器312上进行自乘运算,就能够获得噪声部分的瞬态功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2))。另外,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07】段中提到作为背景技术的现有技术是CDMA系统,并且码分多址是最常见的扩频通信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1);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特征:(5)、(6)。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类似的理由,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的下列技术特征:一需要的信号由该用户机单元在一频谱上接收;一个解扩器,具有一输入端,用于接收该频谱上的解调的接收信号和噪声,及用于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的信号和噪声。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不同,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类似的理由,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任何对反向信道的功率进行控制的内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基站也不包含权利要求9的RCS的任何组件,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导致二者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图3以及相关描述),射频电路303将接收信号从射频解调到基带。经过解调的信号通过两个解扩阶段进行解扩,在图3中,在第一个阶段,经过解调的信号在乘法器304处使用PN码进行解扩。在第二阶段,PN解扩信号(而不是解调的信号)由三个乘法器313、310和307使用正交码进行解扩,生成解扩导频信号、空信号和通信信号。在对比文件1的图3中可清楚的看出,解调的信号不是由“与需要的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的,而是由“与需要的信号有关的码”进行解扩的。乘法器304的输出(PN解扩信号)是通信乘法器307的输入。为了恢复通信信道,解调的信号必须经过PN解扩,然后(在PN解扩之后)进行正交解扩。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5);
2)在对比文件1中,对解调的信号进行PN解扩,PN解扩信号抑制频谱中与PN码不相关的干扰和噪声信号。随后使用专用的码来解扩所述PN解扩信号,以产生空信号,该空信号用来测量噪声。但是,该噪声只包括经过PN解扩后的剩余噪声。从而,该噪声只是射频频谱的一部分,而不能被看作“估计的频谱噪声水平”。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6)。
(八)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对于参见对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评价可知,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特征:(5)、(6)。
对于区别特征(5)、(6)而言,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解扩的第一阶段,即PN码解扩阶段是必不可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从对比文件1中去除该PN码解扩阶段的技术启示;其次,该PN码解扩阶段,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直接影响功率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该技术手段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另外,也没有证明表明区别特征(5)、(6)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该技术手段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5、9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因此基于上面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9也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具备创造性的。
综上所述,在权利要求1、5、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6-8、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技术特征:
(1)该需要的接收信号利用码分多址来扩频;
(2)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
(3)在接收机处接收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
(4)解调接收的信号和噪声以产生解调的信号;
(5)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
(6)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CDMA系统中控制信号质量的方法,并公开了下述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1页第28-30行、第12页第4-6行,以及第12页第3段、图3):SINR估计及比较器23接收来自CDMA解调器17的数字CDMA基带信号(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的特征(3)),SINR估计及比较器23基于逐符号估计用户信号的即时的SINR并且在几个符号的持续时间内获得平均SINR估计值,来自数字处理器24的目标SINR设定点被提供给SINR估计及比较器23,SINR估计及比较器23将平均SINR值与目标SINR设定点进行比较并基于比较结果指示CDMA调制器22向MS发送相应的功率控制命令;在上行链路方向从数字CDMA无线电链路16接收CDMA用户通信信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由CDMA解调器17进行解扩和解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4));CDMA调制器22进行CDMA调制和扩展并最终在数字无线电链路16上发送。对比文件2公开了需要估算SINR,则必然公开了对信号的噪声水平进行估计,并且对比文件2通过是通过SINR来实现对MS的功率控制,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特征(2)。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特征:(5)、(6)。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CDMA系统中控制传输功率的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13页第3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基站的CDMA接收机操作将来自相应移动单元的宽带CDMA信号转换为承载数字信息的窄带信号。同时,没有选择的其他接收的CDMA信号作为了宽带噪声信号。基站接收机的比特误码率性能因而由期望的信号的功率与在基站接收的不期望的信号功率之比决定,即由选择的移动单元发射机发送的期望信号的信号功率与由其他移动单元发射机发射的不期望信号的信号功率之比;优选实施例包括在移动单元接收机中有信噪比测量能力,通过比较期望信号的功率与总的干扰和噪声功率之比来执行该测量。如果该测量的比率小于预定值,移动单元发送请求到基站用于增加基站的发射功率,如果该比率超过预定值,移动单元发送请求来降低基站的发射功率。
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于采用该技术手段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保护一种利用码分多址通信的无线扩频用户机单元,包括特征:
(1)一需要的信号由该用户机单元在一频谱上接收,
(2)一个解扩器,具有一输入端,用于接收该频谱上的解调的接收信号和噪声,及用于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不相关的码解扩该接收的解调的信号和噪声;
(3)一功率测量装置,用于测量该解扩的信号的功率水平作为相对于该需要的接收信号的噪声水平的估算值。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CDMA系统中控制信号质量的方法,并公开了下述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1页第28-30行、第12页第4-6行,以及第12页第3段、图3):SINR估计及比较器23接收来自CDMA解调器17的数字CDMA基带信号,SINR估计及比较器23基于逐符号估计用户信号的即时的SINR并且在几个符号的持续时间内获得平均SINR估计值,来自数字处理器24的目标SINR设定点被提供给SINR估计及比较器23,SINR估计及比较器23将平均SINR值与目标SINR设定点进行比较并基于比较结果指示CDMA调制器22向MS发送相应的功率控制命令;在上行链路方向从数字CDMA无线电链路16接收CDMA用户通信信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1)),由CDMA解调器17进行解扩和解调;CDMA调制器22进行CDMA调制和扩展并最终在数字无线电链路16上发送。
权利要求5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特征:(2)、(3)。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CDMA系统中控制传输功率的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13页第3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基站的CDMA接收机操作将来自相应移动单元的宽带CDMA信号转换为承载数字信息的窄带信号。同时,没有选择的其他接收的CDMA信号作为了宽带噪声信号。基站接收机的比特误码率性能因而由期望的信号的功率与在基站接收的不期望的信号功率之比决定,即由选择的移动单元发射机发送的期望信号的信号功率与由其他移动单元发射机发射的不期望信号的信号功率之比;优选实施例包括在移动单元接收机中有信噪比测量能力,通过比较期望信号的功率与总的干扰和噪声功率之比来执行该测量。如果该测量的比率小于预定值,移动单元发送请求到基站用于增加基站的发射功率,如果该比率超过预定值,移动单元发送请求来降低基站的发射功率。
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5由于采用该技术手段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9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5保护的用户机单元对应的基站,其也包括一个解扩器和功率测量单元,参见对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对于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第一: 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1页第28-30行公开了 “在上行链路方向从数字CDMA无线电链路16接收CDMA用户通信信号,由CDMA解调器17进行解扩和解调,SINR估计及比较器23接收来自CDMA解调器17的数字CDMA基带信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上行链路方向的时候才通过解调器17进行解扩,而本专利是在下行链路上进行解扩,这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6)、权利要求5、9中的区别特征(3);
第二:对比文件3公开的译文中没有公开使用扩展码对经过解调的信号进行解扩,更没有公开“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而且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给出关于“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5),权利要求5、9中的特征(2);
第三: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2012年04月20日再次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超过了指定的答复期限,因此合议组对这两份意见陈述书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02143971.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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