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刮料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刮料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5
决定日:2012-12-12
委内编号:4W1016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02539.0
申请日:2007-0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4-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李超
国际分类号:B28B3/02,B28B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对所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作出改进,同时也不可能将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相结合以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4月1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710002539.0、申请日为2007年1月26日、名称为“自动刮料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自动刮料器,包括气缸(2)和电磁阀(3)和刮板(9),其特征在于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从而控制刮板(9)上、下动作,使刮板(9)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实现下降和抬起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刮料器,还包括右支架(1)、摇臂(4)、轴(5)、拉簧(6)、上支架(7)、铰链(8)、护套(10),左支架(11),气缸(2)通过电磁阀(3)的控制能够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动作,从而带动刮板上、下动作,实现对夹坯器的自动刮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刮板(9)通过铰链(8)和拉簧(6)固定在上支架(7)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刮板(9)上安装有护套(10)。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板(9)和护套(10)有复数个,且按一定的间距分布在上支架(7)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板(9)和护套(10)为16个或18个。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护套(10)具有清理粉料的功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刮料器,其特征在于,护套(10)是毛刷。”
针对本专利,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4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1-3,未提交对比文件4。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87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490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335241C 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9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对比文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上述文件于2012年8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发明目的与对比文件1-3不同,具体结构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没有提交对比文件4及其中文译文,其不能作为无效宣告的证据。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自动刮料器情况介绍光盘。
合议组于2012年9月29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光盘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派员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3的公开文本,即对比文件3′,合议组当庭将对比文件3′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请求人当庭明确对比文件3′的使用的具体内容是:说明书第6页第2段、第8页倒数第1段-第9页第1段,上述内容与对比文件3中相应部分的内容相同,可以用来证明对比文件3中的相应内容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当庭确认对比文件3′使用的具体内容与对比文件3中涉及的内容实质相同。
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2005年11月30日,公开号为CN1701928A 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7页。
(2)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4及其涉及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其提交的自动刮料器情况介绍光盘仅供合议组参考。
(3)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除上述之外,无其他证据和理由以及评述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
(二)审查基础
在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三)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是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对比文件3及其公开文本对比文件3′,并声称对比文件3′中所使用的具体内容与对比文件3中涉及的内容实质相同,可以用来证明对比文件3中的相应内容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当庭确认对比文件3′使用的具体内容与对比文件3中涉及的内容实质相同。对比文件3、3′是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且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证明对比文件3中的相应内容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能够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作出改进,更不可能将其与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相结合以得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刮料器。
请求人认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而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仅在于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而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布机刮刀控制机构,其包括电机1和与电机相连接的刮刀轴6,在刮刀轴6上设有刮刀板14,并在刮刀板上设有刮刀13,所述的刮刀轴6的两端分别通过轴承座5与在刮刀轴方向的直线导轨11相连,直线导轨11设置在固定支座8上,电机1通过偏心轮2和连杆3与轴承座5相连接,机架与轴承座5固定连接,在该机架上固定安装有固定臂18,在刮刀轴6上固定安装有摆臂17,在固定臂18和摆臂17之间铰接有气缸16,气缸16使刮刀13以一定的压力接触在涂布辊或网纹辊12上,从而在工作过程中调节接触压力,并且能够及时控制刮刀13的回转。所述的刮刀板14可以通过刮刀板座7而设置在刮刀轴6上的,并且刮刀板可以沿垂直于刮刀轴的方向作调节运动,从而随具体情况调节刮刀与涂布辊或网纹辊的夹角。刮刀轴6的水平移动使用一个独立的运动副(独立的直线导轨11),便于独立精确控制,并消除了刮刀轴径向力对其水平移动运动副或直线导轨11的影响,减小了磨损,从而可以提高控制的精度,进而提高涂布的质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4页第17行、附图1-3)。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皮带自动取样装置,用于烧结矿输送过程中进行自动取样。该装置由气缸1,传动臂6,刮料臂8,刮料板转动臂3,刮料板9和顶杆5组成。取样机位于皮带输送带10的横截面正上方,气缸2接到工作指令后非直线推动传动臂6,并带动刮料臂8和刮料板9,按刮料路线,沿皮带弧面运行70°将烧结矿从皮带料面11上刮下。刮料板9在刮料终点停留数秒,气缸2回缩,传动臂6带动刮料臂8和刮料板9反向运行80°后,在顶杆5和碰头15的作用下,刮板9回到原始位置,完成一个取样过程。可预先设定时间,选用手动或自动功能。刮料板9的抬起与落下靠的是顶杆5的作用,顶杆5一头连接在取样架4上,另一头连接在刮料板转动臂3的构件14上。刮料板9运动时,顶杆5也随着滑动运动。每个顶杆5上固定一个碰头15,把碰头15调整到合适位置,刮板到预定位置可抬起或落下,防止产生拖料现象(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全文、附图1)。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全气动组合式多功能工业机械手,其气控回路由三个支路组成,其中一路:由气源101、气源处理器102(AFR1500),通过单向节流阀106、107(ASC-06)构成气体的回路,经过三位五通电磁阀108 (4V130C-06-DC12V),再到复动型附磁石气缸B109,组成该系统机械手转位运动部分的气体回路。该全气动组合式多功能工业机械手,针对不同的工件,可选择设计了相应的机械夹持器、真空吸附手和气袋膨胀手,以便迅速、定时地完成工件的夹持,以提高机械手的应用范围和设备的利用率(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7页第1段、附图4)。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2不同。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对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自动刮料器的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克服现有夹坯器工作中存在的需进行人工清料而使得生产效率低、因带坯而产生压坏模具事故的不足的自动刮料器。而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涂布机的刮刀控制,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磨损,提高控制精度,进而提高涂布的质量,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皮带取样装置,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烧结矿输送过程中进行自动取样,所取样品为输送带上烧结矿的一个横截。可见,对比文件1、2都不涉及夹坯器,其必然也不存在对夹坯器的清料以及由于带坯而产生压坏模具的缺陷,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因夹坯器带来的问题时,完全没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1和2,更没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1、2改进现有技术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规定的时间周期”是指刮板下降和抬起的时间周期与夹坯器工作的时间周期相匹配,而在对比文件1中,刮刀无论是水平运动还是垂直运动,其都因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夹坯器而不可能与夹坯器工作的时间周期相关。同理,在对比文件2中,尽管刮料板的取样可预先设定时间自动或手动取样,但是,该预先设定的时间也与夹坯器工作的时间周期无关。可见,对比文件1或2还未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 “按照规定的周期实现下降和抬起动作”这一技术特征。(3)鉴于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启示,即使对比文件3公开了“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或者即使“动力气源通过电磁阀控制使气缸动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保护的是自动刮料器,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应用范围作出限定,即用于对夹坯器进行刮料,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不涉及对夹坯器进行刮料。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 是指刮板下降和抬起的时间周期与夹坯器工作的时间周期相匹配,可见,通过该技术特征也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自动刮料器是用于对夹坯器进行刮料,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克服现有夹坯器工作中存在的需进行人工清料而使得生产效率低、因带坯而产生压坏模具事故的不足的自动刮料器。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关于权利要求2-8
由于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02539.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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