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强制冷的隧道式网带单冻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6
决定日:2013-01-18
委内编号:4W1017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3491.3
申请日:2006-04-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约翰豆技术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家伟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5D13/06,F25D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强制冷的隧道式网带单冻机”的200610043491.3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4月6日,专利权人为吴家伟。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强制冷的隧道式网带单冻机,封闭的聚氨酯库板(1)内设置蒸发器(2)、高压风机(3),支架(9)上面设置可移动网带(6),其特征在于高压风机(3)和可移动网带(6)外面设置静压箱(4),静压箱(4)与聚氨酯库板(1)内壁之间形成通道(8),可移动网带(6)的上面和下面分别设置上风板(5)和下风板(7),上风板(5)和下风板(7)开设若干小孔,下风板(7)下面设置下风道(11)和回风口(10)。”
针对上述专利权,约翰豆技术股份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0年7月27日,公开号为WO00/42869的PCT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95年4月25日,公开号为US5408921A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8918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07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聚氨酯材料手册》,徐培林、张淑琴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的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31页复印件,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该文献复制证明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附件2是附件1中的引证文献,因此,权利要求1也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8月24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2)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5的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合议组核实与存档复印件内容一致;(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附件2是附件1中的引证文献,因此,权利要求1也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与附件4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在口审当庭,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公告之后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3、证据认定
附件1为PCT专利文献,附件2为美国专利文献,附件3为中国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性。由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的中文译文未发表意见,本决定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隧道式网带单冻机。附件1公开了一种对产品进行冷冻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其译文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5页倒数第2行及附图1、2):用于食品,如肉饼的快速冷冻的装置,包括一外壳1,该外壳1(相当于本专利的封闭的库板)具有一顶壁2、一底壁3、两侧壁4和5、和两端壁,外壳1内具有蒸发器19、20和风机18,风机18引进的空气能够在高压腔14中产生一高压(即风机18为高压风机),外壳1中的设备包括一输送带8(相当于本专利的可移动网带),该输送带8在位于外壳1一端的第一端部滚筒9与位于外壳1另一端的第二端部滚筒之间延伸,可见必然有支架支撑滚筒和输送带,一隧道11包围输送带8,高压腔14(相当于本专利的静压箱)的顶壁17具有一个风机18,高压腔14包围风机18和隧道11上部,高压腔14与外壳1内壁之间有气体的返回管道13,包围输送带8的隧道11 与USA5408921(即附件2)中公开的隧道构造基本相同,该隧道包括一基本上在其整个区域穿孔的顶壁12(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小孔的上风板),和具有穿孔部分的底壁(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小孔的下风板),隧道的底壁具有多个与上述穿孔部分交替并与一返回管道13相通的孔(相当于本专利的回风口)。合议组经核实,附件1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的USA5408921(即附件2)中公开的隧道,其具体包括(参见附件2译文第5页倒数第5段及附图4、6):隧道的侧壁上具有通道30,空气在被抽吸通过隧道的顶部壁和底部壁部分中的喷嘴时形成的空气射流将入射到输送带8支撑的食品产品的顶部和底部表面上。其中附件2公开的应用于附件1的技术方案中的隧道上设置的通道30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可移动网带下部供气的下风道,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的从可移动网带下部供气的下风道。
经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单冻机的库板由聚氨酯材料制成,从而起到与外界隔热的作用。
然而附件3公开了一种速冻机,该速冻机的保温箱体用聚氨酯泡沫塑料及聚苯乙烯泡沫板拼装而成(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11-12行),可见,附件3给出了使用聚氨酯制作速冻机库板以保温隔热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在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基于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10043491.3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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