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EVA边角粉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6
决定日:2012-12-13
委内编号:4W1014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50027.7
申请日:2006-03-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建成
授权公告日:2009-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荣辉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李雪霞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B29B17/04;B02C4/00,4/28,4/44,4/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050027.7,申请日为2006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2日,专利权人是陈荣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壳(1)、进料机(2)、磨轮(3),其中,所述机壳(1)设有进料口(13)和出料口(14),所述进料机(2)固定于所述机壳的进料口(13)上,所述磨轮(3)包括金钢砂轮(31)、分别固定机壳两侧的两个端盖(36)、贯穿且固定于金钢砂轮(31)两个底面中心并通过端盖支撑的中轴(311)、固定于中轴上的皮带轮(38)。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机(2)包括主定位板(21)、左定位板(22)、右定位板(22)、设于左、右定位板之间的上的进料输送机构及刮刀(26),所述主定位板(21)上设有镂空孔,所述刮刀(26)与磨轮(3)之间留有平行间距。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输送机构包括四根齿轮轴(23)、两根圆轴(24)、多个短齿轮(25),其中两根齿轮轴(23)与一根圆轴(24)前后并排设置于定位板的上方并通过短齿轮(25)齿合连接,另外两根齿轮轴(23)与另一根圆轴(24)前后并排设置于定位板的下方并通过短齿轮(25)齿合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机(2)还包括置料板(27),位于进料机(2)的主定位板(21)的正前方。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排齿轮轴(23)与圆轴(24)平行排列。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1)顶部设有一水槽(12),所述水槽(12)上固定有水盖(11),所述水槽壁上设有进水孔和出水孔。
7、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刮刀(26)内体中空,刮刀(26)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轴(311)内体中空,中轴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金钢砂轮(31)为圆柱体状或圆台体状。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钢砂轮(31)左右两侧的中轴(311)的截面半径长度自金钢砂轮(31)底面向外呈阶梯递减状。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轴靠近金钢砂轮底面固定连接有叶片。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钢砂轮(31)左侧的中轴长于右边的中轴,所述皮带轮(38)固定于右边的中轴上。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轮(3)还包括油封座(32)、油封(33)、防尘座(34)、轴承(35)、螺帽(39),所述中轴的左边从内而外依次套接有油封座(32)、油封(33)、防尘座(34)、油封(33)、轴承(35)、油封(33)、端盖(36)、皮带轮(38)、螺帽(39),中轴的右边从内而外依次套入油封座(32)、油封(33)、防尘座(34)、油封(33)、轴承(35)、油封(33)、端盖(36)、螺帽(39)。
13、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轮(3)还包括设于中轴两端的两个石墨环(401)、设有镂空孔(402)的两个水封(40),所述两石墨环(401)分别与两水封(40)的一侧固定连接,所述水封(40)与机壳(1)固定连接。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轮(3)还包括键条(37),所述中轴左边的外段表面设有一键槽(312),所述皮带轮(38)内表面设有凹槽,所述键条(37)设于键槽(312)与凹槽之间。”
针对本专利权,张建成(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3026Y,专利号为00223086.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6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2年2月1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6 月 1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其说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为将授权公告的从属权利要求8作为权利要求1,并将其他权利要求相应作出合并或删除式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壳(1)、进料机(2)、磨轮(3),其中,所述机壳(1)设有进料口(13)和出料口(14),所述进料机(2)固定于所述机壳的进料口(13)上,所述磨轮(3)包括金钢砂轮(31)、分别固定机壳两侧的两个端盖(36)、贯穿且固定于金钢砂轮(31)两个底面中心并通过端盖支撑的中轴(311)、固定于中轴上的皮带轮(38);所述中轴(311)内体中空,中轴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金钢砂轮(31)为圆柱体状或圆台体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机(21)包括主定位板(21)、左定位板(22)、右定位板(22)、设于左、右定位板之间的上的进料输送机构及刮刀(26),所述主定位板(21)上设有镂空孔,所述刮刀(26)与磨轮(3)之间留有平行间距。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输送机构包括四根齿轮轴(23)、两根圆轴(24)、多个短齿轮(25),其中两根齿轮轴(23)与一根圆轴(24)前后并排设置于定位板的上方并通过短齿轮(25)齿合连接,另外两根齿轮轴(23)与另一根圆轴(24)前后并排设置于定位板的下方并通过短齿轮(25)齿合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机(2)还包括置料板(27),位于进料机(2)的主定位板(21)的正前方。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两排齿轮轴(23)与圆轴(24)平行排列。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壳(1)顶部设有一水槽(12),所述水槽(12)上固定有水盖(11),所述水槽壁上设有进水孔和出水孔。
7、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刮刀(26)内体中空,刮刀(26)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钢砂轮(31)左右两侧的中轴(311)的截面半径长度自金钢砂轮(31)底面向外呈阶梯递减状。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轴靠近金钢砂轮底面固定连接有叶片。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金钢砂轮(31)左侧的中轴长于右边的中轴,所述皮带轮(38)固定于右边的中轴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轮(3)还包括油封座(32)、油封(33)、防尘座(34)、轴承(35)、螺帽(39),所述中轴的左边从内而外依次套接有油封座(32)、油封(33)、防尘座(34)、油封(33)、轴承(35)、油封(33)、端盖(36)、皮带轮(38)、螺帽(39),中轴的右边从内而外依次套入油封座(32)、油封(33)、防尘座(34)、油封(33)、轴承(35)、油封(33)、端盖(36)、螺帽(39)。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轮(3)还包括设于中轴两端的两个石墨环(401)、设有镂空孔(402)的两个水封(40),所述两石墨环(401)分别与两水封(40)的一侧固定连接,所述水封(40)与机壳(1)固定连接。
13、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轮(3)还包括键条(37),所述中轴左边的外段表面设有一键槽(312),所述皮带轮(38)内表面设有凹槽,所述键条(37)设于键槽(312)与凹槽之间。”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放弃了其他的无效理由。在涉及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附件2是否公开了“所述中轴(311)内体中空,中轴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这一技术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利人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上述权利要求书。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提交了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附件2,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由于该附件为专利文献类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合议组认为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EVA边角粉碎机,其中包括机壳、进料机、内有金刚砂轮的磨轮等部件,并且具有贯穿金刚砂轮的中轴(311),该中轴(311)内体中空,中轴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其中中轴中空让水进入并循环流动,从而起到对高速转动的金刚砂轮进行冷却的作用(具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附件2则公开了一种废旧橡胶粉碎机,包括机架1、防尘罩2、专用磨轮3、冷却装置4,其中冷却装置4包括输水管15和螺旋输水器16,专用磨轮3内空,螺旋输水器16呈片状,固定在专用磨轮3内,输水管15连通专用磨轮3两端(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第2段、附图1)。为保证磨粉过程连续进行,冷却水经输水管进入专用磨轮内,在片状螺旋输水器的作用下,水快速通过专用磨轮带走热量(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3段)。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附件2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中轴(311)内体中空,中轴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这一特征。请求人认为从上述附件2记载的内容可以得出该特征或者该特征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专利权人则认为附件2并未公开该特征,并且该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2公开的冷却装置是通过输水管15连通专用磨轮3两端,冷却水经输水管进入专用磨轮内,在片状螺旋输水器的作用下,水快速通过专用磨轮带走热量。其并未明确公开专用磨轮的中轴是中空的,且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或者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该中轴(311)内体中空,中轴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也未提供证据或者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的冷却装置的基础上通过何种方式、方法、手段等可以容易得将附件2中的冷却装置变化成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备“该中轴(311)内体中空,中轴两端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特征的冷却装置,故请求人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610050027.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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