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型材多位焊接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塑料型材多位焊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7
决定日:2012-12-21
委内编号:5W1031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40054.X
申请日:2009-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仝建国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德佳机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李超
国际分类号:B29C65/02;B29C65/7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为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7日、名称为“塑料型材多位焊接机”的20092024005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型材多位焊接机,其特征在于具有:通过机头底板设置在沿X轴方向设置的两直线导轨上的第一焊接机头、第二焊接机头和位于二者之间的一个或两个中间焊接机头,其中第一焊接机头、第二焊接机头均包含固定的前压钳、相对前压钳开合的后压钳、L形加热板和L形定位板,且第一焊接机头、第二焊接机头的工进方向均与X轴方向平行且二者工进方向相反,且第一焊接机头与常规直线焊接的钳口方向成逆时针转90°,第二焊接机头与常规直线焊接的钳口方向成顺时针旋转90°;所述中间焊接机头包含成四边形布置在机头底板上的四个压钳组,每个压钳组均包含上压钳、下压钳、十字形加热板和十字形定位板,且上压钳沿Z轴相对下压钳开合,其中两组对角相对,工进方向相向均与X轴方向平行,另外两组对角相对,工进方向相向均与Y轴方向平行,且其上压钳由两平动气缸控制能沿平动导轨运动,该平动导轨分别沿X轴、Y轴设置在机头底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塑料型材多位焊接机,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用于使相邻需要焊接的塑料型材同步运动的同步机构,该同步机构包括用于连接相邻机头的连接装置、安装在第一焊接机头、第二焊接机头的底板上的第一刹紧装置和安装在中间焊接机头工进方向与X轴方向平行的一个下压钳上的第二刹紧装置,且第二刹紧装置与第一刹紧装置所在压钳的工进方向相反。
3. 根据权利要2所述塑料型材多位焊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装置为导轴。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塑料型材多位焊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二刹紧装置均包含有刹紧体、气缸座、气缸、拉杆和锲块,其中所述气缸体安装在气缸座上与刹紧体相连,所述气缸杆连着拉杆贯穿刹紧体内部且前端安装所述锲块,所述刹紧体下部开有圆弧槽,所述导轴平行于直线导轨方向贯穿所述圆弧槽安装在刹紧体下部。”
请求人于2012年3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公开不充分,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且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9年8月19日,公开号为CN101508172A,申请号为200910064425.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9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2848Y,专利号为200720021613.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47959Y,专利号为92237273.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03639Y,专利号为200720027055.7的中国施釉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5:相关图片和视频光盘。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工进气缸、与之相连的部件、连接及工作方式,机头间的动力装置,故无法实现十字形和T形焊接及焊接后的型材取出,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与此相应,权利要求1也缺少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2、附件3也明显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缺乏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7月 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附件5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陈述,主要包括: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工进气缸、与之相连的部件、连接及工作方式,机头间的动力装置,故无法实现十字形和T形焊接及焊接后的型材取出,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也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根据附件1这样的现有技术就可以知晓工进气缸以及它与其他部件的连接等,也知道怎样设置动力装置来实现机头间的移动,本说明书公开充分,且权利要求1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2)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二者区别仅在本专利是十字形加热板和十字形定位板,而附件1是单独的十字加热焊板,而此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第一焊接机头与常规直线焊接的钳口方向成逆时针转90°,第二焊接机头与常规直线焊接的钳口方向成顺时针旋转90°;所述中间焊接机头包含成四边形布置在机头底板上的四个压钳组,每个压钳组均包含上压钳、下压钳、十字形加热板和十字形定位板,且上压钳沿Z轴相对下压钳开合,其中两组对角相对,工进方向相向均与X轴方向平行,另外两组对角相对,工进方向相向均与Y轴方向平行”;认为附件1没有明确指示导轨,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附件1作过一个决定,决定中认为附件1公开了关于导轨的特征。同时,其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有,首先,附件1未公开通过底板设置第一、二焊接机头;其次,附件1未公开第一、二焊接机头均包含固定的前压钳、相对前压钳开合的后压钳;最后,附件1中的焊接定位板不同于本申请的加热板和焊接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虽然用杆将几个机头连在一起,但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第一、二焊接机头及中间机头的连接。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适用法律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审查基础
本决定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3、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了附件1-4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专利权人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经核查,合议组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为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塑料型材焊接机,相同领域的附件1公开了一种四尖角同步焊接机,包括有机架和机架上设置的至少一个工作机头,工作机头主要由底板、工作台和焊板构成,底板的上端通过滑轨连接有四个具有90°尖角可以相互挤合的工作台,每个工作台上连接有靠料板和压料板支撑架,压料板支撑架连接在机头移动气缸的伸缩杆上,压料板支撑架上具有压料气缸和压料板升降导轨,压料板升降导轨上连接有压料板支撑板,压料板支撑板还与压料气缸的伸缩杆连接,压料板支撑板通过压料板移动导轨连接有压料板,压料板还与压料板移动气缸的伸缩杆连接;工作台下放的底板四角部位具有联动挤压链轮,四个工作台通过与联动挤压链轮啮合的联动挤压链条连接;底板的下方通过焊板升降导轨连接有十字定位焊板。机架上设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头,以利于焊接双十字中挺。机架的两端还设有V口焊接机头,以焊接两端的V口。 机架设置在机架导轨上,机架与机身移动底座上设置的机架移动气缸的伸缩杆连接,以顺利的使机架连同工作机头、V口焊接机头整体移动。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板和定位板不同于附件1中的定位焊接板;附件1未明确公开第一、二焊接机头均包含固定的前压钳、相对前压钳开合的后压钳。然而,在焊接塑性型材领域使用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加热板和定位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这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也有所体现。同时,附件1中公开了机架的两端还设有V口焊接机头,以焊接两端的V口,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对于V口焊接机头而言,一般均是设置前后压钳,通过前后压钳间的运动实现压紧,即“第一、二焊接机头均包含固定的前压钳、相对前压钳开合的后压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还认为附件1未公开通过底板设置第一、二焊接机头,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机架,并在机架上设置工作机头2和V口焊接机头7,并明确记载了工作机头2上有底板,虽未明确说明V口焊接机头7上有底板,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机头通常设置在底板上,在中间机头2设置有底板的情形下,也可以推知V口焊接机头7上有底板,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用于相邻需要焊接的塑料型材同步运动的同步机构,包括相邻机头之间的连接装置、第一、二刹紧装置及其安装位置等。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附件3公开的是同时焊接多副门窗的多个机头之间的连接装置,其不同于权利要求2中焊接一副门窗不同部分之间的多个机头的连接装置,也未公开第一、二刹紧装置及其安装位置。因此,请求人认为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件技术特征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2,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关于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5、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上述条款的判断主体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要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工进气缸、与之相连的部件、连接及工作方式,机头间的动力装置,故无法实现十字形和T形焊接及焊接后的型材取出,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判断是否公开充分及必要技术特征的主体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体到本专利来说,本专利力图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结构接简单、操作方便一次完成塑料型材中间十字及带两端T形的塑料焊接机,由上文描述可知,构成本专利现有技术的附件1已经充分说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利用工进气缸、实现部件相连以及相应的机头动力装置实现十字形和T形焊接及焊接后的型材取出,解决本专利力图解决的技术问题,故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鉴于权利要求1应予无效,故针对其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据此,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920240054.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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