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冰淇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9
决定日:2012-12-18
委内编号:6W102092、6W102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223683.2
申请日:2008-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兴云、广州煌子西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新兵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袁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3100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冰淇淋机不仅在整体形状、组成部分、侧面和背面散热孔设计上均采用了基本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的常规设计,并且在一般消费者更加关注的立柱设计、横额板、横额板上的椭圆形显示板、上立面的挤压冰淇淋的阀门和把手等操作部件等各部分形状设计基本相同或无显著差别,以及各部分的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由此形成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的200830223683.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冰淇淋机”,申请日是2008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是王新兵。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王兴云(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第一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200830199536.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证据1-2:200830049967.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证据1-3:200630079102.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证据1-4:200630071789.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证据1-5:200430110317.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证据1-6:200430014118.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证据1-7:食品机械行业网页http ://www.spjxcn.com/product-detail/245581.html打印件4页;
证据1-8:食品机械行业网页http ://www.spjxcn.com/product-detail/173603.html打印件4页。
第一请求人认为:(1)证据1-1、1-2为专利文献,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将其分别与本专利对比均分为上部有盖板、中部上端装有挤压出冰淇淋阀门的接受箱,接受箱的底部有一托板,下部为长方形的平面板;从俯视图观察中间都有二个长方形的盖板,每个盖板上还有长方形的盖板;其它视图都为长方形的平板或有功能性的散热口,这些都是机械产品的惯常设计,证据1-1、1-2与本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2)证据1-3至证据1-8的公开日期都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设计;将所示专利文献和网页中图片分别本专利对比均分为上部有盖板、中部上端装有挤压出冰淇淋阀门的接受箱,接受箱的底部有一托板,下部为长方形的平面板;其它视图或为长方形的平板,或为不易看到的地方,没有设计特征,或是功能性的散热口,这些都是机械产品的惯常设计,据此证据3至8与本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第23条的规定。综上,本专利应予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4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第6W102092号)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12年04月16日第一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及证据,认为:补充证据所示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与本专利外观设计相近似,可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所提交的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9:200730098630.8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1页
2012年05月16日第一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及证据用以证明证据1-7、证据1-8所示网页的真实性,补充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10:(2012)粤广广州第08337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1-11:(2012)粤广广州第082821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3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至证据6所示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均具有明显差别,均不相近似。①将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从证据1-1的俯视图及立体图可以看出,证据1-1外观设计上部凸出于正面主立面的横额在两侧的转角弧度很小(几乎是直角过渡),而从本专利的俯视图及主视图可以看出该对应部位的转角弧度很大,明显大于证据1-1外观设计;证据1-1产品正面主立面的上半部分为平面,下半部分两侧是两条伸至接水盘的折缝,且上、下两部分为独立设置的板面,它们之间有一条横向的拼接缝,而本专利产品正面主立面为一块整板,且正面主立面为凹面;证据1-1产品正面的下立面具有散热孔,而本专利产品正面的下立面为完整平面。②将本专利与证据1-2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证据1-2产品的横额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而本专利产品的横额横跨两立柱;证据1-2产品的正面两立柱为下立面所截,而本专利产品正面的立柱由机体顶部一直延伸至其底部;证据1-2产品的下立面凸出于上方的立柱正面,而本专利产品的下立面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且下立面与立柱的前面相平。③将本专利与证据1-3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证据产品的横额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而从本专利产品的横额横跨两立柱;证据1-3产品的正面两立柱为下立面所截,而本专利产品正面的立柱由机体顶部一直延伸至其底部;证据1-3产品的下立面为自上而下倾斜的斜面,本专利产品的下立面为平面且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④将本专利与证据1-4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证据1-4产品的横额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而本专利产品的横额横跨两立柱;证据1-4产品的正面主立面与下立面为一完整面板,该面板凹于正面两立柱,而本专利产品的正面主立面与下立面为两块板体,主立面向内凹,且下立面凸出于主立面,下立面与正面两根立柱的前面相平。⑤将本专利与证据1-5所示外观设计相比较,证据1-5产品没有立柱,而本专利产品在四个边角位置各有一根由机体顶部一直延伸至其底部的立柱;证据1-5产品横额的中部向外凸出成尖端,而本专利产品的横额正面为平面,且两侧具有大弧形的过渡转角;证据1-5产品的正面雪糕操作部件与接水盘之间的位置上具有一方形的凹槽,而本专利产品的正面主立面为平面;证据1-5产品的下立面中部向外凸出成尖端,而本专利产品的下立面为平面; 证据1-5产品正面底部具有脚踏操作部件,而本案专利产品的操作部件位于主立面上。⑥证据1-6产品的正面主立面与下立面相平,同时它们均与正面两根立柱相平,本案专利产品的正面主立面向内凹,且下立面凸出于主立面,下立面与正面两根立柱的前面相平;证据1-6产品的横额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本专利产品的横额横跨两立柱;证据1-6产品的下立面具有散热孔,而本案专利产品正面的下立面为完整平面。
(2)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1-7、证据1-8的真实性,按照两份网页证据上所显示的网页网址键入,跳出的均是失效页面,且该两份网页证据均未做公证;且两份网页证据无该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不符合相关法律关子网站经营需要进行ICP备案的规定,即并非正规网站,而基于非正规网站管理的不规范性,同样质疑来自该网站网页的真实性;同时两份网页证据页面上的图片太小,所显示的冰淇淋机外观细节不清楚,只能看出与本专利产品在比例上明显不同;而第一请求人提供的大图是其自行放大而成,同样不清晰,也无法确定与原图所显示的产品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2年05月22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均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2012年05月24日合议组将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4月16日、05月16日两次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及证据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针对本专利,广州煌子西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05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200830199536.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6页;
证据2-2:慧聪商情广告(厨房设备及餐厅用品分册)刊复印件共4页;
证据2-3:200630079102.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7页。
第二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左、右视图与主视图的投影关系不对应,左、右视图与后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并提交附图的形式进行了具体分析,由此说明本专利图片所示外观设计无法制造和实现,不适于工业应用,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2)证据2-1所示专利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在先申请,将其与本专利比较,两者均为冰淇淋机,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两者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点仅在于左右侧的散热格数量,但对散热格数量多少的设计仅仅属于该类产品惯常的设计,且冰淇淋机的左右侧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同时,冰淇淋机的底面为不易常见部位,不为一般消费者关注,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会对一般消费者产生影响。因此,两者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3)证据2-2、证据2-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均为冰淇淋机,属于同一种类的产品。将证据2-2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比较,两者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点仅在于对比文件1右侧的散热格数量,同前述理由,该差别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影响,因此,两者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将证据2-3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比较,两者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点仅在于:证据2-3的横额未凸出,下立面相对于主立面稍有凸出:但将横额凸出设计和将下立面与主立面设计属于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上述不同点的变化仅属于细小部分的变化,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两者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据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综上,本专利应予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5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第6W102307号)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与证据2-1不相近似,具体意见基本同本专利与证据1-1的对比判断。
(2)证据2-2既无售价,也无出版号,属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面向特定客户派送的广告印刷品,它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退一步讲,比较证据2-2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由于图片太小,该冰淇淋机的外观设计细节看不清楚,而且只有一个视图,该视图基本是主视图,使得该冰淇淋机的其它外观设计特征很难判断;从已公开的内容判断,也具有明显差别:①证据2-2横额的两侧分别以直角过渡,而从本专利横额两侧的弯曲弧度很大;②证据2-2产品正面主立面上、下两部分为独立设置的板面,其中,上部分(即雪糕操作杆部件所处面)为平面,该平面与两侧立柱平面相平,下部分为凹面,上、下部分之间具有明显的横向高低接缝,而本专利正面主立面为一块整板,且正面主立面为内凹面;③证据2-2产品的接水盘形状方正且占满主立面下部分的横向长度,接水盘的两端延伸至两侧的立柱,而本专利接水盘形状小巧,它位于正面主立面底部的中间位置,且接水盘的两端与两侧立柱之间均存在很大的空隙;④证据2-2产品正面主立面下部分自两侧立柱直接内凹,而本专利正面主立面自两侧立柱与立柱平面相平一段后再内凹。
(3)本专利与证据2-3所示外观设计也具有明显差别:①证据2-3的横额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而本专利的横额横跨两立柱;②证据2-3正面两立柱为下立面所截,而本专利正面立柱由机体顶部一直延伸至其底部;③证据2-3的下立面为自上而下倾斜的斜面,本专利的下立面为平面且位于正面两立柱之间。
(4)本专利公告文本所存在的瑕疵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其不属于审查指南对适于工业应用的定义情形; 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判断出瑕疵之处,并根据本案专利公告文本来制造外观设计产品,因此,本案外观设计产品完全能够实现工业上的重复制造。
综上,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
合议组于2012年06月14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均逾期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证据认定
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分别提交的证据1-1、证据2-1均为200830199536.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网络公开文本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所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09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9日、专利权人为徐为民,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对比设计),可适用专利法第9条、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本案证据。
3.外观设计对比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冰淇淋机”的外观设计,二者产品相同,即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对比如下:
本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表示,所示冰淇淋机机体形状整体为矩形体,设有四个立柱,其中正面两个立柱为较大的倒圆角状;机体顶部设有两个突出于顶面、带提手的长方形盖板;机体正面从上至下分为横额板、上立面和下立面,横额板突出并横跨于前立柱上,其中部为类似带有圆形钮或指示灯的椭圆形显示板设计,上立面的上半部设有挤压出冰淇淋的阀门、把手等操作部件,整个上立面两侧均有竖条设计;上立面底部设有突出的、位于立柱之间的托盘,下立面为平面;机体两侧面及背面上下各有两个密布散热孔构成的散热区,散热孔呈条栅状均匀排为多列;机体底部安装有四个滑轮。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省略其他视图。所示冰淇淋机机体形状整体为矩形体,设有四个立柱,为较小倒圆角状;机体顶部设有两个突出于顶面、带提手的长方形盖板;机体正面从上至下分为横额板、上立面和下立面,横额板突出并横跨于前立柱上,其靠右侧为类似带有圆形钮或指示灯的椭圆形显示板设计,上立面的上半部设有挤压出冰淇淋的阀门、把手等操作部件,上立面的下半部两侧各有伸至托盘的竖条,上半部和下半部之间有一条横向的拼接缝;上立面底部设有突出的、位于立柱之间的托盘,下立面密布三列散热孔;机体两侧面的下部、背面的上下部设有密布的散热孔,散热孔呈条栅状均匀排为两列;机体底部安装有四个滑轮。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本专利为单纯形状的设计,仅将对比设计的形状与本专利作对比,不考虑对比设计的色彩和图案设计。二者整体形状、组成部分及其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均有四个立柱设计,正面均有整体基本相同的横额板、上立面和下立面,横额板上的椭圆形显示板、上立面的挤压冰淇淋的阀门和把手等操作部件设计基本相同,侧面和背面均有条栅状均匀排列的散热孔。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a)本专利正面两个立柱的倒圆角弧度明显大于对比设计;(b)本专利整个上立面两侧均有竖条设计,无横向拼缝设计,对比设计仅在上立面下半部两侧有竖条设计,并上半部和下半部之间有横向拼接缝;(c)横额板上的椭圆形面板设计位置不同,本专利在中部,对比设计在右侧;(d)对比设计下立面有条栅状散热孔,本专利为平面,二者在侧面和背面的散热孔排列及数量不同。
合议组认为:(1)基于一般消费者对本案所示冰淇淋机的常识性了解,其整体形状为矩形体、棱线倒圆角、设有添加原料的上盖、挤压冰淇淋的阀门和把手等操作部件、承放容器的托盘、便于移动的滑轮、条栅状散热孔等为该类产品的通用设计,一般消费者更加关注该类产品所述各部分的具体形状设计及其位置比例关系所共同形成的视觉效果。(2)对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前述不同点(a),二者均为倒圆角立柱基础上仅弧度大小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且不同大小弧度的倒圆角设计为常规设计,其差别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特别关注;对于不同点(b),所示竖条和横向拼接缝在不考虑色彩、图案的情况下,作为产品部件对接线条,仅有上下部是否为一体的部件、竖条长短的不同,对视觉效果影响并不显著;对于不同点(c),相对于二者均采用基本相同的椭圆形面板和圆形钮、指示灯设置形成的相近的视觉效果,其位置的不同影响较小;对于不同点(d), 由于多列条栅状散热孔为该类产品惯常设计,其如本专利和对比设计所示散热孔数量和排列的变化亦属常规变化,且本专利下立面的平面设计相对于对比设计带散热孔设计为更加常见的惯常设计,故二者在侧面及背面散热孔的数量和排列数量不同、本专利在正面下立面相对于对比设计无散热孔设计的不同均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3)在此基础上,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不仅在整体形状、组成部分、侧面和背面散热孔设计上均采用了基本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常规设计,并且在一般消费者更加关注的立柱设计、横额板、横额板上的椭圆形显示板、上立面的挤压冰淇淋的阀门和把手等操作部件等各部分形状设计基本相同或显著差别,以及各部分的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由此形成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他人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及其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22368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