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0
决定日:2012-12-18
委内编号:5W1033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13510.5
申请日:2007-08-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岩
授权公告日:2008-06-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潘铁军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刘丽伟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G06Q2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采用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得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申请日为2007年08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04日,称为“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专利号为200720113510.5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潘铁军。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用作用户输入和数据透明传输的移动终端,所述的移动终端通过接口连接有用于存储密钥的密钥式外部加密设备,所述的移动终端通过移动互联网连接有用于发布、验证并存储证书的CA认证服务器,并通过所述的移动互联网与支付服务器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部加密设备包括型号为SLE66C的金融智能卡、型号为LPC764的MCU芯片、型号为MAX232的串口电平转换芯片、型号为MCP2120的红外编码/译码器芯片和外围电路、外部晶振OSC和提供5v电源的电源电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CA认证服务器是基于PKI机制,非对称安全算法的CA认证服务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口为数据线、串口、红外、蓝牙和USB接口中的至少一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动终端是手机。”
2012年05月09日,李岩(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7314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02月08日,共8页。
2012年06月08日,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以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100485726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共8页(证据1的授权文本);
证据2-2:授权公告号为CN25256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1日,共10页;
证据2-3:公开号为CN15564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2日,共36页;
证据2-4:公开号为CN161464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1日,共17页;
证据2-5:公开号为CN14304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07月16日,共11页;
证据2-6:公开号为CN12882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03月21日,共22页;
证据2-7:公开号为CN12908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04月11日,共15页;
证据2-8:授权公告号为CN25242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04日,共10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2-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2、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4、证据2-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2、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2、证据2-3、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7)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2、证据2-4、证据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8)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4、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9)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2、证据2-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0)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11)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4和证据2-7或证据2-4和证据2-8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2)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2-7、证据2-6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05月0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以及2012年06月0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2年09月26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12年10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10月24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相对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证据1和证据2-3;证据2-2和公知常识;证据2-2、证据2-3和公知常识;证据2-2和证据2-4;证据2-2、证据2-3和证据2-4;证据2-2、证据2-4和证据2-6;证据2-4和证据2-5;证据2-2和证据2-6;证据2-7;证据2-4和证据2-7;证据2-4和证据2-8;证据2-7、证据2-6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告知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 关于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对权利要求1-5进行审查。
3. 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证据1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至第4页,附图1-3):其包括移动终端1,所述移动终端可以是手机,所述的移动终端1通过接口连接有用于存储密钥的密钥式外部加密设备5,所述的移动终端1通过移动互联网3连接有CA认证服务器2,并通过所述移动互联网3与支付服务器4相连接。
证据1的所述移动终端是用于用户的输入以及数据的传输,并且所述移动终端并不对需要传输的数据进行处理,所以其对数据的传输也是透明传输,其相当于利要求1的移动终端;证据1的所述密钥式外部加密设备用于存储密钥并与所述移动终端通过接口连接,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密钥式外部加密设备;虽然证据1没有具体描述所述CA认证服务器的作用,但在本技术领域,CA认证服务器的作用就是用于发布、验证并存储证书,实质上证据1已经隐含公开了CA认证服务器的上述作用,证据1的CA认证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CA认证服务器;证据1的所述移动互联网和所述支付服务器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移动互联网和所述支付服务器。
由上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采用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均是提供一种可以利用客户现有的手机,无需更换手机的SIM卡,没有性能瓶颈问题,且安全系数更高的基于分布式密钥的移动支付系统及加密方法,并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加证据1说明书第3页、附图3):所述的外部加密设备5包括型号为SLE66C的金融智能卡、型号为LPC764的MCU芯片、型号为MAX232的串口电平转换芯片、型号为MCP2120的红外编码/译码器芯片和外围电路、外部晶振OSC和提供5v电源的电源电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CA认证服务器是基于PKI机制,非对称安全算法的CA认证服务器。证据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3页第16行):移动终端、外部加密设备、第三方认证机构、服务器端安全设备相互配合保证移动终端到服务器端的安全性;安全信息(如公开/私有密钥等)存储在移动终端以外的外部加密设备中,外部加密设备采用智能卡技术实现,支持基于PKI加密机制和其他安全标准。证据1明确记载其技术方案支持PKI加密机制,证据1的所述CA认证服务器必然是基于PKI加密机制的,并且在本技术领域,PKI加密机制使用的就是非对称安全算法,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即,基于PKI机制,使用非对称安全算法的CA认证服务器,当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所述的接口为数据线、串口、红外、蓝牙和USB接口等其它的各种接口,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3):所述的移动终端是手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11351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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