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类放大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D类放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2
决定日:2012-12-18
委内编号:4W101330
优先权日:2005-09-28
申请(专利)号:200610141503.6
申请日:2006-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雷鸣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雅马哈株式会社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季晓晖
国际分类号:H03F3/2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确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10141503.6,优先权日为2005年09月28日和2006年08月23日,申请日为2006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专利权人为雅马哈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D类放大器,包括:
放大器,根据输入信号生成驱动负载的数字信号;
衰减器,根据衰减命令信号衰减所述输入信号;
削波防止控制器,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以及
用于输出周期三角波信号作为同步信号的三角波发生器,
其中,所述放大器根据周期同步信号输出具有对应于所述输入信号的脉冲宽度的所述数字信号,
其中,所述放大器包括: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误差的误差积分器;以及用于输出根据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电平并基于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之间的比较进行脉冲宽度调制的数字信号的脉冲宽度调制器,以及
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
其中,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包括:用于生成比较电压的比较电压发生器,其中该比较电压具有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所述参考电平时所述比较电压与所述三角波信号相交的电平;以及用于比较所述比较电压与所述三角波信号以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的比较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三角波信号的峰值时刻或者就在峰值时刻之前的所述数字信号的电平来检测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所述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保持表示所述脉冲宽度调制器中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的峰值时刻或者就在所述峰值时刻之后的三角波信号之间的比较结果的信号,并且根据所述保持的信号检测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所述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输入信号是模拟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输入信号是数字信号。
7. 一种D类放大器,包括:
放大器,根据输入信号生成驱动负载的数字信号;
增益控制器,根据所述输入信号的电平增加来降低所述放大器的增益,使得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所述数字信号波形的峰值电平保持在预定电平;以及
输出周期三角波信号作为同步信号的三角波发生器,
其中所述增益控制器包括:衰减器,根据衰减命令信号衰减所述输入信号,所述衰减器提供在所述放大器的输入部分;以及,削波防止控制器,通过监控所述放大器中预定节点的信号来检测所述数字信号进入所述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
所述放大器根据周期同步信号输出具有对应于所述输入信号的脉冲宽度的数字信号,以及其中所述放大器包括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模拟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误差的误差积分器,以及用于输出根据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电平并基于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之间的比较进行脉冲宽度调制的数字信号的脉冲宽度调制器,
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 信号,以及
其中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包括:用于生成比较电压的比较电压发生器,其中该比较电压具有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比较电压与所述三角波信号相交的电平;用于比较所述比较电压与所述三角波信号以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的比较器。
9. 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三角波信号的峰值时刻或者就在峰值时刻之前的所述数字信号的电平来检测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所述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保持表示所述脉冲宽度调制器中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的峰值时刻或者就在所述峰值时刻之后的三角波信号之间的比较结果的信号,并且根据所述保持的信号来检测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所述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
所述放大器包括脉冲发生器,用于输出具有通过调制信号调制的脉冲宽度或者脉冲密度的脉冲作为所述数字信号,
所述增益控制器形成所述放大器的一部分,并且包括动态范围压缩器,用于对从前级给出的压缩目标信号执行动态范围压缩,以向所述脉冲发生器输出产生的信号作为所述调制信号,
所述动态范围压缩器在所述压缩目标信号的峰值电平低于预定门限的线性区内利用预定增益放大所述压缩目标信号,并且根据所述压缩目标信号的峰值电平的增加来降低所述增益,使得输出至所述脉冲 发生器的所述调制信号的峰值电平保持在所述压缩目标信号的峰值电平超过所述预定门限的饱和区中的预定电平。
12. 根据权利要求11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
所述增益控制器包括布置在所述动态范围压缩器的前级中的可变增益放大器,以及
所述可变增益放大器利用对应于从外部提供的音量调整信号的增益放大所述输入信号,并且向所述动态范围压缩器输出产生的信号作为所述压缩目标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输入信号是模拟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所述D类放大器,其中所述输入信号是数字信号。”
请求人(叶雷鸣)于2011年12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US472439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1页,公开日为1988年02月09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97119668.0、公开号为CNll790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1页,公开日是1998年04月15日;
证据3:证据1的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3页;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3):申请号为200410096345.8、公开号为CNl64200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57页,公开日是2005年07月20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参考电平”不能从说明书记载的“预定范围”直接唯一导出,因而,其概括了一个不能实现的保护范围,并且,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参考电平”的取值范围限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所述消波防止控制器包括:用于生成比较电压的比较电压发生器,其中该比较电压具有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所述参考电平时所述比较电压与所述三角波信号相交的电平;以及……”,而说明书第7页第2自然段即第0075段的第1-3行记载的是“……,该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TR相交的电平”,而说明书中记载的“输出信号”是误差积分器110的输出信号,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并且根据所述保持的信号检测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所述消波状态或者近消波状态”。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根据“所述保持的信号”进行检测,因此,权利要求4并没有以说明书的记载为依据,得不到说明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1存在类似问题,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2存在类似问题,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4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权利要求7、8、10得不到说明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6、9、11-14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5、6、9、11-14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的“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惟一、直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衰减命令信号如何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从而导致削波防止控制器的工作过程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消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消波状态或近削波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近削波状态”是什么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数字信号的峰值电平保持在预定电平”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唯一、直接确定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预定电平是固定不变的电平或变化的电平,从而导致权利要求7中的增益控制器的工作过程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消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消波状态或近削波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近削波状态”是什么状态,因此,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9、10中都存在“近削波状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近削波状态”是什么状态,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4、9、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6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8、11-14作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1-14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5日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关于证据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不认可其翻译,专利权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同时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3的改正。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同时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5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6月04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存在异议,请求人坚持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达不成一致,合议组委托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翻译对比文件1的全文;(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06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06月15日前持本通知书到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办理缴费手续,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各承担50%,期满未缴足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专利权人按期向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缴纳了翻译费用,但请求人并未向北京国知中意翻译有限公司缴纳翻译费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并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以及外文译文的认定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
由于请求人未在合议组发出的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内缴纳翻译费用,视为其承认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翻译。合议组以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15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3.1.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参考电平”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同时,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参考电平”的取值范围做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0069]段中使用了参考电平VLEN的描述,第[0069]段和第[0085]段记载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与第[0064]段“信号电平偏离预定范围”实际上是对应的相同的技术内容,至于参考电平的取值完全是进行设计选择的,其取决于应用本发明过程中的实际条件以及所期望达到的削波效果。
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9]段的记载,“削波防止控制器200中的电流输出比较器201是用于比较误差积分器110的输出信号VDp和VDn的每一个的电平与参考电平VLEN并且在输出信号VDp和VDn中至少一个超过参考电平VLEV的情况下向电容器C21和电阻器R21的并联电路输出恒定电流的电路”,其中参考电平VLEV就是权利要求1中的参考电平,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参考电平”在说明书中第[0069]段是有记载的;其次,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完整地说明,至于“参考电平”的取值范围的选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理解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电路的需要进行适当选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无须对“参考电平”的取值范围进行限定,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1.2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该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TR相交的电平”,而说明书记载的“输出信号”是误差积分器110的输出信号,因此权利要求2与说明书记载不符,因此其没有以说明书的记载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该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TR相交的电平”是笔误,说明书第[0088]段记载了“当误差积分器110的输出信号VDp和VDn超过参考电平VLEV时,生成处于与三角波信号TR相交的电平的比较电压”,并且第[0080]、[0084]、[0085]段也都进一步解释了“比较电压”与“三角波信号TR”的比较和相交,因此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2的限定,“比较电压”是由比较电压发生器产生的,说明书第[0088]段记载了“当误差积分器110的输出信号VDp和VDn超过参考电平VLEV时,生成处于与三角波信号TR相交的电平的比较电压”而根据说明书第[0080]段至第[0088]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的记载,比较电压就是通过电流比较器201产生的信号,通过将比较电压与三角波信号比较后产生的信号送入OR门电路206的,因此根据说明书上述内容的记载,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1.3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记载了“……,并且根据所述保持的信号检测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所述消波状态或者近消波状态”。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根据“所述保持的信号”进行检测,因此,权利要求4并没有以说明书的记载为依据,得不到说明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四实施例中已经详细描述了如何根据保持的信号进行检测,参见图8、9以及第[0103]-[0109]段的记载,在图8中信号VEpa和VEna被触发器263和264保持,由此进行检测。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103]-[0109]段以及说明书附图8、9的记载,其中VEpa和Vena为脉冲宽度调制器的两个输出信号,上述两个输出信号是将误差积分器110的输出信号和三角波发生器送入的信号比较后产生的,上述两个输出信号被D触发器263、264保持,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上述内容在说明书中已经记载,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1.4关于权利要求3、5-14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3、5、6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7与权利要求1存在类似问题,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2存在类似问题,权利要求10与权利要求4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权利要求7、8、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9、11-14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上述3.1.1-3.1.3中的评述中已经说明了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无效请求人基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3、5、6同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基于与上述3.1.1-3.1.3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8、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3)由于权利要求1、7均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11-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3.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3.2.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唯一、直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衰减命令信号如何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从而导致削波防止控制器的工作过程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消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消波状态或近削波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近削波状态”是什么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本身用词清楚、无歧义,因此不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造成影响。而且,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如下内容:“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输出周期三角波信号作为同步信号”、“根据衰减命令信号衰减所述输入信号”、“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记载了削波防止控制器与衰减器在衰减命令信号以及衰减动作上之间的关系。而且,由于从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的衰减命令信号是基于三角波(同步信号)生成的, 因此对衰减器间歇地起作用。对于“近削波状态”,“近”就是“接近”的意思,“近削波状态”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接近削波的状态,此外,例如,在说明书第[0064]、[0069]、[0107]-[0109]段的记载中,提到了“当信号电平偏离预定范围时,……处于削波或者近削波状态”、“参考电平VLEV被设置为三角波信号TR的峰值电压VB或者略低于VB的电压”(第一实施例)、“就在出现削波之前,或者换言之,当与三角波信号TRp和TRn的峰值时刻同步的作为信号VEn和VEp的负脉冲的脉冲宽度变得极窄时,生成衰减命令信号SW。这提前避免削波的出现”(第四实施例),上述记载都进一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近削波状态”。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其限定了衰减命令信号是由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的,而且该衰减命令信号是用于衰减输入信号的,并且该衰减命令信号是间歇地产生的,因此其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其次,“间歇”是由于削波防止控制器是根据同步信号输出衰减命令信号,而由于同步信号是三角波信号,因此该衰减命令信号必然是间歇地衰减输入信号;再次,对于“近削波状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其明确知道此为接近削波的状态,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2.2关于权利要求2-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4中的“近削波状态”不清楚;权利要求2、5、6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6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如上述3.2.1中所评述的,权利要求3、4中的“近削波状态”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3.2.3关于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数字信号的峰值电平保持在预定电平”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唯一、直接确定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预定电平是固定不变的电平或变化的电平,从而导致权利要求7中的增益控制器的工作过程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消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消波状态或近削波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近削波状态”是什么状态,因此,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字面含义上就理解权利要求7中所述的预定电平就是指预先设定的电平,至于该电平是固定不变的电平或变化的电平,完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设计选择问题,并不影响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能够在本发明的教导下进行这样的设计选择,在说明书中,例如第[0065]、[0087]段中,涉及到了“特定电平”、“一定值”,该电平可以基于参考电平的设定而决定,关于参考电平的选取,则可参看说明书第[0069]段的记载;权利要求7中存在“近削波状态”,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中“近削波状态”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清楚地理解其含义。
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数字信号的峰值电平保持在预定电平”,其中“预定电平”就是预先设定的电平,其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对于“近削波状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其明确知道此为接近削波的状态,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3.2.4关于权利要求8-1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10中的“近削波状态”不清楚;权利要求8、11-14作为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11-14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如3.2.1中所评述的,权利要求9、10中的“近削波状态”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8、11-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3.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3.3.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D类放大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音频放大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1栏第45-66行、第2栏第47-66行、第3栏第24-42行、第4栏第29-41行):在本发明的一个优化实施例中,通过提供调制器,将模拟音频输入信号转换为两路互补的脉冲宽度调制信号序列来驱动电源开关,其中,调制器利用一个精确的三角波来控制所述转换,所述调制器使用工作在非饱和区的晶体管进行差分处理以实现最小失真的调制系统,在过调制情况发生后,由调制器产生的经宽度调制的脉冲序列被丢弃,并且,脉冲序列被丢失会被探测到并反馈回系统的可变增益放大器级,在检测到丢失时,丢失脉冲或失真检测器产生的信号,将降低系统的输入增益和信号水平,并且可限制系统在输入过驱动时的失真,改善程度最大至20dB,所述用于检测丢失脉冲的失真检测系统耦合于所述调制器和一个电压控制的衰减器之间,并且,所述失真检测系统使用一个时序网络以建立所述丢失脉冲的周期,此周期对可变增益放大器级对音频信号衰减的开始是必须的,现在参考图1,示出了数字能量转换放大器(DECA)的整体结构,音频输入信号被输入放大器1放大,并且被传输至电压控制衰减器3,所述电压控制衰减器3一般被设置在“不衰减状态”,在此状态中,整个电路提供小于0.001%的失真,尽管整个电路有能力提供20dB衰减,小于1%的失真,电压控制衰减器3输出的音频信号经由反馈网络9传输至调制器7,反馈网络9包括一系列滞后/超前电路以整形所述放大器的整体响应,所述一系列滞后/超前电路被设计成提供整体放大器的贝塞尔响应,调制器7将输入的模拟信号转换成一系列数字脉冲,所述数字脉冲经过脉冲宽度调制.所述转换通过将输入模拟数据和一个由振荡器8产生的固定频率采样信号进行比较来实现,所述采样信号优选为三角波,其允许对所述输入的模拟信号的双边沿调制,从而对一个给定的采样频率可以降低失真,当来自于反馈网络9的模拟输入信号的幅度超过所述三角波的幅度时,调制器7内产生的数字脉冲序列的频率降低情况将产生,这个情况是由于输出信号削波的发生,而输出信号削波的发生是由于模拟输入信号已经超出了放大器能够重新产生额定增益的程度.输出信号削波的发生,降低了调制器7产生的数字脉冲序列的频率,并且失真检测器5中的定时电路由此向电压控制衰减器3产生一个信号,以使得电压控制衰减器3依据调制器7中数字脉冲序列的频率降低来衰减输入音频信号,调制器7使用工作在非饱和区的晶体管进行差分处理,以实现最小失真的调制系统,一旦情况错误,保护及监测电路17在1微秒内控制调制器7产生的驱动脉冲序列无效,图8B的56和图8C的57示出了脉冲的缺失,这个情况是由于输出信号削波的发生,而输出信号削波的发生是由于输入音频信号已经超出了放大器能够重新产生额定增益的程度,而导致的结果就是当音频信号的峰值超过三角波信号53的峰值幅度时,脉冲序列在56和57出现的频率降低,这种情况会被图1中的失真检测电路5探测到,音频信号52在比三角波的底部部分更向负向变化时,脉冲频率将再一次降低以提示放大器的过驱动情况。
对比文件2(CNll79032A)公开了一种开关音频放大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8行至第30行、第5页第1行至第9行、说明书附图1-3):图3表示本发明的双比较器信号反馈回路PWM放大器,图3中与图1A和2A中相同的标号指的是同样的元件,使在终端20、22上的H电桥输出送入到产生单端输出信号的差分放大器40,每个输入通过由电容器60和电阻器62组成的低通滤波器到差分放大器40,电阻器RF1和RF2确定放大器40输出的电压数值与音频输入的电压数值的比例,使来自40的反馈信号施加于求和节点41,音频输入也施加于求和节点41,在求和节点41上的电压相当于音频输入和放大器输出之差而一般被当作错误信号,把错误信号加于带有反馈电容器43的积分器42,积分放大器42的输出是用作H电桥24一侧、也就是用作AHO和ALO的控制信号CTL ,为了产生控制H电桥的另一侧,也就是BHO和BLO的第二控制信号CTL-,使信号CTL 与反相放大器14辐合,使互补控制信号CTL 和CTL-分别输入PWM比较器12和16,调制锯齿波基准信号也被输入到二个比较器12、16,比较器12、16和反相器36、38产生包括第一对互补输入低电压门驱动信号AHI、ALI和第二对互补门驱动信号BHI、BLI的门驱动输入信号,门驱动电路18产生驱动H电桥的大电流晶体管(MOS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需要的输出高电压驱动信号AHO、ALO、BHO、BLO,使输出门驱动信号施加于在全电桥24中MOS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和使话筒并联在终端20和22之间的电桥上。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放大器,根据输入信号生成驱动负载的数字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失真检测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削波防止控制器,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电压控制衰减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衰减器,其根据衰减命令信号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振荡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三角波发生器,用于输出周期三角波信号作为同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将三角波信号与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比较来产生与音频信号对应的脉冲宽度调制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放大器根据周期同步信号输出具有对应于所述输入信号的脉冲宽度的所述数字信号;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的所述失真检测器5根据所述三角波振荡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的放大器包括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误差的误差积分器;(b)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积分器4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误差积分器,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的误差,对比文件2中的PWM比较器12、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脉冲宽度调制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通过将脉宽调制器的输入信号与参考电平(三角波的振幅)比较来判断会否产生削波状态,并且依据削波状况而产生衰减命令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脉宽调制器之前设置削波防止控制器的监测点并通过与三角波振幅比较的方式来输出衰减命令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A)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B)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C)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误差的误差积分器;(D)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放大器,根据输入信号生成驱动负载的数字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电压控制衰减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衰减器,其根据衰减命令信号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失真检测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削波防止控制器,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振荡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三角波发生器,用于输出周期三角波信号作为同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将三角波信号与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比较来产生与音频信号对应的脉冲宽度调制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放大器根据周期同步信号输出具有对应于所述输入信号的脉冲宽度的所述数字信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放大器包括: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误差的误差积分器,以及用于输出根据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电平并基于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之间的比较进行脉冲宽度调制的数字信号的脉冲宽度调制器;(2)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3)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但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积分器4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误差积分器,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的误差,对比文件2中的PWM比较器12、1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脉冲宽度调制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并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使用削波防止控制器等使得放大器能够避免处于削波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所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合议组认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并不能确定失真检测器5是根据三角波振荡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的;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来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想到在设置削波防止控制器将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参考电平进行比较,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其意见不予接受。
3.3.2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
前文中已经评述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D类放大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加说明书实施例4部分及相关说明书附图):该D类放大器包括电阻Rl、R2、R3和R4,电容C1、C2和C100,运算放大器11,比较器112和113,转换器121和122,AND电路131和132以及电流源140,电容100和电流源构成输出三角波形到比较器112和113的负侧输入的三角波形产生电路。电阻R1和R2每个的一端为模拟输入信号的差分输入端。运算放大器11和电容C1与C2构成一个积分器。差分地输入到电阻Rl和R2的模拟输入信号通过积分器积分后输出到比较器112和113,AND电路131的输出是D类放大器的正侧输出+OUT。AND电路132的输出是该D类放大器的负侧输出-OUT。正、负侧输出分别为模拟输入信号的正、负值(差分值)的脉宽调制信号。
因此,对比文件3中运算放大器11和电容C1与C2构成的积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误差积分器,因此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使用削波防止控制器等使得放大器能够避免处于削波状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3关于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
对比文件1、2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请参见上述记载。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放大器,根据输入信号生成驱动负载的数字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失真检测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削波防止控制器,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电压控制衰减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衰减器,其根据衰减命令信号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振荡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三角波发生器,用于输出周期三角波信号作为同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将三角波信号与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比较来产生与音频信号对应的脉冲宽度调制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放大器根据周期同步信号输出具有对应于所述输入信号的脉冲宽度的所述数字信号;对比文件7中隐含公开的所述失真检测器5根据所述三角波振荡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7的放大器包括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误差的误差积分器;(b)衰减器和削波防止控制器包含在增益控制器中,且该增益控制器根据所述输入信号的电平增加来降低所述放大器的增益,使得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所述数字信号波形的峰值电平保持在预定电平;(c)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积分器42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误差积分器,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的误差,对比文件2中的PWM比较器12、16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脉冲宽度调制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将功能相关联的几个组件(衰减器和削波防止控制器)集中在一个装置(增益控制器)中,是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而且,通过控制放大器的增益来防止出现削波,也是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技术知识,可以实现将衰减器和削波防止控制器包含在增益控制器中,并利用增益控制器来控制放大器的增益,这是简单的功能叠加,无需跨越技术上的障碍;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通过将脉宽调制器的输入信号与参考电平(三角波的振幅)比较来判断会否产生削波状态,并且依据削波状况而产生衰减命令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脉宽调制器之前设置削波防止控制器的监测点并通过与三角波振幅比较的方式来输出衰减命令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放大器,根据输入信号生成驱动负载的数字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电压控制衰减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衰减器,其根据衰减命令信号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失真检测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削波防止控制器,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该削波防止控制器输出衰减命令信号以间歇地衰减所述输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振荡器8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三角波发生器,用于输出周期三角波信号作为同步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调制器7将三角波信号与输入的音频信号进行比较来产生与音频信号对应的脉冲宽度调制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放大器根据周期同步信号输出具有对应于所述输入信号的脉冲宽度的所述数字信号。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7中包含有增益控制器,其根据所述输入信号的电平增加来降低所述放大器的增益,使得当所述数字信号进入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时,所述数字信号波形的峰值电平保持在预定电平;(2)所述放大器包括: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模拟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误差的误差积分器,以及用于输出根据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电平并基于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所述三角波信号之间的比较进行脉冲宽度调制的数字信号的脉冲宽度调制器;(3)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根据所述同步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4)当所述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超过参考电平时,所述削波防止控制器认为所述数字信号处于削波状态或者近削波状态,并且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但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积分器42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误差积分器,用于积分并输出所述输入信号和所述数字信号之间的误差,对比文件2中的PWM比较器12、16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脉冲宽度调制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4)并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通过使用削波防止控制器等使得放大器能够避免处于削波状态,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所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合议组认为: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并不能确定失真检测器5是根据三角波振荡信号输出所述衰减命令信号的;对于请求人认为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任何将数字信号波形的峰值电平保持在预定电平,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来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想到在设置削波防止控制器将误差积分器的输出信号与参考电平进行比较,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其意见不予接受。
3.3.4关于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
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参见上文中的评述。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3中运算放大器11和电容C1与C2构成的积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误差积分器,因此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但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4),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通过使用削波防止控制器等使得放大器能够避免处于削波状态,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5关于权利要求2-6、8-14的创造性
以上已经评述了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3和惯用技术手段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6、8-14在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3和惯用技术手段结合也同样是具有创造性的。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10141503.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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