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功能输液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4
决定日:2012-12-18
委内编号:5W1027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01299.3
申请日:2006-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曹恒星
授权公告日:200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叶峰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张秋阳
国际分类号:A01G29/00,A01G13/00,A01M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相同的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001299.3,申请日为2006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25日,专利权人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多功能输液袋,由上而下依次由吊带、储液袋、旋钮、输液软管、输液软管接口及输液针头组成,其特征是输液袋与输液软管通过旋钮相连,以方便通过旋钮更换新的储液袋,输液针头是螺旋形塞入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输液袋,其特征是吊带悬挂于树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输液袋,其特征是储液袋由质软的材料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输液袋,其特征是开关旋钮位于储液袋下角,与输液软管相连。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输液袋,其特征是输液软管的一端与输液针头的尾部密封相连,另一端与储液袋底部的旋钮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输液袋,其特征是输液软管的下端是三通管,中间的软管短于两端的软管。”
请求人曹恒星于2011年12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6项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03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737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2003年05月28日、公开号为CN142010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2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4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于2012年02月28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将准时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明确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3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并且补充认为:即使权利要求1中的“旋钮”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旋钮”及其作用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能明了的公知常识,(3)合议组当庭就“旋钮”是否为公知常识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对此均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坚持本申请的旋钮与常规的旋钮不同,此外,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和3均是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理由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功能输液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树木输液吊袋(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多功能输液袋),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3-8段,说明书附图1):一种专用于在板栗树干上注射营养液的树木输液吊袋,由上向下依次包括吊袋挂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吊带)、吊袋主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储液袋)、主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液软管)、主管另一端可连接有三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液软管接口)、分支管上连接有针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液针头);吊袋主体下固接有出口接头,出口接头上连接主管;针头呈锥体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多功能输液袋还包括旋钮,输液袋与输液软管通过旋钮相连,以方便使用该旋钮更换新的储液袋,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树木输液吊袋与主管为插接连接,2)输液针头是螺旋形塞入式,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针头呈锥体状。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连接输液袋和输液软管使之能够分离便于替换,(2)如何使输液针头更容易插入树木且不易滑落。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树干输液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说明书附图3):锥形中空输液针头1大端与贮液瓶2底部按91-160度的角度,最好是120度的钝角行螺纹活动连接。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输液袋和输液软管可以分离的树干输液器,其通过螺纹活动连接实现分体连接,而旋钮是一种惯用的输液袋分体连接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将输液袋和输液软管能够分体连接以方便更换储液袋或输液软管,并考虑到旋钮自身的使用特点,容易采用旋钮来替换螺纹活动连接来实现输液袋和输液软管的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果树长效符合营养液注射液及其施用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说明书附图1):输液管3的两个支管4上装有两个具有螺纹且与树干上钻的两个小孔相匹配的两个输液头5,6。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2),其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螺纹型输液针头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塞入并不易滑落。
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多功能输液袋均是对树木进行输液的,其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属于树干输液袋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树木输液吊袋的吊袋主体和主管的连接方式、以及针头形状进行相应改动,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专用于在板栗树干上注射营养液的树木输液吊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质软的材料是储液袋常见的材料,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储液袋的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开关旋钮是常见分体连接手段,而选择将旋钮设定在储液袋的位置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输液软管的一端与输液针头的尾部密封相连”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说明书附图1):主管的另一端连接有针头,并且从说明书附图1可知该连接是在尾部密封相连;其附加技术特征“另一端与储液袋底部的旋钮相连”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旋钮代替直接的插接连接以连接储液袋和输液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会根据需要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输液软管的下端是三通管”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主管的另一端可连接有三通;其附加技术特征“中间的软管短于两端的软管”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中间软管短于两端是为了针头更容易地插入树干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所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00129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