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灭菌洗衣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蒸汽灭菌洗衣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5
决定日:2012-12-18
委内编号:4W101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51589.7
申请日:2009-05-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亚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10-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俞建平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崔宪丽
国际分类号:D06F25/00D06F37/00D06F37/22D06F37/28D06F39/00D06F39/04D06F39/08A61L2/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一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清楚理解该技术特征的意思表示,同时也能够实施该技术特征所包含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技术特征不会导致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10051589.7,申请日为2009年05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26日,发明名称为“蒸汽灭菌洗衣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蒸汽灭菌洗衣机,包括:
机架(5.14);
能够清洗、蒸汽灭菌、烘干和冷却物品的耐压容器(2.17),所述容器两侧分别装有进衣高压门(2.19)和出衣高压门(2.1),所述容器刚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
安装在所述容器内的具有转鼓门(2.6)的转鼓(2.15)
穿过转鼓中心和耐压容器两端的转轴(2.11)以使转鼓相对所述容器(2.17)旋转,所述转轴通过柔性密封装置柔性地密封地连接于所述容器的两端,并通过柔性装置柔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从而阻止将所述转轴的振动运动传递到所述容器;
安装有蒸汽进阀(2.4)的纯蒸汽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
安装有排气阀(2.2)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支承转轴两端的支承装置,所述支承装置包括两个轴承座(1.6)和连接并固定轴承座(1.6)的轴承座支撑架(1.10),所述柔性装置包括在每一所述轴承座支撑架(1.10)与所述机架之间的避振器(1.14)。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柔性密封装置是一波纹补偿避振密封装置,它包括:
环形波纹补偿器(4.8);
避振密封装置法兰(4.7),环形波纹补偿器(4.8)的一端密封地连接于其上;
密封于转轴(4.6)并使转轴能够相对其旋转的轴封腔主体(4.9),环形波纹补偿器(4.8)的另一端密封地连接于其上;
安装于轴封腔主体(4.9)与转轴(4.6)之间内并使转轴(4.6)相对轴封腔主体(4.9)可旋转地密封的密封部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部件包括从轴封腔主体(4.9)的朝外侧的端部开始顺序安装的用于密封的轴封(4.12);使转轴相对轴封腔主体(4.9)同中心的压装的轴封压环(4.14)和调节轴封压环(4.14)轴向位置的固定圈(4.13)。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波纹补偿器(4.8)的所述一端通过焊接密封地连接于与之相邻的避振密封装置法兰(4.7),所述环形波纹补偿器(4.8)的所述另一端通过焊接连接于所述轴封腔主体(4.9)的与朝外侧的端部相反的端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圈(4.13)与所述轴封腔主体(4.9)螺纹连接,以通过沿轴向螺旋地调节固定圈(4.13)来控制轴封压环(4.14)的轴向位置。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轴封腔主体的外径小于环形波纹补偿器内径,两者间形成一定间隙,此间隙间距大于振动位移间距。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
还设置安装有进水阀(2.18)的进水管、安装有排污阀(2.23)的排水管、安装有排凝阀(2.20)的排凝管和安装有风进阀(2.13)的风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
还装有加热系统,该加热系统包括一加热空气的电加热装置(2.33)、一耐高温高效过滤器(2.31)用于热空气净化和一鼓风机(2.32)用以将净化的热空气经过风进阀(2.13)鼓风进入腔体(2.17)内;
还包括驱动所述转鼓(2.15)旋转的驱动装置。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控制蒸汽灭菌洗衣机的电脑控制系统(5.5);
还包括安装于容器上的温度传感器(2.8)和安装于容器上的压力传感器(2.5);
还包括一用于机器电路控制的电器箱(5.1);
还包括机架面板,所述机架(5.14)固定机器各系统和部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蒸汽灭菌洗衣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洗衣机和其进衣物高压门位于10万级操作区和所述出衣物高压门面对100级无菌区,使离开所述出衣物高压门的物品直接进入100级无菌区。”
针对上述专利权,温州亚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GB626720A的英国专利文献及其翻译复印件共35页,该专利文献公开日为1949年7月20日;
附件2:专利号为200420107587.8的中国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04日;
附件3:申请号为200510013826.2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2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12月20日;
附件4:申请号为200510055277.5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25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0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全文都没有记载权利要求7中“此间隙间距大于振动位移间距”的“振动位移间距”,因此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出现“耐压容器(2.17)”“所述容器(2.17)”“所述容器”等多个不同技术名称;权利要求7中没有清楚的写明“振动位移间距”具体是何者的“振动位移间距”,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是“耐压容器(2.17)具有蒸汽灭菌功能,所述容器两侧分别装有进衣高压门(2.19)和出衣高压门(2.1),所述容器刚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安装有蒸汽进阀(2.4)的纯蒸汽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安装有排气阀(2.2)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而附件2公开了特征“耐压容器(2.17)具有蒸汽灭菌功能,所述容器两侧分别装有进衣高压门(2.19)和出衣高压门(2.1),所述容器刚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附件3公开了“安装有蒸汽进阀(2.4)的纯蒸汽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附件4公开了特征“安装有排气阀(2.2)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或者附件4公开的上述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1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3、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给出技术启示下可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8-10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3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认为:1)附件1公开的洗衣机没有高压蒸汽灭菌功能,其容器不需要耐压(参见附件1的全文),权利要求1的“耐压容器(2.17)”指的是压力容器,所以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耐压容器”;附件2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耐压容器(2.17)具有蒸汽灭菌功能,所述容器两侧分别装有进衣高压门(2.19)和出衣高压门(2.1),所述容器刚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附件1和附件3都没有启示将技术特征“安装有蒸汽进阀的纯蒸汽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用于附件1而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附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安装有排气阀(2.2) 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并且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情况下,“安装有排气阀(2.2)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附件1-附件4都没有给出将特征“安装有排气阀(2.2)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应用于附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并认为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2)“耐压容器(2.17)”、“所述容器(2.17)”和“所述容器”在权利要求1中的含义是清楚的;3)权利要求7记载“所述轴封腔主体的外径小于波纹补偿器内径,两者间形成一定间隙,此间隙间距大于振动位移间距”;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转轴的振动运动”;显然,权利要求7的“振动位移间距”指的是“转轴的振动位移间距”;4)专利权人还认为: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则专利权人愿意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
合议组于2012年05月2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于2012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将容器设置为“耐压容器”是蒸汽灭菌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将容器的进出物门设置为“高压门”是蒸汽灭菌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在容器上设置安装有排气阀的排气管,并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是蒸汽灭菌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常识;请求人不认可专利权人的如下观点:滚筒的主轴“轴颈31和32”相对外筒(罩壳27)振动时,盘状的柔性波纹膜片35和36沿径向拉伸或压缩,使得“轴颈31和32”和“罩壳27”之间具有不耐压的用于密封的构件,因而附件1与附件3都没有启示将技术特征“安装有蒸汽进阀(2.4)的纯蒸汽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用于附件1而解决争议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2)从附件1说明书附图7中可毫无疑义的得出“套设在密封装置34外侧并与柔性波纹管36内侧边相连接的部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密封于转轴(4.6)并使转轴能够相对其旋转的轴封腔主体(4.9)”,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柔性密封装置”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将“转轴柔性地密封地连接于容器的两端”,其与附件1中的柔性波纹膜片35、36以及密封装置33、34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替换;4)权利要求5中焊接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简单选择;权利要求5中“环形波纹补偿器(4.8)的所述另一端通过焊接连接于所述轴封腔主体(4.9)的与朝外侧的端部相反的端部”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转轴通过柔性密封装置柔性地密封地连接于所述容器的两端”,其与附件1中的柔性波纹膜片35、36以及密封装置33、34的设置方式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替换;5)权利要求6、7中的特征与附件1中的柔性波纹膜片35、36以及密封装置33、34的设置方式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替换,并认为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9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2年07月09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在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不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请求审查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文本。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8-10相对于附件1-附件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放弃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以下四点区别特征:1)蒸汽灭菌的耐压容器(2.17),所述容器两侧分别装有进衣高压门(2.19)和出衣高压门(2.1),所述容器刚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2)安装有蒸汽进阀(2.4)的纯蒸汽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3)安装有排气阀(2.2)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附件1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并认为权利要求1、7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认可上述区别特征3)在附件3说明书第4页、第5页公开,区别特征4)是公知常识,并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4的区别在于上述区别特征1)、2),并且不认可上述区别特征1)是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和对比文件1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依职权核实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有关“振动位移间距”的相关特征,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所述轴封腔主体的外径小于波纹补偿器内径,两者间形成一定间隙,此间隙间距大于振动位移间距”、“所述转轴通过柔性密封装置柔性地密封地连接于所述容器的两端,并通过柔性装置柔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从而阻止将所述转轴的振动运动传递到所述容器”等内容,由此可知转轴的振动运动,必然存在振动位移,不同位移之间的距离即为间距,“振动位移间距”自然是指“转轴的振动位移间距”,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能够实施上述特征的相关技术手段,因此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了有关“振动位移间距”的特征,所以请求人主张的记载了该特征的权利要求7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只记载有“耐压容器(2.17)”一种容器,因此其后记载有容器这样的装置时,均采用了“所述容器(2.17)”或者“所述容器”等称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上述称谓后,能够唯一的确定均是指“耐压容器(2.17)”,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所述转轴的振动运动”,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转轴的振动运动,必然存在振动位移间距,而且权利要求7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7的“振动位移间距”必然是指“转轴的振动位移间距”,因此权利要求7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蒸汽灭菌洗衣机,包括:
A)机架(5.14);
B)能够清洗、蒸汽灭菌、烘干和冷却物品的耐压容器(2.17),
C)所述容器两侧分别装有进衣高压门(2.19)和出衣高压门(2.1),所述容器刚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
D)安装在所述容器内的具有转鼓门(2.6)的转鼓(2.15)
E)穿过转鼓中心和耐压容器两端的转轴(2.11)以使转鼓相对所述容器(2.17)旋转,
F)所述转轴通过柔性密封装置柔性地密封地连接于所述容器的两端,
G)并通过柔性装置柔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从而阻止将所述转轴的振动运动传递到所述容器;
H)安装有蒸汽进阀(2.4)的纯蒸汽进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
I)安装有排气阀(2.2)的排气管,以通过所述容器与容器内的容腔连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其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设有一个底架25和一个外壳26(参见对比文件1第3页第12段第1至2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A);
一个圆柱形防水容器或罩壳27(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段第2行,相当于本专利能够清洗、烘干的容器);
在此容器中设有一个多孔滚筒28,滚筒在弧形表面上设有一个业内熟知的衣物投取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段第3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D);
该滚筒设有实心端板29、30,牢牢紧固在轴颈31、32上,轴颈通常与罩壳27的轴对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段第4至5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E);
轴颈分别穿过密封装置33、34,紧固在柔性波纹膜片35、36的内缘上,柔性波纹膜片35、36的外缘紧固在罩壳27的环形端板37、38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2段第5至6行公开了,即对比文件1公开特征F)
轴颈31、32各自伸出,转动支承在三个同心的前后紧接着的滚珠轴承46中。各套中的两个滚珠轴承支承在二叉部件40、41中,另一个滚珠轴承支承在端部部件42、43中,端部部件42、43载于水平伸出的臂44、45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4段第3至5行);除了上述决定部件的通常位置的弹性连接装置68之外,本发明优选提供多个双向运动减震器或缓冲器82,枢接在臂44、45上的托架83与底架25上的托架84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8段第1至2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G)。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特征B)、C)、H),J)。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隔离式洗衣机,镶嵌在分割墙内,包括外部罩壳、设在外部罩壳内的外缸、避振系统、驱动系统、设在外缸内的回转笼,外缸设有前后两扇径向对称外门,回转笼设有两扇径向开口对称内门,其特点是:回转笼内设有一轴向对半分隔滚笼的分隔板(参见对比文件2的摘要和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3段)。因此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C)中的进衣门(2.19)和出衣门,但是没有公开上述两个门是是高压的,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B)、C)、H),J)。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洗涤装置,特别是利用高压、高温蒸汽与洗涤物碰撞的冲击力产生阴离子,并且利用雾状高温蒸汽及阴离子使洗涤物除皱、杀菌、除臭及去除静电的洗涤装置。该洗涤装置包括有:构成外形的箱体;支撑在箱体内的外桶;安装在箱体内的可回转的滚筒;安装在箱体内,供给洗涤水的供水管道;其特征是:还包括有:安装在供水管道和滚筒之间,向滚筒内提供蒸汽的蒸汽发生器;引导蒸汽发生器生成的蒸汽,流向滚筒的蒸汽供给管;安装在蒸汽供给管上,利用电子控制,可以选择性地开关管道的开关阀;安装在蒸汽供给管的管道上,可以测知管道内压力的压力传感器;控制蒸汽发生器的同时,以压力传感器测知的压力为基础,控制所述开关阀的控制部。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页至第5页):蒸汽供给管230的一端连接到壳体210,将蒸汽的流动引向滚筒130内,开关阀安装在蒸汽供给管上,对管道进行选择性开关(即相当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H);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已经装有蒸汽进管的前提下,为排出蒸汽而再装一排气管是很容易想到的,因而特征J)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具有高效烘干功能的洗衣机,包括设置在箱体内的洗涤、脱水、排水系统、干燥系统以及控制系统,所述的干燥系统包括一冷凝风道,在所述的冷凝风道内固定设有至少一个冷凝装置,在所述的冷凝装置的一端设有冷凝水喷淋装置;所述的冷凝风道、送风机构、干燥风道以及加热器安装在洗衣机箱体内壁上。因此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B)、C)。
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C),也未给出具有蒸汽灭菌、烘干和冷却物品的耐压容器(2.17)以及容器两侧分别装有进衣高压门(2.19)和出衣高压门(2.1) 、并刚性地连接于所述机架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克服了现有技术的洗衣机均没有蒸汽灭菌功能,从而导致洗衣和灭菌分开处理、无菌室不能直接得到洗衣后的无菌衣物等缺陷,获得了集清洗、灭菌、干燥、冷却为一体,多功能集一身,自动化程度高,蒸汽灭菌后无菌保证度高,操作简便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B),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圆柱形防水容器或罩壳27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压容器(2.17。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记载“本发明是在较为先进的卫生隔离式双门洗衣机基础上增加蒸汽灭菌功能。它包括一腔体,其腔体是一卧式压力容器罐,在压力容器罐筒身两侧对称各开一扇耐高压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耐压容器(2.17)是压力容器,并通过高压蒸汽灭菌,而对比文件1的容器不需要耐压的,也不能进行蒸汽灭菌,因此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
对于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B),合议组认为:参见上面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中对对比文件2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特征C)中的进衣门(2.19)和出衣门,但是没有公开上述两个门是是高压的,而本专利设置高压门的目的在于是将“压力容器引入了洗衣机领域,从而使蒸汽灭菌成为可能”,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B)。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910051589.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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