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3
决定日:2012-12-18
委内编号:4W1017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198938.0
申请日:2010-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赛腾工业标识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易红春
合议组组长:袁丽颖
参审员:曲颖
国际分类号:B65B63/00,B65B61/00,G06K7/10,G06K9/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还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198938.0,申请日为2010年06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其包括:数据采集单元、数据识别单元和控制单元,其中:
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位于传送带上方,其包括一成像设备、一发光设备和一位置光电开关,其中,所述成像设备用于对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拍照获得图像数据,所述成像设备具有一镜头,该镜头的下端设有一带通滤光片,所述发光设备用于对产品赋码标识进行照射,所述位置光电开关用于感应传送带上的产品的位置;所述发光设备为激发光发生器,该激发光发生器为激光发生器、红外光发生器或者紫外光发生器;所述产品赋码标识是由油墨通过喷涂方式得到的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所述油墨为红外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紫外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或激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
所述数据识别单元用于对所述数据采集单元获得的图像数据进行识别处理,获得产品赋码标识信息数据并存储,其通过数据线分别与所述成像设备、所述控制单元连接;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数据采集单元,其通过数据线分别与所述数据识别单元、所述成像设备、所述发光设备以及所述位置光电开关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成像设备为高速摄像机或高速数码照相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紫外光发生器为设有紫外光LED阵列的曝光板。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单元包括一光源驱动电源,该光源驱动电源用于控制所述发光设备的发光时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包括一暗室,其具有一入口以及一出口,并且,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位于所述暗室内。
6. 一种产品赋码标识信息成像数据采集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对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曝光;
对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拍照获得图像数据;
对图像数据进行识别处理,获得产品赋码标识信息并存储;
其中,所述拍照通过高速摄像机或高速数码照相机进行,并且,通过带通滤光片对进入所述高速摄像机或高速数码照相机的光线进行过滤;
所述产品赋码标识是由油墨通过喷涂方式得到的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所述油墨为红外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紫外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或激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
所述曝光是指利用激光、紫外光或红外光对所述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进行照射,以产生荧光。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拍照在照射完成之后、荧光消失之前进行。
8. 一种基于产品赋码标识信息的信息追溯系统,其包括:数据采集单元、数据验证单元和数据检测单元,其中,
所述数据采集单元为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用于采集产品的原始赋码标识信息并存储;
所述数据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待测产品赋码标识的图像数据;
所述数据验证单元通过数据线分别与所述数据检测单元、所述数据采集单元连接,用于接收所述数据检测单元检测得到的图像数据,获得待测产品赋码标识信息,将所述待测产品赋码标识信息与所述数据采集单元存储的原始赋码标识信息进行比较并将检测结果输出。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追溯系统,其中,所述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的数据识别单元与所述数据验证单元通过数据线连接,用于提供其储存的所述原始赋码标识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追溯系统,其中,所述数据检测单元包括一成像设备,用于对待测产品的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拍照并获得图像数据。
11. 一种信息追溯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产品标识信息成像数据采集方法对产品赋码标识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原始赋码标识信息并储存;
对待测产品的赋码标识进行检测或采集,得到待测赋码标识信息;
将待测赋码标识信息与原始赋码标识信息进行比较,将比较结果输出。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追溯方法,其中,所述原始赋码标识信息的获得包括以下具体步骤:
对产品的赋码标识信息进行采集,获得第一级赋码标识信息并存储;
将预定数量的产品装入带有赋码标识的第一级包装箱,并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对该第一级包装箱的赋码标识信息进行采集,获得第二级赋码标识信息并存储,并将该第二级赋码标识信息与第一级赋码标识信息相关联;
将预定数量的第一级包装箱装入带有赋码标识的第二级包装箱,并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对该第二级包装箱的赋码标识信息进行采集,获得第三级赋码标识信息并存储,并将该第三级赋码标识信息与第二级赋码标识信息相关联;
重复上述装箱以及赋码标识信息采集步骤,直到得到预定数量的相互关联的多级赋码标识信息,该多级赋码标识信息组成所述原始赋码标识信息。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追溯方法,其中,所述比较是指将待测赋码标识信息与所有的赋码标识信息进行匹配比较:如果存在与待测赋码标识信息相符合的赋码标识信息,则输出与该赋码标识信息对应的原始赋码标识信息;如果不存在与待测赋码标识信息相符合的赋码标识信息,则输出不存在相符合的信息。”
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号为200620117775.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申请号为96105025.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7年11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申请号为200610085546.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2月06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4:申请号为200810104983.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8日(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5:申请号为03200402.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1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6:《科技资讯》2007年第6期中《电子标签拣货系统在仓储配送中的应用》,公开日为2007年(下称对比文件6)。
请求人认为:(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7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如何将图像数据识别成赋码标识信息作任何说明和解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图像数据识别成赋码标识信息,进而无法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13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6、8和11都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获取赋码标识图像数据并识别出赋码标识信息”,但是权利要求1、6、8和11只对数据识别单元进行了功能性限定,而缺少如何识别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导致无法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其从属权利要求均未对如何识别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即使将其从属权利要求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同样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之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因此,现在对生产线跟踪产品信息的手段与方法(例如信息追溯系统与信息追溯方法)开始采用后关联方式,即对单个产品信息与装箱信息之间关联关系不在信息系统中预先设定,而是在单个产品装箱后通过对每个产品信息的数据采集、识别来自动生成小包装箱的标识信息,通过对每个小包装箱的标识信息的数据采集自动生成装有小包装箱的中包装箱的标识信息,以此类推”。可见赋码标识信息包括:单个产品信息、小包装箱的标识信息、中包装箱的标识信息等,即产品包括:单个产品、小包装箱、中包装箱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以“产品”和“检测待测产品”相称,导致两次拍照的产品是否为同一类别的产品模糊不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同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而从属权利要求9、10、12、13未对第一次拍照的产品和第二次拍照的待测产品作进一步限定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9、10、12、13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14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9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8-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2年08月27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如下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7: 公开号为US20040232236A1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4年11月25日(下称对比文件7);
附件8:公开号为CN10114061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8);
附件9:公开号为CN1015153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8月26日(下称对比文件9);
附件10:公开号为CN10159332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下称对比文件10)。
请求人认为:(1)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7、8、4、1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7、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7、8、5、1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7、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7、8、5、1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7、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7、8、3、1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7、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独立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以对比文件7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4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7、8、4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7、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独立权利要求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以对比文件9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9、7、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9、7、8、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以对比文件9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9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9、7、8的结合或者9、7、8、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9、7、8的结合或者9、7、8、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不是随意选定激光光源和荧光油墨即可经照射后使荧光油墨发出可见荧光的,如需实现激光光源与荧光油墨的匹配,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和调试工作,该工作过程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而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激光发生器、红外光发生器或者紫外光发生器的发射光中心波长范围,以及未公开红外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紫外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或激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的特征谱线的吸收波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2年09月18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0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请求人于2012年08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专利权人于2012年1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提供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也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能够获得易于识别的产品赋码标识图像,达到效率高、识别正确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7、8、4、1或对比文件7、8、1的结合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7、8、5、1或对比文件7、8、1的结合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7、8、3、1或对比文件7、8、1的结合具有创造性。(5)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7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它们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8和对比文件4披露,也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7、8、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7、8、4或对比文件7、8的结合具有创造性。(7)本专利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9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5所述任一项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也未被对比文件7、8、1所公开,因此,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比于对比文件9、7、8、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权利要求8的信息追溯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9、7、8、1能够获得易于识别的产品赋码标识图像,且能达到效率高、识别正确、方便追溯的效果,即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而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9、7、8、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8)权利要求9、10是对独立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当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9、10也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9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或7的技术方案也未被对比文件7、8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相比于对比文件9、7、8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该权利要求11的信息追溯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9、7、8能够获得易于识别的产品赋码标识图像,且能达到效率高、识别正确、方便追溯的效果,即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效果,因而该权利要求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9、7、8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0)权利要求12、13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1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当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13也具备创造性。(1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对产品赋码标识采集过程中通过对数据采集的成像环境及产品的赋码标识进行改善,获得清晰易于识别的产品赋码标识,本专利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可实施的。如红外光有一定的波长范围,那么选择同样波长范围的红外光发生器就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紫外光有一定的波长范围,那么选择同样波长范围的紫外光发生器就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存在因未公开发光设备的发射光中心波长范围及可见荧光油墨的特征谱线的吸收波长而导致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问题。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主要如下: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以及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7第0038段和第0049段的其中一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的具体翻译:对比文件7第0038段的相关翻译:“典型的计算机系统310包括总线360,处理器370,存储器380,以及输入/输出接口390,存储器380可以存储操作程序400例如成像,解码程序,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存储自动曝光程序410和数据420”。对比文件7第0049段的相关翻译:“…计算机系统310中,传感探测器955连接总线360,以便在处理器370的控制下,照明光源340被关闭,并在无任何物体遮挡辐射源950时保持该状态。当目标140被置于目标物视野中时,目标140实质上遮挡了辐射源950发出的射线束,传感探测器955不再暴露于辐射源950发出的辐射中。这导致处理器重启照明光源340并允许自动曝光,控制光源340发出的照明水平适合对目标物140成像”。
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的这部分翻译。
3、请求人放弃在2012年07月27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请求书中关于创造性的所有理由,同时放弃对比文件2和6。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对于创造性理由,请求人明确证据的结合方式为:以对比文件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7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7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8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7结合8公开;以对比文件9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8在评述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9或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9公开,权利要求11在评述权利要求6、7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0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9公开。
4、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公开日期没有异议。
5、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1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同意在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意见陈述。
请求人于2012年11月16日提交了相应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7中的感应检测器955和光源950相配合所实现的效果即感应产品的位置,与位置光电开关作用相同,而位置光电开关位于“上方”还是“下方”还是“上方和下方”只是实际场景中的应用,是惯用手段的替换,并且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将光电位置开关用于传送带上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7结合惯有技术或对比文件1已完全公开该技术特征。此外,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其中公开了“香烟小包传输线上方设置工业相机”,以及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说明和图1,香烟小包触发传感器(1)和工业相机(7)均位于传送带上方;触发传感器的作用是用于检测传送带上的待测物体,与该技术特征的作用一致,已完全公开该技术特征。(2)专利权人在其意见陈述书的附页第9页第4段对“拍照在照射完成之后、荧光消失之前进行”作出了解释,即照射和拍照之间设置时间差,激发光照射后快门不拍照,而是激发光消失后、荧光没有消失的时候进行拍照,可将激发光与荧光分离,以排除激发光的干扰。请求人认为“照射完成之后”并不等同于“激发光消失后”,专利权人作出了扩大解释,而进一步带来的时间差、激发光与荧光分离、排除激发光的干扰等效果,属于基于扩大解释的事后诸葛亮。因此,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在其附页中陈述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在本专利授权后并未修改过本专利的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放弃了对比文件2、6。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3-5、7-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审查后也未发现影响这些对比文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3-5、7-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对比文件1、3-5、7-10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另外,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7第0038段和第0049段的其中一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双方协商后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对于这部分译文的翻译,因此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第0038段和第0049段部分的中文译文、以及请求人提交的其余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1、请求人认为:数据识别单元如何识别数据采集单元获得的图像数据,是本专利得以实施的重要技术信息,而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如何将图像数据识别成赋码标识信息作任何说明和解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图像数据识别成赋码标识信息,进而无法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13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图像识别技术是计算机领域常用的技术,目前已经存在多种图像识别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应用现有的图像识别技术就能完成本专利数据识别单元的功能,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3.2、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不是随意选定激光光源和荧光油墨即可经照射后使荧光油墨发出可见荧光,如需实现激光光源与荧光油墨的匹配,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和调试工作,该工作过程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而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激光发生器、红外光发生器或者紫外光发生器的发射光中心波长范围,以及未公开红外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紫外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或激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的特征谱线的吸收波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激发光和荧光油墨相互配合发光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要选择已知能相互配合的激发光和荧光油墨即可实现发光的目的,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6、8和11都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获取赋码标识图像数据并识别出赋码标识信息”,但是权利要求1、6、8和11只对数据识别单元进行了功能性限定,而缺少如何识别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导致无法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其从属权利要求均未对如何识别作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即使将其从属权利要求提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同样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之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图像识别技术是计算机领域常用的技术,目前已经存在多种图像识别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应用现有的图像识别技术就能完成本专利数据识别单元的功能;在独立权利要求1、6、8和11已经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获取赋码标识图像数据并识别出赋码标识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上述公知技术即可实现上述技术手段从而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因此,现在对生产线跟踪产品信息的手段与方法(例如信息追溯系统与信息追溯方法)开始采用后关联方式,即对单个产品信息与装箱信息之间关联关系不在信息系统中预先设定,而是在单个产品装箱后通过对每个产品信息的数据采集、识别来自动生成小包装箱的标识信息,通过对每个小包装箱的标识信息的数据采集自动生成装有小包装箱的中包装箱的标识信息,以此类推”。可见赋码标识信息包括:单个产品信息、小包装箱的标识信息、中包装箱的标识信息等,即产品包括:单个产品、小包装箱、中包装箱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以“产品”和“检测待测产品”相称,导致两次拍照的产品是否为同一类别的产品模糊不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同样,本专利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而从属权利要求9、10、12、13未对第一次拍照的产品和第二次拍照的待测产品作进一步限定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9、10、12、13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白的是:“产品赋码标识信息”中的“产品”指的是最初进行原始赋码标识信息采集的产品,即工厂所生产的每一件产品,此时采集信息放入例如数据库中以便在以后使用相关信息进行防伪等比较识别,而“待测产品赋码标识信息”中的“待测产品”指的是需要进行防伪检测的产品,比如市场中已经在售的产品,此时采集“待测产品”的赋码标识信息是为了与原始赋码标识信息进行比较以便具体识别出伪劣产品等。故根据权利要求8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分清“产品”和“待测产品”,权利要求8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9-1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的该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用于读取对象的光学读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页第10-14行,第10页第2-3段,第6页第2-3段,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图1-3、9、10):光学读取装置可用于对具有如:存货清单控制及包裹追踪、身份识别及安保工作等用途的符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扫描,而无论是哪种应用,都不希望电子数据库具有一系列具体的原件,在这种情况中,符号读取器可执行将具体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这一必需的功能;如图10所示,计算机系统310中,传感探测器955连接总线360,以便在处理器370的控制下,照明光源340被关闭,并在无任何物体遮挡辐射源950时保持该状态,当目标140被置于目标物视野中时,目标140实质上遮挡了辐射源950发出的射线束,传感探测器955不再暴露于辐射源950发出的辐射中,这导致处理器重启照明光源340并允许自动曝光,控制光源340发出的照明水平适合对目标物140成像(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光电开关,用于检测在目标物视野中是否具有目标140);图10所示的光学读取器1010为对图3所示出光学读取器110所作出的改进实施例,为了描述更为简明,对于相似的元件,在光学读取器1010采用了与图3中光学读取器110相同的标号,此处,这种光学读取器1010包括:计算机系统310、成像器320、成像器光学元件325、入射光学元件335及入射光照源330,其中,入射光源330包括照明光源340,还可以包括定位光源350,而计算机系统310通常可包括:通用串行总线360、处理器370、存储器380及输入/输出接口390;图3为现有技术中光学读取器110的框图,这种光学读取器110包括:计算机系统310、成像器320、成像器光学元件325、入射光学元件335及入射光源330,其中,入射光源330既包括照明光源340,又可以包括定位光源350,成像器光学元件325可使将要被扫描的扫描对象140聚焦于成像器320上,同时,入射光学元件335既可将来自照明光源340的光照传送至扫描对象140,又可将来自定位光源350的光照传送至置物台130,进而,此入射光学元件有助于将扫描对象140放置于成像器320的观察区域中;典型的计算机系统310包括总线360,处理器370,存储器380,以及输入/输出接口390,存储器380可以存储操作程序400例如成像,解码程序,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存储自动曝光程序410和数据420,而通用串行总线360用于沿着成像器320与入射光源330使计算机系统310中的元件相互连接,需要注意的是,在现有技术中,系统还可以独立于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在下文中,为了对本发明进行描述,系统与这些存储器是相互兼容的,同时,此处仅选取其中一个存储器进行说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还需要在细节上对这些独立的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进行一些改装;光学读取器110可包括:成像模块2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成像设备”),用于对读取器观察区域中放置于置物台130上的扫描对象140进行成像处理,解码模块2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识别单元”,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件7中解码模块220所解码出的信息必然会存储在存储器中),用于对由成像模块210所提供的电子信息中的扫描对象140进行解码处理,定位模块230,用于定位扫描对象140,照明模块2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光设备”),用于对扫描对象140进行照明,以使其扫描对象140可以成像,此外,照明模块240还可以包括:自动曝光控制装置250,用于依据成像过程中的采光对亮度水平进行控制。虽然对比文件7没有明确公开控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单元”),但对比文件7作为一个基于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方案,其各模块如成像模块、照明模块、解码模块、定位模块等的工作必然会受一模块的控制,该模块的功能在对比文件7中主要由处理器370来完成,并且该模块必然会与成像模块、照明模块、解码模块及定位模块相连。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的成像设备、发光设备位于传送带上方,而对比文件7中的成像模块、照明模块是位于置物台上方;(2)权利要求1使用位于传送带上方的位置光电开关来感应传送带上的产品的位置,而对比文件7是用定位模块或传感探测器955与辐射源950相配合来感测置物台130上的对象是否存在;(3)权利要求1的成像设备具有一镜头,而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成像模块具有一镜头;(4)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赋码标识是由油墨通过喷涂方式得到的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发光设备为激发光发生器,该激发光发生器为激光发生器、红外光发生器或者紫外光发生器,油墨为红外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紫外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或激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在镜头的下端设有一带通滤光片,而对比文件7未公开这些内容。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承载被测产品的对象的选择;(2)对传送带上的产品标识进行检测并获得其位置;(3)获得图像的成像设备的具体选择;(4)如何更好地令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成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图2已经公开了将工业相机和光源设置于传送带上方的内容,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专利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香烟小包激光打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赋码标识”)图像在线检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至第2页第1段,其中公开了:所述装置是由光源、位置触发器、香烟小包引导导轨、工业相机、图像处理器、剔除装置构成;在香烟小包底部打码装置之后的香烟小包传输线上方设置工业相机,在工业相机镜头的外环上设置有环状的LED光源,在距离工业相机镜头前至少20cm小包输送带上设置喇叭口状导轨,在导轨处设置采集触发装置;所述的图像处理器是采用以DSP为核心的专用图像处理模块。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4段公开了:利用高速传感器准确定位生产线上的香烟小包位置,触发工业相机对烟包底部激光打码区域成像,图像处理器对图像进行处理;为消除香烟商标的高反光性,采用LED环形灯为光源配合图像采集;当香烟小包运动到检测位置时采集触发器触发电脉冲信号指令采集;香烟小包处于检测位置时摄取香烟小包激光打码图像的灰度图像,将激光打码的微小数字图像放大3倍;将图像摄取单元输出的灰度图像采用图像预处理及相应算法进行判别,判别后输出比较信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传送带上的产品标识进行检测的技术内容,并且公开了使用采集触发装置对传送带上产品的位置进行检测的内容。而使用位置光电开关对物品的位置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位置采集装置对产品的位置进行检测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本领域中常用的位置光电开关对物品位置进行检测。而根据需要将位置光电开关设置在对物品位置进行检测的任何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从上述对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带有镜头的成像设备获取图像的内容,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光学防伪无损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8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行至第2页第1行,说明书第4页第1、3、4段和图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段,说明书第5页第1段):涉及利用光学方法对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为防伪标识的商品进行防伪无损检测的装置;解决背景技术中检测过程对样品产生损害,防伪标识制作工艺复杂,制作成本高等问题;滤光装置9位于分腔隔板8的通光孔16处;滤光装置9为峰值波长在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的特征谱线处的干涉滤光片,它的左面镀有反射膜,反射膜对激发光源4发射的近红外光有高反射率,保证激发光源4发射的光在左分腔7中多次反射后尽量多地照射到检测样品6上,反射膜对检测样品6上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在激发光源4照射下发射的可见光有高透射率,保证左分腔7中检测样品6发射的荧光能够尽量多地透射到右分腔11中;滤光装置9将除荧光外的杂散光(如激发光源发射的光和自然光)滤除;激发光源4为发射光中心波长位于近红外波段(700nm-2000nm)的半导体激光器(LD)或发光二极管(LED),半导体激光器(LD)或发光二极管(LED)发射光的中心波长与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特征谱线的吸收波长相同;所述的以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作为防伪标识的检测样品6为生物种子以及日常消费品等商品,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为将各种不可见红外波段光束转换成可见光的光致发光材料,包括稀土元素掺杂的含氟化合物材料体系,稀土元素掺杂的卤化物材料体系,稀土元素掺杂的含硫化合物材料体系,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一般使用多晶粉末,与油墨、油漆或树脂以一定比例混合后涂敷在检测样品的局部或全部,与检测样品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对检测样品造成损害,涂防伪标识的样品6放置在左分腔7中的激发光源支架5顶面上的通孔处,能被激发光源4直接照射;光电探测器10将接收到的光信号转化成电信号并输出到电子线路板3上,电子线路板3对此电信号进行放大处理并传送到输出装置12的正负极,输出装置12在放大的电信号作用下输出能被操作者识别的视觉或听觉信号,表明检测样品6上防伪标识的存在,从而达到防伪目的。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了在样品上涂上作为防伪标识的红外荧光材料,使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发光,并使用干涉滤光片过滤杂光,通过光电探测器10探测是否存在荧光材料发出的光即是否存在防伪标识来解决现有防伪检测过程对样品产生损害,防伪标识制作工艺复杂,制作成本高等问题。但对比文件8仅仅公开了使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发光并探测荧光存在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利用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令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更好成像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8未公开利用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令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更好成像的内容,对比文件8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8并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8并未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4)的技术启示,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还给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更易于成像和识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7、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从属于权利要求1。由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7公开、或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或对比文件3公开,即请求人只使用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相应内容评述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评述,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产品赋码标识信息成像数据采集方法。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用于读取对象的光学读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7翻译文本说明书第1页第10-14行,第10页第2-3段,第6页第2-3段,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图1-3、9、10):光学读取装置可用于对具有如:存货清单控制及包裹追踪、身份识别及安保工作等用途的符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扫描,而无论是哪种应用,都不希望电子数据库具有一系列具体的原件,在这种情况中,符号读取器可执行将具体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这一必需的功能;如图10所示,计算机系统310中,传感探测器955连接总线360,以便在处理器370的控制下,照明光源340被关闭,并在无任何物体遮挡辐射源950时保持该状态,当目标140被置于目标物视野中时,目标140实质上遮挡了辐射源950发出的射线束,传感探测器955不再暴露于辐射源950发出的辐射中,这导致处理器重启照明光源340并允许自动曝光,控制光源340发出的照明水平适合对目标物140成像;图10所示的光学读取器1010为对图3所示出光学读取器110所作出的改进实施例,为了描述更为简明,对于相似的元件,在光学读取器1010采用了与图3中光学读取器110相同的标号,此处,这种光学读取器1010包括:计算机系统310、成像器320、成像器光学元件325、入射光学元件335及入射光照源330,其中,入射光源330包括照明光源340,还可以包括定位光源350,而计算机系统310通常可包括:通用串行总线360、处理器370、存储器380及输入/输出接口390;图3为现有技术中光学读取器110的框图,这种光学读取器110包括:计算机系统310、成像器320、成像器光学元件325、入射光学元件335及入射光源330,其中,入射光源330既包括照明光源340,又可以包括定位光源350,成像器光学元件325可使将要被扫描的扫描对象140聚焦于成像器320上,同时,入射光学元件335既可将来自照明光源340的光照传送至扫描对象140,又可将来自定位光源350的光照传送至置物台130,进而,此入射光学元件有助于将扫描对象140放置于成像器320的观察区域中;典型的计算机系统310包括总线360,处理器370,存储器380,以及输入/输出接口390,存储器380可以存储操作程序400例如成像,解码程序,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存储自动曝光程序410和数据420,而通用串行总线360用于沿着成像器320与入射光源330使计算机系统310中的元件相互连接,需要注意的是,在现有技术中,系统还可以独立于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在下文中,为了对本发明进行描述,系统与这些存储器是相互兼容的,同时,此处仅选取其中一个存储器进行说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还需要在细节上对这些独立的程序存储器和数据存储器进行一些改装;光学读取器110可包括:成像模块210,用于对读取器观察区域中放置于置物台130上的扫描对象140进行成像处理(相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对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拍照获得图像数据”),解码模块220,用于对由成像模块210所提供的电子信息中的扫描对象140进行解码处理(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对图像数据进行识别处理,获得产品赋码标识信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件7中解码模块220所解码出的信息必然会存储在存储器中),定位模块230,用于定位扫描对象140,照明模块240,用于对扫描对象140进行照明,以使其扫描对象140可以成像,此外,照明模块240还可以包括:自动曝光控制装置250,用于依据成像过程中的采光对亮度水平进行控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对产品赋码标识进行曝光”)。虽然对比文件7没有明确公开曝光、获得图像数据以及对图像数据进行识别处理的顺序,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然是先对标识进行照射,然后获得图像数据,最后对获得的图像数据进行处理。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7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6通过使用高速摄像机或高速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来成像,而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这一内容;(2)权利要求6中的产品赋码标识是由油墨通过喷涂方式得到的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油墨为红外激发可见荧光油墨、紫外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或激光激发可见荧光油墨,通过带通滤光片对光线进行过滤,而对比文件7未公开这些内容。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获得图像的成像设备的具体选择;(2)如何更好地令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成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在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中公开了:识别系统采用工业高速CCD摄相机(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高速摄像机”)。而使用高速数码相机进行成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光学防伪无损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8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行至第2页第1行,说明书第4页第1、3、4段和图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1段,说明书第5页第1段):涉及利用光学方法对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为防伪标识的商品进行防伪无损检测的装置;解决背景技术中检测过程对样品产生损害,防伪标识制作工艺复杂,制作成本高等问题;滤光装置9位于分腔隔板8的通光孔16处;滤光装置9为峰值波长在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的特征谱线处的干涉滤光片,它的左面镀有反射膜,反射膜对激发光源4发射的近红外光有高反射率,保证激发光源4发射的光在左分腔7中多次反射后尽量多地照射到检测样品6上,反射膜对检测样品6上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在激发光源4照射下发射的可见光有高透射率,保证左分腔7中检测样品6发射的荧光能够尽量多地透射到右分腔11中;滤光装置9将除荧光外的杂散光(如激发光源发射的光和自然光)滤除;激发光源4为发射光中心波长位于近红外波段(700nm-2000nm)的半导体激光器(LD)或发光二极管(LED),半导体激光器(LD)或发光二极管(LED)发射光的中心波长与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特征谱线的吸收波长相同;所述的以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作为防伪标识的检测样品6为生物种子以及日常消费品等商品,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为将各种不可见红外波段光束转换成可见光的光致发光材料,包括稀土元素掺杂的含氟化合物材料体系,稀土元素掺杂的卤化物材料体系,稀土元素掺杂的含硫化合物材料体系,红外(上转换)荧光材料一般使用多晶粉末,与油墨、油漆或树脂以一定比例混合后涂敷在检测样品的局部或全部,与检测样品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不对检测样品造成损害,涂防伪标识的样品6放置在左分腔7中的激发光源支架5顶面上的通孔处,能被激发光源4直接照射;光电探测器10将接收到的光信号转化成电信号并输出到电子线路板3上,电子线路板3对此电信号进行放大处理并传送到输出装置12的正负极,输出装置12在放大的电信号作用下输出能被操作者识别的视觉或听觉信号,表明检测样品6上防伪标识的存在,从而达到防伪目的。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了在样品上涂上作为防伪标识的红外荧光材料,使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发光,并使用干涉滤光片过滤杂光,通过光电探测器10探测是否存在荧光材料发出的光即是否存在防伪标识来解决现有防伪检测过程对样品产生损害,防伪标识制作工艺复杂,制作成本高等问题。但对比文件8仅仅公开了使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发光并探测荧光存在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利用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令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更好成像的技术内容,即对比文件8未公开利用红外激光与红外荧光材料相互配合来令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更好成像的内容,对比文件8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8并未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8并未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7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还给本专利权利要求6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使字符喷码或条形喷码更易于成像和识别。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7、4、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6。由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7结合对比文件8公开,即请求人只使用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相应内容评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对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评述,因此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产品赋码标识信息的信息追溯系统,该系统的数据采集单元为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产品赋码标识信息采集装置。由于请求人只使用对比文件9评述权利要求8中未包含权利要求1-5之外的技术特征,并不涉及对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评述,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0从属于权利要求8。由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9公开,即请求人只使用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的相应内容评述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对独立权利要求8中所包括的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评述,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追溯方法,该方法根据权利要求6或7的产品标识信息成像数据采集方法对产品赋码标识信息进行采集。由于请求人只使用对比文件9评述权利要求11中未包含权利要求6或7之外的技术特征,并不涉及对权利要求6、7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评述,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或7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2、13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1。由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9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0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9公开,即请求人只使用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相应内容评述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对独立权利要求11中所包含的权利要求6、7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评述,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10198938.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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