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2
决定日:2012-12-24
委内编号:4W101395
优先权日:1992-03-17
申请(专利)号:93102660.1
申请日:1993-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奥地利第一工程公司
授权公告日:1998-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连津格股份公司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吴红权
参审员:吴顺华
国际分类号:D01F11/02,D01D4/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3102660.1,优先权日为1992年03月17日,申请日为1993年0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7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在所述方法中,在热状态下对氧化叔胺中纤维素溶液(3,11,11’,18)进行模制,并将模制溶液(5,5’,5”,5”’)引入一个沉淀池(8)以便沉淀所述溶解的纤维素,而在将所述模制溶液引入所述沉淀池(8)之前,先通过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6,6’,6”,6”’,22,22’)中而将之冷却,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6,6’,6”,6”’,22,22’)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喷丝嘴(1,1’,1”,1”’)模制的纤维素长丝,且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6,6’,6”,6”’,22,22’)的方向。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薄膜成型设备引入所述纤维素溶液模制而的纤维素薄膜,且所述薄膜成型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6,6’,6”,6”’,22,22’)的方向。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于至少两个气流(6,6’,6”,6”’,22,22’)中。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于在相对两侧边接触所述热的模制溶液的两个气流(6,6’,6”,6”’,22,22’)中。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模件为长丝时,将所述热的纤维素溶液(11,11’)引入通过具有多个基本上成环形排列的喷丝孔(16,16’)的喷丝嘴(l’,1”),且以喷纺的长丝形式出现的所述热的模制溶液以一个气流(22,22’)径向向外定向而另一个气流(6,6’,6”,6”’)径向向内定向的方式暴露于所述两个(6,6’,6”,6”’,22,22’)中。
7、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11、一种用以从氧化叔胺中的纤维素溶液(3,11,11’,18)制备纤维素纤维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带有喷丝孔(16,16’,16”)的一个喷丝嘴(1,1’,1”,1”’),其特征在于,在紧挨着喷丝孔(16,16’,16”,16”’)的下游方向设置有冷却气体(6,6’,6”,6”’,13,13’)的一个入口(7,7’,7”,7”’,10,10’),以便冷却纤维素纤维(5,5’,5”,5”’)。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喷丝嘴(l’,1”)的喷丝孔(16’,16”)大致排列成环形,并在喷丝孔(16’,16”)排列所成的环形的中心设置有所述冷却气体(13,13’)的一个入口(10,10’)。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所述冷却气体(6’,6”)的定位在由所述喷丝孔(16’,l6”)排列所成的环的外部的另一个入口(7’,7”)。
14、如权利要求11至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位于由所述喷丝孔(16’)排列所成的环的中心处的所述入口(10),设置有用以使所述冷却气体(13)流动均匀的流动装置或挡板(15)。
15、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喷丝嘴(l”’)的所述喷丝孔(16”’)聚集在一起而形成一个喷丝孔组。”
针对上述专利权, 奥地利第一工程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3、6-10、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1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4416698,公开日为1983年11月22日,共9页;
证据2:US3221088,公开日为1965年11月30日,共4页;
证据3:US3002804,公开日为1961年10月3日,共10页;
证据4:US4144080,公开日为1979年03月13日,共5页;
证据5:DD218121A1,公开日为1985年01月30日,共7页;
证据6:GB807248,公开日为1959年01月14日,共5页;
证据7:JP53010715,公开日为1978年01月31日,共6页;
证据8:JP05044104,公开日为1993年02月23日,共1页;
证据9:GB936729,公开日为1963年09月11日,共22页;
证据10:JP52008116,公开日为1977年01月21日,共5页;
证据11:GB1001740,公开日为1965年08月18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2-3、6中包含“基本上”,权利要求6-10中包含“最好”,权利要求12中包含“大致”,这些含义不清的词语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7-10中限定了“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然而,原始申请文件(原权利要求8和说明书第4页第5-6行)记载了“从该溶液除去的溶液热量至少为20KJ/Kg溶液,最好在20和350KJ/Kg溶液之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10既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清楚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1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制备纤维素纤维的方法,该方法并不适用于任何模件,包括薄膜。只有在制备纤维素纤维而非薄膜的情况下,气流才能穿透并到达从喷丝嘴喷出的所有纤维素溶液。在说明书仅记载了纤维素纤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否所有形式的纤维素模件均可用本专利的方法制备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保护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薄膜成型设备引入所述纤维素溶液模制而成的纤维素薄膜。基于如上相同理由,在说明书仅记载了纤维素纤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纤维素薄膜是否可用本专利的方法制备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相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4-5、7-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说明书图1、2和3中,显示气流以相对的位置设置,当冷却大量喷纺纤维素纤维时,使用相对的气流会导致紧邻喷纺盘下方的死区,在死区内气流的流动相互抵消。在所述死区内,气流不再流动,停滞并升温,从而不再具有冷却效果。因此在模制之后,喷丝嘴的中央区域内不存在气流,并且从本专利中描述的所述构造来看,中央区域内永远不会存在气流。因此,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
5.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1的实施例IVA至IVH(第10栏)公开了一种模件的制备方法,其中,在热条件下使纤维素的氧化叔胺溶液经过喷丝嘴开口(即进行模制)、经过气隙然后进入水槽13(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沉淀池),纤维素在水槽中沉淀,从而使纤维素的氧化叔胺溶液成型。在证据1的第10栏第24-27行中,同时参考附图4,公开并显示了位于喷丝嘴和水槽之间的气雾室24,所述气雾室供应潮湿空气流(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气流),所述潮湿空气流必然冷却纤维素溶液(因为气雾未被加热,因此能够冷却热的(>100度)纤维素-NMMO溶液)。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在热状态下对氧化叔胺中纤维素溶液进行模制”、“将模制溶液引入一个沉淀池以便沉淀所述溶解的纤维素”和“在将所述模制溶液引入所述沉淀池之前,先通过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中而将之冷却”的技术特征。
此外,本专利并未对“之后立即”的含义进行特别限定,证据1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理解为在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即,模制溶液在模制或成型“之后立即”进入气雾室。事实上,模制或成型在整个气隙中进行,而并非仅在喷丝嘴或相似成型装置中进行,因为纤维素溶液在气隙中伸长并随着其在气隙中的移动而使其横截面减小(参考涉案专利第1页第3段关于DE2844163和DD218121的描述)。另外,如果“之后立即”与地点无关而仅涉及时间,则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更为相似,因为在快速挤压方法中,纤维通常非常迅速地进入气隙和水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术语“之后立即”的含义实际上是指模制溶液从喷丝嘴挤出之后在离喷丝嘴底部一定距离之处首先与气流接触,随后再进入沉淀池,这也可通过本专利的附图1得以证实,根据所述附图,气流6和喷丝嘴底面16之间的确存在间隙。基于如上分析,证据1也视为公开了“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这一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5.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NMMO的纤维素长丝的相似的纺丝方法(目前称作“lyocell”法)。证据4第1栏第14-17行记载了形成粘性液体,可通过使所述粘性液体注入或纺入水、醇或稀释酸中从而沉淀出纤维素。证据4第1栏第58-60行记载了纤维素溶液被纺丝。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纺丝”过程必然包括使用沉淀池的沉淀步骤。此外,证据4第3栏,第46-51行还记载了纺织长丝可用空气冷却,长丝表面用水润湿以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粘合的趋势(在沉淀之前)。虽然证据4并未特别记载在纺丝“之后立即”冷却长丝,但是基于上述关于“之后立即”所讨论的内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覆盖了极宽的保护范围,证据4的具体实施方式能够落入其中。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5.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喷丝嘴模制的纤维素长丝,且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的方向”。根据证据1的附图4可见,潮湿空气供应管25基本上垂直于喷丝方向设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有新颖性。
5.4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相同,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6)关于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之上,完全能够想到也有动机将证据1的气雾室设置在紧邻喷丝嘴的位置,从而达到降低粘度,避免纤维粘连的可预见的效果。通过立即冷却达到降低粘度避免粘连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不会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第3栏第46-51行公开了“纺丝长丝可用空气冷却……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的粘合趋势”,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证据4所公开的空气流冷却手段用于证据1中并通过公知常识为空气流选择合适的位置(例如紧靠喷丝嘴下方的位置),从而达到降低粘度,避免纤维粘连的可预见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气隙纺丝的情况下,证据2已发现“粘度”的问题,参见第1栏第35-3行和第5栏第13-17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证据2提供的方案是在喷丝头和液体浴之间的气隙中使用强制性空气淬冷,如第2栏第58-70行所述。更特别地,第2栏第64-65行记载了气隙的距离可为“数英寸至数英尺”。因此,如果空气冷却发生在仅“数英寸”的气隙中,所述冷却也可被认为是在模制“之后立即”进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在第2栏第51-61行也公开了在喷丝嘴和液体浴之间的气隙中使用冷却空气冷却纺丝长丝从而防止粘合。如证据3图1所示,气流吹扫长丝的整个长度,甚至包括最紧邻喷丝嘴的位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6公开了一种制备聚烯烃多股长丝的纺丝束的方法,其中公开了挤出“之后立即”通过垂直流动的惰性气态冷却介质冷却新鲜挤出的长丝(参见权利要求1和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6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证据1、8的结合,证据1、10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7、8、10、11分别记载了挤出之后立即使用冷却气体冷却长丝从而达到降低粘度、防止长丝相互粘合的技术方案(参见证据7摘要及附图,证据8摘要及摘要附图,证据10图1-3,证据11图1中的附图标记14)。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7的结合,证据1和8的结合,证据1和10的结合,证据1和11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
6.7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证据1、8的结合,证据1、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喷丝嘴模制的纤维素长丝,且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的方向”,证据3第2栏第57-59行特别公开了“合适的冷却方法包括暴露于静止的室温空气,或优选垂直定向的空气”,第3栏第49-51行也公开了气流方向(用箭头5表示)垂直于喷丝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证据6、7、8、10均公开了“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的方向”这一技术特征,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1和附图,证据7的附图,证据8的附图,证据10的附图。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8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薄膜、长丝均为模件常见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在证据1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薄膜成型设备模制薄膜来代替模制长丝,并且这种常规替换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9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6的附图1、3、4中显示了用于喷出冷却气流的环形喷管13,喷管13上具有环形缝隙14,冷却气流从环形缝隙14中吹出并环绕挤出长丝进行吹扫,可见证据6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9公开了用于制备纤维状材料的喷丝嘴,其中在平行于喷丝嘴(即与纤维方向垂直)的“紧邻的”淬冷区内用气流冷却纤维和喷丝嘴,参见权利要求1,第2页第105-126行和图3,其中权利要求1中还特别公开了“一个或多个冷却流体流指向每根长丝……”,可见,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相似的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6.10权利要求7-10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10涵盖了从5℃至超过100℃的温度降低范围,即,涵盖了所有冷却效果。所述冷却温度通过证据5被公知,其中公开了喷纺纤维素和NMMO的溶液并在气隙中使其温度从363K降低至323K(降低40K或℃)(参见第5页实施例1)。可见证据5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6.11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6.12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9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15相似的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证据8及其译文,共14页;
附件2:EP0700463B1全文及其权利要求1的译文,共16页;
附件3:证据4的权利要求16的译文,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2-3、6-10、12中“基本上”、“最好”、“大致”的表述是非常常用的,不会导致不清楚。
(2)权利要求7-10中“35千焦耳”属打字错误。
(3)如说明书第2段所述,美国专利2179181可知,氧化叔胺能够溶解纤维素。说明书第3段还描述了,DE-A2844163和DD-A218121描述了为了制备纤维素纤维或纤维素薄膜,在喷丝嘴和沉淀池之间设置一个带有空气的空间或气隙,以实现在模具上的拉伸。 因此,可以毫无疑问确定,本发明是适用于制造纤维素模件和薄膜的。说明书第5页第2段也描述了纤维束按照本发明分别进行的气体吹拂和冷却,使有可能采用比较长的气隙, 因此在纤维拉伸期间可以得到足够长的时间给纤维素分子排列取向,这也是本发明的一个发明点。第6页第3段描述了使纤维素暴露在冷却空气中的距离更长,能更加有利地影响纤维素纤维的纺织品价值。 因此,可以理解,使得空气间隙更长,可以导致更好的纤维素分子的排列取向,从而也可以获得更好性能的纤维素薄膜。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为什么本发明不能实现制造纤维素模件和薄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发明是适用于制造纤维素模件和薄膜的。换言之,权利要求1,3-5,7-10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
(4)从相对的两侧吹送空气仅是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而并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也包括了从一侧吹送空气的实施例。而且,本发明在表格中示出的实施例1-4中,也示出了从内侧到外侧的空气流量是大于从外侧到内侧的空气流量, 因此任何时候都存在从内侧到外侧的净空气流,当然在中央区域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死区了。而且,专利权人指出,实际上并不存在请求人所认为的死区。当空气从喷嘴排出一段距离后,由于挤出的纤维素束的移动,空气将会被带动向下流动。因此,在喷丝嘴的中央区域并不会存在死区。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教导下当然是可以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因此说明书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
(5)关于新颖性
5.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根据证据1的附图4,纤维通过雾室24,而在雾室中引入了湿空气。然而,证据1并没有公开或建议任何有关将纤维暴露在如本发明所要求的空气流中。从证据1的实施例VIA到VIH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确定湿空气是在喷丝过程中引入该雾室中或者是在喷丝之前已经将该雾室填充湿空气而后让纤维通过该雾室。
重要的是,雾室24中的湿空气并不一定能对纤维起到冷却的作用。湿空气可能是具有高温的而不能对纤维进行冷却,实际上,证据1完全没有关于湿空气的温度的描述。本发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在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模件冷却。证据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这样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中,无论是附图2、3或者是4,均没有公开在纤维从喷丝头10喷出后立即冷却。无论雾室24具有什么样的功能,从附图4可以毫无疑义看出,雾室24是设置在离开喷丝头10的一定距离处。相反,在本发明中,气流的冷却作用是发生在紧接着模制之后,即在模制的纤维溶液离开模制设备立即发生。这可以从本发明附图1-4看出,冷却空气流在纤维束离开喷丝头后立即对其进行冷却。而且,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中的“模制”指的是溶液通过成形模具的挤出。
因此,证据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应该是具有新颖性的。
5.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备新颖性
证据4并没有教导在挤出模具和沉积池之间存在空气间隙。证据4教导了在挤出之后基本上立即沉积纤维素(参见权利要求16)。在没有任何其他关于气隙的教导下,可以理解证据4的发明人是希望将溶液直接挤出到纺纱池中。
关于证据4第3栏第46行所描述的“纤维可以通过空气冷却”的理解,由于证据4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其他细节,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多能得出是通过提供空气间隙来通过空气冷却,仅此而已。尤其是,证据4使用了单数的“一个”(或者是很少量)纤维,显然,一个纤维是可以简单地通过空气间隙而得到冷却。因此,证据4并没有公开要提供气流,更没有公开在纺纱纤维模制后立即将其暴露在气流中。
5.3权利要求2、1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11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6)关于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没有举证何为公知常识。请求人仅是得知了本发明的教导下来质疑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通过立即冷却从而避免粘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中,从附图4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雾室是离开喷丝嘴一定距离的。而且,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雾室设置成靠近喷丝嘴,证据1也没有教导使用气流和冷却纤维。 因此也是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
6.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4并没有公开或建议通过气流来冷却纤维,更没有公开或建议在纤维的模制之后立即进行冷却。而且,证据4也没有公开纺丝长丝可以通过空气冷却来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的粘合趋势。这仅是请求人对证据4的曲解。实际上,证据4描述的是纤维的表面通过水的润湿来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的粘合趋势,而这正是与证据1的教导一样的。
6.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2并不是与本专利相关的现有技术,因为证据2涉及的合成聚合物,这与天然存在的聚合物纤维素是不同的。因此,证据2使用的纺纱工艺也是完全不同的。证据2中的冷却池也是为了冷却纤维,而不是沉积聚合物。
6.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3涉及的也是合成聚合物的熔融纺纱工艺,这与本专利及证据1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去结合证据1和证据3。而且,证据3的附图仅是大致示出了吹送冷却空气5。其说明书完全没有提及是在何处将冷却空气吹送到纤维。因此,仅通过证据3的附图就得出在模制纤维后立即进行冷却是不合理的。同时要注意的是在喷丝头和拉伸池证据的距离是:实施例I是2英寸,实施例II是4英寸,而实施例III是24英寸。因此,并不能确定是何时开始进行冷却。
6.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6已经在国际初审报告中被考虑。与证据2、3一样,证据6同样涉及合成聚合物的熔纺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证据6得到任何的技术启示。这也可以通过各国专利局,包括中国专利局、EPO,在审查过程中均不考虑该文献得到证明。而且,鉴于各个专利局均没有将证据6作为相关文献,这可以从侧面证明涉及合成聚合物的纺纱过程,尤其是熔纺的文献与本专利是不相关的。
6.6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证据1、8的结合,证据1、10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7、证据10和证据11均是涉及熔纺工艺(证据11涉及对树脂泡沫纺纱,其与聚烯烃的熔纺工艺基本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从证据7、10或11得到任何技术启示。
证据8涉及的是合成聚合物(聚乙烯醇)的溶剂纺纱工艺,证据8在具有相似保护范围的欧洲专利EP0700463B1的反对程序中也被引用,然而并没有被认为可以破坏该专利的创造性,由此可以佐证该证据同样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2012年05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03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7月0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了如下事实:(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7-10进行了修改,请求人接受该修改文本。(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证据6第2页第85-122行的中文译文)、附件5(证据7说明书第80页左上栏第11行至右上栏第2行以及左下栏第16行至右下栏第3行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告之附件4、5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考虑。口审当庭,专利权人放弃附件1,请求人放弃证据8和证据10,并放弃与证据8相关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9-11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请求人认可附件2、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3)合议组当庭告知,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情况如下:权利要求2-3、6-10、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的结合,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9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1、9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10如下:
“7、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2012年07月12日,请求人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再次重申了无效理由,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述补充证据1-5:
补充证据1:流变学模拟研究结果及全文译文,16页;
补充证据2:GB2007147及部分译文,1979年05月16日,22页;
补充证据3:Loubinoux等人的文献及全文译文,46页;
补充证据4:Dr.Hans-Peter Fink的专家鉴定书及全文译文,76页;
补充证据5:US4426228及全文译文,1984年01月17日,21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修改之处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7-10的“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相当于删除了权利要求7-10的并列技术方案,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9页以及说明书附图第1-3页。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证据1-11以及补充证据1-5。口审当庭,请求人放弃证据8和证据10,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9、11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经核实,证据1-7、9、11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关于补充证据1-5,请求人在口审当庭就曾提交过其中的部分证据,合议组已明确告之属于超期证据,不予考虑,但请求人仍在口审结束后再次提交,对于超期提交的补充证据1-5,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共提交了附件1-5,附件4、5的提交超过了答复期限,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因此附件4、5属于超期证据,不予考虑。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了附件1,请求人认可附件2、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2、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下文以及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6中包含“基本上”,权利要求7-10中包含“最好”,权利要求12中包含“大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下文,完全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3中“基本上垂直于”、权利要求6中“基本上成环形”、以及权利要求12中“大致排列成环形”的含义,上述用语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删除了权利要求7-10的“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因此请求人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制备纤维素纤维的方法,该方法并不适用于任何模件,包括薄膜,因此,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5、7-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段记载了“按本发明的方法也适用于制备纤维素薄膜,其中通过一个薄膜形成设备来导引纤维素溶液,该方法的特征是薄膜形成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气流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常用的成膜设备,例如采用环状喷丝嘴旋压纤维素溶液,再通过间隙进入沉淀浴从而制得纤维素薄膜。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3-5、7-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冷却大量喷纺纤维素纤维时,使用相对的气流会导致紧邻喷纺盘下方的死区,在死区内气流的流动相互抵消。因此,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使用相对气流时,由于挤出的纤维素束的移动,空气将会被带动向下流动。因此,在喷丝嘴的中央区域并不会存在死区。而且,请求人提交的证据6也是使用相对的横向气流吹向纤维束(参见证据6图1),同样实现了长丝不粘连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教导下是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说明书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6.1权利要求1、2、11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
证据1涉及一种用包含溶解在N-氧化叔胺溶剂中的纤维素的溶液制备的成型纤维素制品的方法,实施例IVA到IVH公开了具体制备方法,其中,在加热条件下使纤维素的氧化叔胺溶液经过喷丝头10纺丝以形成长丝16,经过气隙然后进入槽13沉淀,从而使纤维素的氧化叔胺溶液成型(参见证据1译文第12页第1-5行,图2)。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沉淀池相当于证据1的槽13,权利要求1的“在热状态下对氧化叔胺中纤维素溶液(3,11,11’,18)进行模制”、“将模制溶液(5,5’,5”,5”’)引入一个沉淀池(8)以便沉淀所述溶解的纤维素”已在证据1中公开。此外,证据1的图4表明,在喷丝头10和槽13之间安装气雾室24以从溶液表面部分沉淀纤维素,潮湿的空气通过导管25导入室24(参见证据1译文第12页第8-9行,图4)。
请求人认为,证据1气雾室24中的潮湿空气相当于本专利的气流,本专利也没有记载何为“之后立即”,纤维素纤维纺丝中的气隙距离本身就非常短,证据1也可以理解为“之后立即”。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已在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为了制备纤维素纤维或薄膜,在喷丝嘴和沉淀池之间设置一个带有空气的空间或气隙是现有技术,但在气隙中尚未凝固的一根根纤维存在彼此粘连的危险,气隙越长,粘连的危险就越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有的现有技术缩短气隙、或减少喷丝嘴中的孔密度,还有的现有技术建议用一种不溶解纤维素的液体喷洒在气隙中的纤维上;本专利通过在模制之后立即将模制溶液暴露在气流中,以实现不管纤维束有多密、气隙有多大,纤维之间都不会存在粘连的效果。发明内容部分记载了,本专利采用的方法是先将热模制纺丝溶液冷却,然后再让溶液与沉淀池接触,冷却是在模制之后立即开始(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为了实现不粘连的效果,关键是要将冷却气流引向刚刚离开喷丝嘴的纤维束,冷却气流最好在一个基本上平行于由喷丝孔形成的平面内(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6-8行);即在喷丝孔的下游紧挨着喷丝孔设置一个冷却气体入口,使用冷却气体冷却纤维素纤维(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9-10行);气体喷嘴可以直接固定到喷丝嘴上,或者可形成一个特殊的结构单元,再将该结构单元固定到喷丝嘴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6行)。通过上下文的表述可知,本专利的“之后立即”应理解为气流入口紧挨着喷丝孔,几乎与喷丝孔在同一水平面上。
基于上述理解,证据1无论文字或附图都没有公开“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这一特征。而且证据1图4的气雾室也与本专利的气流不同,气雾室的目的是用潮湿的空气预沉淀一部分纤维素,而本专利的气流紧挨着喷丝口,该气流既不希望潮湿,也不希望沉淀一部分纤维素纤维(如果溶液刚从喷丝孔挤出就被沉淀将无法在气隙中得到拉伸),其目的是使溶液刚从喷丝孔挤出就使之冷却从而达到防粘的目的。可见,本专利的气流与证据1的气雾室实质不同。由于证据1没有公开“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中而将之冷却”、以及“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这两个特征,即,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用以从氧化叔胺中的纤维素溶液制备纤维素纤维的设备(具备内容参见案由),基于相同的理由,证据1没有公开“在紧挨着喷丝孔的下游方向设置有冷却气体的一个入口”这一特征,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的新颖性
证据4涉及一种制造成形纤维素产品的方法,第1栏第10-21行记载了现有技术制备纤维的方法,7重量%-10重量%的纤维素溶解在90-93重量%的氧化叔胺中以形成粘性液体,通过将所述液体倾倒或纺丝至水、醇或稀酸中以从所述液体沉淀纤维素;第1栏第43-63行记载了证据4的目的在于提供的纤维素-氧化胺溶液适用于挤出和纺丝;第3栏第46-51行记载了纺丝长丝可以用空气冷却,长丝表面用水润湿以降低其粘附至临近长丝的趋势,并且通过送料辊送至拉力卷线机。
请求人认为,证据4已经记载了可用空气冷却、长丝表面用水润湿以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粘合的趋势(在沉淀之前),本专利也没有记载何为“之后立即”,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4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证据4目前的译文看来,仅公开了将纤维素溶解在氧化叔胺中纺丝,甚至没有提及在喷丝嘴和沉淀池之间设置气隙以便拉伸,更没有记载纺丝之后立即使用气流冷却的特征。而且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3翻译了证据4的权利要求16:“一种制造成形纤维素产品的方法,其包括,在氧化叔胺溶剂中溶化纤维素进而进入挤出器,将获得的溶液挤出,并且在挤出后和纤维素的分子重量明显减少之前基本上立即从成形的溶液中沉积纤维素,以及干燥沉积后的纤维素”,可见证据4反而希望将溶液从喷丝孔挤出后立即在沉淀池中沉淀。至于证据4记载的“可以用空气冷却”,既没有说明什么时候冷却,也没有公开如何冷却,甚至没有公开使用气流,而且从上下文来看,此处的“可以用空气冷却”可能针对的并不是刚从喷丝孔挤出的溶液,而是已经拉伸、凝固过的纤维素长丝。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可以用空气冷却”无法得出使用气流的信息,也无法得出将气流入口紧挨着喷丝孔、几乎与喷丝孔在同一水平面上的含义,即无法得出本专利 “之后立即”的含义。因此,证据4没有公开“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中而将之冷却”、以及“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这两个特征,可见,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任何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应当认为这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7.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证据1没有公开“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中而将之冷却”、以及“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这两个特征。由此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管纤维束有多密、气隙有多大都能使气隙中的纤维素纤维之间不再粘连,从而纺出密集的纤维素纤维,解决这一问题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先将热的模制纺丝溶液冷却,然后再让溶液与沉淀池接触,且冷却是在模制之后立即开始。
由于证据1的气雾室与本专利的气流实质不同,气雾室的目的是用潮湿的空气预沉淀一部分纤维素,而本专利的气流紧挨着喷丝口,该气流既不希望潮湿,也不希望沉淀一部分纤维素纤维,目的是使溶液刚从喷丝孔挤出就使之冷却从而达到防粘的效果。基于此,证据1没有给出任何将潮湿气雾室替换成冷却气流的启示,更没有给出将气流入口紧挨着喷丝孔的启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也无法认定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实现了防粘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证据4也没有公开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既没有提及在喷丝嘴和沉淀池之间设置气隙以便拉伸,也没有记载喷丝孔挤出之后立即使用气流冷却,甚至希望溶液从喷丝孔挤出后立即在沉淀池中沉淀,因此,其提及的“用空气冷却”没有给出将气流入口紧挨着喷丝孔使得溶液一从喷丝孔挤出就被气流冷却的启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也无法认定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实现了防粘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涉及聚合物长丝的生产方法,为了克服现有技术长丝相互粘附的问题,证据2采用了冷却或淬火的方法,该冷却通过普通空气循环或冷却材料的强制循环来完成,将所述冷却材料供应至长丝以使其凝固,这可以距离D完成,D可以是几英寸到几英尺(参见证据2第2栏第58-70行)。由于证据2与本专利的领域不同,证据2的聚合物纤维是熔纺工艺,先在熔融状态下将聚合物螺杆挤出纺丝,再冷却固化,再通过热水浴或卷绕机进一步拉伸,其中冷却固化是一个必须的环节,而且聚酯等热塑性纤维可以在热水浴、卷绕机上二次拉伸;而本专利的纤维素纤维采用lyocell纺纱工艺,属溶液法纺丝,冷却并不是一个必须的步骤,而且一旦进入沉淀池固化后就无法继续拉伸。因此本专利的气流冷却与证据2的空气淬火冷却作用与效果均不相同,本专利的气流冷却仅仅起到冷却防粘的作用,不会固化也不希望固化,纤维素纤维在气流作用下仍然不断拉伸直至进入沉淀池;而证据2的空气冷却是将聚合物冷却到熔点下从而固化同时达到防粘的效果。基于两种纺丝方法的领域差别,两者使用空气冷却的目的、作用均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善纤维素纤维纺丝工艺的时候没有动机从聚合物纤维的熔纺工艺中寻找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3也涉及聚合物纤维的熔纺工艺,公开了通过空气淬火将纺丝温度冷却至低于长丝熔点至少50℃(参见证据3第2栏第51-60行),熔化的聚合物通过暴露在喷丝头1和牵伸浴4中包含的液体表面3之间空间内的空气中而淬火,优选通过在纺丝线横向上指向流线流的空气流而加速淬火(参见证据3第3栏第41-53行,图1)。基于相同的理由,证据3的熔纺工艺与本专利的lyocell方法属于不同领域,证据3的牵伸浴与本专利的沉淀槽作用也不同,两者使用气流冷却的目的、作用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善纤维素纤维纺丝工艺的时候没有动机从聚合物纤维的熔纺工艺中寻找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6涉及聚烯烃长丝的熔纺工艺,将熔化的聚烯烃用模具挤出形成长丝后,在低于熔化温度下,通过在挤出后立即暴露于惰性气体冷却介质的横向流从而表面冷却新挤出的长丝(参见证据6权利要求1,图1、2);证据7也涉及熔纺工艺,通过从垂直于长丝的方向在熔融挤出的长丝纱线上将冷却空气的吹扫表面形成特定形状的吹扫冷却空气(参见证据7摘要);证据11也涉及熔纺工艺,图1显示了使用气流吹扫喷丝头挤出的长丝;基于相同的理由,证据6、7、11的熔纺工艺与本专利的lyocell方法属于不同领域,使用气流冷却的目的、作用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善纤维素纤维纺丝工艺的时候没有动机从聚合物纤维的熔纺工艺中寻找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2权利要求2、3、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用以从氧化叔胺中的纤维素溶液制备纤维素纤维的设备,包括带有喷丝孔的一个喷丝嘴,其特征在于,在紧挨着喷丝孔的下游方向设置有冷却气体的一个入口,以便冷却纤维素纤维。如前所述,证据1没有公开“在紧挨着喷丝孔的下游方向设置有冷却气体的一个入口”这一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的结合,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3权利要求4-6、12-1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9涉及聚合物纤维的熔纺工艺,其中公开了用空气淬火,一股或多股淬火流体流以低于水平面45°和高于水平面45°之间的角度在喷丝头表面1英寸内指向每根长丝(参见证据9权利要求1,第2页第105-126行,图3)。基于相同的理由,证据9的熔纺工艺与本专利的lyocell方法属于不同领域,使用气流冷却的目的、作用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改善纤维素纤维纺丝工艺的时候没有动机从聚合物纤维的熔纺工艺中寻找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5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从证据9得到“在紧挨着喷丝孔的下游方向设置有冷却气体的一个入口”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4权利要求7-10的创造性
证据5的实施例1仅公开了喷纺纤维素和NMMO的溶液,在气隙中使其温度从363K降至323K,证据5没有公开“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中而将之冷却”、以及“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这两个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溶液刚从喷丝孔挤出就使用气流使之冷却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10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93102660.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3102660.1,优先权日为1992年03月17日,申请日为1993年03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7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在所述方法中,在热状态下对氧化叔胺中纤维素溶液(3,11,11’,18)进行模制,并将模制溶液(5,5’,5”,5”’)引入一个沉淀池(8)以便沉淀所述溶解的纤维素,而在将所述模制溶液引入所述沉淀池(8)之前,先通过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6,6’,6”,6”’,22,22’)中而将之冷却,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6,6’,6”,6”’,22,22’)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喷丝嘴(1,1’,1”,1”’)模制的纤维素长丝,且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6,6’,6”,6”’,22,22’)的方向。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薄膜成型设备引入所述纤维素溶液模制而的纤维素薄膜,且所述薄膜成型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6,6’,6”,6”’,22,22’)的方向。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于至少两个气流(6,6’,6”,6”’,22,22’)中。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于在相对两侧边接触所述热的模制溶液的两个气流(6,6’,6”,6”’,22,22’)中。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模件为长丝时,将所述热的纤维素溶液(11,11’)引入通过具有多个基本上成环形排列的喷丝孔(16,16’)的喷丝嘴(l’,1”),且以喷纺的长丝形式出现的所述热的模制溶液以一个气流(22,22’)径向向外定向而另一个气流(6,6’,6”,6”’)径向向内定向的方式暴露于所述两个(6,6’,6”,6”’,22,22’)中。
7、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
11、一种用以从氧化叔胺中的纤维素溶液(3,11,11’,18)制备纤维素纤维的设备,所述设备包括带有喷丝孔(16,16’,16”)的一个喷丝嘴(1,1’,1”,1”’),其特征在于,在紧挨着喷丝孔(16,16’,16”,16”’)的下游方向设置有冷却气体(6,6’,6”,6”’,13,13’)的一个入口(7,7’,7”,7”’,10,10’),以便冷却纤维素纤维(5,5’,5”,5”’)。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喷丝嘴(l’,1”)的喷丝孔(16’,16”)大致排列成环形,并在喷丝孔(16’,16”)排列所成的环形的中心设置有所述冷却气体(13,13’)的一个入口(10,10’)。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所述冷却气体(6’,6”)的定位在由所述喷丝孔(16’,l6”)排列所成的环的外部的另一个入口(7’,7”)。
14、如权利要求11至1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位于由所述喷丝孔(16’)排列所成的环的中心处的所述入口(10),设置有用以使所述冷却气体(13)流动均匀的流动装置或挡板(15)。
15、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喷丝嘴(l”’)的所述喷丝孔(16”’)聚集在一起而形成一个喷丝孔组。”
针对上述专利权, 奥地利第一工程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3、6-10、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10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1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4416698,公开日为1983年11月22日,共9页;
证据2:US3221088,公开日为1965年11月30日,共4页;
证据3:US3002804,公开日为1961年10月3日,共10页;
证据4:US4144080,公开日为1979年03月13日,共5页;
证据5:DD218121A1,公开日为1985年01月30日,共7页;
证据6:GB807248,公开日为1959年01月14日,共5页;
证据7:JP53010715,公开日为1978年01月31日,共6页;
证据8:JP05044104,公开日为1993年02月23日,共1页;
证据9:GB936729,公开日为1963年09月11日,共22页;
证据10:JP52008116,公开日为1977年01月21日,共5页;
证据11:GB1001740,公开日为1965年08月18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2-3、6中包含“基本上”,权利要求6-10中包含“最好”,权利要求12中包含“大致”,这些含义不清的词语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7-10中限定了“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然而,原始申请文件(原权利要求8和说明书第4页第5-6行)记载了“从该溶液除去的溶液热量至少为20KJ/Kg溶液,最好在20和350KJ/Kg溶液之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10既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清楚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10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制备纤维素纤维的方法,该方法并不适用于任何模件,包括薄膜。只有在制备纤维素纤维而非薄膜的情况下,气流才能穿透并到达从喷丝嘴喷出的所有纤维素溶液。在说明书仅记载了纤维素纤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否所有形式的纤维素模件均可用本专利的方法制备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保护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薄膜成型设备引入所述纤维素溶液模制而成的纤维素薄膜。基于如上相同理由,在说明书仅记载了纤维素纤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纤维素薄膜是否可用本专利的方法制备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基于相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4-5、7-10也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说明书图1、2和3中,显示气流以相对的位置设置,当冷却大量喷纺纤维素纤维时,使用相对的气流会导致紧邻喷纺盘下方的死区,在死区内气流的流动相互抵消。在所述死区内,气流不再流动,停滞并升温,从而不再具有冷却效果。因此在模制之后,喷丝嘴的中央区域内不存在气流,并且从本专利中描述的所述构造来看,中央区域内永远不会存在气流。因此,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
5.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1的实施例IVA至IVH(第10栏)公开了一种模件的制备方法,其中,在热条件下使纤维素的氧化叔胺溶液经过喷丝嘴开口(即进行模制)、经过气隙然后进入水槽13(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沉淀池),纤维素在水槽中沉淀,从而使纤维素的氧化叔胺溶液成型。在证据1的第10栏第24-27行中,同时参考附图4,公开并显示了位于喷丝嘴和水槽之间的气雾室24,所述气雾室供应潮湿空气流(相当于涉案专利的气流),所述潮湿空气流必然冷却纤维素溶液(因为气雾未被加热,因此能够冷却热的(>100度)纤维素-NMMO溶液)。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在热状态下对氧化叔胺中纤维素溶液进行模制”、“将模制溶液引入一个沉淀池以便沉淀所述溶解的纤维素”和“在将所述模制溶液引入所述沉淀池之前,先通过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暴露在一个气流中而将之冷却”的技术特征。
此外,本专利并未对“之后立即”的含义进行特别限定,证据1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理解为在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即,模制溶液在模制或成型“之后立即”进入气雾室。事实上,模制或成型在整个气隙中进行,而并非仅在喷丝嘴或相似成型装置中进行,因为纤维素溶液在气隙中伸长并随着其在气隙中的移动而使其横截面减小(参考涉案专利第1页第3段关于DE2844163和DD218121的描述)。另外,如果“之后立即”与地点无关而仅涉及时间,则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更为相似,因为在快速挤压方法中,纤维通常非常迅速地进入气隙和水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术语“之后立即”的含义实际上是指模制溶液从喷丝嘴挤出之后在离喷丝嘴底部一定距离之处首先与气流接触,随后再进入沉淀池,这也可通过本专利的附图1得以证实,根据所述附图,气流6和喷丝嘴底面16之间的确存在间隙。基于如上分析,证据1也视为公开了“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这一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5.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具有NMMO的纤维素长丝的相似的纺丝方法(目前称作“lyocell”法)。证据4第1栏第14-17行记载了形成粘性液体,可通过使所述粘性液体注入或纺入水、醇或稀释酸中从而沉淀出纤维素。证据4第1栏第58-60行记载了纤维素溶液被纺丝。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纺丝”过程必然包括使用沉淀池的沉淀步骤。此外,证据4第3栏,第46-51行还记载了纺织长丝可用空气冷却,长丝表面用水润湿以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粘合的趋势(在沉淀之前)。虽然证据4并未特别记载在纺丝“之后立即”冷却长丝,但是基于上述关于“之后立即”所讨论的内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覆盖了极宽的保护范围,证据4的具体实施方式能够落入其中。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5.3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喷丝嘴模制的纤维素长丝,且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的方向”。根据证据1的附图4可见,潮湿空气供应管25基本上垂直于喷丝方向设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有新颖性。
5.4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相同,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6)关于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之上,完全能够想到也有动机将证据1的气雾室设置在紧邻喷丝嘴的位置,从而达到降低粘度,避免纤维粘连的可预见的效果。通过立即冷却达到降低粘度避免粘连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不会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第3栏第46-51行公开了“纺丝长丝可用空气冷却……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的粘合趋势”,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证据4所公开的空气流冷却手段用于证据1中并通过公知常识为空气流选择合适的位置(例如紧靠喷丝嘴下方的位置),从而达到降低粘度,避免纤维粘连的可预见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气隙纺丝的情况下,证据2已发现“粘度”的问题,参见第1栏第35-3行和第5栏第13-17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证据2提供的方案是在喷丝头和液体浴之间的气隙中使用强制性空气淬冷,如第2栏第58-70行所述。更特别地,第2栏第64-65行记载了气隙的距离可为“数英寸至数英尺”。因此,如果空气冷却发生在仅“数英寸”的气隙中,所述冷却也可被认为是在模制“之后立即”进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在第2栏第51-61行也公开了在喷丝嘴和液体浴之间的气隙中使用冷却空气冷却纺丝长丝从而防止粘合。如证据3图1所示,气流吹扫长丝的整个长度,甚至包括最紧邻喷丝嘴的位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6公开了一种制备聚烯烃多股长丝的纺丝束的方法,其中公开了挤出“之后立即”通过垂直流动的惰性气态冷却介质冷却新鲜挤出的长丝(参见权利要求1和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6.6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证据1、8的结合,证据1、10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7、8、10、11分别记载了挤出之后立即使用冷却气体冷却长丝从而达到降低粘度、防止长丝相互粘合的技术方案(参见证据7摘要及附图,证据8摘要及摘要附图,证据10图1-3,证据11图1中的附图标记14)。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7的结合,证据1和8的结合,证据1和10的结合,证据1和11的结合均不具有创造性。
6.7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证据1、8的结合,证据1、10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模件为通过一个喷丝嘴模制的纤维素长丝,且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的方向”,证据3第2栏第57-59行特别公开了“合适的冷却方法包括暴露于静止的室温空气,或优选垂直定向的空气”,第3栏第49-51行也公开了气流方向(用箭头5表示)垂直于喷丝方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证据6、7、8、10均公开了“喷丝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气流的方向”这一技术特征,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1和附图,证据7的附图,证据8的附图,证据10的附图。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8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薄膜、长丝均为模件常见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在证据1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薄膜成型设备模制薄膜来代替模制长丝,并且这种常规替换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9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6的附图1、3、4中显示了用于喷出冷却气流的环形喷管13,喷管13上具有环形缝隙14,冷却气流从环形缝隙14中吹出并环绕挤出长丝进行吹扫,可见证据6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9公开了用于制备纤维状材料的喷丝嘴,其中在平行于喷丝嘴(即与纤维方向垂直)的“紧邻的”淬冷区内用气流冷却纤维和喷丝嘴,参见权利要求1,第2页第105-126行和图3,其中权利要求1中还特别公开了“一个或多个冷却流体流指向每根长丝……”,可见,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9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相似的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6.10权利要求7-10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7-10涵盖了从5℃至超过100℃的温度降低范围,即,涵盖了所有冷却效果。所述冷却温度通过证据5被公知,其中公开了喷纺纤维素和NMMO的溶液并在气隙中使其温度从363K降低至323K(降低40K或℃)(参见第5页实施例1)。可见证据5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6.11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相同,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6.12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9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15相似的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也没有记载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带来了何种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1、9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证据8及其译文,共14页;
附件2:EP0700463B1全文及其权利要求1的译文,共16页;
附件3:证据4的权利要求16的译文,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
(1)权利要求2-3、6-10、12中“基本上”、“最好”、“大致”的表述是非常常用的,不会导致不清楚。
(2)权利要求7-10中“35千焦耳”属打字错误。
(3)如说明书第2段所述,美国专利2179181可知,氧化叔胺能够溶解纤维素。说明书第3段还描述了,DE-A2844163和DD-A218121描述了为了制备纤维素纤维或纤维素薄膜,在喷丝嘴和沉淀池之间设置一个带有空气的空间或气隙,以实现在模具上的拉伸。 因此,可以毫无疑问确定,本发明是适用于制造纤维素模件和薄膜的。说明书第5页第2段也描述了纤维束按照本发明分别进行的气体吹拂和冷却,使有可能采用比较长的气隙, 因此在纤维拉伸期间可以得到足够长的时间给纤维素分子排列取向,这也是本发明的一个发明点。第6页第3段描述了使纤维素暴露在冷却空气中的距离更长,能更加有利地影响纤维素纤维的纺织品价值。 因此,可以理解,使得空气间隙更长,可以导致更好的纤维素分子的排列取向,从而也可以获得更好性能的纤维素薄膜。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为什么本发明不能实现制造纤维素模件和薄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本发明是适用于制造纤维素模件和薄膜的。换言之,权利要求1,3-5,7-10是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
(4)从相对的两侧吹送空气仅是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而并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也包括了从一侧吹送空气的实施例。而且,本发明在表格中示出的实施例1-4中,也示出了从内侧到外侧的空气流量是大于从外侧到内侧的空气流量, 因此任何时候都存在从内侧到外侧的净空气流,当然在中央区域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死区了。而且,专利权人指出,实际上并不存在请求人所认为的死区。当空气从喷嘴排出一段距离后,由于挤出的纤维素束的移动,空气将会被带动向下流动。因此,在喷丝嘴的中央区域并不会存在死区。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教导下当然是可以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的。因此说明书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
(5)关于新颖性
5.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根据证据1的附图4,纤维通过雾室24,而在雾室中引入了湿空气。然而,证据1并没有公开或建议任何有关将纤维暴露在如本发明所要求的空气流中。从证据1的实施例VIA到VIH本领域技术人员无从确定湿空气是在喷丝过程中引入该雾室中或者是在喷丝之前已经将该雾室填充湿空气而后让纤维通过该雾室。
重要的是,雾室24中的湿空气并不一定能对纤维起到冷却的作用。湿空气可能是具有高温的而不能对纤维进行冷却,实际上,证据1完全没有关于湿空气的温度的描述。本发明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在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模件冷却。证据1并没有公开或教导这样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中,无论是附图2、3或者是4,均没有公开在纤维从喷丝头10喷出后立即冷却。无论雾室24具有什么样的功能,从附图4可以毫无疑义看出,雾室24是设置在离开喷丝头10的一定距离处。相反,在本发明中,气流的冷却作用是发生在紧接着模制之后,即在模制的纤维溶液离开模制设备立即发生。这可以从本发明附图1-4看出,冷却空气流在纤维束离开喷丝头后立即对其进行冷却。而且,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在将所述热的模制溶液模制之后立即将之暴露在所述气流中”中的“模制”指的是溶液通过成形模具的挤出。
因此,证据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应该是具有新颖性的。
5.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具备新颖性
证据4并没有教导在挤出模具和沉积池之间存在空气间隙。证据4教导了在挤出之后基本上立即沉积纤维素(参见权利要求16)。在没有任何其他关于气隙的教导下,可以理解证据4的发明人是希望将溶液直接挤出到纺纱池中。
关于证据4第3栏第46行所描述的“纤维可以通过空气冷却”的理解,由于证据4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其他细节,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多能得出是通过提供空气间隙来通过空气冷却,仅此而已。尤其是,证据4使用了单数的“一个”(或者是很少量)纤维,显然,一个纤维是可以简单地通过空气间隙而得到冷却。因此,证据4并没有公开要提供气流,更没有公开在纺纱纤维模制后立即将其暴露在气流中。
5.3权利要求2、1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11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6)关于创造性
6.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没有举证何为公知常识。请求人仅是得知了本发明的教导下来质疑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通过立即冷却从而避免粘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证据1中,从附图4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雾室是离开喷丝嘴一定距离的。而且,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雾室设置成靠近喷丝嘴,证据1也没有教导使用气流和冷却纤维。 因此也是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
6.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4并没有公开或建议通过气流来冷却纤维,更没有公开或建议在纤维的模制之后立即进行冷却。而且,证据4也没有公开纺丝长丝可以通过空气冷却来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的粘合趋势。这仅是请求人对证据4的曲解。实际上,证据4描述的是纤维的表面通过水的润湿来降低其与相邻长丝的粘合趋势,而这正是与证据1的教导一样的。
6.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2并不是与本专利相关的现有技术,因为证据2涉及的合成聚合物,这与天然存在的聚合物纤维素是不同的。因此,证据2使用的纺纱工艺也是完全不同的。证据2中的冷却池也是为了冷却纤维,而不是沉积聚合物。
6.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3涉及的也是合成聚合物的熔融纺纱工艺,这与本专利及证据1是完全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去结合证据1和证据3。而且,证据3的附图仅是大致示出了吹送冷却空气5。其说明书完全没有提及是在何处将冷却空气吹送到纤维。因此,仅通过证据3的附图就得出在模制纤维后立即进行冷却是不合理的。同时要注意的是在喷丝头和拉伸池证据的距离是:实施例I是2英寸,实施例II是4英寸,而实施例III是24英寸。因此,并不能确定是何时开始进行冷却。
6.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6已经在国际初审报告中被考虑。与证据2、3一样,证据6同样涉及合成聚合物的熔纺工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证据6得到任何的技术启示。这也可以通过各国专利局,包括中国专利局、EPO,在审查过程中均不考虑该文献得到证明。而且,鉴于各个专利局均没有将证据6作为相关文献,这可以从侧面证明涉及合成聚合物的纺纱过程,尤其是熔纺的文献与本专利是不相关的。
6.6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证据1、8的结合,证据1、10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证据7、证据10和证据11均是涉及熔纺工艺(证据11涉及对树脂泡沫纺纱,其与聚烯烃的熔纺工艺基本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从证据7、10或11得到任何技术启示。
证据8涉及的是合成聚合物(聚乙烯醇)的溶剂纺纱工艺,证据8在具有相似保护范围的欧洲专利EP0700463B1的反对程序中也被引用,然而并没有被认为可以破坏该专利的创造性,由此可以佐证该证据同样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2012年05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4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7月03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2年07月0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了如下事实:(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7-10进行了修改,请求人接受该修改文本。(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附件4(证据6第2页第85-122行的中文译文)、附件5(证据7说明书第80页左上栏第11行至右上栏第2行以及左下栏第16行至右下栏第3行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告之附件4、5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考虑。口审当庭,专利权人放弃附件1,请求人放弃证据8和证据10,并放弃与证据8相关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9-11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请求人认可附件2、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3)合议组当庭告知,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情况如下:权利要求2-3、6-10、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的结合,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证据1、1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证据1、6的结合,证据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6的结合,证据1、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9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权利要求12-15相对于证据1、9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10如下:
“7、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9、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冷却所述热的模制溶液过程中,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的热量来冷却所述溶液。”
2012年07月12日,请求人提交了一份意见陈述书,再次重申了无效理由,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下述补充证据1-5:
补充证据1:流变学模拟研究结果及全文译文,16页;
补充证据2:GB2007147及部分译文,1979年05月16日,22页;
补充证据3:Loubinoux等人的文献及全文译文,46页;
补充证据4:Dr.Hans-Peter Fink的专家鉴定书及全文译文,76页;
补充证据5:US4426228及全文译文,1984年01月17日,21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口审当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修改之处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7-10的“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相当于删除了权利要求7-10的并列技术方案,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9页以及说明书附图第1-3页。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了证据1-11以及补充证据1-5。口审当庭,请求人放弃证据8和证据10,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9、11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经核实,证据1-7、9、11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关于补充证据1-5,请求人在口审当庭就曾提交过其中的部分证据,合议组已明确告之属于超期证据,不予考虑,但请求人仍在口审结束后再次提交,对于超期提交的补充证据1-5,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共提交了附件1-5,附件4、5的提交超过了答复期限,也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因此附件4、5属于超期证据,不予考虑。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了附件1,请求人认可附件2、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2、3的真实性、公开性和译文准确性。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上下文以及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6中包含“基本上”,权利要求7-10中包含“最好”,权利要求12中包含“大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下文,完全可以理解权利要求2-3中“基本上垂直于”、权利要求6中“基本上成环形”、以及权利要求12中“大致排列成环形”的含义,上述用语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删除了权利要求7-10的“最好从每千克所述溶液中除去20千焦耳至35千焦耳的热量”;因此请求人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以制备纤维素模件的方法,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制备纤维素纤维的方法,该方法并不适用于任何模件,包括薄膜,因此,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5、7-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5段记载了“按本发明的方法也适用于制备纤维素薄膜,其中通过一个薄膜形成设备来导引纤维素溶液,该方法的特征是薄膜形成方向基本上垂直于气流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常用的成膜设备,例如采用环状喷丝嘴旋压纤维素溶液,再通过间隙进入沉淀浴从而制得纤维素薄膜。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3-5、7-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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