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3
决定日:2012-12-18
委内编号:5W1030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697529.0
申请日:2010-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沙通发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利物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超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晏杰
国际分类号:C10B5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7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的20102069752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上部的壳体、设置在下部的机体、设置在壳体与机体之间并分别与二者连接的床体,以及用于固定壳体、床体与机体的支架;所述壳体上设置有进料口与废气排出装置,所述机体包括多个独立气室,在气室上设置有热流体输送管道接口,所述床体上设置有流体分布器与位于流体分布器一端的排料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室的个数设置为2~10个,气室的上部与流体分布器连接并组成进入壳体与床体之间空腔的气体通道,气室的下部设置有漏料排出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流体分布器为平面板体结构,在其上设置有开孔,且开孔率由正对进料口的位置处到接近排料口的位置处逐级递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气排出装置设置在壳体的顶部,在废气排出装置之间设置有隔板,所述隔板将壳体与床体之间的空腔分隔。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口处采用星型给料机给料并密封,所述排料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所述漏料排出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上还设置有高温气体补入装置与防爆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室内以及壳体与床体之间空腔中均设有温度、压力检测装置,所述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分别与PLC及DOS组成的控制系统相连。”
请求人于2012年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6、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1、2、4-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10年1月20日,公开号为CN101629775A,申请号为200810031778.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5页;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5月1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09913A,申请号为200910226755.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7月2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786080A,申请号为201010100808.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3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6年9月20日,公开号为CN1834560A,申请号为200610031536.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56728Y,专利号为200520142065.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6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5558Y,专利号为20072002147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3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3、5合并,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4、6、7适应性修改为引用新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上部的壳体、设置在下部的机体、设置在壳体与机体之间并分别与二者连接的床体,以及用于固定壳体、床体与机体的支架;所述壳体上设置有进料口与废气排出装置,所述机体包括多个独立气室,在气室上设置有热流体输送管道接口,所述床体上设置有流体分布器与位于流体分布器一端的排料口;所述气室的个数设置为2~10个,气室的上部与流体分布器连接并组成进入壳体与床体之间空腔的气体通道,气室的下部设置有漏料排出口;所述流体分布器为平面板体结构,在其上设置有开孔,且开孔率由正对进料口的位置处到接近排料口的位置处逐级递减;所述进料口处采用星型给料机给料并密封,所述排料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所述漏料排出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气排出装置设置在壳体的顶部,在废气排出装置之间设置有隔板,所述隔板将壳体与床体之间的空腔分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上还设置有高温气体补入装置与防爆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室内以及壳体与床体之间空腔中均设有温度、压力检测装置,所述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分别与PLC及DOS组成的控制系统相连。”
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3,说明书中已经介绍了焦炉烟道气的温度为220℃-250℃,通常可以理解高温气体补入装置,补入气体的温度也应当在这个范围。关于权利要求4,PLC及DOS组成的控制系统,含义是基于PLC的DOS控制系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专业术语,对于控制系统与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具体的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附件1-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2或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关于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附件1至附件6任意两篇证据相结合,均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6月1日将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意见陈述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委员会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2年7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补充的证据,补充的证据如下: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7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1786Y,专利号为93243771.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320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9:案件编号为5W100429,第1546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共12页。
请求人认为:①在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具体、详细地明示其高温气体补入装置的作用和功能,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其“高温气体”究竟是指“多高温度的何种气体”,进而难以确定争议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DOS,这并不是本技术领域的通用术语或专业术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确定DOS所要表达的含义,相应也就难以确定“温度、压力检测装置分别与PLC及DOS组成的控制系统相连”这一技术特征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②附件1、2、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关于“气室的下部设置有漏料排出口”,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也被附件4所公开;关于附件1未公开螺旋输送机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手段的等同置换,而且也被附件6所公开;关于“开孔率由正对进料口的位置处到接近排料口的位置处逐级递减”,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也被附件5、7、8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也被附件2、3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被附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而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7月18日将请求人所提交的补充证据和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复审委员会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反证,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为:
反证1:百度百科中关于DCS的记载内容复印页,共2页。
专利权人认为:无论无效请求人以附件1、附件2、附件3,任意一篇附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有以下区别特征:①“气室的下部设置漏料排出口”、②“在流体分布器上设置开孔,且开孔率由正对进料口的位置处到接近排料口的位置处逐级递减”、③“所述排料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所述漏料排出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附件4至附件8任意一项均仅公开了一个上述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附件1至附件8任意两篇证据相结合,均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关于权利要求3,说明书中已经介绍了焦炉烟道气的温度为220℃-250℃,通常可以理解高温气体补入装置,补入气体的温度也应当在这个范围,主要防止后续袋式除尘器布袋结露,影响除尘效果。关于权利要求4及说明书中所记载的“DOS”,其含义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DCS控制系统即所谓的分布式控制系统,其是相对于集中式控制系统而言的一种新型计算机控制系统。由于其完全对现场实现直接数字控制(DOS)功能(参见反证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习惯于将“DCS控制系统”称为“DOS”。因此,在本发明说明书记载内容,诸如“全沸腾喷射流化床调湿机采用PLC及DOS组成的控制系统,对温度、压力、流量检测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等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能理解“DOS”的上述含义。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8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9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10:《干燥设备》,金国淼,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封面、版权页、第95页共3页。
附件11:“袋式除尘器的揭露现象及其预防”,赵亦农,《工业安全与防尘》,1995年第7期,第14-15共2页。
附件12:“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除尘措施”,左青,《粮油加工与食品机械》,05年第3期,共3页。
附件13:“袋式除尘器运行中常见问题浅析”,汪波等,《中国环保产业》,2010年第4期,第45-52页共8页。
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10-13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核实签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0的原件。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反证1转送给请求人。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10的公开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1-13的真实性、公开性表示异议。请求人对于反证1的真实性、公开性不予认可。
(3)请求人明确了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3、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关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分别以附件1-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认为“气室的下部设置有漏料排出口”被附件4公开,或是公知常识;“开孔率由正对进料口的位置处到接近排料口的位置处逐级递减”被附件5、7、8、10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排料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漏料排出口处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被附件4、6、9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防爆孔被附件1-3公开,高温气体补入装置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5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2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9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46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附件10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均认可其真实性,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10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且附件1-8、10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一种全沸腾流化床干燥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第6页第3段,附图1-5):一种全沸腾流化床干燥机,包括设置在上部的外罩体7、设置在下部的机架6、设置在外罩体7与机架6之间并分别与二者连接的全沸腾流化床1,以及用于固定外罩体7、全沸腾流化床1与机架6的支架;外罩体7上设有进料口与废气排气管82,机架6下方包括多个分段风室16,热风管17则从分段风室16的下部接入;全沸腾流化床1包括斜固定布风板11、均风帽18和风帽19等,且风帽19交叉排列固定在斜固定布风板11上,全沸腾流化床1一端还设有粗颗粒料排料装置3和细颗粒料收集排出装置2。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分段风室的数量为两个,分段风室16的上部与斜固定布风板11及斜震动布风板12连接,且风帽19交叉排列固定在斜固定布风板11及斜震动布风板12上,即气室的上部与流体分布器连接并组成进入壳体与床体之间空腔的气体通道;进料口处具有回转刮板式给料机4并密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流体分布器上的开孔率由正对进料口的位置处到接近排料口的位置处逐级递减;②气室的下部设置有漏料排出口;③排料口、漏料排出口处均采用螺旋输送机排料并密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流体分布器上的开孔率由正对进料口的位置处到接近排料口的位置处逐级递减”这一区别特征而言,该特征是为了解决随物料干燥过程中热量变化而风量变化的问题。在附件7公开了一种沸腾式干燥器(参见附件7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和倒数第2段、第6页第2段),其中布风板的前后段开孔率不同,且前段开孔率大于后段以满足干操过程中前后段风量的要求。由此可见,附件7给出了在流化床干燥装置中根据物料在布风板不同阶段所需求的风量不同而将布风板开孔率进行变化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据此得出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在气室下部设置漏料排出口将气室内漏料排除以及采用螺旋输送机进行物料传送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是用于中药或食品、饲料的干燥处理,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差距比较大。而且附件7只是说一种布风板开孔率前端大于后端,这种变化与逐渐递减是不同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技术领域的确定主要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并结合本领域技术水平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未明确记载其中的全沸腾流化床应用的领域;其次,从附件1的记载来看,其中的全沸腾流化床主要应用于煤炭干燥,但其也记载了“本发明可广泛应用于冶金、化工、矿山、煤炭、轻工、粮食、食品等行业”,可见,流化床干燥器属于工业领域中被广泛应用的设备,可以适用于需要干燥的众多行业;最后,附件7也明确记载了该沸腾床装置可用于颗粒状物料的干燥。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附件7中的布风板应用于附件1中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2所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段以及附图1)以下技术内容:封闭式机壳14内中上部适当位置隔开成前后两段,且干燥前段床身11上方的封闭式机壳14位置开有干燥前段排气管15,干燥前段床身11上方的封闭式机壳14位置开有干燥后段排气管13,而且使用隔板将机壳内的空间隔开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1)外罩体7上部一侧还设有防爆门及引出管73,而且为了弥补热量不足的问题,在壳体上设置高温气体补入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7页)流化床装置具有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其包括可编程控制器(PLC),可编程控制器(PLC)的输入部分接收来自各位置传感器、接近开关、联动各点物流量、风温、风压、废气含氧量等信号的输入。本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9可与备料DCS系统接口,将设备运行工况传到控制中心并接收控制中心的控制。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己被附件1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69752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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