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真空采血器加帽压塞装盘组合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1
决定日:2012-12-19
委内编号:5W1037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64498.2
申请日:2009-05-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京智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3-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欣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石?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25B27/00(2006.01);A61B5/1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被证据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覆盖,则相比该证据,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920064498.2,申请日为2009年05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31日,专利权人为李欣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真空采血器加帽压塞装盘组合机,其特征是,具有传送带(2),在传送带(2)传送线路上顺序排设有2X20头微量试剂喷雾加样装置(1),热风烘干装置(5),自动输帽加帽单元(6),真空压塞装置(7),自动取管装盘单元(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真空采血器加帽压塞装盘组合机,其特征是,所述自动输帽加帽单元(6)中,有两台5道输帽通道的电磁振动输帽器(11),10道输送分隔板(12),步进电机(15)带动下压输送带(13)输送带(14)向前送进,有定位气缸(23)控制的10道共100个定位销(16),有能左右移动的横移气缸(10),上下气缸(8)随横移气缸(10)移动,上下气缸(8)下部连接有装有100个取冒头(19)的取冒板(9),取冒头(19)为空心柱形下端设有吸冒嘴,真空泵(17)用管道连接取冒板(9)由真空阀(18)控制用来对取冒头(19)内孔抽真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真空采血器加帽压塞装盘组合机,其特征是,所述100个取冒头(19)呈10X10矩阵形排列,100个定位销(16)对应100个取冒头(19)呈10X10矩阵形排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真空采血器加帽压塞装盘组合机,其特征是,所述自动取管装盘单元(4)中,机架(26)上固定有能左右移动的左右移动气缸(25),取管上下气缸(24)随左右移动气缸(25)移动,取管上下气缸(24)下部连接有装有100个取管头(28)的取管头固定板(27),取管头(28)为空心柱形下端设有吸塞嘴,真空泵(31)用管道连接取管头固定板(27)由真空电磁阀(30)控制用来对取管头(28)内孔抽真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真空采血器加帽压塞装盘组合机,其特征是,所述100个取管头(28)呈10X10矩阵形排列。”
上海京智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声称的由浏阳市宏远机械秀山经销部与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的“真空采血管生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共4页:
证据2:请求人声称的盖有“浏阳市集里宏远吸塑包装机械厂”印章的装车单复印件,共1页;
证据3:请求人声称的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付款的“电汇凭证”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4:请求人声称的由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办的名称为“科华生物”的宣传报纸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由供方浏阳市宏远机械秀山经销部与需方上海华科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签署,供方的负责人为本专利的权利人李欣,双方所买卖的产品名称为“真空加帽压塞装盘自动机”,与本专利名称相同,且合同所记载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所附的安装示意图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都具有传送带,自动输帽加帽单元,真空压塞装置,自动取管装盘单元,本专利所述的自动取管装盘单元的取管、装托盘与安装示意图中的“取管每次100套-装托盘”的技术特性相一致。故证据1能证明:在权利人申请专利前就己经销售了本专利产品,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证据2-4证明证据1的供销合同己实际履行,且需方已进行了生产。综上所述,本专利在申请专利之前权利人自己就己经公开销售了专利产品,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丧失了新颖性,为无效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首先,证据1-4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其次,证据中仅披露了传送带,自动输帽加帽单元,真空压塞装置,自动取管盘单元这几个技术特征,并没有披露出本专利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具有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未能出示证据2-4的原件;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证据组合方式为以证据1-4组成的证据链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新颖性;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4的真实性,并当庭承认证据1的合同已实际履行;
4、双方均对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1、证据1为浏阳市宏远机械秀山经销部与上海科华检验医学产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的“真空采血管生产设备供货合同”,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当庭承认证据1的供货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故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为一种设备的供货合同,该合同本身记载的技术信息将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被公开,同时,证据1的签订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中记载的技术信息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2、证据2-4为请求人用于证明证据1已履行的复印件,请求人未能出示证据2-4的原件,也未能提供证明证据2-4真实性的其它佐证,合议组无法确认证据2-4的真实性,故合议组对证据2-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1记载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所附的安装示意图具有传送带,自动输帽加帽单元,真空压塞装置,自动取管装盘单元,本专利所述的自动取管装盘单元的取管、装托盘与安装示意图中的“取管每次100套-装托盘”的技术特性相一致,因此,证据1能证明在权利人申请专利前就己经销售了本专利产品,公开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丧失了新颖性。
经查:证据1为一份“真空采血管生产设备供货合同”,该合同涉及名称为“真空加帽压塞装盘自动机”的一台真空采血管生产设备,合同中记载了该真空加帽压塞装盘自动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其中描述了“该机自动加帽、真空压塞、装托盘,采用触摸屏操控,PLC程序控制连续工作,该机由两套塑帽供料盘供给已复合好的胶塞塑帽,气动机械手每次吸取100个送入到模架内,模架自动进入抽真空压塞机,抽真空压塞后自动转到装托盘机上,托盘机上机械手将100支真空管提起插入到托盘上”,合同附带的安装示意图上显示出该真空加帽压塞装盘自动机的简要示意图,该示意图显示从右至左依次的安装过程:“振动给料器”、结合至“加帽每次100个”、“真空压塞每次100支”、“取管每次100套”、“每次100套装托盘”、“成品运输皮带机”;通过证据1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安装示意图可知:该真空加帽压塞装盘自动机包含由成品运输皮带机进行驱动的皮带(相当于本专利的传送带),在传送中依次设有由振动给料器进行振动给料的加帽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动输帽加帽单元)、真空压塞装置和由托盘机上的气动机械手(相当于本专利的自动取管转盘单元)。
由此可见,证据1的技术信息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加帽装置前依序设置有2X20头微量试剂喷雾加样装置以及热风烘干装置;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被证据1完全公开,因此,相比证据1,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5为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均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06449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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