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41
决定日:2012-12-19
委内编号:4W1015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29784.6
申请日:2006-08-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史虎
授权公告日:2011-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尹俊亭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子文
国际分类号:C07C55/02,C07C57/13,C12P7/44,C12R1/7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33条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3月09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的第200610029784.6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7日,专利权人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以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为原料制备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1)发酵法转化:以C9~C18的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转化为相应的长碳链二元酸;
其中,微生物采用热带假丝酵母(Candida?Tropicalis),发酵罐培养基的配方为:KH2PO4:0.2~1.5%;NaCl:0~0.2%;酵母膏:0.1~2.0%;尿素:0.1~1.5%;葡萄糖:1.0~5.0%;(NH4)2SO4:0~2.0%;MgSO4?7H2O:0~0.3%;消泡剂:0.005%~0.05%;
发酵条件为:接种量:20%;罐温:29.0±2.0℃;通风量:1∶1.0~0.2vvm;罐压:0.02~0.15MPa;pH:发酵前期菌体生长3.5~6.5;发酵中后期转化5.0~8.5;培养时间:120~170小时;
补料控制参数:
--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当菌体生长光密度OD600大于0.5,开始补加大于等于2%至小于5%的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其后补加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控制发酵液中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浓度为大于等于0.1%至小于2%,发酵结束前24小时停止补料;
2)二元酸的提取精制:将发酵液加碱调pH至7~11,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离心法或膜过滤法分离菌体,二元酸清液及发酵残余的底物;得到的二元酸清液视情况加入不超过清液体积5%含量的活性炭,在50~95℃脱色10~180分钟,过滤除去活性炭,然后将脱色液加热至50~100℃,用酸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长碳链二元酸粗品;用有机溶剂溶液溶解长碳链二元酸粗品,待二元酸充分溶解后,加入不超过溶液总体积5%含量的活性炭并加热至60~100℃进行脱色10-180分钟,待脱色结束后趁热过滤,清液冷却至10~40℃使长碳链二元酸结晶析出,离心或用板框过滤收集产品,用蒸馏水多次洗涤后,干燥得到成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碱为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或者氨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酸为硫酸或者盐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有机溶剂为醇类或酸类或酮类或酯类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醇类为甲醇或乙醇或异丙醇或正丁醇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酸类为乙酸。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酮类为丙酮。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酯类为乙酸乙酯或乙酸丁酯。”
针对上述专利权,史虎(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5701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01月26日,复印件共21页;
证据2:WO0017380A1,公开日为2000年03月30日,复印件共29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下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①权利要求1将“脂肪酸衍生物”修改为“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虽然本专利公开了十四酸钠盐为底物发酵的技术方案,但是将十四酸钠盐修改为C9~C18的脂肪酸盐是一种上位概括,不能够由说明书的技术方案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②权利要求1将补料控制参数中记载的数值范围“2~5%”和“0.1~2%”分别为修改为“大于等于2%至小于5%”和“大于等于0.1%至小于2%”,其中删除数值端点“5%”和“2%”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3节有关不允许的删除的规定,这种具体“放弃”的修改方式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
③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中的菌株没有保藏信息,对于生物领域的发明,仅凭文字记载不能得到本专利的热带假丝酵母菌株,也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①证据1涉及一种是用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发酵法或酶法转化为相应的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7页)相比,区别在于:(I)本专利采用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制备长碳链二元酸,而证据1采用烷烃和脂肪酸制备二元酸;(Ⅱ)二者补料时菌体的生长密度略有差别,补加的底物以及控制发酵液中的底物浓度略有不同;(III)二者反应液预处理的温度与pH略有不同,本专利溶剂法精制过程中还添加了活性炭脱色的步骤。
对于区别特征(I):证据2公开了利用热带假丝酵母由脂肪酸、脂肪酸酯或烷烃底物生产正长链二元酸的方法,所述二元酸含碳为9个以上,实施例1为使用底物十四烷酸甲酯发酵生产正十四碳二元酸的方法,因此,证据2公开了采用脂肪酸酯发酵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技术方案(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6页第9-18行、第7页第10-21行、第16和19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用与脂肪酸酯或脂肪酸成分与结构类似的脂肪酸的盐作为反应的底物。
对于区别特征(Ⅱ):在证据1公开了当菌体生长光密度(OD600)大于0.6时开始补加底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发酵效率,有动机对菌体生长密度进行调整,通过简单试验获得本专利补加底物时菌体生长光密度大于0.5的技术方案;其次,证据2公开了在发酵过程中补加十四烷酸甲酯的技术方案,具体为:“本发明人开发了一种生产α,ω-二元酸的方法……,其中在整个培养过程中持续补加碳源……在0-3小时内添加从包括脂肪酸、脂肪酸酯、烷烃的组中选出的底物;在转化过程中补加碳源持续培养菌种细胞”(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9-18行)。因此,证据2公开了补加底物为脂肪酸酯的技术方案。而在证据1公开了控制底物浓度为2~1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有限次试验能够确定发酵过程中最佳的底物浓度为大于等于0.1%小于2%。同理,在证据1和2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使用类似脂肪酸和脂肪酸酯的脂肪酸的盐作为底物,并在发酵过程中补加相同的底物以促进发酵的进行。而且,证据1与本专利在发酵的转化率与纯度方面没有实质差别。
对于区别特征(III):在使用类似底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不同的底物和条件对发酵反应中温度和pH进行简单调整,同时证据1公开了“聚合物的色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传统生物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由于含有蛋白、醇类等热不稳定物质,因此在聚合物加工过程中由于需要经过高温过程使色泽变得很深”,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二元酸中色素含量过高的问题,有动机重复使用活性炭再次对二元酸进行脱色处理。
另外,根据本专利与证据1的记载,二者的纯度和转化率没有明显差距,而二次精制即在酸化结晶后使用有机溶剂提纯并使用活性炭进行二次脱色处理,会导致二元酸的纯度进一步提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本专利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需创造性劳动,并且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②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碱和酸的种类。证据1公开了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碱调节二元酸发酵液的pH值以及使用硫酸作为酸进行酸化结晶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实施例3),而权利要求2和3中限定的氢氧化钾或氨水、盐酸或硫酸分别为本领域常用的碱或酸,其作用与证据1均相同,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5-28),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2年04月25日,请求人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2,同时补交了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7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04月0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以及2012年04月25日提交的证据2及其中文译文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随后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2年08月20日和21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6页。
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原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第1段记载了“上述的脂肪酸或其衍生物,脂肪酸为C9到C20的脂肪酸(包括饱和及不饱和脂肪酸),脂肪酸的衍生物可以是脂肪酸酯,也可以是脂肪酸的盐”,并具体公开了脂肪酸衍生物可以是例如脂肪酸的甲酯、乙酯、丙酯、乙二醇酯、甘油酯等,脂肪酸的盐可以是例如钠盐、钾盐、铵盐、钙盐,因此,权利要求1中将“脂肪酸衍生物”修改为“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并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同时将“2~5%”修改为“大于等于2%至小于5%”以及将“0.1~2%”修改为“大于等于0.1%至小于2%”仅仅是缩小或放弃了本专利的某些保护范围,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本专利所用的热带假丝酵母菌株在申请日前已经是本领域公知的生物材料,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并完全能够获得可用的菌株。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以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为原料制备长链二元酸的方法。首先,证据1是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发酵底物通过发酵法制备长链二元酸的方法,二者是基于不同的原料、采用了不同的技术实现路径的技术方案;证据2采用分批发酵的方法制备二元酸,其获得提高二元酸产量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步骤、措施与证据1和本专利存在实质性区别。其次,证据1和2从不同的技术角度提出了实现提高二元酸产量的方法,二者不存在结合的启示,证据2中二元酸的产量明显低于证据1,其技术效果与证据1无法匹配,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预见证据1和2相结合可得到本专利较高的二元酸产量和转化率的技术效果,而且即使将证据1和2相结合也未揭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再次,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本专利以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为发酵底物,二者均为可再生的原料,有利于节约成本和低碳环保,获得了更高的转化率,并且由于提取精制工艺的不同,本专利二元酸的纯度更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具有实质性区别,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也具有创造性。
(4)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2的译文与原文不符,例如将实施例1和7中的“比产率”翻译成了“特异性产率”。
2012年09月1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3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20日和21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12年10月30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对本案的所有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实: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2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
(3)关于证据2的中文译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在将“平均特异性产率”修改为“平均比产率”的基础上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4)请求人认为,加入活性炭进行二次结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5)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酵条件中,发酵中后期转化的pH为5.0-8.5,而证据1中发酵中后期转化的pH为7.0-8.5,此外,证据1还包括了补加二次碳源的步骤,上述不同均构成了证据1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亦确认其真实性。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证据2的中文译文,双方同意在将“平均特异性产率”修改为“平均比产率”的基础上,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合议组对此亦予以确认。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内容如下:(1)权利要求1中将“脂肪酸衍生物”修改为“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不能够由说明书的技术方案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权利要求1将补料控制参数中记载的数值范围“2~5%”和“0.1~2%”分别为修改为“大于等于2%至小于5%”和“大于等于0.1%至小于2%”,其中删除数值端点“5%”和“2%”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3节有关不允许的删除的规定,这种具体“放弃”的修改方式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内容(1),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4页第15行-第5页第3行记载了如下内容:“在本发明的长碳链二元酸的制备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1)发酵法转化:以C11~C18的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转化为相应的长碳链二元酸……上述的脂肪酸或其衍生物,脂肪酸为C9到C20的脂肪酸(包括饱和及不饱和脂肪酸),脂肪酸的衍生物可以是脂肪酸酯,也可以是脂肪酸的盐……脂肪酸衍生物可以是脂肪酸酯,如甲酯、乙酯、丙酯、乙二醇酯、甘油酯;也可以是脂肪酸的盐,如钠盐、钾盐、铵盐、钙盐”。由此可见,本专利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脂肪酸衍生物可以是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将“脂肪酸衍生物”修改为“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并没有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针对上述内容(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3节有关不允许的删除中第(3)点规定: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具体“放弃”的修改方式是针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对于本专利原始记载的数值范围“2~5%”和“0.1~2%”而言,其中“5%”和“2%”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记载的数值范围的端点值,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删除“5%”和“2%”这些端点值的修改方式并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具体“放弃”的修改方式,同时,删除上述端点后得到的数值范围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需要根据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就能实现的,则发明的技术方案公开充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的菌株没有保藏信息,对于生物领域的发明,仅凭文字记载不能得到本专利的热带假丝酵母菌株,也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所用的热带假丝酵母菌株在申请日前已经是本领域公知的生物材料,证据1和2中也已经证明了热带假丝酵母已经是本领域公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并完全能够获得可用的菌株。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查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是70年代兴起的微生物发酵技术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应用,国内已经实现了以烷烃为底物发酵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产业化,但以烷烃为原料发酵生产长碳链二元酸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成本压力和原料供应压力,因此,寻找可再生的、廉价的烷烃替代品作为原料,成为长碳链二元酸产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目前国内长碳链二元酸的专利技术都是以烷烃为底物利用生物发酵法生产或者利用脂肪酸为底物以化学法合成二元酸,缺乏以脂肪酸为底物用生物发酵法生产二元酸的报道。国外有以脂肪酸为底物发酵产生二元酸的报道,但都停留在摇瓶规模,且水平较低。对于主要用于聚合的长碳链二元酸而言,产品中如果残留有微量的脂肪酸(一元酸、仅含一个功能基团)将严重影响聚合过程,导致聚合反应终止从而严重影响产品质量,而如何从以脂肪酸为底物发酵得到的二元酸发酵液中提取得到二元酸成品国内外更没有相关文献专利的报道,对于从以脂肪酸为底物发酵得到的二元酸发酵液中提取二元酸所会面临的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报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制备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该方法由脂肪酸或脂肪酸衍生物出发,以生物发酵的方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经过特别的分离、提取、精制工艺后,得到成品长碳链二元酸,解决了以脂肪酸为原料生产长碳链二元酸时所面临的发酵工艺控制(解决起泡、底物残留)和最终产品中脂肪酸残留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0017]段)。此外,证据1公开了以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热带假丝酵母菌发酵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证据2公开了以脂肪酸、脂肪酸酯或烷烃为底物通过热带假丝酵母菌发酵生产α、ω-正烷烃二元酸的方法(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3页,证据2摘要)。
根据上述记载,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提供新的发酵底物,以及通过特别的分离、提取、精制工艺解决以脂肪酸为原料生产长碳链二元酸时所面临的发酵工艺控制(解决起泡、底物残留)和最终产品中脂肪酸残留问题,与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的发明核心是在通过现有技术发酵工艺的基础上对发酵底物以及生产工艺进行改进,而不在于对发酵工艺中所使用的菌株进行改进;其次,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是本领域已知的技术,对于发酵工艺中所涉及的发酵底物、可用菌株等材料已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可以获知的,证据1和2即分别公开了通过以烷烃、脂肪酸或脂肪酸酯为底物通过具体的热带假丝酵母菌株发酵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工艺方法。因此,在现有技术已经披露了可以用于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热带假丝酵母菌,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热带假丝酵母菌无法获得的情况下,本专利未对其使用的热带假丝酵母菌株进行保藏并提供相应的保藏信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以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为原料制备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发酵法转化:以C9~C18的烷烃或脂肪酸为底物,通过微生物发酵法转化为相应的长链二元酸;
其中,微生物采用热带假丝酵母(Candida?Tropicalis),发酵罐培养基的配方为:KH2PO4:0.2~1.5%;NaCl:0~0.2%;酵母膏:0.1~2.0%;尿素:0.2~1.5%;葡萄糖:1.0~5.0%;(NH4)2SO4:0~2.0%;MgSO4?7H2O:0~0.3%;消泡剂:0.005%;
发酵条件为:接种量:20%;罐温:29.0±1.0℃;通风量:1∶1.0~0.2vvm;罐压:0.05~0.1MPa;pH:发酵前期菌体生长3.5~6.5;发酵中后期转化7.0~8.5;培养时间:140~170小时;
补料控制参数:
--烷烃/脂肪酸:当菌体生长光密度(OD600)大于0.6,开始补加5~10%的烷烃或脂肪酸,其后补加烷烃脂肪酸控制发酵液中烷烃或脂肪酸浓度为2~10%,发酵结束前24小时停止补料;
--二次碳源:发酵过程中批式补加葡萄糖或蔗糖,或者流加葡萄糖或蔗糖;
2)发酵液的预处理:将发酵液加碱调pH至8~10,加热至60~100℃,然后利用离心法或膜过滤法分离菌体,二元酸清液及发酵残余的底物;得到的二元酸清液视情况加入0~5%的活性炭,在60~95℃脱色20~180分钟,过滤除去活性炭,然后将脱色液加热至60~100℃,用H2SO4调节pH至2~5进行酸化结晶,酸化结晶液再经板框压滤得到二元酸粗品;
3′)二次溶剂结晶法精制:将得到的二元酸粗品投入到一定比例的溶剂中,所使用的溶剂可以是醇类(甲醇、乙醇、异丙醇、正丁醇)、酸类(乙酸)、酮类(丙酮)、酯类(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加热使其溶解,在60-100℃保温30-180分钟后冷却结晶,固液分离,干燥得到产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第4页第4行)。
权利要求1与证据1均涉及通过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采用脂肪酸酯或脂肪酸的盐制备长碳链二元酸,而证据1采用烷烃或脂肪酸制备二元酸;(2)二者开始补加底物时菌体的生长光密度不同;(3)二者补加的底物以及控制发酵液中的底物浓度不同;(4)本专利在对二元酸粗品重结晶的过程中还进行了活性炭脱色,而证据1仅对二元酸粗品进行了重结晶;(5)本专利还具体限定了通过离心或用板框过滤收集重结晶产品以及用蒸馏水多次洗涤的步骤。
对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认为,在证据1公开了当菌体生长光密度(OD600)大于0.6时开始补加底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发酵效率,有动机对菌体生长密度进行调整,通过简单试验获得本专利补加底物时菌体生长光密度大于0.5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菌体的生长光密度是反映发酵液中菌体浓度的指标,光密度越大,发酵液中的菌体浓度也越大,二者成正比关系。在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过程中,菌体将底物代谢发酵成为长链二元酸产品,菌体浓度仅是众多影响发酵效率的因素之一,对于如何调节菌体浓度以获得更高的发酵效率,证据1中并没有相应地教导,而且本领域中也不存在降低发酵液中的菌体浓度必然可以提高发酵效率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作出调整,获得当菌体生长光密度大于0.5时开始补加底物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4):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聚合物的色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传统生物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由于含有蛋白、醇类等热不稳定物质,因此在聚合物加工过程中由于需要经过高温过程使色泽变得很深”,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二元酸中色素含量过高的问题,有动机重复使用活性炭再次对二元酸进行脱色处理,而且加入活性炭进行二次结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查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制备长碳链二元酸的方法,该方法由脂肪酸或其衍生物出发,以生物发酵的方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经过特别的分离、提取、精制工艺后,得到成品长碳链二元酸,解决了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生产长碳链二元酸时所面临的发酵工艺控制(解决起泡、底物残留)和最终产品中脂肪酸残留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0017]段)。
证据1公开了“聚合物的色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传统生物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由于含有蛋白、醣类等热不稳定物质,因此在聚合物加工过程中由于需要经过高温过程使色泽变得很深,本发明的申请人在开发过程中对于长链二元酸质量的控制加入了热稳定性这一指标,通过考察二元酸在通空气状态下加热一段时间后透光率的变化定量表征产品的热稳定性,从而通过工艺的优化革新,最终生产出了能够满足生产尼龙、高档热熔胶、聚脂等聚合物的合格产品”,证据1还记载了采用实施例22、23、26的长链二元酸样品与现有同类产品进行了热稳定性的对比试验,其结果表明,证据1的方法制备得到的长链二元酸的热稳定性明显优于现有生物法制备的同类产品,与杜邦公司以化学法制备的目前在世界上广泛应用于聚合物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相上下(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6-17页实施例34)。
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的记载可知,传统生物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由于含有蛋白、醣类等热不稳定物质,导致其在聚合物加工过程中存在因高温而使色泽变得很深的技术问题,证据1在开发过程中通过工艺的优化革新,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并最终生产出了能够满足生产尼龙等聚合物的合格产品,其热稳定性实验也证实了通过证据1方法制备的长链二元酸的热稳定性明显优于现有生物法制备的同类产品,并且与杜邦公司以化学法制备的产品质量不相上下。由此可见,一方面,证据1的二元酸产品并不存在请求人声称的色素含量过高的问题,其也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活性炭对二元酸粗品脱色来进一步除去蛋白、醣类等热不稳定物质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证据1关注的是二元酸产品的热稳定性问题,而本专利解决的是发酵法生产的二元酸产品中一元酸底物残留的问题,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请求人也没有就此充分说明或者提交证据证实通过活性炭脱色消除一元酸底物残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在二元酸粗品重结晶的过程中使用活性炭进行脱色。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特征(2)和(4)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证据2公开了利用热带假丝酵母由脂肪酸、脂肪酸酯或烷烃底物生产α,ω-正烷烃二元酸的方法,所述二元酸碳原子数为9个或以上,实施例1为使用底物十四烷酸甲酯发酵生产1,14-十四烷二酸的方法(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2页)。但证据2中并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特征(2)和(4),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
另外,考察本专利和证据1的说明书可知,在均以十二酸(月桂酸)为底物的情况下,本专利实施例1发酵液中二元酸含量为77.5mg/g,而证据1实施例12发酵原液二元酸含量最高为47.7g/L(换算为47.7mg/g),表明本专利的生产工艺能够提高产率,同时,通过使用活性炭脱色对二元酸粗品进行重结晶精制,显著降低了本专利长链二元酸产品中一元酸底物的含量,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8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酵条件中,发酵中后期转化的pH为5.0-8.5,而证据1中发酵中后期转化的pH为7.0-8.5,此外,证据1还包括了补加二次碳源的步骤,上述不同均构成了证据1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pH值范围落入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pH值范围内,并且二者具有相同的端点,同时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可知,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其可以包括其它未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限定的步骤,因此,专利权人所述的上述不同并不构成证据1与本专利的区别特征。故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610029784.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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