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豆浆、水豆腐、豆腐制造装置的泡检测切断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用豆浆、水豆腐、豆腐制造装置的泡检测切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8
决定日:2012-12-20
委内编号:4W101726
优先权日:2002-01-30
申请(专利)号:02119838.1
申请日:2002-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弘培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H03K17/00,A23L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19838.1,优先权日为2002年01月30日,申请日为2002年0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1月18日。专利权人为金弘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家用豆浆、水豆腐、豆腐制造装置的泡检测切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于从本体(1)上的结构部件中选择出的两个结构部件的接地电极(El)和信号电极(E2);
与所述信号电极(E2)连接的第一电阻(R28);和以基极与所述第一电阻(R28)连接的第一开关晶体管(Q10);第一开关晶体管(Q10)的发射极连接到基准电压上;
与所述第一开关晶体管(Q10)的集电极进行连接的,在产生泡的情况下,输出用于切断第一开关晶体管(Q10)的控制信号的控制器(1.Cl);
与所述控制器(I.Cl)连接的第二电阻(R8)和以基极与第二电阻(R8)的另一端进行连接的第二开关晶体管(Q4);
与所述第二开关晶体管(Q4)的集电极进行连接的线圈(Ra);线圈(Ra)的另一端连接到负电压; 以及
以集电极与所述第二开关晶体管(Q4)的发射极进行连接的第三开关晶体管(Q6);第三开关晶体管(Q6)的发射极连接到地电压上,而基极则连接到控制器(I.C1)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豆浆、水豆腐、豆腐制造装置的泡检测切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地电极(El)和信号电极(E2)分别与加热器(6)和温度传感器(7)进行电连接。”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①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②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请求人声称的发表于2000年3月出版的《家用电器科技》上的“全自动豆浆机单片机控制系统”的网络打印件,共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均无证人出庭也无物证演示。合议组明确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审查基础。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一致,未提交对比文件1的原件,并承认所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网络打印件,未提交该证据的版权页,也无法证明其发表于《家用电器科技》。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对比文件1为网络打印页,未提交原件或其他公证认证文件,也未提交能够表明其公开日期的版权页,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发表于《家用电器科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开时间以及是否被修改过,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法确认,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
3.关于无效宣告理由
3.1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晶体管均为三极管,根据说明书,晶体管Q4控制加热器内部的线圈中止工作,但三极管是低功率器件,其一般不可能直接用于加热管内的加热线圈的工作,因此,认为本专利采用了某些措施或使用了特殊参数的三极管,但这些内容均未在申请文件中公开,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并重现其技术方案;②本专利中线圈Ra两端的电压为12V,而豆浆机加热管两端的电压应为市电220V,因此本专利不可能通过线圈Ra实现加热功能。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①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晶体管Q4为开关晶体管,其与加热器的线圈Ra连接,并接收控制器I.C1的输出信号,从而控制加热器内部的线圈Ra的工作,例如一旦在制造豆浆、水豆腐、豆腐等的过程中产生了泡,则使线圈Ra中止工作。可见,本专利中晶体管Q4,具体而言如本专利记载的三极管,是作为开关元件工作的,通过Q4的导通与关断控制加热器内部的线圈Ra的接通与截止,这正是利用了晶体管自身的开关特性,而不需要对晶体管进行特殊的参数设置或采取其他特殊措施。②本专利涉及的是豆浆机内的泡沫检测切断装置,而不是加热器,一方面,本专利未记载利用线圈Ra进行加热的内容,另一方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加热器内部的线圈Ra在开关晶体管Q4的控制下进行通、断电的工作,进而控制加热器进行加热与否的工作,可见,线圈Ra作为本专利的泡沫检测切断装置与加热器之间的部件,使泡沫检测装置的控制器I.C1可以通过线圈Ra对加热器进行控制,其不是作为加热器的加热元件对豆浆机杯体内的物质进行加热。基于上述理由,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3.2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部件”和“晶体管”是上位概念,而本专利说明书仅仅公开了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作为结构部件的例子,以及三极管作为晶体管的例子,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过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接地电极与加热器进行电连接实现检测,但是对于加热器设置在豆浆机杯体底部的情况来说,则无法实现泡沫检测,故而,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从豆浆机本体的结构部件上选择出两个结构部件连接泡检测切断装置的接地电极和信号电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具体公开了将接地电极和信号电极连接于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的实施例,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检测豆浆机本体内泡沫的产生并切断加热器从而防止泡沫产生并溢出本体(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9-21行),故而提出了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检测切断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从豆浆机本体上选择两个结构部件仅仅是为了放置泡检测切断装置的两个电极,即接地电极和信号电极,这两个电极与所选的结构部件之间没有信号传输或控制关系,因此,尽管说明书仅记载了选出的结构部件为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但这两个部件的选择并不是特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了,除说明书记载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替代方式将接地电极和信号电极放置在其他结构部件上以实现检测泡沫的目的,并通过本专利的泡检测切断装置切断加热器的工作,实现除去泡的发生的技术效果;同理,本专利利用晶体管的开关性能对线圈Ra进行开关控制,且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晶体管具有发射极、基级、集电极,因此可以清楚明确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晶体管就是三极管,因此,尽管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部件”和“晶体管”为上位概念,但这种概括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关于权利要求2,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将接地电极和信号电极分别与加热器和温度传感器电连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泡沫检测切断装置,通过在本体内部产生泡的情况下不使加热器工作,可以去除泡的发生时可以防止损伤制造装置。本专利的方案只有在本体内的泡沫达到一定高度触碰了电极之后,才能实现检测和切断,因此其不能达到“一旦有泡沫就切断”的发明目的,也不能实现除去泡的发生,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克服该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豆浆、豆腐制造装置在制造豆浆、豆腐过程中,即使在产生泡并溢出到容器外的状态下,豆浆机仍然工作从而损伤制造装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9-21行),可见,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保证豆浆机不产生泡沫,而仅是保证泡沫不会溢出到豆浆机容器外,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在豆浆机本体内产生大量泡沫时检测到泡沫并切断加热器,从而防止泡沫继续产生并溢出杯体,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其发明目的,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而,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4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如本决定第2点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由于缺乏证据支持而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2119838.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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