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吸热引擎的可燃气体供应装置的电磁阀组合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0
决定日:2012-12-21
委内编号:4W101788
优先权日:2005-05-20
申请(专利)号:200680014413.9
申请日:2006-05-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意大利马瑞克斯合资股份公司
主审员:张建
合议组组长:王伟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F16K31/06(2006.01);F02M2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实现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对应的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用于吸热引擎的可燃气体供应装置的电磁阀组合件”的200680014413.9号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意大利马瑞克斯合资股份公司”,优先权日为2005年05月20日,申请日为2006年05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7年10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吸热引擎的可燃气体供应装置的电磁阀组合件,其包括至少一个适合于经控制以将可燃气体送到所述引擎的电磁阀(14),所述电磁阀(14)包括所述可燃气体的至少一个排出孔(28),承载遮挡件(13)的一个铰键(27)可由电磁体(19)操作以用于控制所述排出孔(28),所述铰键(27)由可围绕与固定元件(25、55)的平坦表面(26)的接触线(35)转动的长方形板(29)形成,所述接触线(36)布置在所述板(29)的第一面(37)上位于第一平坦表面(38)与相对于所述第一平坦表面(38)倾斜的表面(39)之间,弹性元件(43)以力作用于所述板(29)以便通常将所述遮挡件(13)保持在所述电磁阀(14)的关闭位置中;所述电磁阀组合件的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43)包括由螺旋压缩弹簧(44)推动而抵靠所述板(29)的曲形截面棒(4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棒(46)由具有至少部分为圆形的截面的弹性体形成,补偿板(50)布置在所述棒(46)与所述螺旋弹簧(44)的一端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元件(25、55)由所述电磁体(19)的磁路的一部分(25)上的间隙(55)形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其包括通过中间腔室(57、58、11)而与所述许多孔(28)连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排出单元(10),每一所述排出孔(28)由相应电磁体(19)控制。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引擎的每一气缸仅由与相应排出单元(10)连通的相应排出导管(11)进行供应。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与预定排出单元(10)连通的所述孔(28)经选择性控制以改变待以模块化方式供应到各自引擎气缸的气体的流动速率。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与预定排出单元(10)连通的所述孔(28)在引擎气缸的供应步骤期间经可变控制,以便根据预定图表及时调整气体供应。
8.根据权利要求4到7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由承载所述排出导管(11)的盖板(9)关闭的中空体(7)。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中空体(7)与所述盖板(9)之间布置有中间板(12),所述中间板(12)具有所述孔(28)且适合于承载所述铰键(27)。
10.根据权利要求3到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隙(55)与多个翼(40)成一体式,每一翼(40)与相应电磁体(19)的芯(20)啮合,每一所述翼(40)具有至少一个适合于促进所述可燃气体的油性成分的排出的孔(53)。
11.根据权利要求3到10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板(29)具有至少一个相应的适合于促进所述可燃气体的油性成分的排出的孔(54)。
12.根据权利要求8以及权利要求9到11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9)是具有可变数目的排出导管(11)的模块化型盖板,所述盖板(9)可移除地配合在所述中间板(12)上。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板(12)具有适合于容纳一系列不同垫圈(17)的一系列凹槽(56),每一所述凹槽(56)对应于所述盖板(9)的一个模块。
14.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模块具有一系列所述相互共面且平行的排出导管(11)。
15.根据权利要求12或14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模块具有一系列所述相互共面且分叉的排出导管(11)。
16.根据权利要求9以及权利要求10到1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磁阀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磁体(19)由容纳在所述中空体(7)内的印刷电路(35)以及具有与外部的单一连接的布线(49)控制。”
针对本专利,“上海依相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开日为2006年04月12日,授权公开号为CN27715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证据1公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7未能清楚、完整的说明本发明具体实现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且其说明书也未清晰地加以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9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弹性元件包括由螺旋压缩弹簧推动而抵靠所述长方形板(29)的曲形截面棒”,并非是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弹性体4和滑动片5,使阀板8复位”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在此前提下其权利要求2-16也具备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6、7并不是说明书,因此权利要求6、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4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认为: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经选择性控制以改变待以模块化方式供应到各自引擎气缸的气体的流动速率”,以及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预定图表”,仅仅为一种构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现,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对上述技术特征具体实现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书,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6,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0030】段记载有:“图2中,展示具有两个导管11的板9,其中每一导管11以由导管11的展开部分57形成的中间腔室结束,以便与中间板12的两个孔28连通。以此方式,每一输出单元10可通过操作各自电磁阀14中的一者或两者,通过盖板9的一个或两个孔28,来接收所供应的可燃气体。”,第4页第【0032】段记载有:“图2和图9的变型是,可选择性地(即,以个别或组合方式)控制与同一排出单元10连通的孔28,以便以模块化方式改变待供应到各自引擎气缸的可燃气体的流动速率”。由此可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6的技术特征“经选择性控制以改变待以模块化方式供应到各自引擎气缸的气体的流动速率”的含义为:通过不同组合方式选择排出孔28的个数来改变流动单元的数量,从而实现改变气体流动速率的目的。
对于权利要求7,“预定图表”的含义为根据预定图表中的值,对应实际的需求量来进行调整,尽管本专利说明书未对“预定图表”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将不同条件下的气体供应预定值制成图表,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状态进行调节,为本领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对应的说明书部分已经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的说明。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对应的说明书部分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证据1公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经查,证据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及附图1-4):一个偏长方体的阀门定位板3,正面(图1,2)中间有一长方形凹槽,沿长度方向,上、下各有均匀间隔的三个长方形凸起和二边与边相连的半个凸起,构成四个长方形间隔空间16;在一边的四个长方形间隔空间中,有四个可插入计量管6的圆通孔17;在定位板3的背面,(图3),每二个圆孔有可按放密封圈2的圆槽18围绕,该面与分配板1上二圆孔对齐紧固;定位板3正面另一边对应的四个长方形间隔空间是嵌入二边带凹缺口19的舌形凸板构成的阀板8(图4),舌形凸板中心,有一圆缺孔20,嵌入一个横截面为工字形的上、下二圆形,可严盖或打开计量管6口的橡胶垫;四个阀板8,其上有对应的四个插着铁芯10的线圈9,铁芯上有一使其不能穿过线圈的台阶,并由铁芯架11固定,四对线圈9的二引脚通过隔板12,焊接在电路板13上,并由电缆线15引出,整体用灌封胶封裹在喷轨壳体14内。经对比可知,证据1的阀板8对应本专利的电磁阀,计量管6对应本专利的排出孔28。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本专利的铰键(27)由可围绕与固定元件(25、55)的平坦表面(26)的接触线(35)转动的长方形板(29)形成,所述接触线(36)布置在所述板(29)的第一面(37)上位于第一平坦表面(38)与相对于所述第一平坦表面(38)倾斜的表面(39)之间,弹性元件(43)以力作用于所述板(29)以便通常将所述遮挡件(13)保持在所述电磁阀(14)的关闭位置中;所述电磁阀组合件的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43)包括由螺旋压缩弹簧(44)推动而抵靠所述板(29)的曲形截面棒(46)。
由此可见,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80014413.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