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炉(VA259)-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壁炉(VA25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44
决定日:2012-12-21
委内编号:6W1020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087409.1
申请日:2009-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贤场
授权公告日:2010-06-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兆明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高桂莲
参审员:苏玉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1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23条
决定要点:壁炉整体形状设计呈“口”字形或“Π”字形,属于该类产品的常见设计,而壁炉的炉顶、两侧壁、炉膛、底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形状及其表面的雕花都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可以有多种变化。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和在先申请所示外观设计的区别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属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6月02日授权公告的第200930087409.1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使用本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壁炉(VA259)”,其申请日是2009年08月31日,专利权人是何兆明。
针对本专利,郑贤场(下称请求人)于 2012年0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和第9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01354737.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1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930172530.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附件1所记载的外观设计壁炉整体均呈柜形,中部为正方形,有麦穗的图案,由炉顶、侧壁、炉膛构成,炉顶分上下部,上部呈长方体,下部是麦穗形花卉图案,炉顶下为炉膛,方型炉口,左右各有两对称圆柱。将本专利和附件1所披露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两者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与附件2进行比较,两者主视图所示的产品外观是相近似的。炉顶顶部麦穗和两侧立柱均为以雕花为主,其视觉的效果为要部,雕花的设计风格在视觉上为实质相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应该宣告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8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22日提交口头审理回执及意见陈述书,口头审理回执表示不参加,意见陈述书指出,虽然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产品的分类号相同,属于相同的物品,但从两篇附件所披露的视图可以明确看出,本专利的壁炉与附件中的壁炉整体构成、炉顶设计及装饰图案、炉顶与炉膛间图案布局、炉膛、侧壁立柱的花纹及立柱顶的装饰图案、底座等各个方面均不相近似。通过上述比对,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作为对壁炉产品稍有了解的一般消费者,均可以确定本专利与上述附件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请求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认为本专利分别与附件1和附件2记载的外观设计是相近似的,并且强调“口”字形或“门”字形的壁炉属于惯常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9月06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于2012年09月29日进行答复,表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系统把这个案子整的真够别扭的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审理本案。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01354737.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可以确认其真实性。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07月31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8月31日)之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附件2是2009301725530.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网页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可以确认其真实性。附件2的申请日是2009年06月16日,授权公告日是2010年05月19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之后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证据。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
附件1记载了名称为“雕刻壁炉(1002)”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的壁炉由授权公告的4幅视图表示,如本专利的视图所示,本专利壁炉的整体形状近似“口”字形,可以分成炉顶、两侧壁、炉腔和底座四个部分,其中炉顶、两侧壁和底座几个部分围成规则的方形炉口,炉口内侧的空腔即为炉腔。本专利的炉顶上檐呈屋檐状向外突出,下方围绕一圈麦穗图案,从壁炉正面观察,炉口上端两侧设计为近似奖杯图案、中间似丝带连接的雕花图案,炉壁两侧各有两根呈螺纹状立柱,炉腔上方和两侧有挡板,挡板上均有图案,底座为与炉顶等长的长方形,呈阶梯状。(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为组件产品,从组合状态立体图观察,其整体形状近似“Π”字形,由炉顶、两侧壁组成,炉顶设计为“凹”字形,炉顶上檐呈屋檐状向外突出,正面两端突出部分雕刻动物头像造型,中间雕刻呈元宝图案,炉两侧为方型支柱,柱前端为圆柱型表面竖条状立柱,两支柱下方各设有一方形底座。(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两者的主要相同点为:两炉顶均设计有向外突出的炉檐,炉两侧为立柱。两者的主要不同点为:①炉顶雕花图案不同。本专利炉顶上部为麦穗图案雕花,正面两端呈奖杯式图案、中间似丝带连接的雕花图案,而在先设计炉顶呈条纹状,正面上部两端的雕花为动物头像雕刻,中间有为似元宝雕刻;②两侧立柱花纹不同,本专利立柱为螺纹状,在先设计立柱为条纹状; ③本专利底座为与炉顶等长的长方形,呈阶梯状,在先设计于炉两侧的方型支柱下各设一方形底座。
合议组认为:对于壁炉类产品,通常都由炉顶、两侧壁、炉膛、底座等组成部分构成,炉顶、两侧壁、底座构成的形状近似“口”字形或“Π”字形是壁炉的常见设计,各个外观设计之所以能够形成其独特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其它外观设计形成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每项设计的上述组成部分的轮廓形状和其表面的装饰性雕花做出不同的设计,而所述部分,如壁炉的炉顶、两侧壁、炉膛、底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形状及其表面的雕花都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可以有多种变化,综合分析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两者的造型设计在整体造型上不同,在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图案设计上也不同,致使二者具有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由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区别点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两者属于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
附件2记载了名称为“壁炉(WW00045)”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申请)。本专利和在先申请的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
在先申请公开产品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如图所示,在先申请整体近似呈“口”字形,由炉顶、两侧壁和底座几个部分围成规则的正方形炉口,炉口内侧的空腔即为炉腔。在先申请的炉顶上檐呈屋檐状向外突出,壁炉正面上端表面两侧设计为太阳造型、中间似飘带图案,炉壁两侧长方立柱上有近似奖章式图案雕刻,底座为长板状。(详见在先申请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申请比较,两者均由炉顶、两侧壁和底座几个部分组成,但每个部分的具体形状及图案差距甚远,本专利壁炉正面主要以花卉图案为主,而在先申请壁炉表面图案为太阳和奖章,二者壁炉的整体造型不同,本专利造型为欧式风格,在先申请造型方正。基于上述第3点中对壁炉类产品的分析可知,二者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二者为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5.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930087409.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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