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8
决定日:2012-12-21
委内编号:5W1037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33782.8
申请日:2009-07-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君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F23D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不能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5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的20092023378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7月30日,专利权人为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包括护管(1)、空心管(2),所述护管(1)通过焊接套在空心管(2)的一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空心管(2)的另一端外部设有挡块(5),所述护管(1)和挡块(5)之间设有弧形陶瓷片(3)和箭头形陶瓷片(4),所述弧形陶瓷片(3)和箭头形陶瓷片(4)分别置于空心管(2)外层的上边和下边,所述弧形陶瓷片(3)和箭头形陶瓷片(4)相连接,所述箭头形陶瓷片(4)内设有燕尾条(6),所述燕尾条(6)与空心管(2)的外壁紧密连接,所述护管(1)上设多个孔(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箭头形陶瓷(4)由异形陶瓷A和异形陶瓷B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箭头形陶瓷(4)内设有两个燕尾条(6)。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孔(7)为六个,所述相邻两个孔(7)之间的夹角为60°。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孔(7)为四个,所述相邻两个孔(7)之间的夹角为90°。”
针对本专利,江苏君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8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32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141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8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而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9月10日提交专利无效案件加快审查请求书,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予以加快审查。
而后,请求人于2012年9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附件3作为证据,并补充如下无效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如下:
附件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作出的名为“耐磨护套组件(通用件)TY-NHX”的设计图纸,共10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9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的真实性、公开性提出异议,认为请求人未提交附件3的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并且其是公司内部设计图纸,不是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而后,合议组向请求人释明,由于请求人未提交附件3的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附件3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此次口头审理对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查。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公开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附件1和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由于请求人未提交附件3的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附件3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关于审查范围
由于附件3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故本无效决定对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查。本案审查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3、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不能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关于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燕尾式氧化铝陶瓷的耐磨护管。
附件1公开了一种耐磨陶瓷内衬渣浆泵,渣浆泵广泛应用于矿山、冶金、 电力、煤炭等工业部门,用于输送尾、精矿砂、灰渣、煤泥、砂粒等强磨蚀、高浓度渣浆。该渣浆泵包括护套(相当于本专利的空心管)、前护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护管)、后护板(相当于本专利的挡块),在所述的护套、前护板、后护板内部表面拼接有耐磨陶瓷块(参见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2段)。经对比,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护管和挡块之间设有弧形陶瓷片和箭头形陶瓷片,所述弧形陶瓷片和箭头形陶瓷片分别置于空心管外层的上边和下边,所述弧形陶瓷片和箭头形陶瓷片相连接,所述箭头形陶瓷片内设有燕尾条,所述燕尾条与空心管的外壁紧密连接,所述护管上设多个孔。上述特征即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下称区别特征)。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混凝土物料输送的拼接式陶瓷耐磨弯头(参见其权利要求1),包括无缝弯头本体(相当于本专利的空心管),在所述的无缝弯头本体内壁设有耐磨陶瓷内衬,所述的耐磨陶瓷内衬由多个耐磨陶瓷片拼接而成,即所述的耐磨陶瓷片周向按楔形拼接形成与所述的无缝弯头本体内壁适应的耐磨陶瓷衬环,多组所述的耐磨陶瓷衬环轴向相接弯曲形成与所述的无缝弯头本体适应的所述耐磨陶瓷内衬,在所述的无缝弯头本体两端口分别设有阻挡所述耐磨陶瓷内衬的挡圈(相当于本专利的挡块、护管)。可见,附件2仍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均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心管、挡块、护管、陶瓷片,但均没有公开陶瓷片的形状为弧形及箭头形、护管上设置多个孔、箭头形陶瓷片内设燕尾条这些技术特征。对于这些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1的附图1和附件2的附图3中均显示了瓷片形状为弧形,结合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美观或成本需要将其设计成任何形状,可以为弧形,可以为箭头形,不影响陶瓷片功能的发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护管上设置多个孔是本领域为实现连接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箭头形陶瓷片内设燕尾条的目的在于实现陶瓷片与空心管(管体)的黏结固定,为了更牢固的固定本专利的箭头形陶瓷片而加设燕尾条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上述评述可知,附件1和2均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上述区别特征,附件2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附件1中以形成本专利的耐磨护管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或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产品壁薄、质量轻、价格低廉、使用寿命长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23378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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