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8
决定日:2012-12-21
委内编号:4W101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46430.1
申请日:2008-10-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国栋
授权公告日:2010-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廖国贤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张建
国际分类号:F02G5/02(2006.01);F02B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的技术教导,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10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0日、名称为“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的200810046430.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廖国贤。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安装在发动机(18)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动力装置包括:壳体(1)、装在该壳体(1)内与发动机(18)各排气室(34)对应相通的各加热水管(2)所组成的加热水管管组(3)、回水管(5)、连接管(7),装在壳体(1)外的加热水管总管(8)、输汽管(10)、汽轮机(13)、凝汽器(23)、一级水泵(26)、净水器(28)和二级水泵(30);其中壳体(1)内的加热水管管组(3)的一端与回水管(5)连接,另一端通过连接管(7)与壳体(1)外面的加热水管总管(8)相连;加热水管总管(8)安装在总管壳体(9)中;装有安全阀(11)的输汽管(10),其一端与加热水管总管(8)连通,另一端通过喷气嘴(12)与汽轮机(13)对接;汽轮机(13)上设有连通管(14)与凝汽器(23)相连,凝汽器(23)上的凝汽器出水管(24)通过一级水泵进水管(25)与一级水泵(26)连接,一级水泵(26)通过其出水管(27)与净水器(28)连接,净水器(28)的出水管口通过二级水泵进水管(29)与二级水泵(30)相连,二级水泵(30)的出水管(31)通过回水管接头(6)与回水管(5)连接,并在净水器(28)的顶部设置加水口(33),净化后的水再经二级水泵进水管(29)进入二级水泵(30),然后经二级水泵出水管(31)进入回水管(5),再进入加热水管(2)加温,产生高压蒸汽,通过输汽管(10)进入汽轮机(13),驱动与发动机同轴的汽轮机叶轮(21),与发动机轴(19)一起作功输出动力,如此循环。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动力装置的加热水管(2)为双层螺旋管,由水管外圈(35)、水管内外圈连接处(36)、水管内圈(37)绕成的双层水管圈(38)组成,其中水管外圈(35)与回水管(5)接通,水管内圈(37)与连接管(7)接通。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热水管管组(3)通过固定卡(4)固定在壳体(1)中。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一级水泵(26)的转轴通过皮带(32)与汽轮机叶轮(21)的皮带盘(22)连接,二级水泵(30)的转轴通过皮带与一级水泵(26)的转轴连接。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上设置通气口通过单向空气管(16)与总管壳体(9)连通。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发动机(18)与汽轮机(13)之间设置隔热垫(15)。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辅助动力装置的壳体(1)和总管壳体(9)的表面上包敷有保温层。”
针对本专利,于国栋(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034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88年10月19日,公告号为CN872157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90年02月07日,公告号为CN20524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83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仅在于:壳体1、固定卡4、总管壳体9、安全阀11、隔热垫15、凝气器23、净水器28,而这些在发动机等热力机械行业中,均是公知的技术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6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6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①证据1原文中没有公开“汽轮机”、“凝气器”及“利用汽轮机与发动机一起作功输出动力的技术特征”,证据1只提到了蒸汽机和空调压缩机,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证据1完全不同,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达到的目的也不一样。②证据1权利要求1第2-3行公开了“在发动机的至少一段尾气出口管的外壁上缠绕五圈或五圈以上的吸热盘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3所描述的加热水管安装在发动机排气室处、密封在排气管壳体内,从发动机排出的高温燃烧气体直接对水管中的水汽进行加热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权利要求4、7的技术方案是首次将汽轮机技术与发动机技术相结合,其附加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③证据4要解决的问题仅仅是净化发动机尾气的作用,其没有公开将提高排气温度、净化发动机尾气与提升发动机动力结合起来,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所使用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达到的目的也不一样。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8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9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0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请求人没有结合提交的四份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不应当受理和审理。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结构完全不同,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其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07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申了其于2012年06月30日和2012年08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
鉴于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包含了2012年08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内容,故合议组仅于2012年08月22日将2012年08月07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08月23日针对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8日转送的文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供合议组参考:
附件1:维基百科中对蒸汽机定义的网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826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中公开的是蒸汽机,蒸汽机一般包括活塞式和涡轮式两大类(参考附件1),涡轮式蒸汽机就是汽轮机,且证据1实施例1的倒数第一段中第二行明确记载了“本实施例中的蒸汽机为涡轮蒸汽机(即汽轮机)”,因此汽轮机这个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②证据1已经隐含公开了凝汽器,证据1中由蒸汽机4到回水管8之间必然包括了将气态蒸汽凝结为水的步骤或装置。③证据1中公开了汽轮机获得的动力传输给负载机,故证据1给出了将动力传输给发动机,再与发动机一起输出动力的启示;其次,当通过一系列设备从发动机废气中回收能源,并通过蒸汽机最终转换成动能后,至于这些动能的利用方式,则是公知常识;再次,现有技术中已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参考附件2)。④“加热水管安装在排气室外、密封在排气管内”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明确的记载;其次,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加热水管放入排气管内部可以提高回收热能的效率,在本行业内是公知的事情;再次,将加热水管放入排气管内部可能产生其它弊端。⑤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⑥证据4是本专利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能够破坏其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29日将请求人2012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合议组2012年08月22日转送文件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①专利权人2012年08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超出了一个月的指定答复期限,应当视为未提出;②专利权人2012年07月18日与2012年08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相互矛盾;③请求人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无效理由;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证据1-4相比,没有创造性。
(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请求人表示证据2、3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7不符合创造性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8日将专利权人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2年11月0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专利权人2012年0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超出了答复期限。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尾气余热利用装置,连接在汽车的发动机1的尾气出口管2上,该余热利用装置包括吸热盘管3、蒸汽机4、中央处理器5、电源6、蓄水箱7、回水箱8、第一水泵9、第二水泵10、第一传感器101、第二传感器102、以及负载机15。其中吸热盘管3缠绕在发动机尾气出口管2上,蓄水箱7与吸热盘管3的水入口31连通,蒸汽机4与吸热盘管3的蒸汽出口33连通,负载机15与蒸汽机4连接。第一水泵9设置在蓄水箱7中且与中央处理器5相连,用于接受中央处理器5的指令,在吸热盘管3内的水不足时向吸热盘管3内送水。回水箱8通过两个管道分别与蒸汽机4及蓄水箱7连通。回水箱8用以存储蒸汽机4内蒸汽被冷却后形成的回水。第二水泵10及第二传感器102均设置在回水箱8内且分别与中央处理器5相连,第二传感器102用于感知回水箱8内的压力状态并将信息输送至中央处理器5。第二水泵10用于接受中央处理器5的指令,在回水箱8满水时将回水箱8内的回水输送至蓄水箱7。具体地,负载机15为车载空调机,蒸汽机4为涡轮蒸汽机,水泵为高压水泵,电源为蓄电池,用于向中央处理器5、第一水泵9、第二水泵10供电(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实施例1,图1)。
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尾气余热利用装置,包括缠绕在发动机尾气出口管2上的吸热盘管3(相当于本专利的加热水管2)、入水口31(相当于本专利的回水管5)、蒸汽出口33(相当于本专利的输汽管10)、涡轮蒸汽机4(相当于本专利的汽轮机13)、用以存储蒸汽机4内蒸汽被冷却后形成的回水的回水箱8(相当于本专利的凝汽器23)、第二水泵10(相当于本专利的一级水泵26)、蓄水箱7和第一水泵9(相当于本专利的二级水泵30),吸热盘管3的一端与入水口31连接,另一端与蒸汽出口33相连;蒸汽出口33与涡轮蒸汽机4对接;涡轮蒸汽机4上设有连通管与回水箱8相连,第二水泵10放在回水箱8内,第二水泵10通过其出水管与蓄水箱7相连;第一水泵9设置在蓄水箱7中;第一水泵9的出水管与入水口31连接,蓄水箱7中的水经第一水泵9进入入水口31,再进入吸热盘管3加温,产生高压蒸汽,通过蒸汽出口33进入涡轮蒸汽机4,驱动车载空调机15,如此循环。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即汽轮机叶轮与发动机同轴,汽轮机与发动机一起做功输出动力,并且该装置安装在发动机上;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发动机尾气余热利用装置,未明确公开涡轮蒸汽机4与发动机一起输出动力,也未明确公开该装置安装在发动机上。②本专利的装置具有壳体1、装在壳体1内与发动机18各排气室对应相通的各加热水管2组成的加热水管组3,加热水管组3一端通过连接管7与壳体1外面的加热水管总管8相连,加热水管总管8安装在总管壳体9中;而证据1的装置没有壳体,吸热盘管3仅是缠绕在发动机尾气出口管2上,且吸热盘管3也仅有一个,没有总管和总管壳体。③本专利中的输气管10装有安全阀11,输气管10一端通过喷气嘴12与汽轮机对接;而证据1没有公开安全阀和喷气嘴。④本专利中的一级水泵26和二级水泵30分别通过一级水泵进水管25、二级水泵进水管29与凝汽器出水管27、净水器的出水管口连接;而证据1中的第二水泵10、第一水泵9是直接分别设置在回水箱8、蓄水箱7内。⑤本专利的装置包括净水器28,且在净水器28的顶部设置加水口33,而证据1中蓄水箱没有净水器及加水口。
经过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中加热水管2的安装位置、布置形式与证据1中吸热盘管3的安装位置、布置形式不同(即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1中没有给出相应的各加热水管与发动机各排气室对应相通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②具有“发动机排出的千度左右的高温、高压和高速流动的燃烧气体对加热水管中的水汽进行加热,能量利用率高”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段第2-4行)。所以,证据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7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046430.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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