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发光气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6
决定日:2012-12-24
委内编号:5W1039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363868.X
申请日:2011-09-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泽锋
授权公告日:2012-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尤文标
主审员:黄颖
合议组组长:王琦琳
参审员:朱家群
国际分类号:A63H0027100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被一篇现有技术的一个技术方案全部公开,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363868.X,申请日为2011年0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光气球,包括灯组、充气气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组由LED灯、电池和电池盒构成,在电池盒外设有固定扣,在电池盒内设有连接LED灯和电池的电路线,在LED灯与电路线连接处设有条形绝缘片一端,条形绝缘片的另一端在气球嘴部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发光气球,其特征在于:LED灯组固定扣由固定线或者橡皮筋固定在充气气球的顶端。”
请求人于2012年09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不具备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201020523826.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13日。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11月8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缺陷,同时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由一个方形电池盒,将LED负极缠绕在电池盒前面,再把正极从电池盒边上绕到电池盒背面,最后将纽扣电池塞进电池盒里,使正负极接触达到发光的原理。这与附件1将LED弯成L形放在圆筒下面不同。附件1权利要求2使用绝缘片是在电路中加上绝缘材料,使LED与电池断路,不具有专一性,因为使电路处于开路状态的原理事实上已存在。附件1权利要求4将发光组件固定在气球球面上,属于常识,用强皮筋或者细线都可以将组件捆绑在气球表面,这个很早就有人应用。附件1权利要求5中提到的圆筒的逆止卡一挤压就会脱开,附件1权利要求6使用的LED发光二极管是一个通用配件,可以用在发光产品上。总之,本专利与附件1不存在冲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1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本案合议组成员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本案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于7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案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附件1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件,专利权人未对该附件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并将其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证据使用。
2.决定理由
附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升空气球用的发光组件,包括发光组件本体、发光件和纽扣电池7,发光组件包括第一半圆筒1、第二半圆筒2、自第一半圆筒1一侧端面突出在末端具有凸缘30的缠绕部3、用于将气球9的球面与所述缠绕部3相互缠绕固定的橡皮环92,气球9的球面套于缠绕部3后用橡皮环92缠绕固定。此外还包括自第一半圆筒1另一侧端面突出的灯体卡固部4,该灯体卡固部4设有径向贯通的发光体卡槽40,发光体包括发光粒和两导电端子5,两导电端子5设于发光体卡槽40内,纽扣电池7设于第一半圆筒1内,纽扣电池7的两电极分别与两导电端子5接触并电性连接,第一半圆筒1与第二半圆筒2相互扣合。此外,发光组件还包括绝缘材料制成的绝缘片8,绝缘片8具有插入部82插入第二半圆筒2的绝缘片插孔21内,插入部设于相互接触的纽扣电池与发光体导电端子之间使其绝缘,从附图可见该绝缘片另一端伸出气球嘴部外。其中发光体为LED发光二极管6.
经对比,附件1的两个半圆筒、纽扣电池、LED发光二极管、导电端子、缠绕部、绝缘片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池盒、电池、LED灯、电路线、固定扣和条形绝缘片,且发挥的作用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被附件1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固定扣由固定线或橡皮筋固定在充气气球顶端,这一特征也被附件1的橡皮环和缠绕部的组合所公开,且作用均是将发光组件固定到升空气球上,因此权利要求2与附件1相比也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主要陈述了附件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一性,且存在缺陷,同时也指出通过绝缘片使电路处于开路状态、用橡皮筋将组件捆绑在气球表面以及使用LED发光二极管均为现有技术或很早就有人使用。但是,上述陈述并不能证明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具备新颖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新颖性,应于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12036386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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