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1
决定日:2012-12-25
委内编号:4W1017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76841.0
申请日:2007-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天河科韩电子产品商行
授权公告日:2012-05-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柴瑾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0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23日、发明名称为“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的200710076841.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由杜建军变更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扣片式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包括:
多个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分别具有相互叠层排列的吸热部和从所述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
用于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的连接机构,
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进一步设置有翘起部以及允许所述散热片一侧的相邻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并扣在所述散热片另一侧上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其中各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在所述连接机构的挤压过程中在所述翘起部的作用下呈放射状展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的翘起部设置在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的翘起部与所述散热片一体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的翘起部和所述开口由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冲压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机构包括挤压块以及连接件,所述吸热部和所述挤压块上设置有允许所述连接件通过的固定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包括螺栓和螺母。
7. 一种扣片式散热器的制造方法,所述制造方法包括:
a. 制造具有吸热部和从所述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的散热片,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设置有翘起部与所述翘起部相邻的开口;
b. 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将所述散热片叠放在上一次形成的散热片上,并使所述上一次形成的散热片的翘起部从所述散热片的一侧插入所述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所述散热片的另一侧,将各散热片定位;
c.重复所述步骤a和所述步骤b,以形成预定数量的散热片的叠层结构;
d. 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使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在所述翘起部的作用下呈放射状展开。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a中,所述翘起部和所述开口由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冲压而成。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吸热部冲压出固定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d包括: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的两侧设置挤压块;挤压所述挤压块;以及利用穿过所述挤压块和所述吸热部的连接件进行固定。”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州天河科韩电子产品商行(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7528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9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153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8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将对比文件1的折叠部分替换为翘起部和开口,翘起部和相邻散热片的开口扣合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而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10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4、5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8月0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1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是授权文本。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各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进一步设置有翘起部以及允许所述散热片一侧的相邻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并扣在所述散热片另一侧上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与本专利中开口、翘起部是单独、分离形成的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沟槽部25、26是由卡扣部20冲出后对应留下的沟槽,二者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上述差别导致二者在制造工艺、组装效率上有较大的差异,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阐述了具体意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而专利权人强调的“开口、翘起部分别独立形成”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体现,因此不认可专利权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发明专利文献,证据2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专利文献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扣片式散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4页第5行、第4页第12-21行,图1-3):散热器1包括多个散热片10和压块30;每个散热片10包括吸热区12和散热区14,吸热区12限定为被压块3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的连接机构”)紧密接合的部分并且吸热区12的下端接触热源101;散热区14与吸热区12一体形成,并从吸热区12的两侧延伸(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片分别具有相互叠层排列的吸热部和从所述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每个散热片10包括间隔物40,间隔物40设置在散热片10之间,以帮助散热片10沿径向向外展开,如果吸热区12紧紧地相互接合而散热片10相互堆叠,那么散热区14的外端分散开,从而由于靠近吸热区12的散热区14的折叠部分40而沿径向地分布在中心部分20周围(相当于权利要求1“各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在所述连接机构的挤压过程中呈放射状展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各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进一步设置有翘起部以及允许所述散热片一侧的相邻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并扣在所述散热片另一侧上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散热部呈放射状展开需要依赖翘起部的作用。由此确定本专利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各散热片之间形成高效、易组装的互连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8行,第3页第1-11行,图1-5):每一散热鳍片10的本体12上冲压形成一对卡扣部20,该卡扣部20包括与本体12相连的连接片21、两第一卡片22及两第二卡片23;该连接片21、第一卡片22及第二卡片23是直接由散热鳍片10的本体12上冲压形成,因此在本体12上对应第一卡片22及第二卡片23的冲设位置分别形成有第一沟槽25及第二沟槽26;组装时,后一散热鳍片10的第一卡片22及连接片21对准并穿过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上的第二沟槽26,接着沿图3中箭头方向施力移动后一散热鳍片10,使第一卡片22远离第一沟槽25并卡接在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的前侧,而后一散热鳍片10的第二卡片23则抵靠在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的后侧,这时前后散热鳍片10相互对齐,且后一散热鳍片10的连接片21以及第一、第二卡片22、23将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包夹住,从而将所述的若干散热鳍片10堆叠在一起。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本专利中的翘起部和开口是分别设置的,这样的结构在各片组装过程中连接简便、生产效率高;而对比文件2中的开口是由翘起部冲压后形成的,即开口位置固定,其限制了各相邻翘起部的穿接,使得组装过程繁琐,效率不高;且由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的附图比较可知,由于开口限制,对比文件2的翘起部穿插方向是固定的,两个翘起部倾斜方向一致;而本专利中开口与翘起部分别设置,因此翘起部倾斜方向可以适于散热片的组装而相对设置,对比文件2中冲压形成的一体开口是无法形成倾角相对的两个翘起部的,进而也就无法达到将各散热片组装在一起后呈放射状展开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比文件1、2也不具有结合的整体技术启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散热器与本专利的散热器的整体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本专利的散热片呈放射状展开,而对比文件2的散热鳍片具有折边且并列排放,二者开口、翘起部的设置位置不同,进而相应的功能也就不尽相同:本专利中的开口、翘起部起到间隔并扣接相邻散热片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中的开口、翘起部由于散热片整体结构的差异,其只具有扣接功能。对比文件1中也未给出设置一个具有间隔并连接各散热片作用的部件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二者相结合并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这种技术上的改进需要付出一定创造性的劳动,且采用上述特征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扣片式散热器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2行-第4页第5行、第4页第12-21行,图1-3):散热器1包括多个散热片10和压块30;每个散热片10包括吸热区12和散热区14,吸热区12限定为被压块30紧密接合的部分并且吸热区12的下端接触热源101;散热区14与吸热区12一体形成,并从吸热区12的两侧延伸(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制造具有吸热部和从所述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的散热片”);每个散热片10包括间隔物40,间隔物40设置在散热片10之间,以帮助散热片10沿径向向外展开,如果吸热区12紧紧地相互接合而散热片10相互堆叠,那么散热区14的外端分散开,从而由于靠近吸热区12的散热区14的折叠部分40而沿径向地分布在中心部分20周围(相当于权利要求7“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使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呈放射状展开”)。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设置有翘起部与所述翘起部相邻的开口;b. 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将所述散热片叠放在上一次形成的散热片上,并使所述上一次形成的散热片的翘起部从所述散热片的一侧插入所述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所述散热片的另一侧,将各散热片定位;c.重复所述步骤a和所述步骤b,以形成预定数量的散热片的叠层结构;散热部呈放射状展开需要依赖翘起部的作用。由此确定本专利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各散热片能够完成高效的互连。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8行,第3页第1-11行,图1-5):每一散热鳍片10的本体12上冲压形成一对卡扣部20,该卡扣部20包括与本体12相连的连接片21、两第一卡片22及两第二卡片23;该连接片21、第一卡片22及第二卡片23是直接由散热鳍片10的本体12上冲压形成,因此在本体12上对应第一卡片22及第二卡片23的冲设位置分别形成有第一沟槽25及第二沟槽26;组装时,后一散热鳍片10的第一卡片22及连接片21对准并穿过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上的第二沟槽26,接着沿图3中箭头方向施力移动后一散热鳍片10,使第一卡片22远离第一沟槽25并卡接在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的前侧,而后一散热鳍片10的第二卡片23则抵靠在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的后侧,这时前后散热鳍片10相互对齐,且后一散热鳍片10的连接片21以及第一、第二卡片22、23将前一散热鳍片10本体12包夹住,从而将所述的若干散热鳍片10堆叠在一起。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 “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设置有翘起部与所述翘起部相邻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本专利中的翘起部和开口是分别设置的,这样的结构在各片组装过程中连接简便、生产效率高;而对比文件2中的开口是由翘起部冲压后形成的,即开口位置固定,其限制了各相邻翘起部的穿接,使得组装过程繁琐,效率不高;且进一步由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的附图比较可知,由于开口限制,对比文件2的翘起部穿插方向是固定的,两个翘起部倾斜方向一致;而本专利中开口与翘起部分别设置,因此翘起部倾斜方向可以适于散热片的组装而相对设置,对比文件2中冲压形成的一体开口是无法形成倾角相对的两个翘起部及进一步形成的叠层结构的,进而也就无法实现“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各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将所述散热片叠放在上一次形成的散热片上,并使所述上一次形成的散热片的翘起部从所述散热片的一侧插入所述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所述散热片的另一侧,将各散热片定位;重复所述步骤a和所述步骤b,以形成预定数量的散热片的叠层结构”。
此外,对比文件1、2也不具有结合的整体技术启示: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散热器与本专利的散热器的整体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本专利的散热片呈放射状展开、对比文件2的散热鳍片具有折边且并列排放,二者开口、翘起部的设置位置不同,进而相应的功能也就不尽相同:本专利中的开口、翘起部起到间隔并扣接相邻散热片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中的开口、翘起部由于散热片整体结构的差异,其只具有扣接功能。对比文件1中也未给出设置一个具有间隔并连接各散热片作用的部件的技术启示,结构上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制造方法的不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二者相结合并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这种技术上的改进需要付出一定创造性的劳动,且采用上述特征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8-10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关于区别特征的认定,翘起部、开口的位置设置及其相互连接关系是一个整体,不可拆分单独解读,因为翘起部、开口位置不同,其连接关系自然也会有差别。②关于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表述及其具体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设置有翘起部与所述翘起部相邻的开口;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已经限定了翘起部和开口是分别设置的独立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书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并结合说明书内容的理解,能够明了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分别设置”的翘起部和开口的位置关系。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710076841.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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