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4
决定日:2012-12-25
委内编号:5W1034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586267.0
申请日:2010-10-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华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有成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王一娟
国际分类号:G05B19/04,G05B19/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未有现有技术公开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并给出相关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1020586267.0,申请日是2010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是珠海华伟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包括安装有操作系统的控制装置、模拟屏控制器、智能锁具、打印设备、监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控制装置为PC工控机,该PC工控机上设有连接端口;该智能锁具包括设有蓝牙数据传输装置的电脑钥匙、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的编码锁具及可对电脑钥匙进行充电与通信连接的电脑钥匙适配器,该电脑钥匙适配器与PC工控机的连接端口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拟屏控制器的操作界面为接触式灯开关模拟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脑钥匙上设有显示屏、功能键、信息提示单元,该信息提示单元,包括扬声器与指示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锁具为电气编码锁或机械编码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编码锁的锁孔内设有识码芯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PC工控机上设有人机交互界面及语音引导提示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脑钥匙适配器与PC工控机通过数据传输线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三篇专利文献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3363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2179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13152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23日。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出要解决三个技术问题:(A)“电脑钥匙对锁具的识码可靠性不高,锁具内的编码无法重复设置,不利于变电站的维护、增容改造和升级”;(B)“电脑钥匙对锁具的解锁需通过人力按动解锁按钮、再经过机械传动解锁转轴来实现手动解锁;一旦机械或控制机构出现故障, 电脑钥匙的解锁按钮就失去了防误功能,变为一把可以任意解锁的万能钥匙,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C)“手动解锁很难单手操作,十分不便”,权利要求1缺少PC工控机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的限定;并且为解决技术问题(B),电脑钥匙应当具有检测开关状态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7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没有具体描述PC工控机如何协调其余各个模块,导致无法实现控制和管理整个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说明书中记载了电脑钥匙具有检测开关状态的功能,但这仅是技术效果的描述,不是一个可以实现的技术方案的描述;说明书中记载了编码锁具包括机械编码锁且机械编码锁具有锁孔,但存在锁孔就需要将电脑钥匙插入机械编码锁内,这与现有技术中“手动解锁很难单手操作”相比有什么技术效果,说明书没有记载。根据以上理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中,控制装置为PC工控机,其上设有连接端口并与其它部件连接,这些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误钥匙有蓝牙等多种通讯方式;对比文件1中的红外通讯与充电管理装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脑钥匙适配器,其与防误主机之间实现数据传递;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闭锁锁具包括无线码片6,其内设置有ID码芯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2年07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05月31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8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确定于2012年10月1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胡波、唐明,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陈永金、专利代理人雷电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本专利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人的意见与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专利权人认为PC工控机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是传统的连接关系;第二个技术问题与电脑钥匙有没有检测开关状态没有关系。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的意见与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相同,并认为要解决手动开锁变为自动开锁的问题,应该披露自动解锁的结构。专利权人认为工控机协调各部件是现有技术,电脑钥匙检测开关状态是电脑钥匙现有的一个基本功能;手动解锁到自动解锁包括编码方式的改变和电动驱动机构,驱动机构是对锁具本身的驱动,使得锁具在电脑钥匙识码符合后自动开锁,不需要增加手动开锁;锁孔问题与是否为机械编码锁无关,本专利能够自动解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防误主机、通讯和充电管理单元、防误钥匙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电脑钥匙适配器、电脑钥匙,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脑钥匙适配器和控制装置的连接方式和连接端口以及蓝牙数据传输方式,第一个区别是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打印装置、监控装置、控制装置为PC工控机、模拟屏控制器,第二个区别是权利要求1限定了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的编码锁具,但是第一个区别是公知常识,第二个区别使用对比文件2来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是一种芯片,对比文件2中的ID码芯片一18、ID码芯片二31也是IC芯片,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感应天线,就是非接触式。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说的区别特征,但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是指一种编码方式,对比文件2中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ID编码方式。关于权利要求2-7,请求人的意见与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基本相同,并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指示灯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的数据传输线在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的意见,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是将芯片设置在锁孔内,对比文件2的芯片是设置在锁孔旁边。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3共三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请求人使用的证据的真实性。这些证据公开的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为解决本专利所述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需要限定PC工控机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并且电脑钥匙应当具有检测开关状态的功能。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目前所使用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存在以下技术问题:(A)“电脑钥匙对锁具的识码可靠性不高,锁具内的编码无法重复设置,不利于变电站的维护、增容改造和升级”;(B)“电脑钥匙对锁具的解锁需通过人力按动解锁按钮、再经过机械传动解锁转轴来实现手动解锁;一旦机械或控制机构出现故障, 电脑钥匙的解锁按钮就失去了防误功能,变为一把可以任意解锁的万能钥匙,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C)“手动解锁很难单手操作,十分不便”。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与缺陷,提供了一种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中限定了为实现该装置功能的基本的技术特征如该装置包括作为控制装置的PC工控机、模拟屏控制器、智能锁具、监控装置等,智能锁具包括电脑钥匙、编码锁具和电脑钥匙适配器,电脑钥匙设有蓝牙数据传输装置,编码锁具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电脑钥匙适配器可对电脑钥匙进行充电与通信连接,电脑钥匙适配器与PC工控机的连接端口连接。并且,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限定了编码锁具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的方式,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相比现有技术的编码方式如接触式编码、ID编码、非接触式的光电编码、电磁编码,具有可靠性高、安全性以及可重复编码的特点,因此采用这种编码方式提高了电脑钥匙识码的可靠性,避免了锁具编码的重复性,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A。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从整体上反映了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至少解决技术问题A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所述的工控机通过连接端口分别与模拟屏控制器、智能锁具、打印设备、监控装置连接以控制和管理整个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以及电脑钥匙应当具有检测开关状态的功能的相关技术特征均属于现有技术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是否存在这两点技术特征不会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实现和上述技术问题A的解决,它们不属于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不必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没有具体描述PC工控机如何协调各个模块,导致无法实现控制和管理整个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2)说明书中记载了电脑钥匙具有检测开关状态的功能,不是一个可以实现的技术方案的描述;(3)说明书中记载了机械编码锁具有锁孔,未记载清楚这与现有技术中“手动解锁很难单手操作”相比有什么技术效果。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还认为(4)要解决手动开锁变为自动开锁的问题,应该披露自动解锁的结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与缺陷,提供了一种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采用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其中使用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的编码锁具,至少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A。
关于第(1)、(2)点,说明书中第【0021】段描述了PC工控机通过连接端口与其它部件相连接,控制和管理整个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以上描述和本领域现有技术,能够确定PC工控机控制协调其它各个模块的方式,且电脑钥匙检测开关状态功能是现有电脑钥匙的一个基本的功能,在说明书明确记载了电脑钥匙具有该功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其是如何实现的。
关于第(3)点,结合现有技术可知,本专利所述的手动解锁操作不便的问题,是指在电脑钥匙通过机械或者电磁的方式使解锁杆旋转到处于开锁状态时,还需要额外的人力去按动解锁按钮,这造成单手操作不便的问题。机械编码锁的锁孔是为了利用解锁杆使得闭锁机构处于开锁状态,与这个问题没有关系,不存在与现有技术中“手动解锁很难单手操作”相比较的问题。
关于第(4)点,本专利虽然在背景技术中提到了实现自动解锁的问题,但是实际上,现有技术中存在自动解锁的锁具,因此,不需要披露自动解锁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实现如何自动解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上述4点意见均不成立,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其在实现本领域该类装置基本功能的同时还通过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而实现了电脑钥匙识码可靠性高和编码能够重复设置的效果,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的方案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7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2或者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防误钥匙的红外通讯与充电管理装置,涉及电力系统微机防误操作的应用,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3/3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3):该装置采用电源插头接入220V交流电压,装置的后部设有一个9针D型插座,可以使用通过232串口线与防误主机连接(参见说明书第2/3页倒数第87-倒数第7行),将电源插头1接入220V交流电源,在钥匙充电槽4中放置了防误钥匙后,红外通讯窗7会对准防误钥匙10的底部红外窗,两个充电触片6也会和钥匙后面的两个充电触点接触,可以进行红外通讯和充电(参见说明书第2/3页倒数第6-倒数第3行),防误主机从串口发出的电压信号数据经过装置转换为红外信号由红外通讯窗7发出,红外信号再从防误钥匙10的红外窗进入钥匙的红外接收模块,再转换为电压信号数据,从而实现数据传递。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防误主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防误钥匙10即相当于防误钥匙,红外通讯与充电管理装置可对电脑钥匙进行充电与通信管理,相当于电脑钥匙适配器,并且该装置通过232串口线与防误主机连接表明控制装置上设有连接端口,电脑钥匙适配器与控制装置的连接端口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该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包括模拟屏控制器、打印设备、监控装置,且控制装置安装有操作系统,为PC工控机;(2)电脑钥匙设有蓝牙数据传输装置;(3)智能锁具包括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的编码锁具。
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说明书也是将其作为现有技术来描述的,并且该特征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防误操作系统中使用的防误钥匙有串口直连、蓝牙等多种通讯方式(参见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表明电脑钥匙可以不通过红外而通过蓝牙方式来进行通讯,也即在电脑钥匙上设置蓝牙数据传输装置实现数据的传输,因此给出了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3),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并认为区别特征(3)中的IC编码方式指的是一种芯片,对比文件2中的ID码芯片一18和ID码芯片二31也是IC芯片。经审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闭锁锁具,涉及微机防误闭锁领域,与本专利、对比文件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页倒数第二段,附图1):该无线闭锁锁具包括有锁体4、锁销3、无线码片6、锁定机构15;无线码片6内设置有可与电脑钥匙进行数据通讯的天线17、ID码芯片一18、ID码芯片二31及位置检测元件20。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该锁具与电脑钥匙相配合的工作过程(参见说明书第6/7页-7/7页倒数第3行)。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无线闭锁锁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编码锁具,其在锁具内设有无线码片,并在无线码片内设有天线、ID码芯片等部件。从对比文件2整个文件来看,得不出其采用的ID码芯片是IC编码方式。而根据本专利的申请文件可知,本专利的防误锁具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的方式进行编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4]、[0023]段),权利要求1中的IC编码方式指的是与现有技术中的ID编码方式不同的一种编码方式,而非请求人所说的芯片的含义,IC编码方式与ID编码方式在安全性、可读写性、存储容量、维护和运行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同。这种方式提高了电脑钥匙识码的可靠性和避免了锁具编码的重复性(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4-5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编码锁具采用的是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也未给出采用非接触式IC编码方式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特征(3),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3是请求人用来评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涉及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7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1-7应被维持有效。
三、决定
维持本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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