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大容量存储设备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连接大容量存储设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4
决定日:2012-12-26
委内编号:4W101649
优先权日:2005-06-03
申请(专利)号:200680016258.4
申请日:2006-05-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3-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锦夫
主审员:袁丽颖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陶玲
国际分类号:G06F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80016258.4,优先权日为2005年06月03日,申请日为2006年05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个可用以连接大容量存储设备的方法,用于计算机相关的或计算机控制的或操作系统控制的机器或设备;这些设备支持APM或ACPI技术,并且支持USB/1394/PCMCIA技术,包括以下步骤:
(a)用数据线或数据连接设备,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在这连接中间没有数据接口转换;这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是在与计算机相关的或是计算机控制的或是操作系统控制的机器或设备的主板之上;这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拥有与其连接的大容量存储设备相同的接口类型,此等接口类型包括但不限于IDE/EIDE/ATA/Ultra ATA/SATA/SATA II/SCSI/Ultra SCSI/Serial SCSI,即电子集成驱动器/增强型电子集成驱动器/先进科技附加设备/超强先进科技附加设备/串行先进科技附加设备/串行先进科技附加设备II/小型计算机系统介面/超强小型计算机系统介面/串行小型计算机系统介面;和
(b)用电源线或电源连接设备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采用USB/1394/PCMCIA技术的总线端口上,以提供电力管理功能或设施。”
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其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其中权利要求1中 “这些设备支持APM或ACPI技术”中“这些设备”描述不清楚,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此等接口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即…”,未清楚、简要的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实现很容易地热插拔,如何通过电源线或电源连连接到采用USB/1394/PCMCIA技术的总线端口上,以实现提供电力管理或设施。尤其是,如何通过连接到USB/1394/PCMCIA,以提供电力管理,在说明书里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权利要求1缺少实现热插拔的“启动具有或者能够支持APM或ACPI技术的计算机,从固定系统硬盘上引导可基于内存盘运行的目标操作系统之在内存盘运行”必要步骤的技术特征。(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请求人提供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编号为200520108532.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共9页;
附件1-2:编号为02252399.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共10页;
附件1-3:编号为US6614206B1的美国专利文献说明书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9月02日,共17页。
2012年07月13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证据,补充了如下理由:(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2.1)附件1结合附件8或附件9或现有技术,使权利要求1的SATA/SATAⅡ/SCSI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出IDE/EIDE/ATA/Ultra ATA/SCSI/Ultra SCSI/Serial SCSI传输数据,采用USB/1394/PCMCIA提供电力管理功能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2.2)附件2、或附件3与附件4、附件5结合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或附件3公开了“具SATA界面的驳接器”,信号部11a通过连接信号线缆11b连接至信号接头11C以传输SATA数据信号,电源部12a通过连接电源缆线12d连接至电源接头12b以传输电源。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2或附件3中的电源接头12b与权利要求1中的USB技术的总线端口不同。附件4公开了“鼠标接口借电插头”,附件5公开了USB接口与鼠标接口转换,结合附件3、4、5以及USB提供电源的现有技术,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SATA/SATAⅡ连接数据与USB提供电力的技术方案部具备创造性。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出IDE/EIDE/ATA/Ultra ATA/SCSI/Ultra SCSI/Serial SCSI传输数据,采用USB/1394/PCMCIA提供电力管理功能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2.3)附件2或附件3与附件6结合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4)附件2或附件3与附件7结合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5)附件2或附件3与附件8或附件9结合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8或附件9公开了USB接口传输+5V电源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附件8、附件9与附件2或3的电源接头12b提供电源传输,可以得出权利要求1的SATA/SATAⅡ连接数据与USB提供电力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的得出IDE/EIDE/ATA/Ultra ATA/SCSI/Ultra SCSI/Serial SCSI传输数据,采用USB/1394/PCMCIA提供电力管理功能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2.6)附件2或附件3结合本专利,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7)附件2或附件3结合附件10、附件8、或附件9,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8)附件2或附件3与附件11、附件8或附件9结合使得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其中:(3.1)权利要求1中的“这些设备支持APM或ACPI技术,并且支持UDN/1394/PCMCIA技术”,其中,“APM或ACPI技术”不清楚。(3.2)权利要求1中的“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在这连接中间没有数据接口转换”,其中,“数据总线”不清楚。(3.3)“这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是在与计算机相关的或是计算机控制的或是操作系统控制的机器或设备的主板之上”,其中“与计算机相关的”具体是什么,指代不清晰,“或是计算机控制的”指代不清楚,无法明确其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或是操作系统控制的机器或设备”描述不清楚,无法得知操作系统控制的机器或设备是什么,“机器或设备”机器或设备有何区别,怎样区分,描述不清楚。“操作系统控制的”是否包括“与计算机相关的”和“计算机控制的”,也就是说,计算机相关的是否也需要操作系统控制,计算机控制的是否也需要操作系统控制,这三者之间是怎样区分,导致技术方案重复或技术方案交叉,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4)“此等接口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描述的范围是什么,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5) “用电源线或电源连接设备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采用USB/1394/PCMCIA技术的总线端口上,以提供电力管理功能或设施”中,“采用USB/1394/PCMCIA技术”是什么技术,描述不清楚,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以提供电力管理功能或设施”为谁提供的指代不清楚,也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4)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4.1)“APM或ACPI技术”具体是什么技术,依据发明目的是提供电源管理,权利要求1中的“APM或ACPI技术”缺少电力管理所必需的必要的技术特征,否则,无法实现本发明的目的,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4.2)在“用电源线或电源连接设备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采用USB/l394/PCMCIA技术的总线端口上,以提供电力管理功能或设施”中,如何实现“以提供电力管理功能或设施”,缺少实现的必要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完整。(5)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本专利的目的是实现不需要用到复杂的软硬件情况下,能容易地“热插拔”,或是移除并重新连接这些大容量存储设备。其中,在本专利中的电力管理作为实现热插拔的技术特征之一,如何支持并实现热插拔,APM或ACPI如何管理USB/1394/PCMCIA的电力管理功能,进而实现“热插拔”或移除并重新连接这些大容量存储设备的?在说明书中只是引用了APM或ACPI和USB/1394/PCMCIA的技术规格的网站,然而,如何将APM或ACPI和USB/1394/PCMCIA结合起来实现本专利目的,却没有任何的公开和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实现,也无法通过实施本专利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供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告号为US2005005930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5年03月17日,共37页;
附件2:公告号为US6719591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4年04月13日,共8页;
附件3:公告号为03244615.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31日,共8页;
附件4:公告号为01318582.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12月26日,共7页;
附件5:公告号为03137982.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8日,共13页;
附件6:公告号为01318587.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12月26日,共8页;
附件7:公告号为01260075.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6月19日,共10页;
附件8:公告号为00131666.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05月22日,共14页;
附件9:公告号为01141193.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09月04日,共10页;
附件10:公告号为03242757.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19日,共15页;
附件11:公告号为99244891.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9月13日,共5页;
附件12:公告号为US6614206B1的美国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以及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3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8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附件1的技术方案不能避免数据接口转换,与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没有数据接口转换”存在着根本性的技术特征差异;附件1的技术方案对如何使用电源去管理存储设备没有提供说明,亦没有提供相关的技术手段;附件1的技术方案没有说明如何对存储设备进行热插拔管理。(2)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1)附件1与附件8或附件9结合不能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推断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其中,附件8揭示的是提供一种利用通用序列汇流排(USB)自动充电的装置及其操作方法,附件9揭示的是通过计算机USB接口对无线通信系统的移动终端进行充电的充电电路。这两个专利揭示的技术均只是简单地从标准USB接口获取电源,并不涉及计算机系统对设备的电源管理及存储设备的热插拔。而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性的技术方案差异,包括附件1没有提及避免数据接口界面转换、不存在电源管理、不存在热插拔管理。(2.2)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结合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与标准的SATA界面存储硬盘毫无二致,只是将其做成一个固定的部件方便外置使用。其中,附件的电源接口12b并不是标准的PS/2接口。附件3的电源接口12b同样不是标准PS/2接口。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通过鼠标接口获取电源的方式,其实质是通过标准的PS/2接口获取其中的 5V电源。附件5公开的是一种硬件设计使得两组键盘、鼠标可以同时控制运作主机板。附件2公开的只是一种SATA数据接口的连接设备,对于涉案专利无需数据界面转换、热插拔、电源管理等技术方案完全没有提及亦无法从中体现。而其中获取电源的12b接口也并非标准的PS/2接口,12b接口的针脚定义完全没有描述,无法与附件4中的标准PS/2接口联系起来。即使因为二者结构类似联系起来,但因为计算机的PS/2没有电源管理功能,不可能实现电源管理及热插拔这些技术特征,因此前述的几个专利结合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的结论。(2.3)附件2与其他的中国专利结合也无法推断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述其他的专利包括附件6、7、8、11、13。(2.4)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推导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列举的全部专利文件,均只涉及从PS/2、USB接口获取 5VDC电源。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标准计算机的串行接口、USB接口甚至网络接口均可提供电源,但请求人列举的众多从计算机获取电源的技术方案均没有与存储设备结合,亦无法与支持APM或ACPI的设备结合从而实现无需数据转换电路、可以与计算机系统进行热插拔操作的存储设备,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凭借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的公开文件推导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在减少使用数据接口转换设备和软件驱动器所需要的软件硬件资源方面相比申请日以前的技术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可以提高硬件性能。比较其它发明需要增加软硬件设备而且还要降低效能,其创造性自然无庸置疑。(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明确、清晰、完整,符合法律要求。(3.1)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名词有详细的指向说明。本专利的的说明书中说明了APM指的是“高级电源管理”,ACPI指的是“高级配置及电力界面”,USB指的是“通用串行总线”,1394指的是“IEEE1394及FireWire(1394)”,PCMCIA指“个人计算机内存卡联合会”。APM、 ACPI、USB、1394、PCMCIA技术均为成熟的工业标准名词,它们均为本领域的专业技术名词,因此对这些成熟的工业标准、专业技术名词无需加以更详细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可以明确APM、ACPI、USB、1394、PCMCIA的含义并加以实施。(3.2)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如何实现热插拔亦已经有详细说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8页描述了如何“热插拔固定系统”硬盘的步骤(a)-(d),说明书第9页描述“当硬盘或大容量存储设备不被用作或模拟为“系统”硬盘时,使用这个发明就可以实现“热插拔”硬盘或大容量存储设备,并且没有必要执行以内存盘基础去运行操作系统的步骤……在插入或移走大容量存储设备之前或是之后,必须适当地执行步骤,把USB/1394/PCMCIA或相似技术的总线端口,或随附总线端口上的智能电力设备,开启/关闭或启动/停用,以便连接/断开大容量存储设备……USB/1394/PCMCIA或相似技术提供的电力管理功能或设施可做“热插拔”之用,使大容量存储设备,无论是否用作或是否模拟“系统”硬盘,都能成为可移动的大容量存储设备。从本专利公开的步骤可以看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均可以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对其进行实施。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9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09月18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2012年09月20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随后,由于工作原因,本案合议组成员发生变更,主审员由甘文珍变更为袁丽颖,其他合议组成员未变。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方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请求方当庭表示,放弃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放弃2012年06月18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附件1-1至附件1-3,放弃附件4和附件12,坚持书面意见中的其余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2012年11月27日,本案合议组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本案当前合议组成员情况告知专利权人,并在通知书中指明,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
逾期,专利权人未针对当前合议组成员提出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3、附件5至附件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附件1至附件3、附件5至附件11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另外,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所述译文也予以认可,附件1中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用以连接大容量存储设备的方法。附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SATA界面的驳接器(具体参见附件3附图1、2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4-23行),可以把具有SATA界面的硬盘连接到电脑上,进而也公开了一种可以把具有SATA界面的硬盘(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电脑上的方法,附件3进一步公开了:驳接器的一侧突设一包含符合SATA界面脚位定义的信号部11a以及电源部12a,其中:
信号部11a另一侧枢接一信号缆线11b,信号缆线11b设有一信号接头11c,以便与电脑的主机板或界面卡形成信号连接,此驳接器的优点在于信号部11a与信号接头11c间仅以信号缆线11b连接,其间并没有电路板或接点的设置,不致造成信号在高速传输时所可能造成的迟滞或延误的情况发生(附件3公开的该部分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步骤(a)中的“用数据线”、“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在这连接中间没有数据接口转换,这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是与计算机相关的或是计算机控制的或是操作系统控制的机器或设备的主板之上;这数据总线的数据端口拥有与其连接的大容量存储设备相同的接口类型”、此等接口类型为“SATA”)。
电源部12a另一侧直接枢接电源输入接头12b和12c,例如12b为一个具有12V和5V的插座,其中电源输入接头12b与电源部12a之间通过一电源缆线12d连结,从而获得相同的取电效果(附件3公开的该部分内容,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步骤(b)中的“用电源线”连接“大容量存储设备”)。
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可知,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利用数据线连接接口类型为SATA的大容量存储设备的技术方案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仅在与:①取电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采用USB/1394/PCMCIA技术的总线端口上,进而提供电力管理功能或设施。而附件3仅公开了电源输入接头12b可以取得12V或5V的电源,但并没有公开具体的取电方式。②连接的对象略有区别。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这些设备支持APM或ACPI技术,并且支持USB/1394/PCMCIA技术”,而附件3并没有公开所述电脑是否支持上述技术。③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可以用“数据连接设备”、“电源连接设备”实现上述连接,并且接口类型包括但不限于IDE/EIDE/ATA/Ultra ATA/ SATA II/SCSI/Ultra SCSI/Serial SCSI。
基于前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电源管理功能、如何取电以及以何种方式连接到何种类型的接口上。
对于区别①,合议组认为:附件9公开了一种利用计算机上的USB接口对移动终端进行充电的电路,同时也公开了一种通过计算机上的USB口取电的方法(参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5段以及第4页第3、4段),并进一步公开了:具有USB接口的计算机,利用充电电路把移动终端连接到计算机的USB接口上,从而取得5±5%伏的电力供应。由此可见,附件9已经公开了利用USB接口取电的技术手段(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用 “把大容量存储设备连接到采用USB技术的总线端口上”),并且该手段在附件9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均是为设备取得合适的电力供应,并均获得了使设备能够实现热插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在面临如何取电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根据是否需要实现热插拔的实际需求,从附件9中获得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区别①不能使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区别②,合议组认为:如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承认的,APM或ACPI技术仅为现有成熟的工业标准。而在评述区别①时已经指出,附件9已经公开了利用计算机上的USB端口取电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此确定,所述带有USB端口的计算机必然支持APM或ACPI技术。因此,区别②已经被附件9隐含公开,并且由于APM或ACPI技术作为提供电源管理功能的成熟的工业标准,早已被普遍应用于电脑系统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在附件3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SATA硬盘连接到支持APM或ACPI技术的电脑上。因此,区别②也不能使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区别③,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想到分别用“数据连接设备”、“电源连接设备”来代替数据线和电源线实现连接功能;而至于接口类型IDE/EIDE/ATA/Ultra ATA/ SATA II/SCSI/Ultra SCSI/Serial SCSI,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接口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③也不能使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附件9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已经相对于附件3、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80016258.4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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