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9
决定日:2012-12-26
委内编号:4W101722
优先权日:2003-10-14
申请(专利)号:200410070686.8
申请日:2004-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弘培
主审员:孙卓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李婉婷
国际分类号:A47J43/044,A23L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描述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中某词的确切含义,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3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的第200410070686.8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3年10月14日,申请日为2004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为金弘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其包括如下构成:机体,具有可以在内部贮存水的中空部;主体,设置在机体的上部,像盖那样可以开闭;硅胶垫片,结合在上述主体2周边的下端部,用以防止水分的浸透及缓和冲击,其特征在于,在上述硅胶垫片的上部形成多个的突出部,与上述突出部相对应位置的主体下端部形成可以插入上述突出部的嵌合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突出部的断面具有不同的断面形状,上述突出部结合时具有变形弹性力。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其特征在于,通过在嵌合槽周边形成凸起部,使得上述突出部结合时具有变形弹性力,而且为了使得突出部容易地插入设置空气出入口。”
针对上述专利权,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12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①权利要求1中的硅胶垫片“结合在上述主体2周边的下端部”,根据周边的通用含义理解,主体2的周边就是指不在主体上,但根据说明书记载,该硅胶垫片设置在主体上,二者相互矛盾;对于薄片状硅胶垫片,不清楚硅胶垫片的上部是指其上方的上部,还是其本身的上部。
②权利要求2中的“不同的断面形状”未说明该断面从何处截,截取位置不同断面形状也不同,对于圆柱状突出部,如果全是横截面截断,则断面形状又相同。
③权利要求3中的“嵌合槽周边形成凸起部”是指在嵌合槽的内壁形成凸起部,而附加特征部分是嵌合槽的周边形成凸起部,周边表明凸起部形成在嵌合槽的外部,二者相互矛盾。
(2)权利要求1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①当权利要求1中硅胶垫片的上部是指其本身的上部时,包含了上表面和靠近上表面的侧面部分,但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突出部设置在上表面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是否还可以是指在侧面部分,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②当权利要求3中周边涵盖了嵌合槽内部的情形时,得不到说明书实施例的支持。
(3)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由于硅胶垫片为软性的,当嵌合槽为长方形时,圆形突出部无法插入嵌合槽,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4)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方案仅能实现硅胶垫片的安装,但不能实现硅胶垫片安装后不易脱离,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删除,相应地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其包括如下构成:机体,具有可以在内部贮存水的中空部;主体,设置在机体的上部,像盖那样可以开闭;硅胶垫片,结合在上述主体2周边的下端部,用以防止水分的浸透及缓和冲击,其特征在于,在上述硅胶垫片的上部形成多个的突出部,与上述突出部相对应位置的主体下端部形成可以插入上述突出部的嵌合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其特征在于,通过在嵌合槽周边形成凸起部,使得上述突出部结合时具有变形弹性力,而且为了使得突出部容易地插入设置空气出入口。”
专利权人认为:
(1)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中“主体2的周边就是不在主体上”没有事实依据,同理,关于权利要求3中“周边”的解释也没有事实依据。
(2)请求人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没有具体说明理由。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段的记载,通过突出部11的弹性恢复力,使嵌合槽和突出部11的结合变得牢固,在硅垫圈安装后不会容易脱离,因此,请求人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012年12月1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庭审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08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查。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08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删除,相应地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对该修改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该修改文本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描述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中某词的确切含义,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中的“周边”一词的含义不清楚,根据“周边”的通用含义理解,主体2的周边就是指不在主体上,但根据说明书记载,垫片却设置在主体上;②权利要求1中“上部”一词的含义不清楚,不清楚硅胶垫片的上部是指其上方的上部,还是其本身的上部;③权利要求2中的“嵌合槽周边形成凸起部”中是指在嵌合槽的内壁形成凸起部,而附加特征部分是嵌合槽的周边形成凸起部,周边表明凸起部形成在嵌合槽的外部,二者相互矛盾。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硅胶垫片,结合在上述主体2周边的下端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6行的记载,“硅胶垫片10在对着主体2的周边的下端部的位置后,将硅胶垫片10的突出部11插入到主体2的下端部设置的嵌合槽内,上述嵌合槽是与上述突出部11的位置对应着”,可见,硅胶垫片10是通过突出部11结合在主体2的下端部的嵌合槽内。在此基础上,结合说明书附图2及其关于附图标记10、11和2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硅胶垫片与主体的相互位置关系,即插入嵌合槽后,硅胶垫片结合在主体2的下端部上。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 “周边”一词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②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上述硅胶垫片的上部形成多个突出部”,结合说明书附图2和3及其关于附图标记10和11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上部”是指硅胶垫片本身的上部,即多个突出部形成在硅胶垫片的上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部”一词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在嵌合槽周边形成凸起部”,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0行-第6页第1行的记载,“在突出部11嵌合进入到嵌合槽11内时,在凸起部21和变形了的突出部11间设置的空间,可以容易地将嵌合槽内的空气排出到外部,使得突出部11的插入操作变得非常容易”,可见,突出部11在嵌合进嵌合槽11内部后,与凸起部21间设置有空间,结合说明书附图5及其关于附图标记11和21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凸起部形成在嵌合槽内部。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在嵌合槽周边形成凸起部”不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请求人认为:①当权利要求1中硅胶垫片的上部是指其本身的上部时,包含了上表面和靠近上表面的侧面部分,但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突出部设置在上表面的情形,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②当权利要求2中周边涵盖了嵌合槽内部的情形时,得不到说明书实施例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如前所述,结合说明书附图2和3及其关于附图标记10和11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上部”是指硅胶垫片本身的上部,即多个突出部形成在硅胶垫片的上表面,并不包含突出部设置在上表面的情形,而且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多个凸起部均形成在硅胶垫片的上表面。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②如前所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30行-第6页第1行记载的内容并结合说明书附图5及其关于附图标记11和21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凸起部形成在嵌合槽内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凸起部均形成在嵌合槽内部。因此,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来加以判断,并且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而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详见案由部分)。说明书第2页第19-20行和第27-29行记载了“结合在上述主体2周边的下端部的硅胶垫片9的构造由于不牢固,在洗涤时硅胶垫片容易脱离,使用不方便,存在容易丢失的问题”、“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合结构,硅胶垫片通过所述的结合结构牢固结合,不容易脱离,可以避免遗失,而且使用便利”。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仅能实现硅胶垫片的安装,但不能实现硅胶垫片安装后不易脱离,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9-20行和第27-29行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相对于现有技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主体牢固结合、不容易脱离、避免遗失且使用便利的用于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构,但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牢固结合、不容易脱离、避免遗失且使用便利”的具体程度,由此可见,实施例中突出部截面与嵌合槽具有不同的形状以及嵌合槽内部形成有凸起部是作为本专利的的优选技术方案出现的。因此,基于多个硅胶垫片上的多个突出部与主体下端嵌合槽的插入连接而产生的摩擦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信达到了牢固结合、不容易脱离、避免遗失且使用便利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出“在上述硅胶垫片的上部形成多个的突出部,与上述突出部相对应位置的主体下端部形成可以插入上述突出部的嵌合槽”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故请求人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前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主体牢固结合、不容易脱离、避免遗失且使用便利的用于家用豆浆、豆腐制造机的硅胶垫片结构。对于权利要求1和2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基于多个硅胶垫片上的多个突出部与主体下端嵌合槽的插入连接而产生的摩擦作用,以及通过在嵌合槽周边形成凸起部,使得上述突出部结合时具有变形弹性力,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信上述技术方案达到了牢固结合、不容易脱离、避免遗失且使用便利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请求人认为:当硅胶垫片为过硬时,不能插入嵌合槽;当硅胶垫片为软性时,不会牢固结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硅胶垫片的软硬性质进行说明,但是为了使突出部插入嵌合槽内,从而达到牢固结合、不易脱离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其掌握的普通知识能够选择合适软硬性质的硅胶垫片。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410070686.8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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