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茨鼓风机的传动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罗茨鼓风机的传动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8
决定日:2012-12-28
委内编号:5W1031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41722.3
申请日:2011-0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东燕
授权公告日:2011-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F04C18/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识,对比文件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工况条件表明上述常识适用于对比文件,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对比文件与常识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1年0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24日、名称为“罗茨鼓风机的传动结构”的201120041722.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常州市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罗茨鼓风机的传动结构,包括主动齿轮轴(1)、从动齿轮轴(2)、锁紧圆螺母(3)、左轴承座(4)、齿轮箱(5),左墙板(6),机壳(7),右墙板(8)、圆柱滚子轴承(9)、角接触球轴承(10)和右轴承座(11),主动齿轮轴(1)和从动齿轮轴(2)均穿过机壳(7)内腔并通过圆柱滚子轴承(9)和角接触球轴承(10)支撑在机壳(7)两侧的左墙板(6)的左轴承座(4)和右墙板(8)的右轴承座(1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齿轮轴(1)和从动齿轮轴(2)位于右墙板(8)的右轴承座(11)中各装连两个角接触球轴承(10),且两个角接触球轴承为面对面排列安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罗茨鼓风机传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座(11)与右墙板(8)的外端接触面处设有调整垫片(12)。”
针对本专利,张东燕(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3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7年12月26日,公开号为CN1010929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3月0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839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69年6月第1版、2011年1月第5版第31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2卷》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撰稿人员、审稿人员及编辑人员页,第五版前言页,目录页,第7-321页复印件,共1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3佐证)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3佐证)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3为科技书籍的复印件,均系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它们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的公开日和证据3的印刷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3佐证)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角接触球轴承,但没有启示应用到罗茨鼓风机上。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罗茨鼓风机,包括主动齿轮1、从动齿轮2、齿轮箱罩3、左墙板4、机壳5、转子6、右墙板7、轴承8和轴承盖9、转子6由叶轮轴6-1和叶轮6-2组成(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图1)。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罗茨鼓风机的传动结构,包括主动齿轮1的叶轮轴(相当于本专利的主动齿轮轴1)、从动齿轮2的叶轮轴(相当于本专利的从动齿轮轴2)、齿轮箱、左墙板4、机壳5、右墙板7。且从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在叶轮轴6-1与左墙板4之间有圆柱滚子轴承及左轴承座,在叶轮轴6-1与右墙板7之间有轴承8及右轴承座,主动齿轮1的叶轮轴和从动齿轮2的叶轮轴均穿过机壳5内腔并通过左轴承和轴承8支撑在机壳5两侧的左墙板4的左轴承座和右墙板7的右轴承座上,所述主动齿轮1的叶轮轴和从动齿轮2的叶轮轴位于右墙板7的右轴承座中各装连两个轴承8。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本专利的传动结构还具有锁紧圆螺母,结合其说明书可以看出,该锁紧圆螺母用于轴端锁紧;证据1的图1也显示了轴端锁紧构件,但其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该构件是锁紧圆螺母。②本专利的传动结构右侧轴承具体为角接触球轴承,且两个角接触球轴承为面对面排列安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轴端部使用锁紧圆螺母来锁紧是本领域的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3的7-321页公开了面对面成对安装的角接触球轴承,而且轴的一端使用外圈无挡边圆柱滚子轴承,一端使用面对面成对安装的角接触球轴承是本领域常规的轴承一端游动、一端固定,适用于支承热伸长较大场合的轴承配置形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这种轴承配置形式具有能承受双向轴向载荷,并可以承受较大的径向、轴向载荷,结构简单,调整方便的特点,轴向定位精度和刚度高。证据1公开的罗茨鼓风机的叶轮轴会因热变形发生长度的变化,上述轴承配置形式显然适用于证据1的叶轮轴。所以,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识,将其用到证据1的罗茨鼓风机的叶轮轴上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轴承座(11)与右墙板(8)的外端接触面处设有调整垫片(12)”,但是采用垫片来调整两物体间轴向间隙是本领域的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04172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