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粉尘颗粒硅肥-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粉尘颗粒硅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5
决定日:2012-12-27
委内编号:5W1037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7114.3
申请日:2006-10-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兴化市大翔化工厂
授权公告日:2007-10-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建明
主审员:张家祥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5D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由于无确定的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0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无粉尘颗粒硅肥”的第200620127114.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周建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粉尘颗粒硅肥,其特征是:呈颗粒体状,颗粒的粒径为0.1~5.6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粉尘颗粒硅肥,其特征是:颗粒体包括胶体,胶体中散布有含硅材料的粉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兴化市大翔化工厂(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7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第03148870.6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5年1月19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2:“标记杂交抗虫棉‘标杂A-1’特征特性及主要栽培技术,邵宏清等,《上海农业科技》,2002年第4期,第37-3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颗粒硅肥属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稻硅肥及生产工艺(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段,第8段第2和4行),硅肥颗粒的大小是1mm~4mm,在本专利的颗粒直径范围0.1~5.6mm内,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还公开了“对其成分的要求是粉煤灰中的SiO2的含量应不少于50%”和“将700公斤粉煤灰和192公斤过磷酸钙混合破碎后,使其粒度小于1mm”(参见说明书第5段第3-4行和第8段第1行),硅肥中含有的SiO2的粉状物质就是权利要求2的“含硅材料的粉体”,证据1说明书第9段第2-3行中的粘接剂与权利要求2中的“胶体”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颖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但粉状硅肥使用过程中易随风飘散,降低肥效,故我们设立了颗粒硅肥与粉状硅肥肥效对比及颗粒硅肥用量试验”,至于硅肥颗粒的颗粒尺寸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以得到,造粒之前需经粉碎更是本领域公知的工艺流程。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2年8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下述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业标准NY/T 797-2004硅肥,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盖有南通市技术监督情报所资料专用章,复印件共7页;
附件2:南通市如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不合格硅磷肥一事的答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调解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执字第00074号执行裁定书,调解协议,欠款欠条(复印件共7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没有提供有效硅SiO2的含量,与本专利在原材料、加工方法、造粒方法三个方面有明显的差别;(2)证据2的公开时间在附件1的行业标准实施之前,且没有提供参试试样的质量和来源;(3)因与行业标准的250微米有冲突,将权利要求1中的粒径由0.1~5.6mm修改为0.3~5.6mm。
经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提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粒径由“0.1~5.6mm”修改为“0.3~5.6mm”,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并且,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也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无粉尘颗粒硅肥,其特征是:呈颗粒体状,颗粒的粒径为0.1~5.6mm。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硅肥即为颗粒状的物质,没有确定的形状,并且,该权利要求中也不包含构造特征,鉴于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的颗粒硅肥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颗粒作了进一步限定,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2涉及硅肥的农业行业标准、工商局的答复函、法院的调解书和裁定书以及专利权人与请求人的调解协议和欠条,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无关。
鉴于上文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的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62012711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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