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调全层施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4
决定日:2013-01-06
委内编号:5W1036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98253.9
申请日:2011-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吕一起
授权公告日:2011-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丽雯
合议组组长:叶娟
参审员:黄海波
国际分类号:A01C15/00,A01C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20098253.9,申请日为2011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该装置由铲柄、铲刃、铲尖、导肥槽、施肥孔、导肥管、导肥片以及施肥调整片组成,其特征是:在导肥槽后不同高度的施肥孔处安装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管或导肥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其特征是:导肥槽后壁最上侧设有可移动的施肥调整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其特征是:首层施肥孔下方安装导肥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其特征是:导肥片长度由下向上逐渐加长。”
吕一起(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620028610.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25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2:专利号为99218363.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04日,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一)权利要求1中“该装置由……导肥槽、施肥孔、导肥管、导肥片以及施肥调整片组成”的技术特征说明该装置的组成部件同时包含导肥管和导肥片,而“在导肥槽后不同高度的施肥孔处安装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管或导肥片”,却又说明施肥孔处可以选择性地安装导肥管或导肥片,因此该权利要求1限定了两种技术方案,这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2~4也不清楚。(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在深松全层施肥作业过程中,首层肥高度的稳定性以及调整不同深度施肥量的多少”。可见“实现如何调整不同深度施肥量多少”的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在权利要求1中,仅仅限定了“施肥调整片”,而未限定施肥调整片的形状、构造以及该施肥调整片与导肥槽、施肥孔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然而,施肥调整片的形状、构造、尤其是施肥调整片与导肥槽、施肥孔之间位置关系、连接关系是权利要求1实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三)由本专利的文字记载及附图,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导肥槽后壁最上侧的结构,也不清楚在导肥槽后壁最上侧如何设置可移动的施肥调整,以及也不清楚如何对该可移动的施肥调整片进行定位,也就是说,在施肥调整片调整至适当位置时,如何将施肥调整片的位置固定。若不对该施肥调整片进行定位,那么在重力作用下或者田间作业时振动作用下,施肥调整片将难以稳定,就不能根据不同深度的施肥要求控制不同高度施肥量的多少,从而本专利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不能得到解决,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四)证据1公开了可以多层深施肥的施肥装置,以及特征铲柄、铲刃、铲尖、导肥槽、施肥孔、导肥管、导肥片,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没有限定施肥调整片,但证据2公开了可改变排肥口7大小的调节板6,其和本专利施肥调整片5的作用相同,在面对需要调节某一出肥口出肥量的问题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把证据1和2结合起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已被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9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一)本专利说明书第12段具体实施方式中对该权利要求内容及附图1进行了举例解释。说明书第12段第2行中“首层施肥孔(6)下安有导肥管(7);以下每层施肥孔下侧都设有导肥片(8)或导肥管(7)”,很清楚的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在深松全层施肥作业过程中,首层肥高度的稳定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导肥槽后不同高度的施肥孔处安装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管或导肥片”即解决了该技术问题,见说明书第1页第0006段的第4行“首层施肥孔下安装导肥管保证了首层肥的施入深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其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三)施肥调整片(5)是片状结构,而导肥槽就是能够输送肥料的槽道,既然是槽道就具有槽底,将片状的“施肥调整片”安装于导肥槽后壁最上侧,即是将“施肥调整片”安装于槽底的最上端,这个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而两者的连接方式很多,诸如通过螺栓连接、卡扣连接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基本连接方式就可以实现,结合本专利图1、图2和图3,可以进一步清楚了解本专利中“导肥槽”和“施肥调整片”的形状及相互位置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四)证据1中未公开过“开沟器7的下边前部”,更没有公开该结构的功能,请求人认为“开沟器7的下边前部”相当于“铲柄、铲刃、铲尖”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该装置还包括铲柄、铲刃、铲尖、施肥孔、导肥管、导肥片以及施肥调整片,在导肥槽后不同高度的施肥孔处安装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管或导肥片,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1、2中均没有公开,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2012年10月18日,本案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同一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2年11月27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及资格没有异议,双方对合议组成员没有提出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确认并记录了如下事实:
(一)请求人声明撤回2012年11月27号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当庭针对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重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并给予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后一周的答复期限。请求人、专利权人对此均无异议。
(二)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
口头审理后,专利权人于2012年12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中的出肥口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肥槽作用,都是控制出肥量的,证据1的出肥口与肥料箱之间的通道是底部封闭的,而本专利中的导肥槽底部是敞开口的,在导肥槽上增设若干个孔,在孔上分别安装导肥管或导肥片的作用是通过施肥调整片控制出肥量分布的,因此本专利中的导肥管或导肥片与证据1中的出肥口两者作用不相同,因此二者不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此合议组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构成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施肥播种机的可调全层施肥装置,该装置由铲柄、铲刃、铲尖、导肥槽、施肥孔、导肥管、导肥片以及施肥调整片组成,其特征是:在导肥槽后不同高度的施肥孔处安装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管或导肥片。
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2~24、32~37行、第3页第25~28行,附图1)公开了一种多层深施肥精密播种机,其包括多层深施肥开沟器7,该多层深施肥开沟器7为双斜面式的结构,底部可加装起土铲11,下边后部开有数个呈阶梯状设置的出肥口12用来完成多层“底肥”深施肥工作。从证据1附图1(多层深施肥精密播种机整体机构示意图)可以看出,多层深施肥开沟器7的后侧由上到下依次开有三个出肥口12,其中靠上的两个出肥口侧面显示为近长方形,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出肥口是在导肥槽不同高度的施肥孔处可接装有向外延伸的导肥部件形成的装置。起土铲11具有铲尖,相应地其必然具有铲刃,多层深施肥开沟器7的前部对起土铲11具有支撑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铲柄,即“铲柄、铲刃、铲尖”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肥料从排肥装置3经过与多层深施开沟器7连接的管道进入开沟器7,该管道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肥槽;肥料从导肥槽经施出,因此,在证据1的导肥槽上必然有施肥孔。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包括施肥调整片;②权利要求1在施肥孔处安装的若干向外延伸的导肥部件明确为“管状”或“片状”,而证据1中无法明确判断该导肥部件的形态。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能够控制施肥量和施肥深度的施肥装置。
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证据2公开了一种施肥器,其肥箱1一侧的下部设有一个排肥口,排肥口直接与输肥管相通,在排肥口上装有一个可改变排肥口大小的调节板6,可用于调整肥量(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3~7段、实施例、附图1、附图2),此处的调节板6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施肥调整片,即证据2给出了使用施肥调整片控制施肥量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虽然从证据1并不能明确判断出肥部件的确切形状,但是根据其用于“导出肥料”的功能以及示意图中所显示的侧视图来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常识可以判断其只可能是管状或半管状,而半管状与管状都可以实现导肥,其差异不会影响导肥的效果,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片状”,虽然请求人主张可通过改变片状不同部位的宽窄来扩大施肥面积,但是这一结构特点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对于这一结构特点所能够带来的效果不应考虑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而单纯的“片状”与“管状”并不能看出导肥效果的差异。基于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导肥槽后壁最上侧设有可移动的施肥调整片。然而,证据2中输肥管位于肥箱的下部,由于输肥管和肥箱通过排肥口相连接,因此排肥口就相当于位于输肥管后部的最上侧,调节板装在排肥口上即相当于调节板也位于输肥管后部的最上侧,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首层施肥孔下方安装导肥管。然而,证据1最上方的出肥口12即安装有管状或半管状的导肥部件,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在证据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亦不能证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导肥片长度由下向上逐渐加长。然而,证据1的出肥口12即是阶梯状分布的,从附图1可以看出最上方的长形出肥口的长度大于居中的长形出肥口,即证据1的出肥口也是由下而上逐渐加长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所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09825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