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3
决定日:2013-01-10
委内编号:4W1017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063351.6
申请日:2009-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嘉兴
授权公告日:2011-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亦然
合议组组长:李瑛琦
参审员:黄海波
国际分类号:A46D3/00,F16D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同时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10063351.6,申请日为2009年07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09日。专利权人为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它包括钻孔机、植毛机、电动机,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控制钻孔机和植毛机工作的机械式离合器,机械式离合器通过传动装置与电动机连接,机械式离合器的一端连接钻孔机,另一端连接植毛机,所述的机械式离合器有四种工作位置:与钻孔机和植毛机分离;与钻孔机连接与植毛机分离;同时与钻孔机和植毛机连接;与钻孔机分离与植毛机连接;
所述机械式离合器由二个结构完全相同的离合器组成,其中的一个离合器通过钻孔机传动装置与钻孔机连接,另一个离合器通过植毛机传动装置与植毛机连接,每个离合器均套装在由电动机带动的主轴上,每个离合器均包括与带动钻孔机或植毛机的皮带轮固定在一起的内卡盘,可与内卡盘分离或结合的外卡盘,所述的外卡盘与离合驱动装置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其特征在于离合驱动装置包括气缸、滑决和滑杆,所述的滑块位于气缸和滑杆之间,滑杆固定在外卡盘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其特征在于外卡盘包括套装在主轴上的花键、套装在花键上的卡杆座,卡杆座上的一端有与内卡盘匹配的卡杆,轴承圈通过轴承套装在卡杆座上的套环上,压盖通过螺钉固定在卡杆座的套环上,滑杆固定在外卡盘的轴承圈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 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卡盘上有与外卡盘上的卡杆匹配的卡槽,可与皮带轮固定在一起的固定孔,内卡盘通过轴承套装在主轴上。”
请求人于2012年08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1-3: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641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2008年12月17日,复印件8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68977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2005年04月06日,复印件8页。
附件3.公开号CN101357589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9年02月04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一、(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钻孔植毛的离合器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钻孔植毛一体化制刷机(见附件1摘要内容和说明书附图),利用钻孔机与植毛机的轮流或同时作业完成钻孔植毛的一体化设计。附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附件1所公开的挂钩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挂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己经公开,权利要求2中设备机构的描述与附件2的表述几乎等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引用了权利要求3,其整体上要求保护一种钻孔植毛的离合器结构。由于附件1公开的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最多,而且领域相同(最相关),由此可知,附件1是权利要求4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离合器结构与附件1所公开的有所区别。然而,附件1公开了这种区别特征,参见附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此时,附件1构成该钻孔植毛的离合器结构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离合器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三、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中已经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离合器结构工作原理早已在发明手扶拖拉机中成为公知技术,附件3也采用了这种手扶拖拉机离合器结构,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只是将附件3中的摩擦片替换成卡盘,因此,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替换,并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以权利要求1为基础,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12年09月17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以及以下附件4-5(编号续前):
附件4:《手扶拖拉机》,上海工农动力机厂、上海机械学院合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76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102-107页,共5页;
附件5:《车床维修教程》,田景亮、刘丽华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08月第1版第2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93-95页,共5页;
请求人补充意见认为:附件4中公开了手扶拖拉机的转向机构的构造:转向机构它包括转向拔叉、转向齿轮、牙嵌式离合器、转向弹簧、转向轴和中央传动齿轮、减速齿轮等。它的转向过程如下:发动机动力经离合器、变速箱传给中央传动齿轮。当拖拉机直线行驶时,左右两个转向齿轮的结合爪,在转向弹簧的弹力作用下,和中央传动齿轮两端的结合爪互相嵌合在一起,中央传动齿轮的动力便通过牙嵌式离合器传到转向齿轮最后传到驱动轮,保持拖拉机直线行驶。当捏紧左边转向把手时,通拉拉杆、转向臂、转向拔叉,使左边的转向齿轮向左移动,结合爪脱离,动力被切断,左边的驱动轮便停止转动,这时右驱动轮在发动机动力的驱动下继续转动,拖拉机便向左转弯。当向右转弯时,捏紧右边的转向把手,转向过程与上述相类似。通过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首先,附件4中的“转向轴”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主轴”;附件4中的“牙嵌式离合器”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卡槽与卡盘”;权利要求2中的气缸只是应用数控技术简单替换了附件4中的转向拨叉,实现四个工作位置的转换。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只是用现有技术的设备简单替换了附件4的装置,工作原理完全一样,并且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并非只可应用于钻孔植毛的领域,其可面向所有技术领域,对于拖拉机等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样,附件5也再次印证该技术方案已作为公知技术在各个领域应用。因此,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反证1-3:
反证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特征对照表,复印件2页;
反证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2的特征对照表,复印件2页;
反证3:请求人陈嘉兴与专利权人的关系证明:3-1:陈嘉兴与武汉智丰机械数控系统有限公司签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复印件2页;3-2:题为“武汉智丰公司在职员工简介”、有关陈嘉兴在武汉智丰机械数控系统有限公司的在职职工简介,复印件1页;3-3:武汉智丰机械数控系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3-4: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3-5:由“武汉智丰机械数控系统有限公司”和“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智丰数控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智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的证明,复印件1页;3-6:由“武汉智丰机械数控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陈嘉兴在武汉智丰工作的情况证明。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具有新颖性。 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具体的理由如下:附件1的发明名称是“一种钻孔、植毛一体化制刷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制刷机工作效率低,结构复杂、运行不稳定、噪音大等缺陷(详见附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发明目的是:具有工作效率高、运行稳定、噪音小的优点(详见附件1的发明内容的发明目的部分)。附件2的发明名称是:“数控植毛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工件较长时,工作台运行带动工件移动实现植毛,所需的占用空间较大,有时由于厂房面积的限制就不能对长工件进行加工的问题(详见附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发明目的是:克服上述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便于制造的数控植毛机,它具有占用面积小、操作方便,成本低的优点(详见附件2的发明内容的发明目的部分)。附件3的发明名称是:“手扶拖拉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东风手拖拉机在功能方面没有改进,功率输出只有变速箱正后方的一个部位,如在拖拉机上再安装一台不同作业功能的作业机械,就达不到同机安装两台作业机械的传动要求,对配套作业机械的创新也受到影响(详见附件3的背景技术部分);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变速箱有二个功率输出的手扶拖拉机(详见附件3的发明内容的发明目的部分)。而本专利的的发明名称是:“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电子离合器很难使钻孔机和植毛机同时并同步工作;另外的一种工作机构其钻孔机和植毛机均与电动机的传动主轴连接在一起,这种工作机构同步性好,但钻孔机和植毛机不能单独工作,只能同时、同步工作的缺点(详见本发明的背景技术部分0003);发明目的是:克服上述背景技术的不足,它具有四种工作位置,同步性能好,工作效率高(详见本发明的发明目的部分0004)。本发明的优点是:①.本发明钻孔机和植毛机采用机械式离合器的一体化设计,简化程序,安装方便,且有着与以往钻孔植毛机不同的机械功能。②.加工时,钻孔机先钻一部分孔,此时植毛机是不能动的,等钻好的孔到达植毛机时,此时,钻孔机和植毛机同步工作。③.当整条刷柄钻孔完成后,钻孔机停止工作,而此时植毛机继续工作直到所有的孔都植完毛为止。④.本发明一次装夹即可完成,减少人力和二次装夹的工作量。⑤.本发明由于钻孔机和植毛机可同步或单独工作,较传统植毛机工作效率翻倍(详见本发明的发明内容的发明优点部分0010)。综上所述,附件1-3的发明目的、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均与本发明完全不同,附件1和附件2中除了钻孔机和植毛机这二个技术特征与本专利权相同外,其它的技术特征均不相同,附件3中也没有公开离合器盘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3不通过创造性劳动不能得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在本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送了转文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2年09月1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交给专利权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合议组于2012年11月01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送了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10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放弃附件1-3、5,坚持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其他无效理由;(2)专利权人放弃反证1-2,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3-1原件,请求人质疑其不是原件,对反证3-1不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证据认定和无效理由及范围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附件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4予以采信。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3-2、3-3、3-4、3-5、3-6的原件,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3-1真实性提出异议,专利权人未能给出合理解释,且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证明与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无关,故合议组对反证3不予考虑。
根据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的确认,本案予以审查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同时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它包括钻孔机、植毛机、电动机和机械式离合器,机械式离合器与电动机连接,离合器的一端连接钻孔机,另一端连接植毛机,所述的机械式离合器有四种工作位置;所述机械式离合器由二个结构完全相同的离合器组成,其中的一个离合器通过钻孔机传动装置与钻孔机连接,另一个离合器通过植毛机传动装置与植毛机连接,每个离合器均套装在由电动机带动的主轴上,每个离合器均包括与带动钻孔机或植毛机的皮带轮固定在一起的内卡盘,可与内卡盘分离或结合的外卡盘,所述的外卡盘与离合驱动装置连接。
附件4公开了一种手扶拖拉机的转向机构,该转向机构包括转向拨叉、转向齿轮、牙嵌式离合器、转向弹簧、转向轴和中央传动齿轮等(参见第103页第4段)。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其用于同步或单独执行钻孔和植毛操作以制备棍刷等,附件4公开的内容为手扶拖拉机的转向机构,其用于实现拖拉机的转向功能;(2)权利要求1的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包括钻孔机、植毛机、电动机和机械式离合器等部件;附件4的转向机构包括转向拨叉、转向齿轮、牙嵌式离合器、转向弹簧、转向轴和中央传动齿轮等,其不包括钻孔机、植毛机;(3)权利要求1的离合器由二个结构完全相同的离合器组成,其中的一个离合器通过钻孔机传动装置与钻孔机连接,另一个离合器通过植毛机传动装置与植毛机连接,每个离合器均包括与带动钻孔机或植毛机的皮带轮固定在一起的内卡盘,可与内卡盘分离或结合的外卡盘;附件4的离合器是由中央传动齿轮两端和左右两个转向齿轮内侧的接合爪构成的牙嵌式离合器(参见第103页末段),其不连接任何具备钻孔、植毛功能的机器部件。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其限定了钻孔机、植毛机、电动机和离合器各部件及其位置和连接关系,使得权利要求1的转换机构能够同时进行钻孔植毛功能或者选择性的进行单一钻孔/植毛的功能,从而可以将该转换机构运用于特别是大、长棍刷的制备;而附件4公开的内容为手扶拖拉机的转向机构,其结构不包括钻孔机、植毛机等部件,其功能也不涉及任何钻孔、植毛等制刷功能,附件4也没有启示手扶拖拉机的机械部件可用于解决权利要求1中钻孔植毛机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权利要求1的离合器由两个相同的离合器组成,其中的一个离合器通过钻孔机传动装置与钻孔机连接,另一个离合器通过植毛机传动装置与植毛机连接,通过操纵离合器可以使得钻孔机、植毛机同步工作或单独工作,从而实现了钻孔机、植毛机二者之间的自主配合的工作状态,而附件4的离合器是由中央传动齿轮两端和左右两个转向齿轮内侧的接合爪构成的单一牙嵌式离合器,其连接左右转向齿轮后实现了直线行使中的转弯行使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附件4的转向机构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权利要求1的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取得了钻孔机、植毛机同步或单独工作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是用现有技术的设备简单的替换了附件4的装置,工作原理完全一样。然而,请求人并未就所述的现有技术进行举证,因此合议组对该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钻孔植毛机机械式离合器工作转换机构的离合驱动装置、内外卡盘的结合关系、及卡盘与主轴的连接关系等特征,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4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910063351.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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