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360度回转轴抛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6
决定日:2013-01-08
委内编号:5W1035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59531.4
申请日:2005-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遂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民宗
主审员:董胜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24B39/00(2006.01);B24B4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对于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某种明确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7月0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360度回转轴抛光机”的20052005953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日是2005年06月02日,专利权人为陈民宗。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360度回转轴抛光机,主要由抛光轮组、滑座(23)、回转碳刷总成(19)、回转主轴(6)和蜗轮减速机组构成,所述的回转主轴(6)通过轴承座(5)安装于立柱升降总成上,回转主轴(6)的一端通过其支架(8)安装有抛光轮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转主轴(6)的另一端借助链轮传动总成(12)与蜗轮减速机组连接,并套接有回转碳刷总成(1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度回转轴抛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转碳刷总成(19)包括外接三相交流电源的四个碳刷(31)、与该四个碳刷(31)分别连接的铜滑环(27)、分别与铜滑环(27)连接的铜螺杆(29)、相应与铜螺杆(29)连接的接线端、各个铜滑环(27)之间的中间绝缘套(28)、以及各支铜螺杆(29)之间的衬里绝缘套(26),所述的接线端连接有由回转主轴(6)空心通道穿过的主电动机电缆(30),该主电动机电缆(30)通入主电动机(4)的接线盒中。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360度回转轴抛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转碳刷总成(19)其中的碳刷(31)可置于铜滑环(27)外。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360度回转轴抛光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转碳刷总成(19)其中的碳刷(31)可置于铜滑环(27)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州遂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5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昭60-207761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4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3777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4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825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513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0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6976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9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426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7:由机械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4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高速切削技术及应用》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41页至第46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8:由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机械基础》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77页、第76页、第99页至第102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9: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2001年8月第一版、2001年8月北京第一次印刷的《电工与电子技术》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85页至第87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6和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2年07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0: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8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523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7页);
证据11:公开日为1915年04月08日,公告号为GB191409188A的英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7页);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434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0和证据1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2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21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2年08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调查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0、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或证据5和公知常识,或证据6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所公开;
(2)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10、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和证据1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应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关于证据11真实性的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即表示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表示同意;
(3)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滑座”以及“回转主轴安装于立柱升降总成上”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表示认可,但认为证据1和证据6都没有公开回转主轴的一端是抛光轮组,另一端借助链轮传动总成与蜗轮减速机组连接,并套接有回转碳刷总成这样的技术方案。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证据1和证据6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1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作为公开出版物的证据1和证据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和证据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60度回转轴抛光机。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具有滑座,回转主轴安装于立柱升降总成上,(2)减速机组为涡轮减速机组,且其通过链轮传动总成与回转主轴连接,(3)回转主轴中另一端套接有回转碳刷总成。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被证据6所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研磨装置,包括:轮形金属丝刷1,高速旋转驱动机2,轮形金属丝刷1的保持结构3,用于将轮形金属丝刷1和高速旋转驱动机2安装到保持结构3上的轴承4,装配于保持器3中的轮形金属丝刷1的回转轴5,旋转用的驱动机6,驱动机6借助旋转传递齿轮7来使回转轴5旋转,回转轴5的轴承8,轴承8与固定底座9形成一体化。当操作研磨装置时,轮形金属丝刷1的高速转速的同时由驱动机6使轮形金属丝刷1回转。由于在轮形金属丝刷的旋转驱动机中随带有动力电线,因而在一个方向的回转中电线、软线等的卷绕处理较为麻烦,在旋转360o前后设置限制而使其反复进行正向、逆向旋转,则能够消除软线、电线的卷绕问题,从而能够进行全方向的研磨(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倒数第5行至第2页第11行及附图1)。
经对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抛光机具有滑座,回转主轴通过轴承座安装于立柱升降总成上;(2)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抛光机的减速机组为涡轮减速机组,且其通过链轮传动总成与回转主轴连接;证据1的研磨装置的减速机构由减速齿轮7组成;(3)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抛光机的回转主轴中另一端套接有回转碳刷总成。
上述区别特征(1)采用托板滑座和立柱升降总成来解决抛光机的抛光轮组相对于基座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移动问题;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采用了不同的减速装置实现电机驱动回转主轴旋转的减速。然而,采用托板滑座和立柱升降总成来实现抛光机的抛光轮组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移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也表示认可;而采用涡轮减速机组进行减速、采用链轮传动连接转轴也属于机械传动中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也未给本专利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区别技术特征(3)采用回转碳刷总成解决回转主轴连续转动时抛光轮驱动电机电缆的缠绕问题。又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主要应用于有相对转动的两部分之间的电力传输或电信号传输;该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工作时,动力电流和电信号从配电设备由导线经过导线接口8进入,通过导电滑块5传导给导电滑环7,导电滑环7将电流和电信号由导线经过导线接口11送到转动用电设备(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最后一段及附图1)。因此,证据6公开的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即用于有相对转动的两部分之间的电力传输,其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回转碳刷总成。如前所述,证据1中已明确提到为了消除轮形金属丝刷的旋转驱动机中随带动力电线的卷绕问题,采用了在旋转360o前后设置限制而使其反复进行正向、逆向旋转的这一技术手段。那么,,在证据1已明确提出轮形金属丝刷的旋转驱动机中随带的动力电线在回转中会出现卷绕的技术问题并给出了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而将证据6公开的上述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以替换证据1中的相应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2)和(3)相互联系,证据1和证据6都没有公开回转主轴的一端是抛光轮组,另一端借助链轮传动总成与蜗轮减速机组连接,并套接有回转碳刷总成这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回转轴5(对应于本专利的回转主轴)一端是轮形金属丝刷1、高速旋转驱动机2、保持结构3和轴承4(对应于本专利的抛光轮组),另一端通过轴承8和减速齿轮7由驱动机6驱动。如上所述,采用涡轮减速机组进行减速、采用链轮传动连接两个旋转的轴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和6给出了将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应用于证据1中的研磨装置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套装在回转轴的具体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选择,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回转碳刷总成(19)包括外接三相交流电源的四个碳刷(31)、与该四个碳刷(31)分别连接的铜滑环(27)、分别与铜滑环(27)连接的铜螺杆(29)、相应与铜螺杆(29)连接的接线端、各个铜滑环(27)之间的中间绝缘套(28)、以及各支铜螺杆(29)之间的衬里绝缘套(26),所述的接线端连接有由回转主轴(6)空心通道穿过的主电动机电缆(30),该主电动机电缆(30)通入主电动机(4)的接线盒中。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证据6所公开,区别在于,(1)各支铜螺杆之间的衬里绝缘套;(2)主电动机电缆通入主电动机的接线盒中。然而区别(1)和(2)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的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由随轴转动部分和配电连接部分两部分组成;随轴转动部分包括动圈座1、动圈绝缘座12、动圈隔离环13(对应于本专利的中间绝缘套)、导电滑环7(对应于本专利的铜滑环)等部件,动圈座1与转动轴相匹配,动圈座1随转动轴转动,动圈绝缘座12安装在动圈座1上,在动圈绝缘座12上安装导电滑环7,导电滑环7有4个,等距排列在动圈绝缘座12圈周上,导电滑环7之间为动圈隔离环13,导电滑环7由导线与转动用电设备相连接;配电连接部分包括外套3、轴承外圈2、固定绝缘座14、导电滑块5(对应于本专利的碳刷)、压紧弹簧6、导电弹簧片9等,它们为固定静止部分;配电部分的轴承外圈2的内径与动圈座1的外径相匹配,套在动圈座1的外面;导电滑块5由导线与外部配电设备相连接(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最后一段及附图1)。由此可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回转碳刷总成与证据6公开的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的区别在于:分别与铜滑环连接的铜螺杆、各支铜螺杆之间的衬里绝缘套,主电动机电缆通过回转主轴的空心通道通入主电动机的接线盒。然而,通过铜螺杆将导电滑块与电缆进行电连接、各支铜螺杆之间设置衬里绝缘套进行电绝缘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电缆通过回转主轴的空心通道通入主电动机的接线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未给本专利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和4
从属权利要求3和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回转碳刷总成(19)其中的碳刷(31)可置于铜滑环(27)外或内。
请求人主张,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碳刷总成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安装方便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将碳刷置于铜滑环之外或铜滑环之内,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完全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并且证据6公开的滑动式轴装导电旋转接头的导电滑块5即安装在导电滑环7之外。综上所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都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决定不再对其它理由和证据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2005953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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