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2
决定日:2013-01-08
委内编号:1、4W1013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41301.4
申请日:2006-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伟伟
国际分类号:F16L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第33条;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中增加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则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17日、名称为“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200610041301.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原为宋章根,后变更为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包括芯管(1)、密封压盖(3)、密封座(5)、连接管(7),芯管(1)的一端插入连接管(7)中,连接管(7)与密封座(5)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芯管(1)上,在芯管(1)伸入连接管(7)的一端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外凸台(8),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上至少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台(9),密封压盖(3)套装在芯管(1)上并插入密封座(5)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与芯管(l)的外表面之间的环面密封件(4)相抵,密封压盖(3)和密封座(5)通过连接件(2)相连,其特征是在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有一个由密封座(5)内表面、芯管(1)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在与芯管(1)的外表面相接触的密封座(5)的环形内凸台(9)和/或与芯管(1)的外表面相接触的密封压盖(3)上安装有滚珠(1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密封件(4,6)为耐高温高压密封材料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特征是所述的连接管(7)为变径管接头,其与密封座(5)固定相连的一端的管径大于其与管道相连的一端的管径。”
无效宣告请求(一)
针对本专利,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1年1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07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2:公开日为2007年02月07日,公开号为CN19084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97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53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1-5: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64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1-6:公开日为1989年08月02日,公开号为EP0325806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1-7:公告日为1932年07月19日,公告号为US186801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页(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1-8:本专利实审程序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9页。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与证据1-1属于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其公开文本(即证据1-2)相比,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不能从证据1-2毫无疑义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图标记4指代的是环面密封件,而附图中标号4不是指代环面密封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附图标记4与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4指代不一致,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附图显示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不一致,而说明书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1中“密封腔大小基本不变”中的“基本不变”含义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3和4或对比文件3和/或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2月21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2年03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证据1-6(即对比文件4)、证据1-7(即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
合议组于2012年03月20日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6、证据1-7中文译文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二)
针对本专利,洪亮(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04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07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同证据1-1,以下统称证据1);
证据2-2:公开日为2007年02月07日,公开号为CN190849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同证据1-2,以下统称证据2);
证据2-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897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同证据1-3,以下统称对比文件1);
证据2-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2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53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同证据1-4,以下统称对比文件2);
证据2-5: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04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64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同证据1-5,以下统称对比文件3);
证据2-6:公开日为1989年08月02日,公开号为EP0325806A1的欧洲专利申请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同证据1-6,以下统称对比文件4);
证据2-7:公告日为1932年07月19日,公告号为US1868014的美国专利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5页(同证据1-7,以下统称对比文件5);
证据2-8:本专利实审程序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9页(同证据1-8,以下统称证据8)。
结合上述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重复授权,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其公开文本(即证据2)相比,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不能从证据2毫无疑义地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图标记4指代的是环面密封件,而附图中标号4所指示的部件不是环面密封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附图标记4与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4指代不一致,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附图显示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不一致,而说明书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导致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中“密封腔大小基本不变”中的“基本不变”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6)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3和4或对比文件3和/或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第二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再一次提交了证据7(即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8月29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以及第二请求人2012年05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7的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二)于2012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1月第1版、2006年1月第1次印刷的《压力容器设计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745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2:本专利同族专利欧专局的授权信息页复印件,共1页;
附件3:本专利同族专利俄罗斯的授权信息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本专利同族专利美国的授权信息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4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高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共10页。
专利权人认为:(1)其已提出放弃200620077450.1专利权的声明,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中端面密封填料是固定,在正常的压力下体积是不会发生明显变化的,故构成密封腔的几个部件及端面密封填料相互挤压但又不会被压缩,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能从说明书及附图中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超范围;(3)说明书明确指出附图标记4为环面密封件,附图中的附图标记4也是指向环面密封件,只是由于附图不清楚而被误认为指向螺栓,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中“基本不变”的含义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6)附件2-6从侧面说明书本专利具有较好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9月19日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9日将专利权人2012年10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第二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鉴于无效宣告请求(一)和无效宣告请求(二)针对同一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的规定对上述两个无效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8、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4、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表示无效宣告请求(一)的理由和证据被无效宣告请求(二)所包含,只是无效宣告请求(一)中的无效理由用的修改后的专利法,并且提出对比文件4、5中文译文的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表示其主张和意见同无效宣告请求(二),具体理由以书面意见的内容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6年08月11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8为本专利实审程序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比文件1-5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其真实性以及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5的真实性及第二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
鉴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5中文译文的时间超出了《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举证期限,故依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4、5不予考虑。
3、关于本专利是否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形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重复授权,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出证据1所涉及的专利权已被放弃,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查明:宋章根(即证据1所涉专利权(专利号为200620077450.1)的专利权人)确已于2012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了自始放弃证据1所涉及的专利权的声明,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2年11月20日向宋章根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宋章根放弃其专利权。根据《审查指南》(2006)第五部分第九章2.3节规定,声明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的生效日为所放弃专利的申请日,即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目前本专利已不存在请求人提出的重复授权的实质性缺陷,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修改是否超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2006)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节中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本专利公开文本(即证据2)的权利要求1相比,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不能从证据2毫无疑义地得出,因为:①在环境发生变化时,是通过端面密封件6两边的台阶8、9产生相对运动,密封腔的空间变化来进行补偿;②环形外凸台8左侧与连接管7存在有间隙,补偿器在安装及运输过程中,该间隙是多变的和不可控的,所以密封腔的空间也是变化的;③专利权人在实审过程(证据8)也认为端面密封件6两边的台阶8、9会产生相对运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要求保护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其工作原理是将管道的热膨胀转化为补偿器的芯管与外管之间的相对旋转,而不是转化为芯管与外管之间的轴向运动。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管道内部的高压流体进入芯管1左侧与连接管7之间的缝隙,对环形外凸台8左侧施加压力,环形外凸台8是紧紧抵靠在端面密封件6左表面上的,即使管道内部的流体压力有一定程度的变化,但因为端面密封件是固体填料,环形外凸台8受到端面密封件的限制,位移量是非常微小的,因此“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②本专利要求保护的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的各部件之间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应当是在补偿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关系,而根据上述①中的分析可知,密封腔的空间大小是基本不变的;③虽然专利权人在证据8中认为“端面密封件6的两边的台阶8、9产生相向运动”,但根据上述①中的分析,环形外凸台8由于受到端面密封件的限制,台阶8、9间的相向运动是非常微小的,所以密封腔的空间大小是基本不变的,二者并不矛盾。综上,增加了“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原申请文件(证据2)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就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故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超范围,进而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均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图标记4指代的是环面密封件,而附图中标号4的部件位于密封座5之外,该部件无法与密封压盖3相抵,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本专利,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5-27行记载的“密封压盖3套装在芯管1上并插入密封座5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与芯管1的外表面之间的环面密封件4相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明确环面密封件4的具体位置,从而确定附图1中位于密封座5的内表面与芯管1的外表面之间并与密封压盖3相抵的那个黑色部分即为环面密封件,况且,附图1中除了该黑色部分以外的其它部件都已经有了相应的附图标记以及相应的名称,也不应存在重复标记和命名,综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能够确定该附图1中标记4指示的是上述黑色部分,虽然标记4指示有些瑕疵,但是这并不妨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理解,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现有技术中旋转补偿器在输送高温高压介质时会出现泄漏”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问题,所以,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第二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附图标记4与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4指代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上面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虽然本专利附图1中标记4指示有些瑕疵,但是这并不妨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中技术方案的理解,而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描述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①第一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附图标记4与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4指代不一致,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附图显示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不一致,而说明书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②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密封腔大小基本不变”中的“基本不变”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虽然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如果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能够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就不需要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以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而根据目前权利要求1的内容就能够确定其保护范围;况且,参见上面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评述,虽然本专利附图1中标记4指示有些瑕疵,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也能够确定附图1中标记4指示的是图中黑色部分即环面密封件,故即便采用附图1来解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与附图1显示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也是一致的;②本专利保护的耐高压旋转补偿器是一种在管道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使用的旋转补偿器,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管道内部的高压流体进入芯管1左侧与连接管7之间的缝隙,对环形外凸台8左侧施加压力,环形外凸台8是紧紧抵靠在端面密封件6左表面上的,即使管道内部的流体压力有些许的变化,但因为端面密封件是固体填料,环形外凸台8受到端面密封件的限制,位移是非常微小的,因此“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含义是清楚的,综上,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7、关于创造性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
第一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1、2中用于容纳滚珠的空腔改为用于设置端面密封件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3和4或对比文件3和/或5不具备创造性。但是,由于其逾期提交对比文件4、5的中文译文而导致对比文件4、5不被接受,故对第一请求人,仅评述其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或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第二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1、2中用于容纳滚珠的空腔改为用于设置端面密封件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端面密封件本身也是公知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结合或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a、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对比文件1(CN2589789Y)公开了一种改进的旋转式补偿器,包括内管1、异型管接头7,内管1从异型管接头7端口延长伸至其中后部,异型管接头7内还设置有限位块8,内管1外置有密封座5和压盖法兰3,密封座5、压盖法兰3和内管1间还设有密封材料4,密封座5和压盖法兰3用压紧螺栓9连接,与异性管接头2相结合处的内管1上置有一凸台10,凸台10与密封座5之间形成的凹槽内设有滚珠6,压盖法兰3内另设有开口对着内管1的凹槽,凹槽内放有滚珠2(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图1)。
与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旋转补偿器,包括内管1(相当于本专利的芯管1)、压盖法兰3(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压盖3)、密封座5、异性管接头7(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管7),内管1的一端插入异型管接头7中,异型管接头7与密封座5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内管1上,在内管1伸入异型管接头7的一端上设有一个凸台10(相当于本专利的环形外凸台8),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上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台,压盖法兰3套装在内管1上并插入密封座5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5的内表面与内管1的外表面之间的密封材料4(相当于本专利的环面密封件4)相抵,压盖法兰3和密封座5通过压紧螺栓9(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件2)相连。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未被公开,即未公开:①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一个由密封座5内表面、芯管1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②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
经查,对比文件3(CN2056473U)公开了自紧式管道多级密封伸缩器,包括内套筒15和外套筒2及它们的端部法兰盘1和14,密封圈4和6及12、防尘圈13,在内套筒15和外套筒2之间设计采用多级密封结构,即在外套筒2制出三个沟槽,其内设置密封圈4和6及12,从而构成三级密封结构。外套筒可以采用两体的,它们之间可通过焊接固连,也可以采用整体的(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3页第3-12行,图1)。
对比文件4(EP0325806A1)公开了用于连接带螺纹端管道的密封可伸展耦合器,包括第一公构件1,公构件1具有一个区4,区4支承密封环6的底座5。此外,套管耦合器包括一个母构件10,公构件1插入该母构件10,母构件10在螺纹区11的对面端具有区14,配备一个圆柱形内表面,其直径能够容纳一个具有环6的密封配合件,以及通过摩擦实现构件10相对于构件1的轴向滑动和旋转。这样,如图2所示,在安装条件下,耦合器不完全伸展,在接合的管道部分存在尺寸偏差时,例如当出现热膨胀或收缩时,耦合器能够履行伸缩性膨胀补偿器的功能,在无膨胀或收缩的情况下,适应公知的具有刚性连接的管道系统中常发生的膨胀或收缩,导致末端或中间固定件的负载,或导致变形和弯曲。密封环6的存在,以及螺纹区2和11的连接可以最佳的方式执行、实现充分拧紧和无需后续旋松的事实,确保耦合器实现彻底的密封,不会造成放置电导体的管道部分的连接设备成为弱点,从而实现电气设施的安全(参见对比文件4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5页第17行-第6页倒数第2行,图1-2)。
对比文件5(US1868014)公开了伸缩接头,设置了接头外管1,其在形成伸缩接头的末端位置具有一个扩大直径的管径2。管径2接收伸缩接头内管3的相邻端,管径内的管道具有肩垫4,直径略小于管径的内径。肩垫4位于管径2内,与包装环5的局里相当远,以便在管道内收缩和膨胀时不会接触包装环5。为了在必要时更换包装环5,以及提高接头处的紧密度,提供一个第二或内包装环11,包装环采用具有开放内腔12构造的皮碗,允许管道内存在压力。压力将包装环11的褶皱靠在相邻的管壁上,打造紧密接头。包装环11的边缘优选地并未夹紧,但位于远离包装环5的肩垫4侧面,并固定在肩垫4表面和随动件环13之间,随动件环13旋紧到内管3的螺纹端。内包装环将保持管道内的压力,以便移除外包装环,并在必要时替换另一个包装环(参见对比文件5的中文译文第1页左半栏第25行-右半栏第26行,图1)。
可见,对比文件3、5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即对比文件3-5中公开的都是环面密封结构,均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端面密封结构,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且由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使得高温高压介质无法通过芯管1的外表面进入现有的环面密封4处,且端面密封效果会随着温度和压力的升高而增强”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5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b、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对比文件2(CN2755396Y)公开了一种填料加注式旋转补偿器,包括内管1、异型管接头2,内管1外置有以压紧螺栓3连接的密封座4和压盖法兰5,与异型管接头2相接合处的内管上置有一凸台6,凸台6与密封座4之间形成的凹槽内设有滚珠7,密封座4、压盖法兰5与内管1间的填料腔内充有密封填料8(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图1)。
与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补偿器,包括内管1(相当于本专利的芯管1)、压盖法兰5(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压盖3)、密封座4、异性管接头2(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管7),内管1的一端插入异型管接头2中,异型管接头2与密封座4的一端固定相连并套装在内管1上,在内管1伸入异型管接头2的一端上设有一个凸台6(相当于本专利的环形外凸台8),在密封座4的内表面上设有一个环形内凸台,压盖法兰5套装在内管1上并插入密封座4的另一端中与安装在密封座4的内表面与内管1的外表面之间的密封材料8(相当于本专利的环面密封件4)相抵,压盖法兰5和密封座4通过连接件相连。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未被公开,即未公开:①密封座5和芯管1之间至少形成一个由密封座5内表面、芯管1外表面以及环形外凸台8、环形内凸台9的侧面形成的密封腔,在所述的密封腔中安装有端面密封件6;②所述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5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即对比文件3-5中公开的都是环面密封结构,均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端面密封结构,请求人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的存在给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结合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5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4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610041301.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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