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8
决定日:2013-01-11
委内编号:5W1035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69216.3
申请日:2008-0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6-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焦作市扬程矿山设备厂 潘连彪 赵铁 成富安 庞军玲 李英霞 刘志忠 唐道旭 原军令 行志刚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B21D7/08(2006.01);B21D3/02(2006.01);B21D37/01(2006.01);F16H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6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的2008200692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8年01月30日,专利权人为焦作市扬程矿山设备厂、潘连彪、赵铁、成富安、庞军玲、李英霞、刘志忠、唐道旭、原军令、行志刚,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由主机和电液控制台两大部分组成的,主要包括主滚轮、副辊轮、左、右滚轮、前、后立柱、侧辊、进给缸、摆动缸、摆动梁、刻度盘、定位丝杠、泵站、低速大扭矩油马达及2级齿轮减速装置等,其特征在于:前立柱(7)、后立柱(13)固定在机架(1)台面上,传动轴II和传动轴I上成对安装滚压模具(15)、传动轴II由一级齿轮副(17)带动、传动轴I由二级齿轮副(16)带动、相互间逆向转动,前后立柱间用一字梁(12)作固定,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18)提供输出动力、轴端是一级齿轮副(17)的减速小齿轮、减速大齿轮固定在传动轴II中段、下段是二级齿轮副(16)的减速小齿轮、上段是滚压磨具(15)的凹模;二级齿轮副(16)的减速大齿轮装在传动轴I下段、上段固定的是滚压磨具(15)的凸模,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18)经二级齿轮减速带动主滚轮转动;主机和泵站间通过液压管道接口(8)用液压高压胶管(24)等连接、电液集中控制,两侧辊(3)安装在摆动梁(2)上、通过摆动油缸(5)使摆动梁(2)作左右摆动,摆动角度通过刻度盘(6)显示;侧辊(3)进退往复运动分别用进给油缸(27)、进给缸(31)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其特征是:减速装置为开放式布局、脂润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其特征是:滚压模具(15)本体用45#钢加铸造方式生产制作,接触表面堆焊耐磨层,凹、凸模轮缘均加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其特征是:摆动梁(2)上的左右侧辊是无动力的被动轮、带有加厚轮缘。”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焦作市焦西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6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366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 :《煤矿自动化》,1999年第5期(总第98期),目录页、以及标题为《GW1型滚压成型机的结构特点及矿用前景》一文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3:《机械工程师》,2004年第3期登载的《大扭矩液压马达的发展现状与展望》一文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1989年6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的《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理论、计算与设计》一书的文献复制证明、封面、版权页、前言、目录、第1、2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5: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6年5月第3版、2006年12月第4次印刷的《机械设计课程设计手册》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第265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6: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6年5月第8版、2007年9月第8次印刷的《机械设计》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第233-234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7:《兵器材料科学与工程》,第23卷第2期、2000年3月(总第179期)的封面、目次及登载的《耐磨堆焊层显微组织特征及其与耐磨性关系的研究》一文的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行和第10行,分别叙述为“低速大扭矩油马达及2级齿轮减速装置等”、“主机和泵站间通过液压管道接口(8)用液压高压胶管(24)等连接”。这两个技术特征均采用“等”概略描述方式,证明除了公开的内容之外,还应当有其他结构件和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2)证据2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以及二级齿轮减速装置,其中证据1公开的大扭矩液压马达即为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证据3、4证明了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为现有技术,证据5证明二级齿轮减速装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证明为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模具的制作材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模具表面堆焊耐磨层被证据7公开,凹凸模轮缘加厚属于简单的尺寸变化;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07月13日予以受理,并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2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8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0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3、5-7的原件以及证据4的文献复制证明。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5为记载有公知常识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证据2、3、7为中国期刊文献,证据4-6为公开出版的图书,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证据1-7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7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4-6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均可作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3行和第10行,分别叙述为“低速大扭矩油马达及2级齿轮减速装置等”、“主机和泵站间通过液压管道接口(8)用液压高压胶管(24)等连接”。这两个技术特征均采用“等”概略描述方式,证明除了公开的内容之外,还应当有其他结构件和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清楚与否,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含义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1.一种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由主机和电液控制台两大部分组成的,主要包括……、低速大扭矩油马达及二级齿轮减速装置等”, 以及“主机和泵站间通过液压管道接口(8)用液压高压胶管(24)等连接”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含了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的主要组成要素,以及主机和泵站间的主要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等”仅仅是忽略了一些本领域常用的部件或者连接方式,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地描述了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在于: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与二级齿轮减速装置。其中,证据1公开了大扭矩液压马达,证据3、4可以证明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与大扭矩液压马达是等同部件,并不是上、下位概念,证据5证明了二级齿轮减速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矿用U型钢支架滚压成型修复机,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GW1型滚压成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GW1型拱形支架滚压成型机是生产矿用U型钢拱形支架的专用设备,采用“侧辊摆动式4辊滚弯原理”,共有4个辊轮,分别是主辊轮、副辊轮及左右侧辊轮,并且由主机、电液控制台两大部分组成,主机包括传动部、摆动梁、摆动油缸、一字梁、主副辊轮、前后立柱、油缸座、刻度盘、润滑泵站等,电液控制台由液压泵站和电控箱组成;传动部主要由液压马达、减速箱体、主轴、副轴及5级齿轮等组成,主副轴则通过键联接驱动主副辊轮做回转运动;摆动梁主要由上、下梁体、左右侧辊、左右侧辊进给缸、左右侧辊定位丝杆等组成(参见证据2第49页第1节、第3节及图1)。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采用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并使用二级齿轮减速装置,以及二级齿轮减速装置的具体设置形式,而证据2使用液压马达和5级齿轮减速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传动效率、减小设备体积。
证据1公开了一种中心辊可调侧辊摆动式滚弯机,其适用于金属型材矿用U型钢的滚弯成型,由中心辊2,侧辊1、4,横梁5,机座7,导轨10,减速器,油缸,摆动架组成,减速器具有传动齿轮18、22,传动齿轮18与侧辊1安装在同一轴 16上,传动齿轮22与侧辊4安装在同一轴21上,采用大扭矩液压马达24为动力源,它直接与减速器主动齿轮轴17联接,大扭矩液压马达24通过齿轮轴17驱动齿轮18、22旋转(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7、8行,第3页倒数第11行至第4页最后1行,图1-3)。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采用了大扭矩液压马达和一级齿轮减速装置,而没有明确公开采用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和二级齿轮减速装置。
证据3公开了大扭矩液压马达的基本概念,其公开了当液压马达输出扭矩在1000N?m以上时称为大扭矩液压马达,大扭矩液压马达具有较低的转速,一般在400r/min以下,大扭矩液压马达的一个重要的性能就是其低速稳定性(低速平稳性),当转速在100r/min以下工作时,能够带动额定负载平稳运转。
证据4公开了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具有转速低,输出扭矩大的特点,凡具备液压马达输扭矩与最大角度的比值为M/ωmax>5N?m?s/rad且在100r/min下直接带动负载平稳运转两个条件的马达称作为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目前国内外使用的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其转速一般都在400r/min以下,这类液压马达的输出扭矩一般都大于1000N?m,由于它的低速大扭矩特点,使用时可以直接驱动负载,一般不用减速装置,但有时为了减少马达规格品种,可以通过一级开式齿轮与工作机构连接。
证据5公开了二级圆柱齿轮减速器的结构图(参见证据2中第265页的图19-16)。
综上所述,虽然请求人引用了证据1-5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但是,证据1仅公开了在矿用U型钢滚弯成型设备中使用大扭矩液压马达配以一级齿轮减速装置,而没有明确公开使用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配以二级齿轮减速装置,虽然证据3中公开的大扭矩液压马达的概念与参数虽然部分与证据4公开的本领域的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的概念与参数相对应,但由于证据3并非本领域的教科书或工具书,因此不能证明其记载的大扭矩液压马达的概念就是本领域中大扭矩液压马达的通用概念,相应地,证据3、4不能证明在本领域中大扭矩液压马达与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为等同概念,即不能证明证据1中的大扭矩液压马达即为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也就是说证据1没有给出在矿用U型钢滚弯成型设备中采用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配以二级齿轮减速装置的技术启示,证据5仅仅公开了二级齿轮减速器,其同样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也不能证明在矿用U型钢滚弯成型设备中采用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配以二级齿轮减速装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专利的改进点之一就在于以低速大扭矩液压马达配以二级齿轮减速装置,替代原来的五级齿轮传动装置提高传动效率、减小设备体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8200692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