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0
决定日:2013-01-11
委内编号:4W1017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130251.0
申请日:2009-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欣宇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周晓军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05B3/04(2006.01);B05B1/18(2006.01);B05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类型的花洒,其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公开,虽然该文件涉及不同出水类型的花洒,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实质上相同,故上述两篇文件存在相结合并获得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6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0910130251.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申请日为2009年01月20日,专利权人为厦门松霖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具有一进水端和一出水端,该进水端和出水端之间形成水路;
面盖组件,包括一面盖、一上盖、一上盖与面盖之间构成的腔体,可转动地设于上述本体的出水端,该面盖组件上设有与水路连通的喷水嘴;
水力驱动单元,设于上述本体的水路中并通过一转轴与所述面盖组件连接,水力驱动单元受水路中水流的推动带动面盖组件整体旋转。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力驱动单元与所述转轴之间通过一减速机构传动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力驱动单元包括一斜水体和一叶轮,该斜水体上分布有产生斜向水流以驱动叶轮转动的斜向孔,所述减速机构包括一行星齿轮、一外齿圈及一连接盘;
该叶轮、外齿圈和连接盘具有相同中心线,该叶轮设有一偏心凸轴,该偏心凸轴作为行星架与该行星齿轮、外齿圈构成一行星轮系,偏心凸轴为该行星齿轮的自转中心,外齿圈的中心线为该行星齿轮的公转中心,该行星齿轮与外齿圈啮合;
所述行星齿轮的偏心位置设有传动杆,所述连接盘设有传动孔,行星齿轮的自转通过该传动杆与传动孔的配合带动该连接盘转动,该传动孔大于传动杆的横截面以提供该传动杆随行星齿轮公转时所需的活动空间;
所述面盖组件的转轴与该连接盘固定连接。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包括一具有朝下开口的外壳以及一具有朝上开口的支撑壳体,该外壳中心部位顶端形成进水口,所述支撑壳体装配于该进水口的底部,所述水力驱动单元、减速机构装配于该支撑壳体中,所述转轴可转动地装配于该支撑壳体内的中心位置并向下凸伸,所述面盖组件装配于该转轴的伸出部分。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分布有所述的喷水嘴,该面盖固定于所述转轴的底端,该上盖套接于所述转轴上并位于面盖的上方,该上盖与面盖之间构成一腔体,所述转轴上设有连通所述支撑壳体与该腔体的通水孔,所述本体外壳的进水口、支撑壳体、转轴的通水孔、该上盖与面盖之间的腔体以及面盖上的喷水嘴构成所述的完整的水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组件的上盖设有卡块,所述本体的外壳设有一旋钮,该旋钮连接有可与所述卡块配合以使所述面盖组件定位卡爪。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组件还包括一装饰侧盖,该装饰侧盖夹设于所述上盖和面盖之间。”
针对本专利,欣宇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8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旋转功能的喷淋头,并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2647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2月27日,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8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2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其中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343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236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05日,共7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7707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4月12日,共10页;
证据5:由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4年2月出版、印刷的《齿轮手册》上册第2版封面、封里复印件,共2页。
在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证据1、2和3的区别仅在于,两者所采用的减速齿轮类型不同,分别采用渐开线齿轮传动与少齿差齿轮传动。然而,该区别特征己由公知常识公开(见证据5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齿轮手册第2版上册1-8第1篇第3点齿轮传动的类型),从证据5可以看出,对应减速机构选择的方案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有不同的结构设计,区别特征的结构设计仅为采用了少齿差齿轮传动时所对应进行的配合设计,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4-7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2年09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2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删去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请求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具有一进水端和一出水端,该进水端和出水端之间形成水路;
面盖组件,可转动地设于上述本体的出水端,该面盖组件上设有与水路连通的喷水嘴;
水力驱动单元,设于上述本体的水路中并通过一转轴与所述面盖组件连接,水力驱动单元受水路中水流的推动带动面盖组件旋转;
所述水力驱动单元与所述转轴之间通过一减速机构传动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力驱动单元包括一斜水体和一叶轮,该斜水体上分布有产生斜向水流以驱动叶轮转动的斜向孔,所述减速机构包括一行星齿轮、一外齿圈及一连接盘;
该叶轮、外齿圈和连接盘具有相同中心线,该叶轮设有一偏心凸轴,该偏心凸轴作为行星架与该行星齿轮、外齿圈构成一行星轮系,偏心凸轴为该行星齿轮的自转中心,外齿圈的中心线为该行星齿轮的公转中心,该行星齿轮与外齿圈啮合;
所述行星齿轮的偏心位置设有传动杆,所述连接盘设有传动孔,行星齿轮的自转通过该传动杆与传动孔的配合带动该连接盘转动,该传动孔大于传动杆的横截面以提供该传动杆随行星齿轮公转时所需的活动空间;
所述面盖组件的转轴与该连接盘固定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包括一具有朝下开口的外壳以及一具有朝上开口的支撑壳体,该外壳中心部位顶端形成进水口,所述支撑壳体装配于该进水口的底部,所述水力驱动单元、减速机构装配于该支撑壳体中,所述转轴可转动地装配于该支撑壳体内的中心位置并向下凸伸,所述面盖组件装配于该转轴的伸出部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组件包括一面盖和一上盖,该面盖分布有所述的喷水嘴,该面盖固定于所述转轴的底端,该上盖套接于所述转轴上并位于面盖的上方,该上盖与面盖之间构成一腔体,所述转轴上设有连通所述支撑壳体与该腔体的通水孔,所述本体外壳的进水口、支撑壳体、转轴的通水孔、 该上盖与面盖之间的腔体以及面盖上的喷水嘴构成所述的完整的水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组件的上盖设有卡块,所述本体的外壳设有一旋钮,该旋钮连接有可与所述卡块配合以使所述面盖组件定位卡爪。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组件还包括一装饰侧盖,该装饰侧盖夹设于所述上盖和面盖之间。”
合议组于2012年10月24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对2012年9月29日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错误进行了修正,在权利要求1的第6行中补入了“整体”二字,经合议组确认,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 2012年 9月 29日提交并经当庭修正文字错误的权利要求书为审理基础。请求人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经核实,其与之前提交复印件不是同一版本,且原件的出版、印刷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请求人针对修改权利要求书当庭陈述意见,其坚持两次书面意见中提出的无效理由,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2、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证据2、3之间缺乏相结合的技术启示,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上述经当庭确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包括:
本体,具有一进水端和一出水端,该进水端和出水端之间形成水路;
面盖组件,包括一面盖、一上盖、一上盖与面盖之间构成的腔体,可转动地设于上述本体的出水端,该面盖组件上设有与水路连通的喷水嘴;
水力驱动单元,设于上述本体的水路中并通过一转轴与所述面盖组件连接,水力驱动单元受水路中水流的推动带动面盖组件整体旋转;
所述水力驱动单元与所述转轴之间通过一减速机构传动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力驱动单元包括一斜水体和一叶轮,该斜水体上分布有产生斜向水流以驱动叶轮转动的斜向孔,所述减速机构包括一行星齿轮、一外齿圈及一连接盘;
该叶轮、外齿圈和连接盘具有相同中心线,该叶轮设有一偏心凸轴,该偏心凸轴作为行星架与该行星齿轮、外齿圈构成一行星轮系,偏心凸轴为该行星齿轮的自转中心,外齿圈的中心线为该行星齿轮的公转中心,该行星齿轮与外齿圈啮合;
所述行星齿轮的偏心位置设有传动杆,所述连接盘设有传动孔,行星齿轮的自转通过该传动杆与传动孔的配合带动该连接盘转动,该传动孔大于传动杆的横截面以提供该传动杆随行星齿轮公转时所需的活动空间;
所述面盖组件的转轴与该连接盘固定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包括一具有朝下开口的外壳以及一具有朝上开口的支撑壳体,该外壳中心部位顶端形成进水口,所述支撑壳体装配于该进水口的底部,所述水力驱动单元、减速机构装配于该支撑壳体中,所述转轴可转动地装配于该支撑壳体内的中心位置并向下凸伸,所述面盖组件装配于该转轴的伸出部分。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分布有所述的喷水嘴,该面盖固定于所述转轴的底端,该上盖套接于所述转轴上并位于面盖的上方,该上盖与面盖之间构成一腔体,所述转轴上设有连通所述支撑壳体与该腔体的通水孔,所述本体外壳的进水口、支撑壳体、转轴的通水孔、该上盖与面盖之间的腔体以及面盖上的喷水嘴构成所述的完整的水路。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组件的上盖设有卡块,所述本体的外壳设有一旋钮,该旋钮连接有可与所述卡块配合以使所述面盖组件定位卡爪。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旋转出水的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盖组件还包括一装饰侧盖,该装饰侧盖夹设于所述上盖和面盖之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2年9月29日提交了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2012年11月28日举行的口头审理的当庭对文字错误进行了改正,该权利要求书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来说,删去了原权利要求1,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以该修改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当庭出示的“原件”与证据5属于不同版次的出版物,且原件的出版、印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故合议组对证据5不予采信。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产生旋转水流的花洒头,包括本体1、螺接在本体出水孔处的出水体2和旋转体3,本体具有一进水端和一出水端,该进水端和出水端之间形成水路;旋转体3由叶轮31、转子32和转子附件33构成,叶轮31的中部设有一向下延伸的中空凸柱313,其中空通道314与叶轮31的容置腔311连通;转子32具有一向上敞开的容置腔321,在容置腔321内设有多个出水孔322,转子附件33盖在转子的容置腔321上;叶轮凸柱313穿过出水体2和转子附件33螺接在转子32上。来自本体1的水流冲击叶轮,带动活动套接在出水体内的旋转体旋转,使流经旋转体3的水流旋转喷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5)。
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比,其中证据2中的“旋转体3”、“转子32”、“转子附件33”、“出水孔322 ”、“叶轮31”、“凸柱31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面盖组件”、“面盖”、“上盖”、“水力驱动单元”、“转轴”,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2没有公开“所述水力驱动单元与所述转轴之间通过一减速机构传动连接”。
证据3公开了一种按摩花洒,包括中空本体1,该本体前端设有面盖13,该面盖13上设有若干出水口14,在本体1内设有叶轮2及转子4。在叶轮2及转子4之间设有一减速机构3,减速机构包括若干齿轮组,转子4轴接在减速机构的末端齿轮34的轴上。转子4上设有至少一个挡片41,转子4旋转时,其上的挡片41依序挡住面盖13上的出水口14,实现低频的动态出水(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2)。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叶轮(即水力驱动单元)与转子轴(即转轴)之间通过一减速机构传动连接,即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花洒是旋转出水,没有给出需要减速的要求,证据3的花洒是间歇出水,其减速机构是为了实现低频出水,不存在将证据2中的减速机构安装到证据3的花洒上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虽然没有提出减速要求,但在水压或流量过大的情况下,其必然存在转子转速过快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就引用了证据2,并指出其技术方案的缺点是“水压大则旋转体的转速过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分析得出证据2的花洒头有减速的需求。同时证据3的背景技术部分还指出:“由于水的流量及压力通常较大,其带动叶轮旋转的速度也较大,转子飞速旋转,致使档片抵挡出水口的频率太快……”,为此,在证据3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增设了减速机构,以实现低频动态出水。由此可见,虽然证据3的最终目标是低频出水,但其是通过降低转子的转速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证据3中减速机构的作用是降低转子的转速,与减速机构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将证据3结合到证据2中并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减速机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减速机构是不同的,但使用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少齿差齿轮传动是公知常识,同时选择不同的减速机构就会有对应的结构设计,故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斜水体、具体的减速机构、叶轮与减速机构的配合及位置关系等结构。首先,证据2、3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1)“所述水力驱动单元包括一斜水体,该斜水体上分布有产生斜向水流以驱动叶轮转动的斜向孔”这一技术特征。其次,通过将证据3的减速机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减速机构相比,还存在以下区别:(2)证据3的减速机构包括与叶轮连接的小齿轮31、第一大小齿轮32、第二大小齿轮33、末端齿轮34,第一大小齿轮32的大齿轮与小齿轮31啮合、第一大小齿轮32的小齿轮与一第二大小齿轮33的大齿轮啮合,第二大小齿轮32的小齿轮与一末端齿轮34啮合,构成三对齿轮组;转子4的转轴与末端齿轮34固定连接,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减速机构包括一行星齿轮、一外齿圈及一连接盘,面盖组件的转轴与连接盘固定连接;(3)证据3的叶轮2和小齿轮31同心设置,叶轮2与末端齿轮34不具有相同的中心线,而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了“叶轮、外齿圈和连接盘具有相同中心线,叶轮设有一偏心凸轴,该偏心凸轴作为行星架与该行星齿轮、外齿圈构成一行星轮系,偏心凸轴为该行星齿轮的自转中心,外齿圈的中心线为该行星齿轮的公转中心,该行星齿轮与外齿圈啮合;所述行星齿轮的偏心位置设有传动杆,所述连接盘设有传动孔,行星齿轮的自转通过该传动杆与传动孔的配合带动该连接盘转动,该传动孔大于传动杆的横截面以提供该传动杆随行星齿轮公转时所需的活动空间”。
合议组认为:虽然行星轮系本身是常用的减速机构,但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减速机构是行星轮系在特定产品中的具体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涉及行星齿轮的动力输入和输出的特定结构设计,即通过叶轮上的偏心凸轴输入动力,通过连接盘输出动力,使叶轮、外齿圈和连接盘具有相同中心线,可以方便组装,不能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基于常规选择所作的配合结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双出水盘的水动旋转式淋浴喷头,手柄36与外壳35通过螺纹联结在一起,外壳35与隔层盖15通过螺纹联结在一起,共同形成一个封闭的内部空腔,将叶轮34、支架31等部件包在其中,叶轮34固定在支架31上,支架31固定于外壳35内;隔层盖15与前盖2通过螺丝16联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半封闭的空腔,将出水盘等部件安装在中间。叶轮34的阶梯型轴穿过支架31,其上面固定有齿轮29和齿轮28、27。由齿轮27、28组成的第一组齿轮副,将动力依次传到齿轮26、25、23、17、14等多组相互啮合的齿轮副构成传动装置,最后一组齿轮副是齿轮14与大连动环13的内齿啮合,同时齿轮14又与连动齿轮7下部的外齿啮合,由于大连动环13与支架环12、外出水盘11和出水环10都是套装,内出水盘6与连动齿轮7是卡接的,在齿轮14转动时带动外出水盘11与内出水盘6同时旋转,实现了外出水盘11与内出水盘同时以顺、逆时针方向旋转(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5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3、4)。
请求人认为,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隔层盖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支撑壳体”,其减速机构与水力驱动装置都是装配到“隔层盖15”中。
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4的“隔层盖15”具有朝上开口,但叶轮34(即水力驱动单元)通过支架31固定在外壳35内,没有装配在隔层盖15中,传动装置(相当于减速机构)也没有完全装配于隔层盖15中。从图4可以看出,包括在传动装置中的齿轮14、大连动环13、连动齿轮7设在隔层盖15和前盖2之间的空腔内。除此之外,证据4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中“所述转轴可转动地装配于该支撑壳体内的中心位置并向下凸伸,所述面盖组件装配于该转轴的伸出部分”这些技术特征。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支撑壳体”的结构和功能看,水力驱动单元、减速机构从其上方开口处进入其中,并被定位、支撑,将减速机构与面盖组件完全隔开,装配较方便,实现了较紧凑的结构。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6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910130251.0号发明专利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2年11月28日当庭确认的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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