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3
决定日:2013-01-16
委内编号:5W1033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140698.9
申请日:2011-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肖迪
授权公告日:2011-1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山大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孙学锋
参审员:周亚娜
国际分类号:H02P6/08,H02H7/08,H02H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的201120140698.9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04月28日,专利权人为中山大洋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包括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设置有速度信号输入端口(Vsp),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温度探测电路和比较电路,温度探测电路检测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的温度信号并输入比较电路,比较电路的信号输出端连接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设置的速度信号输入端口(Vsp)。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温度探测电路包括温敏电阻(NTC)和电阻(R11),温敏电阻(NTC)和电阻(R11)串联起来,两端分别连接地和电源(Vcc)。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温敏电阻(NTC)贴在电机智能功率芯片的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比较电路包括运算放大器(IC2)、电阻(R12)、电阻(R13)、电阻(R10)和电容(C1),电阻(R12)和电阻(R13)串联起来且两端分别连接地和电源(Vcc),电阻(R12)和电阻(R13)之间连接到运算放大器(IC2)的第3引脚,温敏电阻(NTC)和电阻(R11)之间连接到运算放大器(IC2)的第2引脚,运算放大器(IC2)的第1引脚串联电阻(R10)的一端,电阻(R10)的另一端连接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设置的速度信号输入端口(Vsp),电容(C1)并联在电阻(R13)的两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其特征在于: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是AX02电机驱动芯片或者是TPD4122K电机控制芯片。”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肖迪(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1515214U复印件,共2份,每份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6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陈述意见。
2012年06月07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理由,认为:(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5中包含“检测”和“输入”等软件的操作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4中如果删除“电阻(R12)、电阻(R13)、电阻(R14)”括号内的附图标记,则无法区分电阻为哪个电阻,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电机智能功率芯片TPD4122K的英文说明书复印件,共25页。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7月2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2年06月07日提交的补充理由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2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2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7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电机智能功率芯片TPD4122K的英文说明书复印件转交请求人。请求人认为电机智能功率芯片TPD4122K的英文说明书的公开日期不能确定,且没有中文译文。
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因其提交的证据??电机智能功率芯片TPD4122K的英文说明书没有在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因此该证据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表示认可。
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过修改,并且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1)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特征比对以第二次的补充意见为准;(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其他无效请求理由,请求人不再坚持。
以此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对授权文本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能够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温度探测电路检测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的温度信号并输入比较电路”,其中的“检测”和“输入”明显属于一种操作的流程,其对温度探测电路和智能功能芯片的形状和构造并没有改变,属于软件的操作方法,不属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检测”和“输入”是代表信号的流向,也就是一种连接关系,是电子领域撰写权利要求的一种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并不是操作方法。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并具体限定了该控制器的组成部件包括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以及温度探测电路和比较电路,并限定了这些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其中“检测”和“输入”是对电路中信号流向的一种限定方式,是电路领域电子部件连接关系的一部分,因而不属于对方法的改进,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上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温度检测电路和比较电路,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公开温度检测电路和比较电路的具体结构,说明书仅仅公开了温度探测电路的具体结构,也仅仅只公开了一种比较电路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电子领域中,许多功能电路单元在教科书中早已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完全清楚知道其内部结构,本专利申请并非对功能电路本身进行保护,因此无需对功能电路单元进行详细描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电路领域中,温度检测电路以及比较电路均是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功能模块,本专利并不是对这两个电路进行改进,只是对几个电路模块进行组合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提供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2、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如果删除“电阻(R12)、电阻(R13)、电阻(R14)”括号内的附图标记,则无法区分电阻为哪个电阻,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理由并非实质性的内容,完全可以修改为“第一电阻(R12)、第二电阻(R13)、第三电阻(R14)”。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阻之后的括号内标注R12、R13、R14这样的标记,仅仅是为了对三个电阻进行区分,并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理解在权利要求4中存在三个不同的电阻,分别在电路中有不同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
5-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A、包括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设置有速度信号输入端口(Vsp);
B、还包括温度探测电路和比较电路;
C、温度探测电路检测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的温度信号并输入比较电路;
D、比较电路的信号输出端连接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设置的速度信号输入端口(Vsp)。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控制器的电机的热保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8]段、附图3):将不具备专门的过热保护功能的、普通的电机专用控制芯片或MPU/MCU用作电机驱动用电子控制器,由于这类控制芯片或MPU/MCU不具备用于接收过热保护信号的专用过热保护信号输入管脚或中断管脚,用过热检测模块所输出的信号控制耦合到控制器的转矩/速度控制信号输入管脚的开关的开通/关断,从而对转矩/速度控制信号到该管脚的接入/断开进行相应的控制。
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的过热检测信号通过控制耦合到电机控制器的速度控制信号输入管脚的开关的开通或断开,然后连接到控制芯片或MPU/MCU的速度控制信号输入管脚,而权利要求1中温度探测电路检测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的温度信号并输入比较电路,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电路具体连接关系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即对比文件1并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D,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是AX02电机驱动芯片或者是TPD4122K电机控制芯片。
前文已经评述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鉴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温度探测电路检测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的温度信号并输入比较电路,而比较电路的信号输出到电机智能功率芯片(IC1)的速度信号输入端口(Vsp),由此解决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实现了带温度保护的直流无刷电机控制器,并且带来了所述控制器系统的可靠性和集成度大大提高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在没有任何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的理由,合议组现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维持201120140698.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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