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8
决定日:2013-01-16
委内编号:5W103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1735.6
申请日:2007-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长田照明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佰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周东莉
国际分类号:F21V29/00,F21V29/02,F21V15/02,F21V23/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公知常识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8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20171735.6,申请日为2007年09月06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佰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具有一灯体,所述灯体包括灯罩及灯杯,所述灯罩与灯杯相连接;所述灯罩内设有若干LED;所述灯体上设有供外界冷风进入灯体内的入风口及供LED内部产生的热量排出的出风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内设有一导热体,所述导热体具有一基座,所述LED位于基座的一侧;所述灯杯内设有至少一风扇,所述风扇与基座相邻,所述风扇及LED与电源电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设在灯杯内,且至少为一个。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包括风扇电源及LED电源,所述风扇电源与风扇电连接,所述LED电源与LED电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体的基座表面延伸出若干突起,所述突起设在基座的一侧,且所述突起与风扇相邻。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为导热性能较好的金属灯罩。
6.如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口设在灯罩的侧壁上。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杯内设有一收容腔体,所述风扇、风扇电源及LED电源安装在收容腔体内。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入风口设在收容腔体的槽底上。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罩的一端端面凹陷形成一凹入区,于凹入区内设有PCB板,所述若干LED安装在PCB板上所述凹入区内设有导热胶、锡浆或银浆。”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长田照明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5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号为200610038143.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07月26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200410096265.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05月31日;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灯,其中镂空盖的散热窗提供LED内部产生的热量排出的出风口,在附图1中可以看出,镂空盖的底部与风扇相对的部分为两个开口窗,即作为供外界冷风进入灯体内的入风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LED大功率照明灯用于照明植物,而对比文件1的大功率照明灯主要应用为路灯。然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LED大功率照明灯用于照明植物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由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0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两个开口窗作为入风口,其仅仅公开了带有散热窗的镂空灯盖,该散热窗的功能仅相当于本专利的出风口,本专利的入风口与出风口形成空气的循环流动,从而大大加强了散热的效果。2、本专利为三个电源,相应设置了三个风扇,其呈品字形的最优分布,也大大增强了散热效果,而对比文件1仅仅设置了两个风扇。据此,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07月17日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2年06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合议组又于2012年0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09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杨敏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记载了带散热窗的镂空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上看,顶上的两个窗口是入风口,这两个窗口与风扇的结构相对应;侧边的散热窗是出风口。另外,虽然铝散热板4的翅片之间的间隙也可以作为出风口,但是为了使散热效果达到最优,一般在镂空盖上再设一些入风口和出风口,然后实现空气的对流。(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照明植物灯而对比文件1是照明路灯,但实际上二者都是用于照明的;②对比文件1中的镂空盖和反光碗列阵没有真正连接在一起,但灯罩与灯杯相连在行业里是常规的结构;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风扇与基座相邻,对比文件1的风扇与铝散热板基座之间隔了电源安装板,但风扇的作用是要给导热体进行散热,二者相邻是行业里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电源安装板可以安装在其他位置。(3)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到本专利具有三个电源和三个风扇,但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体现,因此对该意见不认可。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9:
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的电源安装板上必然有至少一个电源,电源设在灯杯内还是灯罩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的风扇和LED灯需要电源供电是必然的,设两个电源是必然的也是常规的;关于权利要求4和8,与请求书中的意见相同,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关于权利要求5,与请求书中的意见相同,认为对灯罩材质的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权利要求6,出风口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出风口的设置位置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关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镂空盖中间形成收容腔体,将风扇电源安装在灯罩里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的LED安装在电路板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灯罩一端的端面形成凹入区,装有LED电路板的结构容置在凹入区内,在PCB板上设导热胶、锡浆或银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请求人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2份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二者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由于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LED大功率照明植物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倒数第10行,图1-7):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路灯,按光投射方向,分别有固定2个冷却风扇2的带散热窗的镂空盖1,电源安装板3,带翅片的铝散热板4,LED发光列阵5,反光碗列阵7相互叠合压接,螺钉拉紧组成;其中:冷却风扇2为吹风型风扇;反光碗列阵7由塑料整体模压而成;LED发光列阵5,在印刷电路板上开有7*7个通窗口,一面蚀刻有连接串联各LED印刷电路,一面通过两电极焊接有7*7个带铝散热片的大功率LED12;LED发光单元,由1瓦LED芯片17通过导电银浆高温烧结在表面有绝缘层的铝散热片13上;LED发光产生热量,通过热传导给发光单元铝散热片13,再通过与之压接的铝散热板4传导散热,并由吹风扇2强制散热。
经分析对比文件1可知,(1)对比文件1的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路灯包括镂空盖1和反光碗列阵7,且焊接有7×7个LED12的LED发光列阵5叠合压接在反光碗列阵7上、2个冷却风扇2固定在带散热窗的镂空盖1内,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反光碗列阵7、镂空盖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灯罩、灯杯,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光碗列阵7内(即灯罩内)设有7×7个LED,镂空盖1内(即灯杯内)设有两个冷却风扇。(2)对比文件1的带翅片的铝散热板4与LED发光列阵5叠合压接,LED发光产生热量,该热量会经过带翅片的铝散热板4而传导散出,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带翅片的铝散热板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热体,其中的非翅片部分构成基座,且由上述文字部分及图1、2均可看出,对比文件1的LED发光列阵5位于基座的一侧。(3)对比文件1中的冷却风扇2和各个LED在工作时均需要通电,其必然要连接电源,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冷却风扇及LED与电源电连接。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照明植物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照明路灯。(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灯罩与灯杯相连接,导热体设置在灯罩内;而对比文件1的反光碗列阵7与镂空盖1之间还叠合压接有铝散热板4和电源安装板3,铝散热板4可直接与外部接触散热,并非在反光碗列阵7内。(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灯体上设有供外界冷风进入灯体内的入风口及供LED内部产生的热量排出的出风口;而对比文件1仅明确公开了镂空盖1带有散热窗而未公开如何分配入风口和出风口。(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风扇与基座相邻;而对比文件1中冷却风扇2与铝散热板4的基座之间还存在电源安装板3。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涉及一种LED大功率照明灯,其作用均用于照明,虽然二者照明的对象不同,但是LED作为照明光源已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路灯应用于照明植物使其作为照明植物灯,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2),灯具由彼此连接的灯罩与灯杯构成在本领域是常见的结构,其密闭性好,但会影响散热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常见的灯具结构,根据其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可以选择将镂空盖1与反光碗列阵7相互连接,在二者所围成的空间内从反光碗列阵7开始依次设置LED发光列阵5、铝散热板4等,并使铝散热板4位于反光碗列阵7内,这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3),虽然对比文件1仅明确公开了镂空盖上带有散热窗而未明确公开如何分配入风口和出风口,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使外界冷空气进入、将内部热空气散出的这种热交换方式是本领域常见的散热方式,在带有风扇的装置中更容易实现这种冷、热空气之间的流通、交换,能够达到较佳的散热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镂空盖1固定两个冷却风扇2且其带有散热窗的内容及其附图中显示出的散热窗的形状结构,容易想到将镂空盖1上的散热窗改进为供外界冷风进入灯体内的入风口以及供LED内部产生的热量排出的出风口,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4),在对比文件1中,电源安装板3的作用在于将电源安装于其上,而且,对比文件1中的LED发光产生热量,由铝散热板4传导散热,并由冷却风扇2强制散热,可见,虽然电源安装板3位于冷却风扇2与铝散热板4的基座之间,然而冷却风扇2仍然能够将铝散热板4传导的热量散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若将冷却风扇2与铝散热板4靠近设置则能够使得铝散热板4所传导的热量直接由冷却风扇2散出,这显然有利于散热从而达到较佳的散热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用于安装电源的电源安装板3设置在灯具的其他位置从而使冷却风扇2与铝散热板4的基座相邻以便更好地发挥散热作用,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入风口,针对此观点,在上面评述区别(3)时已经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还表示,本专利中设有三个电源,相应设置了三个风扇,而对比文件1仅仅设置有两个风扇。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电源和风扇的具体数量进行限定,在评述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对其不予考虑,且风扇个数的增加也不会带来具有创造性的改进。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源设在灯杯内,且至少为一个。
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路灯包括电源安装板3,而电源安装板3的作用即为将电源安装在其上,对于对比文件1的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路灯而言,其必然需要电源供电来使LED发光列阵5和冷却风扇2工作以便进行正常照明,因此,对比文件1的电源安装板3上必然装有电源,且至少为一个。至于电源安装板3上的电源的具体位置,如位于镂空盖1内或者将电源安装板3设置在其他位置从而使其上的电源位于相应的位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源包括风扇电源及LED电源,风扇电源与风扇电连接,LED电源与LED电连接。
如上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所言,对比文件1的电源安装板3上必然装有电源,根据冷却风扇2和LED的额定电压等技术要求为冷却风扇2和LED分别设置一个电源使其分别连接并分别供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导热体的基座表面延伸出若干突起,突起设在基座的一侧,且突起与风扇相邻。该权利要求实际上限定了导热体的具体结构以及突起的延伸方向。
对比文件1公开了铝散热板4带有若干翅片,该翅片的延伸方向朝向冷却风扇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的实施例1,图1)。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4实际限定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本专利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灯罩为导热性能较好的金属灯罩。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反光碗列阵7由塑料整体模压而成,即对比文件1采用的材质是塑料,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金属材质制成灯罩已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通常来说,金属的散热性能高于塑料的散热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金属材质来代替塑料材质以达到较佳的散热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本专利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出风口设在灯罩的侧壁上。
如上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镂空盖1固定两个冷却风扇2且其带有散热窗的内容,容易想到在镂空盖1上开设供外界冷风进入灯体内的入风口以及供LED内部产生的热量排出的出风口,至于将出风口设置在镂空盖1上,还是设置在其他位置,其都是为了发挥散热作用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照明路灯进行改进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设置出风口的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
本专利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灯杯内设有一收容腔体,风扇、风扇电源及LED电源安装在收容腔体内。
对比文件1公开了镂空盖1与电源安装板3相互叠合压接,二者内部形成有一空间,两个冷却风扇2固定在该空间内。而且,如上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的电源安装板3上必然装有电源,根据冷却风扇2和LED的额定电压等技术要求为冷却风扇2设置风扇电源并为LED设置LED电源从而分别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至于风扇电源和LED电源的具体位置,如位于镂空盖1内或者将电源安装板3设置在其他位置从而使其上的电源位于相应的位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入风口设在收容腔体的槽底上。
如上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镂空盖1固定两个冷却风扇2且其带有散热窗的内容,容易想到在镂空盖1上开设供外界冷风进入灯体内的入风口以及供LED内部产生的热量排出的出风口,至于入风口的位置,通常是设置在与风扇相对的位置,从而通过风扇的旋转促使外部空气进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入风口的位置设置在镂空盖的顶部,即镂空盖1与电源安装板3之间形成的空间的槽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灯罩的一端端面凹陷形成一凹入区,于凹入区内设有PCB板,若干LED安装在PCB板上所述凹入区内设有导热胶、锡浆或银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灯组,与本专利、对比文件1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2行至第7页第22行,图4-6):该发光二极管灯组包括灯罩10、灯座40、具有多个发光二极管模块31的发光二极管组件30以及数量与发光二极管模块31对应的散热件20;灯罩10是以可透光材料制成的开口朝后的中空罩体,图4、5均示出,灯罩10一端的端面凹陷形成凹入区;如图4所示,各发光二极管模块31分别包括电路板32以及与该电路板32电连接的发光二极管33,各电路板32装设于灯座40的座板42上,位于灯罩10的凹入区的内部。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该发光二极管灯组在使用中的情况,发光二极管灯组发光时附带产生的热经由散热件20热传导,并藉其散热鳍片22延伸到灯座40的散热空间41中,设于灯座40的风扇46对灯座40进行抽起作用,通过使外界冷空气进入、内部热空气排出的方式来散热。可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发光二极管灯组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功率LED高亮度照明灯在结构和散热方式等方面均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灯罩及其中容纳安装有LED的PCB板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LED分别安装在各自的PCB板上,但是,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印刷电路板5上焊接有7*7个大功率LED12,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不采用对比文件2的多个PCB板上安装多个LED的方式,而是仍然沿用对比文件1的印刷电路板5上安装多个LED的方式,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在凹入区内设有导热胶、锡浆或银浆从而尽可能地传递LED发出的热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2结合得到的技术方案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7173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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