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编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2
决定日:2013-01-18
委内编号:6W102473
优先权日:2007-03-05
申请(专利)号:200730148681.7
申请日:2007-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必佳乐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涉及的织机是在在先设计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改进的新设计,所作的改进包括增加了吸尘功能,增加功能的新设计在外形上的变化使本专利织机的整体外观形状与在先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有明显的区别,其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产品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编织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730148681.7,申请日为2007年7月20日,优先权日是2007年3月5日,专利权人为必佳乐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7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03308995.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2:200530139427.1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3:200430098384.2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4:96320778.4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5:96320776.8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2沪一中禁第1号;
附件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2沪一中禁第2号。
请求人指出: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设计要点是整体的流线型设计,从左到右的弧线使织机整体象一个笑脸,而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外观构成相似,其中附件1的设计要点和本专利完全一致,将附件2中后视图和立体图2、3结合也可以看出与本专利设计要点一致。本专利与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整体布局基本一致。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7月27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2012年8月24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编号续前):
附件8:99317641.0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9:200330106611.7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附件10:织机实物照片1页。
2012年9月11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织机在使用状态下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是主视图所示部分,故该部分对织机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本专利和附件1相比,左侧传剑箱形状明显不同,附件1在该部有向前突出的棱线,左上部有明显突起,本专利没有这些特征;本专利左部设有显示屏,附件1显示屏设置在右侧;本专利右侧传剑箱、主马达保护罩、废纱桶等部分相对独立,附件1该部为一整体。本专利和附件2至附件5分别相比,存在多处不同,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的影响,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观察,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5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专利权人随意见陈述书还提交了一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针对本专利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0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11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2年8月24日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利权人于2012年9月11日答复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分别寄送给对方当事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庭审中,请求人表示附件1与本专利最接近,其余附件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将本专利与附件1进行了详细的比对,请求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均由三个部分构成,左端部分是送纬机传动部分,采用了弧形的设计,中间是织机的主体部分,右端是控制部分,二者构成部分相同。二者的区别是显示器放置位置不同所造成的,本专利是工业产品,主要是对功能的认可,外观略有差异对工业用户而言不构成区别。专利权人坚持认为:附件1是专利权人的老一代织机,本专利是在老一代织机的基础进行的改进,老一代织机没有吸尘装置,本专利增加吸尘装置,本专利在技术上和外观上与老一代织机都有明显区别,本专利显示器安装在左侧位置,是经过大量调查后进行的改进,二者外观造型区别显著。双方当事人表示仍坚持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公开日是2004年5月19日、专利权人是必佳乐有限公司、申请号是03308995.7的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专利文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专利文件的打印件内容与专利公报内容相符,其真实性可以确认。附件1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7月20日及优先权日2007年3月5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先公开出版物,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使用。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已明确表示附件2至附件10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因此,合议组不再对附件2至附件10进行评述。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下称在先设计)公开了一款织机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也是织机,其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作出如下对比:
本专利授权图片公开了产品六面视图及四张立体图。如图所示,本专利织机主要由左侧的传动部分,织机主体部分及右侧动力装置三部分组成,其中左侧传动部分包括有近似长方形状的传剑箱,传剑箱下方有传动轮和长方形踏板,传剑箱上放有显示屏,左侧装有吸尘装置;中部织机主体结构从下至上分别设置为两个圆柱形辊轴,辊轴的上方有近似长方形的保护罩,保护罩上端为上横梁及横梁左右各有一个导向板,织机主体的两端安装有绞边装置,左侧绞边装置下方是方形的选纬器,动力装置部分为长方形的墙板和前矮后高的传剑箱和马达装置,传剑箱的后面是动力箱,柱状的信号灯安装在动力箱的上方,长方形废纱桶放在传剑箱旁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授权图片公开了产品除仰视图之外其它五面视图及立体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织机主要由左侧的传动部分,织机主体部分及右侧动力装置三部分组成,其中左侧传动部分包括有近似倒置“L”形状的传剑箱,传剑箱下方的踏板为长条状,中部织机主体结构从下至上分别设置为两个圆柱形辊轴,辊轴的上方有近似长方形的保护罩,保护罩上端为上横梁及横梁左右各有一个导向板,织机主体的两端安装有绞边装置,左侧绞边装置下方是方形的选纬器,动力装置部分为长方形的墙板和长方体形状的操控台组成,操控台上方设计为前低后高呈倾斜面状,斜面上装有显示屏,操控台的后面是动力箱,柱状的信号灯安装在动力箱的上方,长方形废纱桶放在操控台旁。(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比较,两者织机均由三部分组成,织机主体部分的辊轴形状及动力箱的形状和信号灯安装位置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不同点:1、传剑箱的形状不同,本专利左侧的传剑箱呈长方体,右侧的传剑箱前低后高,在先设计左侧传剑箱呈倒置“L”体,右侧传剑箱为长方体;2、显示器安装位置不同,本专利显示器放置在左侧传剑箱上,在先设计显示器放置在织机的右侧; 3、动力装置部分的零部件形状设计不同;4、本专利左侧安装有传动轮和吸尘装置,在先设计则无。
合议组认为,织机类产品基本结构一般由传动装置、主体结构和动力装置组成,主体结构中的辊轴受功能的限制设计空间较小,而传动装置和动力装置部分的零部件形状及配置不受功能限制,自由设计空间较大,操控台位置选定及其它零部件的配置都可影响到织机的整体造型。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基本结构相同,但具体到一些部位零部件的选配有所不同,造成织机的整体结构及外观形状差别较大,特别是区别点1和区别点2传剑箱造型的差别及操控台安装位置的不同,使操作人员在工作时能够感觉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为不同的二代产品,该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且二者传剑箱的造型设计不同,也会给整体外观形状带来不同的视觉效果。本专利织机是在在先设计产品的基础上对一些零部件上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改进(如传剑箱和马达),并增加了吸尘功能,上述重新设计和改进在外形的变化使本专利织机的整体外观形状与在先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有明显的区别,其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产品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据此其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30148681.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