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器械上用超声波焊接聚四氟乙烯膜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医疗器械上用超声波焊接聚四氟乙烯膜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7
决定日:2013-01-18
委内编号:4W1016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033406.1
申请日:2010-01-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石家庄喜得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2-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石家庄诺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锴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B29C6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评价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针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判断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能否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主体,在全面运用前述知识和能力理解说明书记载信息的基础上加以评价。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的是名称为“在医疗器械上用超声波焊接聚四氟乙烯膜的方法”、专利号为201010033406.1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2月1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在医疗器械上用超声波焊接聚四氟乙烯的方法,包括通过超声波振动加热将塑料焊接在一起的方法,使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形成紧密连接的一体,其特征在于:在进行焊接的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之间设置有用于过滤细菌的聚四氟乙烯膜,焊接前聚四氟乙烯膜将两个部分隔开,焊接后两个部分和聚四氟乙烯膜形成整体,在进行焊接的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的结合面上设置有焊线,其中结合面上外侧的焊线用于熔接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结合面内侧至少有一道焊线能够使对接后的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将聚四氟乙烯膜压紧;
将进行焊接的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及设置在此两部分之间的聚四氟乙烯膜放置在超声波设备的专用模具上,并设定好焊接时间、压力和幅值;其中焊接时间包括延迟时间、熔接时间、硬化时间;
启动超声波设备,使焊线熔合,加压,硬化后即将聚四氟乙烯膜焊接在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医疗器械上用超声波焊接聚四氟乙烯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焊线基本结构为平面导向式结构,其横截面为三角形或圆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在医疗器械上用超声波焊接聚四氟乙烯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焊线的整体结构为一体式、分段式、断续点式、断续圆弧式或不规则式结构中的任意一种。”
针对本专利,石家庄喜得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焊线成分、专用模具、焊接幅值、焊线的融合温度和加压压力进行具体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于焊接的工艺参数,即焊接时间、压力、幅值及焊线融合温度、加压压力,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某些参数的点值,而并非任意参数取值均能达到焊接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平面导向式结构”的含义不清,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由于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因而权利要求3也存在相同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2年5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一个月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2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焊线”是结合面上的结构技术特征,是被焊接部件的一部分,没有必要对其成分加以说明;(2)超声波设备的专用模具是与要进行焊接的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及设置在此两部分之间的聚四氟乙烯膜相匹配的,医疗器械的结构和形状决定了其形状;(3)超声波焊接工艺参数的设定为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确定。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30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9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如下证据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塑料制件的超声波焊接技术,王乐积等,工程塑料应用,1993年第21卷第4期,第30-33页,网络打印件,共4页;
证据2:PVC塑料的超声焊接强度试验研究,梁延德等,电加工与模具,2002年第4期,第33-35页,网络打印件,共3页;
证据3:声称为从网址为www.jxcad.com.cn的网站“中国机械CAD论坛”下载的、公开时间为2009年5月27日的文章“塑料超声波焊接工艺研究进展”,网络打印件,共8页;
证据4:“超音波塑胶熔接机”说明书复印件,共19页。
2、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和证据4的公开性。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此外,没有其他无效理由。
4、鉴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上述证据1-4,合议组给予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后7日内补充提交意见陈述的机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请求人于2012年9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明确表示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根据证据1、2中记载的相应内容,进一步阐述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相应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4为期刊文献或产品说明书,并非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其提交日已经超出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因此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4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进行评价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针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判断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能否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主体,在全面运用前述知识和能力理解说明书记载信息的基础上加以评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焊线成分、专用模具、焊接的工艺参数等进行具体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表述“在进行焊接的医疗器械的两个部分的结合面上设置有焊线”中的焊线成分不清楚;对于专利权人所主张的“焊线为焊件的一部分,因而应与焊件为同一材质”,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参见第[0014]段)提到“可以节约焊线,降低焊接成本”,若其为焊件的一部分,则无法达到节约焊线、降低成本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中的“专用模具”也不清楚,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记载和解释,这也导致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3)对于焊接的工艺参数,即焊接时间、压力、幅值及焊线融合温度、加压压力,并不是任何上述参数都能达到焊接的技术效果,因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通常超声波焊接的焊件中有一部分人为制造的凸台,其设置可以实现焊接并可提高焊件坚固性,该凸台也称能量控制器或集中器,此处经历的周期性变化最大,因此生热也最大,受热后熔融流动,从而使两部分焊件结合在一起。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有如下记载(参见第[0014]、[0023]段,附图1):压盖与凸台的结合面处分别设置有一体式焊线4、5,焊线的横截面为三角形,设置在两部分结合面上的焊线,通过超声波振动器进行焊接时,能够使熔化后的焊线透过聚四氟乙烯过滤膜,进一步与熔化后的另一部分熔合。结合本领域的背景知识及本专利的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述的焊线在超声波焊接过程中会熔化、并与熔化后的另一部分熔合、进而实现焊接过程,在整个焊接过程中焊线所起的作用相当于现有技术中实现焊接功能的“凸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知识知晓可以实现上述焊接功能的材质,并将其制成“凸台”,即作为焊线,而采用通过将“焊线”设置为焊件的一部分这一技术手段,即“焊线”与焊件为同一材质来实现焊接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方式之一。此外,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其中焊线基本结构设置成平面导向式、横截面为三角形,应用在医疗器械中比较大的焊接面上,能够充分保证焊接质量,其整体结构设置为分段式或者断续式时,在压力作用下便于焊线透过聚四氟乙烯膜,并可以节约焊线,降低焊接成本”(参见第[0014]段),由此可知,本专利可通过调整焊线结构的设置来实现“可以节约焊线,降低焊接成本”的目的。(2)权利要求1中所用“专用模具”为“超声波设备专用模具”,结合本专利整体内容,该“专用”指代的是特定用于超声波焊接设备中的模具,以将其与用于非超声波焊接技术的模具相区别,由于超声波焊接方法和所用设备均是本领域已知技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焊件材质、形状等采用合适的模具。(3)由本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通过对焊件结构的设置,采用超声波焊接将聚四氟乙烯膜焊接在医疗器械上,其并不涉及超声波焊接工艺本身的改进。而超声波焊接的原理在于通过在焊件上施加低振幅(10-250μm)高频率机械振动,在接触面利用超声波高速振动摩擦生热来软化塑料内部使之产生粘性而焊接,该焊接方法已是本领域发展多年较为成熟的焊接工艺,具体的参数如焊接时间、压力、振幅等,亦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基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经验,如根据塑料的种类、焊接物的形状等获取得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能够根据医用器械材质、形状等采用合适的焊接工艺参数来实现本专利在医疗器械上的超声波焊接从而解决本专利欲解决的技术问题。综上所述,请求人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如果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影响保护范围的非本领域通用技术术语,说明书及其附图亦未对此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关于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熔接压力、延迟时间、熔接时间等参数的点值,而并非任意参数取值均能达到焊接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本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通过对焊件结构的设置,采用超声波焊接将聚四氟乙烯膜焊接在医疗器械上,其并不涉及超声波焊接工艺本身的改进。超声波焊接的原理在于通过在焊件上施加低振幅(10-250μm)高频率机械振动,在接触面利用超声波高速振动摩擦生热来软化塑料内部使之产生粘性而焊接,该焊接方法已是本领域发展多年较为成熟的焊接工艺,具体的参数如焊接时间、压力、振幅等,亦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基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经验,如根据塑料的种类、焊接物的形状等进行调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焊接时间、压力和幅值等的表述和概括是适当的,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平面导向式结构”的含义不清,这导致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因此,权利要求3也存在相同缺陷。
专利权人认为:结合说明书附图,可以理解导向就是放置的位置,防止里面的空气出来,平面是指两个模具必须平的,压合在一起,平面之间才能实现均衡的压力。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平面导向式结构”并非本领域具有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说明书未对此作出具体的文字说明,结合本专利附图也无法明确理解其含义;专利权人对该术语的解释既没有以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为依据,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能够理解的通常含义。因此,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因此其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相应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010033406.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