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5
决定日:2013-01-22
委内编号:5W103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279132.4
申请日:2011-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绍坚
授权公告日:2012-0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盛俊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倪晓红
参审员:王荣
国际分类号:F21S2/00、F21V29/00、F21V21/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未在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内容,不构成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2月2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120279132.4、名称为“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8月3日,专利权人为张盛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包括筒体和散热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弹簧架,所述筒体、散热片和弹簧架一体成型制成,弹簧架位于一条直径线的两端;所述筒体内腔的内周向面为抛物面;筒体的开口端内有放置透光片的内环台,开口端的外表面有与装饰罩螺合的螺纹;底板为发光体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在筒体的底板的外表面呈圆形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延伸到弹簧架之间的筒体的周向面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其特征在于:筒体的底板有电源线管,电源线管与筒体内腔相通;散热片环绕电源线管。
5. 根据权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的内周向面上有阳极氧化膜。”
无效宣告请求人王绍坚(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07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18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7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89711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13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筒体、散热片一体成型,筒体开口端有放置透光片的内环台,开口端的外表面有螺纹。证据2公开了有关一体成型和内环台的特征,而利用螺纹连接的方式连接内灯和装饰罩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9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2年11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王璐,专利权人张盛俊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有关创造性的具体理由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致,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分别是一体成型、内环台和开口装饰面有螺纹,分别被证据2公开或为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可有关内环台和螺纹的区别特征被证据2公开,同时也是公知常识,但认为本专利的主要改进即在于一体成型的结构,证据1的各个部件是独立、分开安装的,证据2的弹簧支架也是分开后安装的,与本专利存在差异。专利权人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但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有关阳极氧化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同于以往的喷涂工艺,制造方便,反光效果好,并且相比证据1省略了灯杯节省了成本。双方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共提交了两份证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并且其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带散热片的LED筒灯,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LED模组筒灯,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具体包括(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及说明书附图1-3):灯圈1、灯杯2、LED模组3、散热块4、安装弹簧5、压线卡6等,其中散热块4为铝合金压铸成型结构,顶部与侧面设置散热筋条,顶部内侧为平面结构,LED模组3连接固定在散热块4的顶部内侧,安装弹簧5设置在散热快外侧,LED模组的发光面置于灯杯2内,灯杯2表面可以是抛物面形状,从附图1和2可见,弹簧5在散热块4周面上对称设置,位于一条直径线的两端,且根据工程制图的一般原则,从附图1可以看出用于承载弹簧5的部位是与散热块一体的。根据证据1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散热块4与灯杯2共同构成了本专利的筒体,散热块上有散热筋条,公开了本专利的散热片,散热块上承载弹簧的部位公开了本专利的弹簧架,且位于一条直径线的两端,并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散热块及其上的散热筋条与承载弹簧的部位是一体成型的,灯杯2内腔的内周向面为抛物面,散热块4顶部内侧连接固定LED模组3,相当于本专利中作为发光体座的底板。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筒体、散热片和弹簧架是一体成型制成,而证据1中散热块上的散热片和承载弹簧的部位是一体成型的,但构成筒体的散热块与灯杯是分开的两个部件,并非一体成型;②本专利的筒体的开口端内有放置透光片的内环台,证据1并未记载该技术内容;③开口端的外表面有与装饰罩螺合的螺纹,证据1中仅记载了散热块开口端外表面有灯圈1,但并未记载有与装饰罩螺合的螺纹。
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使筒体、散热片和弹簧架一体成型制成,简化制造工艺步骤和装配。区别技术特征②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放置筒灯透光片的结构。区别技术特征③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装配装饰罩的结构。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大功率一体化LED筒灯,与本专利和证据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具体包括(参见证据2说明书全文和说明书附图1-3):灯盖1、反光杯3、发光二极管光源2、电源5、电源盒6,反光杯3为镁合金压铸制成的散热体反光杯,为散热体和反光杯的一体化成型结构,散热体反光杯3的杯身外表面设有均匀排列的散热鳍片301,发光二极管光源2和电源盒6的底座4共用螺丝固定在散热体反光杯3的杯底上,灯盖1固定在散热体反光杯3的杯口的卡槽内。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根据证据2的上述记载,反光杯3为一体成型制成,且该反光杯包含了散热片和筒体结构,可见证据2已经给出了将反光部件与散热部件一体成型的技术启示,而且证据2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采用这样的方式减少了筒灯的组件,利于生产装配和安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将筒体、散热片和弹簧架一体成型制造是相同的,基于证据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LED筒灯组件更少、装配更简单,有充足的动机将证据1中相互独立的灯杯和一体成型有承载弹簧部件的散热块进一步改进为灯杯和散热块亦为一体成型制成,从而使该一体结构包括反光部件、散热部件和承载弹簧的部件,从而获得区别技术特征①采用的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2中的灯盖1即为本专利中的透光片,而散热体反光杯3的杯口固定该灯盖1的卡槽即为本专利中筒体的开口端内放置透光片的内环台,且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同,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②已经被证据2公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首先证据1中的筒灯,在散热块开口端外缘有灯圈,其设置位置和作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装饰罩,只是没有明确记载灯圈与散热块之间的连接方式,而采用螺纹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还是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散热片在筒体的底板的外表面呈圆形均匀分布以及散热片延伸到弹簧架之间的筒体的周向面上。证据2已经公开了散热体反光杯3杯身外表面设有均匀排列的散热鳍片301,从附图1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散热鳍片呈放射状圆形分布,显然在该散热体反光杯对应于本专利筒体底板的位置散热鳍片也是呈圆形均匀分布在外表面上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而且证据2中的散热鳍片同样布满散热体反光杯3杯身外表面的周向面上,显然散热鳍片也是延伸到弹簧架之间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筒体的底板有电源线管,电源线管与筒体内腔相通;散热片环绕电源线管。证据2公开的筒灯中,电源盒6位于散热体反光杯3的杯底外侧,发光二极管光源2位于杯底内侧,为了电路的导通必然在杯体底部具有供导线穿过的管路,而且从附图2也可以看出,散热鳍片是在杯体底部围绕并覆盖电源盒及发光二极管光源的安装位置设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筒体的内周向面上有阳极氧化膜。该阳极氧化膜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在筒体内周向面上形成反光层,然而通过在诸如铝材质表面形成阳极氧化膜来产生反光效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会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进一步采用该阳极氧化膜来获得反光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在压铸铝上进行阳极氧化,制造工艺简单,且不会使氧化膜变黑,这种工艺尚未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所主张的采用某种制造工艺使得阳极氧化膜的反光效果更好,这些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体现,不会影响在铝材质上形成阳极氧化膜起到反光作用是公知常识这一事实,如确因为工艺上的改进使得阳极氧化膜的反光效果更好,专利权人应当另行提出专利申请,但因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故并不构成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27913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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